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提到,中資透過台港資公司、增資、先投資後併購的方式,繞道取得台灣重要港口碼頭的控制權,到底,對此台灣該怎麼防禦?
美國在2018意識到這樣的情況,已經透過立法來防堵。
中共在台灣藉由公司併購、股權取得,繞道介入碼頭經營,是典型一帶一路的做法;
然而,台灣現並無法規可立即回應處理。相較之下,二○一八年美國長灘港確認有中資介入後,美國政府隨即以強硬態度,要求東方海外公司必須把長灘港的股權轉售給無關的「第三方」,而這個第三方必須是美國國安部認可的實體公司。
🔺美國之所以可這樣強勢處理,奠基於2018年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在這個法案授權下,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CFIUS,與台灣經濟部投審會角色類似)能 #調查過往已通過的投資案並重新處理。
反觀台灣,面對中資繞道併購的做法,港務公司的回應是均符合法令、無資安疑慮,投審會則表示會再請東方海外公司說明。我認為,台灣在2018年核准台灣東方海外公司遭百慕達東方外海公司併購時,沒有察覺背後中國遠洋企業與中共黨營企業中遠海運集團的關係,僅用三個附帶條件就通過併購案,顯見對於重要機敏性港口投資案,太過輕忽!
🔺依據FIRRMA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以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經過事前審查。在此法授權下,CFIUS可對一些不確定來源的投資案,進行 #事前和事後的調查。若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要求更動投資內容。
台灣對於中共處心積慮的投資布局,僅用一般的投資審核機制來處理,已無法阻止中共控制台灣重要的關鍵設施,也無法保障國家安全,立委們應儘速修法。
(全文刊載於8/16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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