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DNR(Do Not Resuscitate)
作者:王惠玲
最近常常有人問道:「DNR了沒?」DNR是「Do Not Resuscitate」的縮寫,是指病人簽署的意願書,或其家屬簽的同意書,同意在病人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予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但DNR的簽署絕非放棄病人,而是轉向更積極的人性化醫療,協助病患有尊嚴而且安詳的往生。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罹患末期疾病的患者有權利選擇在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時,以較有尊嚴的方式自然離開人世,免受人工維生醫療拖延時日的痛苦。但基於「醫師法」、「醫療法」與「護理人員法」規定,對於病況危急的病人,應施予適當急救措施,因此病人/家屬經事先特別聲明,在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放棄施予CPR等急救及人工維生醫療,而此項醫療不作為,需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徵得病人/家屬的同意,故需有DNR書面簽署,以茲證明。
目前病人本人可辦理安寧意願註記健保卡,由本人親自或委託醫療委任代理人填寫「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表達疾病末期選擇不急救之意願,經本人簽署及二位見證人見證,提供證明資料及意願書正本寄給臺灣安寧照顧協會,確認資料無誤即可註記於健保IC卡。當事人如未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抉擇意願書,面臨疾病末期且無法表達意願的狀態時,亦可由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及「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但因非本人意願簽署,所以該文件不提供註記健保卡。當然也可以簽署撤回聲明書,將預立意願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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