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事務所承辦了很多家事案件,而那個法官是到目前為止最讓我尊敬的一位。
我記得這個當事人是透過事務所的LINE諮詢帳號找上了我們。一如往常的,叨叨絮絮地說了很多婚姻中的委屈。於是我請她過來與我們事務所的律師面談,她拿出了受委屈離開婆家之後,探視小孩受到阻饒的影片。
我們當然很同情,畢竟婚姻歸婚姻,且不論誰是誰非,母子之間的情感聯繫就這樣活生生被阻攔,母親的心理折磨肯定是如針扎的。
當然第一步就是聲請暫時處分,請法官暫定孩子的權利義務行使狀態。但事實上,目前的家事法庭事件積案如山,雖說是緊急狀態定暫時處分,很多的暫時處分要不就是被例稿駁回,要不就是案子被押著,因此很多想探視孩子的父母也只能乾著急。
然而,這次的聲請狀遞出去,居然很快就開庭了,對方卻沒來開庭,不過這在案例中也算正常。
結果,讓我們律師驚訝到掉下巴(要讓律師掉下巴還真不是簡單的事),這位女法官居然當場要了對方的手機號碼,當庭打電話問對方說
「我是法官,你為什麼妨礙人家看小孩?」
雖然不知道對方說了甚麼,但我可以想像對方肯定下巴也是掉到胸口了。
「請你現在就把小孩抱過來。」
後來的劇情就不詳述了,因為目前案情進行很順利,甚至或許孩子的父母有重修舊好的可能,我衷心期待著。
我想說的是,法律或許是沒有生命的,但親愛的法官們,你們是有生命的,怎樣善用你們的手上權力,其實還是需要您的智慧,期待遇到更多有人性的法官。
家事暫時處分聲請狀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小知識時間💕💕💕
#離婚訴訟 進行時,其中一方擔心孩子的監護權被判給對方,因此先下手為強,直接把小孩帶走,不讓孩子跟對方見面。😢
甚至限制孩子的行為,不准用手機電話連絡,更誇張的還有不讓孩子去上學,但這樣的行為都是不正確的!
✅有什麼方法能夠阻止這種情形出現嗎?
有的!那就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其實「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主要的功用是要:
⭕️避免防止重大損害
⭕️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類似情況
而向法院聲請在判決之前, #先維持現狀,或是給予現狀做一個解決的方法。
在離婚的訴訟之中,會牽涉到很多的層面,除了請求法院判准 #離婚 外,還有 #贍養費、#小孩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 等爭議。
這需要經過 #調解程序 和攏長的 #審理程序,並非只有離婚二字這麼簡單。
因此有的父母在訴訟過程中,因為擔心得不到監護權,而選擇先將孩子強制帶走,不讓孩子回到原本的家,甚至斷絕小孩跟對方的聯繫,讓對方找不到而放棄爭取監護權。
為了避免孩子被強行帶走的情況出現,這時就能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讓法院先暫時將孩子的主要照顧歸屬其中一人。
當然,法官會經過各層面分析在做出判斷,會努力讓孩子在最好的狀況下生活直到訴訟過程結束。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除了(一)#避免對方把孩子強行帶走 的功用外,還有:
(二)#禁止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
(三)#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見面方式及時間
(四)#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費用
(五)#禁止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出境或是帶離特定場所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任何父母都不希望跟孩子分開,希望大家都能當 #友善父母,理性解決紛爭!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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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 #離婚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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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暫時處分聲請狀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吵成這樣痛苦的是小孩,好嗎?
相愛時見面甜蜜蜜,分開後碰頭森氣氣,小孩子卻成為最無辜的犧牲品。
一段婚姻的結束,衍生的問題非常多,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等外,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也是離婚後,很容易讓雙方起口角的一件事情。
尤其不少離婚案件是透過雙方合意離婚的,大多數民眾只會約定好財產分配與監護問題,在探視權這塊常常疏漏約定。
那告狀俠在民眾詢問探視權時,有甚麼比較常見的問題呢?
讓我們用Q&A來回答各位的問題吧!!!
Q:請問離婚後,前配偶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對方行使探視權嗎?
A:不行,目前我國對於探視權的規定與實務見解認為「扶養費之給付與探視權能否行使,並不具有對待給付關係。」,探視權除了是子女的權利外,也是父母的權利,是一種雙向的權利關係,所以縱使一方未能負擔起扶養小孩的責任,也不能任意剝奪其探視的權利。
Q:對於子女會面交往時間沒有共識怎麼辦?
A: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時間,透過法院的裁定,讓法院來定一定的會面交往時間,好讓雙方能夠遵守。
而假如兩造還在法院爭執改定監護過程中,如果擔心過程冗長,而對方又不願意讓步或協調會面交往的時間,此時還能夠透過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狀態的方式,來避免訟爭過程冗長,而妨礙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利之行使。
Q:對方三不五時就不履行法院所定之會面交往裁定內容,藉故刁難我行使探視權怎麼辦?
A:恩...這點對於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確實是一件很「阿雜」的事情,因為實務上要以幾次紀錄不履行的紀錄,讓法院改定會面交往方式或時間,甚至改定監護,老實說都是很難的事情。
但是不是真的沒辦法呢?
其實如當事人的一方不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而阻擋一方行使親權時,當事人可以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由法院來勸諭、協調,請當事人好好履行裁定,且通常是會開庭的喔!應該是沒人這麼愛跑法院啦~!
甚麼?對方還是不配合怎麼辦?
如果真的走到這步,那也別慌,可以透過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還是不願意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則可能被處以怠金喔!
不過其實,通常在法院出面協調第一次後,一般民眾通常都是會配合的,畢竟希望長期將監護權保有在自己身上的一方,也是會擔心自己的做為,會成為對方後續改定監護有利的證據。
等等!你說對方妨害探視權行使的情況非常嚴重,完全不鳥法院怎麼辦?
此時,若已達到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可以考慮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聲請。除此之外,惡意妨害他方探視權情節重大時,還可以向惡意妨害的一方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喔!(民法第195條)
說了這麼多,其實也都只是法律上的處理方法,民眾面對感情上已經無緣的人,還是要理性處理,畢竟你的孩子也是他的,雙方如果不斷透過爭吵,甚至是新聞上這麼強硬的方式來「協調」,恐怕會在孩童心中烙下沉重的陰影,最後傷害到的是你們最在乎的子女,問問自己這是你們想要的情況嗎?
或許冷靜問完自己,上面的法律你們也用不到了。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8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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