20190730回信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朱董事長
秘書室您好
請轉交朱董事長與眾第二屆董監事眾長官們
朱董事長您好
辛苦了
就您給我參考的國表藝中心設置條例及組織章程相關規定,簡單的說就是藝術總監負責,但其他董事、董事長、監事管不了是嗎?
就雜技翻錯譯成Juggling這件事,簡先生就是招集幾個雜技外行人就能決定(目前似乎也不敢公布到底找誰開過會),現在有人提出更多證據要求更正,就變得簡先生還要再向董監事報告,然後語意不清也不知道簡先生要跟董監事報告什麼?
想起朱董事長之前成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初衷:專業、彈性、效率(如果晚輩沒看錯的話),不知您這樣處理雜技專業問題,對自己立下的專業、彈性、效率打幾分?
基本上,我們已經定好時間,2019年07月31日前衛武營沒有將網頁上雜技翻譯成Juggling更正成較正確的Acrobatics,晚輩不得以的就會公布這兩年跟衛武營所有的通信,包含朱董事長寫給我的所有的信以及跟耿先生2017年早就討論過雜技專有名詞的討論內容(因為簡先生自己說雜技的名詞是跟耿先生討論過後決定的,又邀請耿先生為戲劇顧問來決定雜技藝術的事情,晚輩就設定之前的談論內容已成為公共事務,查衛武營簡先生的開會紀錄或領取酬勞的單據應就能知道耿先生開始抽手雜技專業事務的時間點),既然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連雜技專業名詞到底誰說的是正確的都搞不清楚,我們就公布給所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董監事、媒體、輿論平台、立委、各選舉候選人知道,以招公評。也許沒有人會回應,但也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與衛武營目前完全無法被監督」的議題有人願意幫助小民眾解決,並開始建立監督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機制,不讓納稅人的錢被外行人隨便花用,更可怕的是給納稅人錯誤的資訊,如雜技翻譯成Juggling,這已經是指鹿為馬的等級了不是嗎?而且掛在「國家」等級的網站上面許久了。
靜候佳音
祝闔家平安
晚輩
黃明正敬上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組織章程 在 倒立先生Mr. Candl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衛武營無法監督之雜技錯譯事件,衛武營2019年7月23日 下午2:57秘書室回信
黃先生,您好:
您於108.7.17以及昨晚深夜的來信,朱董事長均已過目,並請我們再次轉給衛武營。據我們的瞭解,衛武營也都有收到我們所轉寄您的來信了。
昨晚您的來信中,再次提供意見,我們都看到了,您信上也提到希望我們幫忙把信件轉給國表藝中心的董監事們,我們也從您來信說明,看到您也同步將副本抄送給楊其文常務監事、陳玲玉監事。
由於節目規劃相關事宜,為各場館藝術總監的職權,鑑於專業治理精神之落實,對於您的來信國表藝中心係以轉衛武營方式,由該場館依權責處理。為更清楚完整的說明,國表藝中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各場館的權責分工,謹摘述國表藝中心設置條例及組織章程相關規定請參酌:
1. 依設置條例規定,場館業務之執行與監督,以及業務計畫之核定,為藝術總監職權。董事會職權為本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各場館年度營運方針、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核定等事項。
2. 依組織章程規定,董事會為行政審議機關(審議事項如上),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應依設置條例及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藝術總監之職權。
綜上,經衡酌本案您來信內容,應屬上述第1點說明之藝術總監職權,基於本中心規章所定應予尊重該職權,故礙難據以轉寄信函,望請見諒,我們再另找機會安排請總監向董監事們說明,以利知悉。
另經瞭解,衛武營對於您的來信均已進行研議。謹此,再次對於您對表演藝術的專業追求與高度熱忱,致上敬佩之意,順此也稍上無限祝福。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秘書室敬上
電話:02-33939777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組織章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一分鐘 】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差別
作者:王誠之律師
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之定義,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以我國而言,行政法人的例子有文化部監督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教育部監督的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防部監督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科技部監督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及未來由內政部監督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組織。
行政法人之設立,是為完成公任務,但又要不受政府機關規定之約束。因此,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主要的不同是,每個行政法人的設立均有法源基礎,需要由立法院先行通過設立條例,決定其設立之目的、董事會及監事會之人數及任期等,再由監督之行政機關遴選並由行政院聘任董監事及董事長,行政及事務運作由董事會進行。財務方面,部分或主要的經費即資金來源為政府之預算。
而財團法人,則是依據民法總則規定,由捐助人訂立捐助及組織章程,而決定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組織(即董事及監察人人數)及其管理方法等等,而財產則是由捐助人捐助而來,董監事之選任一般實務亦係由捐助人主道,原則上為民間團體自治,其進行登記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主要相同點係在人事方面,與公務機關不同,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進用人員均不需通過公務員考試,故在人事方面,遠較公務機關自由。而在行政法人法訂立前,事實上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即常為特定目的,而捐助財產成立基金會等財團法人,免受行政部門人事法令之拘束,該等財團法人之董監事,同樣由行政機關主導或占多數。在目前在立法院待審之財團法人法,即區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而有不同監管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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