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視網膜剝離,從這張超廣角的眼底攝影照片,就可以充分的了解。原本附著在眼球壁上的視網膜,因為視網膜上的裂孔,水分進入視網膜與眼球壁間,而使得視網膜如同布縵一般脫離了眼球壁。
這位患者,因為剝離旳範圍擴及視力最重要的黃斑部中心,所以很快的喪失了所有的視力,只能感覺到光影。這種情況需要即時的手術將視網膜復位,否則感光細胞將逐漸壞死而導致失明。
當有裂孔產生時,不見得會有明顯的自覺症狀。因此,若有高度近視,之前有眼球受傷,最近有飛蚊急增,眼球轉動有閃光現象,或家族有視網膜剝離旳病史,四十歲後眼球逐漸老化最好固定時間接受視網膜詳細的檢查。若能提早發現裂孔,在未視網膜剝離前,可以使用雷射加以固定,免除手術與失明的風險。
珍世明眼科~~關心您
台北市信義路四段98號2樓,02-2755-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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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病史範圍 在 黃世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0727統整桃園市與衛福部資訊】
資料來源:鄭文燦市長臉書/衛生福利部臉書
今日公布之確診者足跡有桃園區與桃園─中壢行駛的1路公車,詳情請見圖表。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7)日公布國內新增17例COVID-19確定病例,分別為16例本土及1例境外移入;另確診個案中新增1例死亡。今天桃園新增6例本土個案,其中5例與特殊交友圈有關,但都在居家隔離的範圍內,居家隔離人數375人,透過2張群聚關係圖,向大家說明6例感染途徑:
第一張圖表,最右邊的案15406是該傳播鏈的指標個案,他是快遞公司的內勤人員,在7/13確診後,我們匡列了13位親友,並安排他的公司50多位同事進行採檢,所幸檢驗的結果都是陰性。
該傳播鏈接觸者,在居家隔離期間,先是他的太太同日晚間採檢,隔天確診。大哥及姪子也出現症狀,採檢確診。今天他的二哥居隔期滿,出關前我們進行二次採檢,呈現陽性反應(案15695),而這家族都同住在一個社區,安全起見,在7/15我們也安排社區61人進行採檢,皆為陰性。
另新增的5位確診個案,從第二張關係圖來看,右下方的案15684是我們昨天公布的餐館員工,疫調過程他非常的配合,透過疫調、匡列7人居家隔離,今天2位友人採檢確診,分別是案15696與案15693。
前天確診的案15648(圖左),在7/14曾與20日確診的15543健身教練接觸,透過警政系統我們找到了他,再透過疫調追出他的接觸者,今天這名接觸者15707也確診。
另外2例,案15700與案15694都是15523的接觸者(圖上),而15523最近也多次公開直播發言,其中案15700也是案15611的接觸者。從關係圖來看,特殊交友圈的疫情,已經透過職場及家庭傳染開來,除了擴大匡列、擴大採檢,市府也針對汽車旅館跟旅宿業執行稽查專案:
查獲違規群聚,業者若沒有通報,最高開罰15萬元。民眾檢舉旅館違規群聚,最高可獲2萬2500元獎金。若是查獲業者三次重大違規,斷水斷電,勒令停業。市府也已購買3500劑快篩試劑,供旅宿員工篩檢,同時,也會加強查緝控管,確保社區防線安全。
這一波感染都在匡列內,有2人是居隔期滿確診,有3人是今天安排採檢確診。病毒傳播很快,若是沒有誠實交代,對防疫工作是很大的妨礙。而為追出每一位接觸者,疫調人員透過疫調、透過數位軌跡圖,追出確診者14天前足跡史,甚至回溯到21天前。也透過警方破案法寶雲龍系統、簡訊實聯制以及啟動網路IP位置,逐步拼湊、勾出確診者關係圖,團隊會努力防堵、斬斷傳播鏈,希望在兩個禮拜內讓案件落幕。
✏今日新增之16例本土病例(其中7例為居家隔離期間或期滿檢驗陽性者),為11例男性、5例女性,年齡介於30多歲至60多歲,發病日介於今(2021)年7月14日至7月26日。個案分布以桃園市6例為多,其次為臺北市5例、新北市4例、新竹縣1例;其中11例為已知感染源、4例關聯不明、1例疫調中,將持續進行疫情調查,以釐清感染源。
✏今日新增1例死亡個案(案8354),為70多歲男性,有慢性病史,無相關活動接觸史,5月28日出現呼吸困難等症狀,5月29日就醫採檢並收治住院,5月31日確診,7月24日死亡。
✏近期確診個案解隔離情形,5月11日至7月25日累計公布14,372位確診個案中,已有12,664人解除隔離,解隔離人數達確診人數88.1%。
✏今日新增1例境外移入(案15697),為本國籍10多歲男性,7月25日自美國返臺,持搭機前3日內檢驗陰性報告,入境時無症狀,於機場採檢後至防疫旅館居家檢疫,7月26日出現發燒症狀,於今日確診;已匡列同班機前後2排旅客共6人,列居家隔離。
✏截至目前國內累計15,599例確診,分別為1,258例境外移入,14,288例本土病例,36例敦睦艦隊、2例航空器感染、1例不明及14例調查中;另累計108例移除為空號。2020年起累計787例COVID-19死亡病例,其中779例本土,個案居住縣市分布為新北市392例、臺北市295例、基隆市27例、桃園市24例、彰化縣14例、新竹縣11例、臺中市4例、苗栗縣3例、宜蘭縣及花蓮縣各2例,臺東縣、雲林縣、南投縣、高雄市及屏東縣各1例;另8例為境外移入。
✏指揮中心再次呼籲,民眾應落實手部衛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減少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避免出入人多擁擠的場所,或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並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共同嚴守社區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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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病史範圍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近期看到許多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死亡的新聞,不在打疫苗先鋒行列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以往接種疫苗死亡的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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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位學生在接種疫苗後眼睛跟臉都腫起來,因為找不到原因所以一直用類固醇和抗過敏藥治療,2年多後某天暈倒送醫,被診斷出ADED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最後死亡💀
理所當然地,這位學生的爸媽是原告,為什麼呢?
因為他們去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認為不符合,死亡與接種疫苗無關,中間經歷一番必經的掙扎過程,最後還是走到行政訴訟。
原告說,從各項意見報告來看,你們就是ADEM無法排除與施打疫苗有關,甚至仿單上就有寫,而且也沒有說絕對不會在2週內發生!不要擷取片段斷章取義!
誰被告勒?
→現在正紅的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就說,學生一開始的病徵不符合ADEM,他有甲狀腺炎,眼睛浮腫也是症狀之一,但甲狀腺炎跟疫苗沒關係。根據疫學上因果關係理論,無法認定學生的ADEM和疫苗有合理關聯,你應該再多拿一點有蓋然性的證據!而且疫苗記載的副作用很快就會消失,你的症狀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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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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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預防接種受害者救濟補償制度」是因為符合法令標準製造或輸入之疫苗仍然會有現今科學技術無法預測、發現的副作用或風險,民眾因相信行政機關實施防疫之公共衛生政策而接受施打疫苗,導致發生無法預期的損害,就叫「#特別犧牲」,不能叫特別犧牲的民眾獨自承擔這個損害,應該要讓疫苗製造或輸入商成立基金來分擔這種難以避免的風險,並藉由私益受害的補償來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
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是基於疫苗潛在風險性所致難以證明受害因果關係而設。
只要不能查明預防接種跟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沒辦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符合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
行政法院雖然可以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採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法院當然還是可以審查的。
從審議小組有擷取片段說詞,還用紅斑性狼瘡家族病史來認定學生免疫力較低,但卻忽略他根本沒有紅斑性狼瘡等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等來看,合理判斷審議小組的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或不完全的資訊。
行政法院沒有逾越判斷餘地。
🔹
「難以一概認定皆由疫苗接種後引起」、「很少持續一年以上」不等於「排除由疫苗接種引起」、「不會持續一年以上」。而且ADEM通常在病毒感染或接種疫苗後發生,雖然30%以上的青少年沒有前驅症狀,但沒有前驅症狀不代表沒有發生ADEM的可能。
🔹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舉證責任之倒置。
預防接種疫苗的選擇、獲得、保存、接種方式還有安全評估等都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都掌控範圍,接種疫苗的民眾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的處境,要民眾負預防接種疫苗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應該要由行政機關來負擔才是。
🔹結論:衛福部不要煩了乖乖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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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大家知道重點是什麼了嗎?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103年修法前的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規定「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只要無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可適用。
ʙᴜᴛ已經修好幾次法了
現行法改規定在第13條跟第17條
第13條的用語改成無法確定,並說明是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關聯性。
第17條則是明訂,要發生的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才能不救濟!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一生平安,不要遇到跟這個案子一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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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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