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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 糾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地上物 糾紛 在 高閔琳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岡山】用心服務琳距離💜
#再次表達對李登輝前總統的追思與不捨
昨晚的服務時間當中,傳來李登輝前總統逝世的消息。這位橫跨見證三個時期、一個世紀,推動台灣民主轉型的前人終於離世⋯⋯感受到無比的遺憾,更充滿了深深的感謝。
昨晚閔琳協處許多市民朋友陳情的服務案件,其中包含工廠輔導問題、土地承租糾紛、地上物補償、建管及地政問題等;另外也意外認識了一位台大數學系的學弟,談到選舉投票、政黨認同,談到威權時代與民主化、李登輝總統、520農民事件、農民立委戴振耀,以及台大陳文成事件。
#台大陳文成事件
野百合後17年,台灣已歷經總統直選、終結萬年國代、廢除刑法100條、政黨首次輪替⋯⋯幾乎沒有太多人在校園裡談民主運動、學生運動,更別說在校園中談陳文成博士事件。同學們每日行經圖資系,可能9成8以上,不識陳文成,更不知校園中曾發生此重大命案。
2007年我時任台大學生會長,策展籌劃了第一屆Do Something festival 青年理想節;包含書展、影展、搖滾野台、公民會議,其中還有一個系列是「啟程論壇」,其中一場座談會,談得就是陳文成事件,主題刻意取為「台大殺人事件簿」 。
(詳見「第十九屆台大學生會」官網:http://club.ntu.edu.tw/~club10001/ntusa19th/home.htm)
搭配特別為活動繪製的「台大殺人地圖」,帶領與談者、參與活動的同學們走過案發相關地點、體驗攀爬圖資系樓梯,並以燭光祈禱紀念晚會作為當晚活動的結束。2012 已離開校園的我更不忘參與網路連署支持在校園內為陳文成立碑紀念。歷經13年集眾人的奔走努力,陳文成紀念廣場在今年7/16終於動土。
(詳見「台大學生會」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144816455539531/posts/3395654977122313/?d=n)
時代的巨輪與洶湧的洪流裡,
我們乘坐在前人打造的民主小船上,
同舟共濟,堅定前進。
感謝李登輝總統,台灣加油!
—————————
《高閔琳議員服務處》
電話:(07)626-0801
傳真:(07)626-0803
辦公:週一~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
地址: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西路二段125號
〔法律諮詢暨選民服務時間〕
*每週一/下午三點至五點
.法律諮詢服務(葉雅婷律師)
*每週四/晚上七點至九點
.高閔琳議員親自服務時間
.法律諮詢服務(張睿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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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家裡發生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糾紛
聽我媽的簡敘是說土地是屬於我們的,但地上建築物是親戚的
也就是說土地被分成三塊,但還是我們的..只是地上建築物有三個
其中一間是我們的(沒有問題),但另外兩間是叔叔的...
近來我們想要回那兩間叔叔的建築物,以便打掉重建....可是叔叔不肯
這三間是鐵皮屋...之前有針對建築物不合法規的方向訴訟~~
但最後搞到....台中市政府同意就地合法,但需加強磚造.
想當然加強磚造...也需要經過我們的同意,我們當然不同意
請問還可以針對哪個方向去打這場官司??
還有假若我們要跟他們收租金(叔叔的建築物有租人),是否代表同意建築物
會不會影響以後建築物收回的官司??
還是台中有值得推薦打這方面官司的律師??
PS都是親戚嘛!!??何必計較....但最近幾年已經鬧得不可開交了
叔叔還曾經動手打嫂嫂(我媽媽),還申請過保護令了!!
先謝謝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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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娃娃(相關產品)的朋友..我可以賣你!!??密我或站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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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14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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