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事,與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說是投審會審核通過,投審會說無公文往來❓❓ ... 這到底是?
後來才發現,港務公司在2017年透過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中資來台訂定租賃契約」是否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內?投審會函覆:「不動產租賃」”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也就是說,🔺即便知道是中資承租高雄港碼頭,也不在中資投資限制範圍中。
這個問題頗大。
根據美國2018年8月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針對可能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要經過「事前審查,以及,「事後調查」...如果,事前審查或事後調查結果,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依照法案內容,要求 #更動投資內容。
看到了沒有,美國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很明確,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
反觀台灣,依據港務公司2017年委由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的內容來看,並不是不知道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賃契約中,背後中資的存在,而是要讓投審會背書,確認這樣的中資介入控制碼頭的租賃契約,是不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內。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卸責" ... 表明目前法規授權中資租賃碼頭沒問,那,難道立法機關不需要讓台灣對中資滲透,有一部更嚴格的法律來對抗?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
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先前提到,中資透過台港資公司、增資、先投資後併購的方式,繞道取得台灣重要港口碼頭的控制權,到底,對此台灣該怎麼防禦?
美國在2018意識到這樣的情況,已經透過立法來防堵。
中共在台灣藉由公司併購、股權取得,繞道介入碼頭經營,是典型一帶一路的做法;
然而,台灣現並無法規可立即回應處理。相較之下,二○一八年美國長灘港確認有中資介入後,美國政府隨即以強硬態度,要求東方海外公司必須把長灘港的股權轉售給無關的「第三方」,而這個第三方必須是美國國安部認可的實體公司。
🔺美國之所以可這樣強勢處理,奠基於2018年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在這個法案授權下,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CFIUS,與台灣經濟部投審會角色類似)能 #調查過往已通過的投資案並重新處理。
反觀台灣,面對中資繞道併購的做法,港務公司的回應是均符合法令、無資安疑慮,投審會則表示會再請東方海外公司說明。我認為,台灣在2018年核准台灣東方海外公司遭百慕達東方外海公司併購時,沒有察覺背後中國遠洋企業與中共黨營企業中遠海運集團的關係,僅用三個附帶條件就通過併購案,顯見對於重要機敏性港口投資案,太過輕忽!
🔺依據FIRRMA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以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經過事前審查。在此法授權下,CFIUS可對一些不確定來源的投資案,進行 #事前和事後的調查。若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要求更動投資內容。
台灣對於中共處心積慮的投資布局,僅用一般的投資審核機制來處理,已無法阻止中共控制台灣重要的關鍵設施,也無法保障國家安全,立委們應儘速修法。
(全文刊載於8/16自由廣場)
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 在 大紀元 epochtimes.co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學者:中共透過「合法地買」與「非法地偷」竊取各國研究,建議台灣政府可仿照美國🇺🇸推動台版《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法案來防範。
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事,與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說是投審會審核通過,投審會說無公文往來❓❓ ... 這到底是?
後來才發現,港務公司在2017年透過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中資來台訂定租賃契約」是否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內?投審會函覆:「不動產租賃」”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也就是說,🔺即便知道是中資承租高雄港碼頭,也不在中資投資限制範圍中。
這個問題頗大。
根據美國2018年8月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針對可能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要經過「事前審查,以及,「事後調查」...如果,事前審查或事後調查結果,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依照法案內容,要求 #更動投資內容。
看到了沒有,美國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很明確,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
反觀台灣,依據港務公司2017年委由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的內容來看,並不是不知道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賃契約中,背後中資的存在,而是要讓投審會背書,確認這樣的中資介入控制碼頭的租賃契約,是不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內。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卸責" ... 表明目前法規授權中資租賃碼頭沒問,那,難道立法機關不需要讓台灣對中資滲透,有一部更嚴格的法律來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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