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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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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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準強盜罪既遂的認定標準,實務、學說見解眾多,以下略為介紹幾種看法。如果之後司律二試考出這個爭點,同學可以臚列幾種說法後,挑選你看得最順眼的說法當作個人意見。
一、實務見解:以竊盜、搶奪(前行為)既遂為標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其既遂或未遂,應以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作為區分之標準;亦即,如該基礎作為之竊盜或搶奪犯罪既遂,即應論以準強盜既遂罪。而竊盜罪之既、未遂,則以所竊取之物已否入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斷,如行為人已將竊取之物移入其實力支配下,即應認係既遂;至其是否已將竊取之物攜離現場,並非所問。
實務可能的問題:由於部分學說認為,準強盜罪的規範目的在於維護竊取得來的贓物,因此前行為必須要「取得贓物」,連帶影響行為人當場實行強暴、脅迫行為時,主觀上一定要搭配「防護贓物意圖」。在此說的概念下,自不可能以前行為既遂當成準強盜既遂的認定標準,因為竊盜、搶奪未遂而未取得贓物的情形,根本不會成立準強盜罪,遑論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註1)。
二、學說見解舉例
(一)「穩固持有」之見解(註2)
此說從準強盜罪主要保護「財產法益」的角度來看,最終損害的認定,仍是看財物的持有利益是否終局被行為人侵奪,但並不是像實務見解一樣,直接以前行為既遂為認定標準,必須考量前行為產生的不穩固持有,以及後行為接續實現穩固持有的目的,以穩固前行為所取得財物的持有效果為既遂的標準,較為合理。
(二)「強制既遂」之見解(註3)
此說將準強盜罪定位為「截斷的結果犯」,原本客觀上實行的強制行為所發生穩固持有的狀態,已被截斷,且移至主觀構成要件「意圖」加以規範,亦即,「穩固持有」是所有意圖的對象,而不是既遂的認定標準。在此看法下,既遂時點就會以後行為(強制行為既遂)為標準。唯有將準強盜既遂的標準緊扣後行為,才能合理解釋準強盜罪與強盜罪不法內涵相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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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2月三版,頁261-262。
註2:參許恒達,準強盜罪的犯行結構與既遂標準,臺灣法學雜誌第204期,2012年7月,頁163-164。
註3:參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2020年9月二版,頁174、17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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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常聽到少女被誘拐的新聞,但誘拐又有分兩種罪名?】
大家是否還記得,去(2020)年曾發生過一名14歲的少女遭到網友拐騙,被囚禁在密室將近三天的事情。其實,這些帶走未成年人的行為,很有可能已經觸法。
觸犯的法律又可分為以下兩種:略誘指的是以強暴、脅迫,或是以詐術來使他人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範圍;與略誘比較不一樣的是,和誘則是指得到被誘者的同意……
#法律 #誘拐少女 #略誘罪 #和誘罪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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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紀念六週年,以善於察言觀色的女性身份
搶先一步現身迦勒底的謎之從者。
其力量與魅力至今仍被謎團所包圍的S·P·Y。
無論怎麼看她都是曾經與迦勒底敵對的那隻高揚斯卡婭,但已經不再是Beast幼體,而是純粹的萬能美女祕書(光)。雖然她本人是這麼說的……?
身高/體重:168cm·55kg
出處:Fate/Grand Order
地域:俄羅斯
屬性:秩序·惡 性別:女性
「您的委託是『高效率的支配』吧?
請交給我吧。不偏向善,也不趨於惡,我將公正、冷靜地支援和管理Master的生活。 」
於公元2017年甫一嶄露頭角,就在短短一個月內成為世界數一數二民用軍事公司的NFF服務的CEO,同時也是一名實力和成績No.1的特工。
以『自由奔放的野性』為方針,妖艷地玩弄人類的迷人美女。
雖然她評價人類一舉一動都很骯髒,但也並非因為骯髒就討厭。正因為骯髒才顯得有趣。沒錯,就是娛樂、遊戲、經營。
「只是剿滅全人類的話,其他人也能做到,不是嗎?
我可是從玩賞之惡中誕生的。
就這麼簡單地“清算罪惡”後打道回府,我的恨意可沒有這麼淺薄呢♡」
就像這樣,她對任何事情都感到愉悅,
所以攻擊人類也會變得拐彎抹角起來。
她想了各種各樣能凌辱人類的方法,最終想到了
「讓玩賞之物管理人類,使其漸漸退化的方式說不定是最具屈辱性和反道德性的?」
於是,她選擇了進化成適合支配人類的『兵器女神』這條道路。
◆
原本第八條尾巴打算收錄『異星之神』的情報,
而最後的第九條尾巴打算收錄『迦勒底的Master』的情報。
但因第六條尾巴發生了意外,故當場變更計劃→將工作變更為最終目的的『某一計劃』。
NFF服務的真正目的,究竟是——
她一直以來都過著野性的生活,自尊心很強,
因此有著“無論對方是誰,只要得到利益一定會回報”、“一定遵守約定”的規矩。
在1.5部期間,她曾在人類社會以企業經營顧問的身份活躍並取得了成功,這正是她的性格使然。
○對Master的態度
實現Master表面上的慾望,同時踐踏Master本質上的希望(將來的夢想、理想的自己等)……的態度。
和這只高揚斯卡婭簽訂契約的人類,從那天起會成為成功人士,每天都開開心心地度過,但最終會被奪走一切,陷入絕望,變為喪失鬥志的廢物。
但是。因為過度驕縱所以沒能成為理想的自己……剛一發現機會就溜走了……Master經歷這些後,漸漸陷入絕望,而看著Master如此沉淪的高揚斯卡婭便感覺到了生活價值。為了能再次體會那種生活價值,她會做出各種努力來讓Master恢復到原本的狀態。
綜上所述,挫折→奮起→挫折→奮起的無限循環開始了。
最終究竟誰得誰失,就要根據Master作為人類的能力了。
○騎乘:B
就追趕時代潮流的女性而言,帥呆了。
○單獨行動:EX
令人驚訝,也是令人悚然的是,光之高揚斯卡婭不需要Master。
她服從Master命令的理由只有一條。 『與人類不同,約定(契約)不得打破』的自尊心。
○單獨顯現:C
身為SPY的證明。放浪者能力。
無論怎樣的異世界·異常識,擁有Beast屬性的高揚斯卡婭都能到達。
曾是Beast幼體的高揚斯卡婭靠使用這個技能,無論異聞帶還是白紙化地球都能夠輕鬆轉移,但現在因為等級大幅下降,似乎不能再像之前一樣輕鬆轉移了。
○變化:A
本來是提升防禦力的技能,高揚斯卡婭為了間諜行動經常使用這一技能。
○兔子革新者:A
更好地運用為了繁榮而被編排出的系統,
創造出折磨(驅使)人類的循環
的權能……她傲氣十足地這麼說,但只是興趣、才能而已。
『靈裳重光・79式擲禍大社』
階級:C 種類:對界寶具
有效範圍:1~9999 最大捕捉:一座都市
Izutoura Sevendrive。
日式讀法是『Reishoujuukou Nanajuukyuushiki Tekikataisha』。
召喚NFF旗下企業——玉藻重工引以為豪的優秀兵器,NF-79式壓制型戰車殲滅敵人。
NF-79式既是車輛名字,同時也是供奉高揚斯卡婭的神社的名字。
據本人所述,射出的巨型導彈仿照了『擲果盈車』的典故。
雖然擁有大神社之名,但這不是為了彰顯高揚斯卡婭本人的神德,而是損害她的神德,或是彰顯自己是聖人的敵對者。
殺戮技巧(人):A
數學鼻祖之一阿基米德
保有技能的亞種。
阿基米德創造了本人並不期望實現的『超越這個時代技術水平的殺戮兵器』,但高揚斯卡婭卻對此有所期望,從而獲得了這個技能。
能自由使用這個時代人類的兵器,威力『達到人類使用時的數倍』的技能,它能瞬間發揮出自然因果報應的循環(原本是緩慢地、需要花數百年時間才能發揮出的東西)。
它非常適合作為原Beast幼體持有的技能,理論上,它證明了『這個時代的人類無法與之抗衡』。
話雖如此,這終究不過是為了向人類彰顯優勢的技能,當對方是從者或怪物時,這個技能的作用就不這麼絕對了。
Beast是指從『人類發展過程中誕生的罪業』中所滋生出的罪惡,作為BeastⅣ候選者的高揚斯卡婭就是其中之一。
這只高揚斯卡婭是『被人類迫害的東西・人類用於迫害的東西』之中的『用於迫害的東西』。
……即為網羅一切『人類所創造出的殺傷性用具』的神靈。靈基升至第三階段後,她自稱兵器大神,以對孕育出玉藻前傳說的文化表示尊敬。
她擁有使用人類創造出的所有兵器的權利,此外,還擁有將其性能發揮至極限的權能。
她雖然變成了光屬性,
但討厭人類這點依舊沒有改變。
即便不至於做到『剿滅人類』的地步,也至少是『要給得意忘形的人類好好上一堂課』的態度。
她是集合了『■■■■■■■』的複仇者。
雖然她是自然界報復機構擬神化的存在,但也許是因為以玉藻前為原型,像是『那先不提,我要享受自己的人生嘍☆』這種盡情享樂的性格也很明顯。
還有個最重要的秘密,就算她再怎麼是人類的敵對者,再怎麼沒有結婚的意願,玉藻前所擁有的『侍奉體質』也是不會消失的。
順帶說一句,她不是狐狸(Fox),而是兔子(Bunny)。
#FGO #光之高揚斯卡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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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位整合騎士,目前將東側境界附近的土地作為統領地。個性大而化之,與貝爾庫利意氣相投。在成為整合騎士前和妹妹十分要好,也因此讓她對愛麗絲疼愛有加。使用神聖術結合劍技的戰鬥風格,其實力在整合騎士內也名列前茅。但由於完全支配術本身的性質,不擅長一對多的戰鬥。
持有神器「闇斬劍」。刀身呈現漆黑,會無視劍與鎧甲,直接進行攻擊。無論穿著多堅固的鎧甲皆能將其刺穿,實力多高超的劍豪也無法與之抗衡。
#SAO #刀劍神域 #伊迪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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