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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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暑假,不少學生選擇到企業實習,以便在畢業前累積職場經驗,為自己的履歷加分。然而,實習相關的爭議也屢屢見諸新聞報導。到底學生到校外工作享有哪些權利義務?歡迎大家與我們一探究竟,並分享自己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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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林炫秋(2017)。〈大學生校外實習勞動權益之保障〉:http://dsl.hk.edu.tw/files/news/551_8a271dab.pdf
・法律百科「技術生、工讀生、建教生與實習生各有哪些權利保障?」條: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780
・楊通軒(2012)。〈實習生勞工法律問題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學研究》(38)。頁234-328。
・勞動委員會(2011)。〈勞委會重申禁止假實習之名行僱用之實,以確保學生權益〉: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7179/14330/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
「實習生勞動契約」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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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實習生勞動契約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實習生勞動契約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實習生勞動契約 在 宇恒法律事務所- 沈以軒律師- 【宇恒週報】 技術生、建教合作生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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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實習生勞動契約 在 實習生勞退、實習生法規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評價
實習生勞動契約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先前有讀者會私訊敲碗,希望可以分享單一行業或職務的勞動法令相關知識,孵了很久終於決定把這部分做成一個系列👏🏻👏🏻👏🏻第一個想跟大家分享是關於美髮業的在勞動法令上的常見問題,但由於美髮業涵蓋許多職務,所以我們僅挑選幾點與大家分享。如果剛好從事這行業,或是有興趣的讀者,都可以跟我們一起往下看看👇🏻
❶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有些老闆會主張自己與設計師是承攬關係,進而避免要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或遵守其他勞動法令的義務,但在管理上卻又會採取各種方式來進行指揮監督,這樣到底是否合理,又僱傭與承攬關係該如何判別呢?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可以用人格、經濟與組織從屬性這三個面向來去判別資方與勞動者之間到底是屬於哪種關係,如果要以最濃縮的角度來看的話,假如資方有用排班方式限制勞動者工作時段,且報酬也是以時間計算的話,那偏向於僱傭關係的可能性會比較高一點。
❷責任制
在美髮業中,常會出現因為客人預約時間較晚,或是施作時間delay,導致超過原定下班時間而加班的情況。但美髮業的髮型師或其他工作者並不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範圍內(就算未來有被公告適用,還是會有工時限制),因此就算勞資雙方口頭約定責任制,當員工的有超過正常工時或於休息日、國定假日有出勤時,資方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❸無底薪+高獎金抽成
有些美髮業者會與員工約定採用無底薪但會發給高抽成獎金以作為報酬給付方式,然而,如果勞資雙方如第一點所述,因為具有高度的從屬性而屬於僱傭關係的話,那麼雇主還是要回頭過來檢視給付給員工的薪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又工作時間是否有延長工時而需發給加班費的情況。
實務上還有一種情形,就是美髮業者與員工簽訂「場地租借契約」,但實際上還是會以排班方式指揮監督員工出勤時段,甚至同樣按月、按時計算報酬,那也可能會被認為是屬於「假承攬、真僱傭」的情形😣
❹連續出勤
「理髮及美容業」其實是屬於可以約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特殊行業,因此勞資雙方可以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約定實施這項制度,而這也可能讓員工在特定情形下,即便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仍然屬於合法的,有興趣的讀者可到我們的部落格搜尋有關變形工時的更多說明~
❺職前訓練
美髮業與其他美容、美甲業在勞資爭議類型中有著蠻多共同點,其中一項就是「職前訓練」的爭議,因為不同的店家可能會有獨有的技術,這時候店家可能會希望先以「技術訓練」的方式與員工約定。勞基法雖然針對技術生有單一篇章的規範,不過由於實務上還有建教生、實習生與產學合作等類型的工作者(我們在部落格同樣有過介紹),而不同身份別,在法令上的規範與權益也會略有不同,因此勞工在正式工作或接受訓練以前,一定要仔細看過合約內容,必要時也最好尋求專業意見唷。
以上幾點就是美髮業在勞動法令上的常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大家喜歡這系列的貼文,請記得點讚收藏,並分享給更多親朋好友唷~就這樣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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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勞動契約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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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薪實習到底合不合法? 〕
暑假過一半了,相信有許多人趁暑假投遞實習職缺充實自己,然而卻時常看到有許多企業的實習職缺,打著「學習」的口號,僅給付車馬費或無任何薪資。
▌「無薪實習」到底合不合法呢?
學生在外工作分成很多類型,依據契約內容,大致分成「建教合作」、「專科學校與企業實習計畫」、「自行投遞履歷」三種類型。
若是高職與企業的「建教合作」,依據法律必須給予生活津貼,且不得低於基本時薪。
若為專科學校與企業訂立的實習計劃,實習內容以「幫助學生學習實務操作」,沒有強硬規範必須給薪,若實習內容有實際的勞務工作則必須給予薪資。
若為自己向企業投遞履歷的類型,則須依工作性質認定,若有實際勞動工作,必須給薪不得低於基本薪資。
在進行實習之前,必須確認與雇主簽訂的契約是屬於哪種類型,還有工作內容是否有實際的勞動工作。
統整上述重點,不管公司已工讀生還是實習生的名義雇用,只要實際的工作內容有「實際勞動」,都要給予薪資,不能「假實習、真工讀」!
▌那到底哪種工作內容算是「實際勞動」呢?
可以由以下幾點判斷:
❶ 確切上班區間:10點打卡、16點下班
❷ 有上下主管、下屬關係
❸ 勞動付出有助於公司盈利
這些都是有助於幫助確認,自己的實習是否屬於「具勞動性質」的實習囉!
只要具有實際勞動,都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給予薪資!
▌現況
然而,法律的灰色地帶在於,企業打著學習的名義徵才,實際工作卻常有勞動情形。
如此一來使實習生不在勞基法保障範圍,時常求助無門。
《勞動事件法》於今年1月上路,將上述灰色地帶的「實習生」也納入勞工範圍,勞工若與雇主產生糾紛,在程序上更有保障。
今天提到判斷實習是否其實是「假實習,真工讀」的小撇步,身邊有朋友正在進行無薪實習嗎?那就分享出去,讓他知道這些常識!充實自我的同時,也要記得兼顧自己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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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勞動契約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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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勞動契約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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