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調足跡不同步?國軍下情不能上達?
唯有制度面的改革,才能保障基層官兵權益,杜絕可能弊端!
近日敦睦艦隊染疫的事情,引發全體國民高度關注,在今日外交國防委員會質詢中,我也提出兩項問題。
首先,疫情爆發後,因為確診官兵數量較多,衛生單位迅速展開疫調,希望儘速釐清警示區域,然而疫調後公告足跡的情況,卻相當混亂!
由於涉及到跨縣市移動的數十名同仁,因此由各縣市自行斟酌公布的過程中,部分縣市公告太慢、資訊太少,甚至是資料太詳細而有個資疑慮,引發許多爭議。
對民眾來說,各地方政府隨著疫調進度不斷更新,發布時序混亂,無法迅速取得正確資訊的情況下,徒增民眾恐慌;對地方首長來說,跨縣市的資訊溝通缺乏效率、發布過程和標準沒有SOP,也導致他們屢遭譴責,因此紛紛呼籲中央進行整合。
針對這樣的情況,疾管署副署長也承認應再做檢討,我希望指揮中心可以盡快跟地方政府來溝通,思考是否要訂定更一致的規範,或者直接由中央來統一宣布,避免民眾混淆。
另外,針對艦隊染疫的情況,陳時中部長提到「下情不能上達」才是疫情最大的破口,黃偉哲市長也擔心首位曝光國軍下船購物的官兵,是否有可能會被清算?今天委員會中睦艦隊支隊長透過電話中哽咽的自白,更讓我們質疑,國軍的上報管道真的沒有問題嗎?
過去幾年來,國軍屢次出現隱匿弊端的狀況,在權力結構的壓迫下,基層官兵被迫噤聲承擔責任,反而出現更大的問題。現在我們卻要面對一樣的問題,突顯國防部當初承諾的改革,還有非常大的落實空間!
過去的弊案中,同樣有檢討究責,無數將官遭懲處,問題卻依舊存在,此次軍艦染疫就是最好的證明。就是因為制度性的改革沒有推動,才會到今天,這位在疫調過程中意外成為吹哨者的官兵,還要由台南市長幫忙請命不要秋後算帳。
因此在質詢中,我直接詢問國防部長,是否支持時代力量過去的主張,訂定「吹哨者保護法」,並且在相關法規還沒有完備之前,能否提出制度性的保障措施,讓官兵放心全面配合防疫,而不需要擔心遭到報復,才有可能解決「下情不能上達」的問題。
感謝嚴部長直接給我肯定的回應,但我也希望口頭承諾能夠轉變為實際作為,唯有透過制度面的改革,才能保障基層官兵的權益,杜絕可能的弊端!
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電話 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s post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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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電話 在 Re: [問題] 請問因公受傷有任何實質性賠償嗎? - 看板Militarylife 的推薦與評價
其實因公受傷的範圍廣泛~軍人只要在營區內發生受傷~
幾乎都可稱之為因公受傷~就算是教召人員於解召後返家途中發生事故受傷~
都能以因公受傷來辦理了~何況是在營區內~
向軍醫院提出申請,軍醫院會召開醫事評議委員會,如果符合殘等標準會將鑑定
結果報國防部核定
像這樣的情況應該送請國軍醫院做相關傷殘檢定~
只要達到輕度機能障礙便符合申請照護金的規定~
請連上幫你辦理因公受傷相關證明~
這樣才能確保退伍後能夠繼續享有軍醫院的治療!!
【國軍因公受傷辦理撫卹流程】
1. 傷兵檢附診斷證明書,向單位提出申請
2. 單位審查無誤,轉送後備司令部辦理
3. 後備司令部核轉至國軍醫院辦理殘等檢定
4. 國軍醫院通知申請人到院檢定,召開醫評會函覆後備司令部
5. 後備司令部依檢定結果決定撫卹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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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兵員徵補暨退伍作業手冊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
四、服現役常備兵,因病傷住院期間,有關權益事項,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服義務役期間,因病傷住院治療,符合「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依法辦
理停役。
(二)凡於國軍醫院療養時,經鑑定在六個月內不能治療健癒者,調為療養戰士,於康復
後再歸建部隊。調為療養戰士期間,應予計算役期,至法定役期屆滿之日止。
(三)因公負傷,於服義務役期滿或經驗退、病停後,仍需繼續住院治療者,另依相關規
定辦理就醫優惠事宜。前項人員之退伍令,併同離營命令發布,其退伍令之生效日期,仍
以至服義務役期滿為止。
軍人撫卹(照護)金發放作業程序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
第3條傷亡撫卹 (照護) 之申請與核定:
一、傷亡撫卹之申請:
(一) 服現役期間受傷或患病者:
1、由傷病官兵檢附診斷證明書,填具國軍官兵辦理撫卹、保險給付申請表
,向所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2、留守業務執行單位經審查身分無誤後,填具傷亡 (失蹤) 報告 ,併同前
款證明文件,轉送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如屬作戰或因公負傷者應檢附證明書 。
3、聯勤司令部接獲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填具國軍官兵因傷病殘等檢定證明書三份
併同前二款證明文件,核轉至申請人駐地或其治療之國軍醫院辦理殘等檢定。
4、國軍醫院接獲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到院檢定,完成檢定後應確依「軍人殘
等區分標準表」規定之項次病名,詳實填寫於國軍官兵因傷病殘等檢定證明書三份 (一份
自存) ,併同醫務評鑑會議紀錄及檢附之證明文件函覆聯勤司令部。
軍人保險條例
第三條:軍人保險,分為死亡、殘廢二種,並附退伍給付。
醫療費不在軍保給付範圍,必須要用商業保險支付,放假意外非屬因公,醫療費須自理
(1)軍職人員如果受傷了!且達到殘等規定!!可以依軍保領取殘廢給付!!!
如果未達殘等規定,僅能向單位主官依主官行政費中申報慰助(慰問金)!!
(2)軍保三大功能:死亡給付、殘廢給付二種,並附退伍給付!
(3)如引發事故為軍中不合理規定與制度致使,受害者個人可依國家賠償法提起國家賠
償;因為申報國家賠償一起,絶大多數會調查原單位制度、事故原因與人為疏失等責任,
故部份軍中長官會因避免引發麻煩,不主動協助受害者(部屬)辦理申請國賠!!
依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殘廢者,或在保險有效期間受傷或患病,因治療尚未終止
或無法確定其殘等,而於保險失效後一年內,因同一原因傷劇,經國軍醫院檢定成殘或死
亡者,由後備司令部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明資料,送台灣銀行辦理。
前項殘廢等級之認定,以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並經鑑定對身體
功能確具障礙無法恢復時之檢定為準。
被保險人成殘,非經國軍醫院治療者,其殘廢等級須經由國軍醫院鑑定,始為有效。
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優惠(減免)實施規定 (96年04月17日 修正)
(8)國軍官兵服役期間因公負傷,於退伍、停役後,如係屬服役期間因公負傷之疾病,
至指定國軍醫療院所就醫,憑「國軍官兵因公負傷退伍、停役就醫證明卡」,得比照國軍
官兵,有同等就醫優惠原則。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常見問答(FAQ)
軍人保險:「義務役役男服役期間有無意外保險?內容如何?」
一、兵役局為照顧役男入營輸送當天之安全保障,向保險公司投保「臺北市徵集役男入營
輸送期間團體保險」,每人保險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
二、義務役常備官、士、兵意外事故發生,依軍人保險條例,由國防部主管,分死亡、殘
廢二種給付;給付金額係按作戰、因公、病故或意外等原因及年資、階級予以核算保險基
數而定。
三、另一種是國防部投保「國軍官兵團體意外保險」,分為執行公務死亡者最高理賠金額
新臺幣350萬元,非執行公務死亡者理賠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四、替代役役男則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享有「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替代役役男團體
意外保險」,其主管單位為內政部,其保險內容及給付與「軍人保險」及「國軍官兵團體
意外保險」相同。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羅巧瑞,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21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保險組02-27867350、內政部
役政署權益組保險科0800-491022。
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保障對象: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受理範圍:(係指前條所列人員之下列案件)
3.重大傷亡案件。
案件申請方式如下:(各級委員會電話及信箱號碼如附錄)
書面申請:以書面向各委員會提出。
電話(言詞)申請:透過委員會專線電話提出。
電子郵件申請:使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
、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或國防部專屬電子信箱申請。
案件申請應提供下列資料:
檢附真實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服務單位、級職或職業、住址、聯絡電話。
敘明收受處分日期、理由及要求,並提供該相關文件等具體事證。
敘明本案是否已提起訴願、國家賠償,或在軍(司)法機關偵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或監察院調查(受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如經提出申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及不服申訴結果之理由。
不服第一級委員會審議結果提出再審議者,應附具決議書及不服之理由。
官兵家屬申請者,並應敘明官兵姓名、級職、身分證字號及服務單位名稱
。
申請之年、月、日。
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2-23616600 台北郵政九一一九九號信箱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2-23143384
台北郵政九○○一二附五號信箱
陸軍總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800-060070, 0800-321454
桃園龍潭郵政九一○○一號信箱
海軍總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800-221760
台北大直郵政九○一五一附二號信箱
空軍總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800-081400
台北郵政九○二五一附三號信箱
聯合後勤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800-251090
台北南港郵政九○四八二附三號信箱
後備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800-077775, 0800-231882
台北郵政九○四一一附二號信箱
憲兵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0800-221507
台北郵政九○○九一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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