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假,在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的支持下,我們舉辦了「#設計領域青年勞動權益如何改善」Let's Talk 論壇。感謝 37 顆年輕的肝ㄧ同齊聚一堂討論我們還能怎麼做!也感謝 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理事長周于萱前來分享,過去業主常因不理解「設計」背後所需要的發想、配套資源以及作業時間,而常常有設計師做白工、耗費大量工時的狀況,她也提倡加入工會讓同領域勞動者團結起來,聚集大家一同發聲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
大家在第一階段所做的討論,也有各部會提出回覆,目前即將進入第二階段 Let's Talk 討論會。第二階段討論會主要針對第一階段可深化的討論議題和主責單位共同發想政策改變的可能性,我們即將關注下列子題,贊同我們行動的朋友,歡迎點入連結為我們的活動影片投票,並獲得抽獎機會喔:https://pse.is/3ahzg5
有意願在二階段參與討論的朋友們,也歡迎報名這週六的論壇:
時間:12月19日(六)09:30 - 17:30
地點: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
流程:上午介紹二階段Talk及一階段Talk議題部會回應;下午為二階段議題面相審議討論及回饋
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scQW89yBHbuJdkReA
我們關注的有:
✔非典型勞動團結權
許多青年設計師為SOHO族,未加入相關工會團體,面臨勞資爭議時僅能單打獨鬥,是否能有機會藉由產業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契約?我們同時也希望勞動部鼓勵成立不同類別之設計相關工會並推動定型化契約,讓工會組織存在的意義不僅僅只是代辦勞健保,並且舉辦勞動權益講座。
✔設計相關科系如何在學校養成中培養勞動意識
設計科系除了專業技能累積以外,學校養成過程如何培養勞動意識?就第一階段高教司回應,該項屬於學術自治範疇,部內僅能尊重。我們希望進一步了解,能否以鼓勵性質,提昇大學開設勞動權益課程的風氣?在實習前,學生們必須接觸到包含:《勞動基準法》的工時、工資、休假規範,訂定契約的精神等相關知識。
✔違反勞權廠商禁止參與政府採購
基於政府資訊揭露責任,我們希望民眾參加的各項展演、課程,甚至工程等不會是「血汗勞動」,期待工程採購法可以適度的調整,增加廠商的違法成本,保障青年的就業權益。
#青年好政 #勞動權益
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 在 城市山人 Mountain Urbanit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從一起商業團山難,探討台灣的山域政策》
本山難發生於2019年3月,綽號「虎哥」的商業團領隊王詮翔,身為登山嚮導卻疑似判斷失誤,進而造成客戶在裝備不周的情況下不幸滑墜身亡。除了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議,逝者家屬的不滿更是非常強烈。
最近檢方認為他不專業、無責任感,還意欲透過媒體營造有利於己的輿論,足證犯後毫無悔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求處2年有期徒刑。
根據事後各方資訊所拼湊的現場情況,當時山上有積雪,隊員未配備齊全,他卻說可以繼續登頂,結果一位隊員不幸滑落摔死,其家屬認為嚮導難逃其責,是為起訴之由來。
.
這事可大可小。
對於大眾來說,這就是個再普通不過的山難,頂多就是進入司法程序來決定領隊是否要負責任而已;但對於我來說,這一則小小新聞背後的是台灣登山環境長久以來的制度缺失,甚至不少人就連領隊/嚮導以及商業活動的意涵都一知半解,讓我們平白損失了建設性討論的機會。
以下就讓我細加剖析此事,望大家能有更全面的瞭解。
-\-\-\-\-
1. 政府未有「使用者管理」觀念
走在步道上一眼望去,我們怎麼知道誰是自組團,誰是商業團?答案是沒有明確定義,但大家一樣都是在使用有限的山屋、營地空間,彼此之間乍看之下別無二致。然而即便沒有數據可供參考,常在熱門百岳路線上活動的山友,都能感受商業團體的存在感有多高。
施政應以數據為基礎,但如果沒有辦法區分這群人,也就不容易以客觀的角度來檢討現行制度。
打個比方,如果我們能清楚知道排雲山莊(全台競爭舖位最激烈的地方)和其他熱門山屋的使用數據為何,長期來看有多少舖位是商業團抽走,多少是自組團抽走,才能依此改善現有制度,例如引入國際上行之有年的商用配額制或特許經營制度,保障公共資源分配上的平等。
究竟該如何應對「假自組真商業」的散兵游勇、層出不窮的人頭戰術、個資盜用、多地申請、連續申請等,國家公園管理處與林務局多半是力不從心。結果?申請到的團體或選擇避不見面,或臨時撤銷申請,讓眾山屋在兢爭最激烈的假日也能出現空位,對於那些長期籤運或網速/手速欠佳的山友來說情何以堪。
這一直是令當局最頭痛的問題,可是我認為只要開始進行使用者分類與數據統計,就能露出一道曙光。但分類的前提是清楚的定義,詳見下面的第2點。
2. 何謂「商業登山」?
入園證是眾生平等,一視同仁的設計,國家公園對領隊並無資格上的要求,也就是說任何人都能收費帶隊爬山。極端案例之中,出山難還能將責任推回給客戶,甚至呼叫直升機來載受傷的客戶下山,費用全民買單,自己的判斷不周、思慮不嚴、能力不足都不必受到檢討,商譽也缺乏公開透明的機制可供民眾參考。
當然──這是少數極端案例,但少數極端案例偏生容易成為突破同溫層的錐子尖端,長久下來其實會加深大眾對戶外活動的誤解。
承1.,我國對於誰才能「合法」辦理登山行程,非常地曖昧不明,也就是這曖昧不明,給了不肖業者施展的空間。看看現在靠山賺錢的業者們,有多少人成立了旅行社?有多少人以協會之名行營利之實?有多少人假借自組隊名義出團卻從未平攤所有費用?
實務上,資本額動輒數百萬的旅行社不是每人都成立得起,所以他們要不就依附在某旅行社名下「靠行」,要不成立美名為服務山友的協會,要不就以自組隊為幌子來執行業務。這不是業者不想守法,這法本身就是模糊的存在!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一直都認為應該採取美國政府對國有地上商業活動的定義:凡是任何活動牽扯到利益交換,包括金錢、服務、貨品等,都是商業行為。
對應到我國的律法,這玩意兒叫做「國家公園事業」,但猜測是因為許久以前的官員認為商業登山市場規模微不足道,故沒有積極推動。然而在高山嚮導證與傳統協會退場之後,商業登山活動日益普及,但我國的管理體制,就如同許許多多領域中的政策一樣,依然原地踏步,等待著立法與修法的變革。
或許《登山嚮導服務定型化契約》是個不錯的解法,但就如同本文所述,現在這個行業根本上還存在著許多定義上的模糊地帶,所以可能還有得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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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園收費簡介
更深一層討論,原則上台灣國家公園向來都是100%公帑支持,2013年政府曾動過收費的念頭,認為支出年年升高,應該以使用者付費換取更好的服務,卻遭到立委抨擊而不了了之,但2015年還是在國發會要求下通過了,顯示高層認同應該開闢財源來應付逐年升高的訪客人次。
近來實施收費制的錐麓古道據推測在去年就為國家賺進了600萬台幣,顯示這個模式不是行不通。雖然目前的案例都集中在觀光型的一日/半日行程上,但若套在山岳型國家公園內的多日登山活動上,以這種方式創造收入讓山屋/營地軟硬體服務、步道養護、垃圾清運等更好,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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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業登山,我們付的錢換來的是什麼?
無論是「領隊」或「嚮導」,在大部分如今的登山團體中,就是個拿主意的領導者。有跟過商業團的人,應該能記得隊伍裡走在最前面的嚮導;習慣自組隊的人,也知道隊上誰的資歷最豐富,且眾隊員都願意聽他的話。
然而在90年代,就有前輩觀察到「... 目前我國的登山團隊,對領隊的認識十分淡漠,甚至忽略其重要性,使得領隊的立場變得十分模糊;在另一方面,領隊所應具備的責任感亦漸之消失,逃避責任的風氣反而盛行起來 ...」
以上話語摘自1993年出版的台灣登山百科全書。就連快30年前就這樣了,現在的我們只能更糟,領隊該具備的技術、經驗、品格,對於新生代山友來說是個模糊的輪廓,虎哥也只是負面教材的其中一頁罷了。
我們付錢給人,讓他帶領我們爬山,主要就是因為自身能力不足,所以才交由專業人士管理風險。這就是以金錢交換服務,交換領隊/嚮導的知識、能力、責任,讓我們能平安地回家。
雖然這不代表客戶就免責,但假如是領導者的計畫與決定出了差錯而導致山難,那他即是有失專業,必須承擔或多或少的責任。即便「安全是自己的責任」,但消費者不就是為了保障安全而雇用嚮導嗎?
4. 虎哥之流能繼續帶隊嗎?是。
以往在傳統協會與大學登山社的體系底下,不適任的領隊會在通盤檢討後被剝奪帶隊的資格,甚至出現死亡山難後還會連累整個組織,遭到警察機關禁止申請入山證一年至數年不等。
現在商業框架底下的失職的領隊/嚮導,或是風評不佳的業者,我們可有任何辦法反制?除了上法庭自力救濟之外,沒有。承1.與2.,就連使用者管理與商業活動定義都不清不楚,這真是談何容易。
於是消費者陷入了一個只能自立自強的尷尬處境。對於大眾而言,誰會知道同行程不同業者的報價上差異會體現在何處?誰能輕鬆查到某業者的風評如何?假設某業者早就聲名狼藉、素有劣跡,為何還能持續穩定出團?我說過了,登山安全不是僥倖的安全,我們都不應該拿命賭在低價團的俄羅斯輪盤。
所以我才在去年登山研討會論文中建議政府(現在的主管機關是體育署)應該盡快確立未經許可在國家公園/林務局轄區內營利是為非法,建立業者名錄,有個基本的列管機制,起碼能夠阻止極端個案繼續帶隊賺錢,以及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這不是反應過度。人命啊。這個時代,寄望跟團的客戶都能對自己負責只是種奢望,總是有依賴度特別高的一群人,甚至人數只增不減,除了長期宣導教育外別無他法;但另一方面,商業管理體制上的革新,是現在就能做的事情,雙管齊下豈不美哉?
以民間發起之嚮導協會等方式來促成有效管理、去蕪存菁,一直以來都有人在談論,但尚無實質進展,我們剩下的解決之道,無非就是讓公權力出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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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正是「2020脊梁山脈旅遊年」,但政府究竟想不想讓我們陳舊的體制與國際看齊,讓中外訪客都能滿意、安全地完成登山行程?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團結、監督,是我們公民擁有的最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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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事後各方資訊所拼湊的現場情況,當時山上有積雪,隊員未配備齊全,他卻說可以繼續登頂,結果一位隊員不幸滑落摔死,其家屬認為嚮導難逃其責,是為起訴之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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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大眾來說,這就是個再普通不過的山難,頂多就是進入司法程序來決定領隊是否要負責任而已;但對於我來說,這一則小小新聞背後的是台灣登山環境長久以來的制度缺失,甚至不少人就連領隊/嚮導以及商業活動的意涵都一知半解,讓我們平白損失了建設性討論的機會。
以下就讓我細加剖析此事,望大家能有更全面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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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未有「使用者管理」觀念
走在步道上一眼望去,我們怎麼知道誰是自組團,誰是商業團?答案是沒有明確定義,但大家一樣都是在使用有限的山屋、營地空間,彼此之間乍看之下別無二致。然而即便沒有數據可供參考,常在熱門百岳路線上活動的山友,都能感受商業團體的存在感有多高。
施政應以數據為基礎,但如果沒有辦法區分這群人,也就不容易以客觀的角度來檢討現行制度。
打個比方,如果我們能清楚知道排雲山莊(全台競爭舖位最激烈的地方)和其他熱門山屋的使用數據為何,長期來看有多少舖位是商業團抽走,多少是自組團抽走,才能依此改善現有制度,例如引入國際上行之有年的商用配額制或特許經營制度,保障公共資源分配上的平等。
究竟該如何應對「假自組真商業」的散兵游勇、層出不窮的人頭戰術、個資盜用、多地申請、連續申請等,國家公園管理處與林務局多半是力不從心。結果?申請到的團體或選擇避不見面,或臨時撤銷申請,讓眾山屋在兢爭最激烈的假日也能出現空位,對於那些長期籤運或網速/手速欠佳的山友來說情何以堪。
這一直是令當局最頭痛的問題,可是我認為只要開始進行使用者分類與數據統計,就能露出一道曙光。但分類的前提是清楚的定義,詳見下面的第2點。
2. 何謂「商業登山」?
入園證是眾生平等,一視同仁的設計,國家公園對領隊並無資格上的要求,也就是說任何人都能收費帶隊爬山。極端案例之中,出山難還能將責任推回給客戶,甚至呼叫直升機來載受傷的客戶下山,費用全民買單,自己的判斷不周、思慮不嚴、能力不足都不必受到檢討,商譽也缺乏公開透明的機制可供民眾參考。
當然──這是少數極端案例,但少數極端案例偏生容易成為突破同溫層的錐子尖端,長久下來其實會加深大眾對戶外活動的誤解。
承1.,我國對於誰才能「合法」辦理登山行程,非常地曖昧不明,也就是這曖昧不明,給了不肖業者施展的空間。看看現在靠山賺錢的業者們,有多少人成立了旅行社?有多少人以協會之名行營利之實?有多少人假借自組隊名義出團卻從未平攤所有費用?
實務上,資本額動輒數百萬的旅行社不是每人都成立得起,所以他們要不就依附在某旅行社名下「靠行」,要不成立美名為服務山友的協會,要不就以自組隊為幌子來執行業務。這不是業者不想守法,這法本身就是模糊的存在!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一直都認為應該採取美國政府對國有地上商業活動的定義:凡是任何活動牽扯到利益交換,包括金錢、服務、貨品等,都是商業行為。
對應到我國的律法,這玩意兒叫做「國家公園事業」,但猜測是因為許久以前的官員認為商業登山市場規模微不足道,故沒有積極推動。然而在高山嚮導證與傳統協會退場之後,商業登山活動日益普及,但我國的管理體制,就如同許許多多領域中的政策一樣,依然原地踏步,等待著立法與修法的變革。
或許《登山嚮導服務定型化契約》是個不錯的解法,但就如同本文所述,現在這個行業根本上還存在著許多定義上的模糊地帶,所以可能還有得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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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園收費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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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實施收費制的錐麓古道據推測在去年就為國家賺進了600萬台幣,顯示這個模式不是行不通。雖然目前的案例都集中在觀光型的一日/半日行程上,但若套在山岳型國家公園內的多日登山活動上,以這種方式創造收入讓山屋/營地軟硬體服務、步道養護、垃圾清運等更好,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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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領隊」或「嚮導」,在大部分如今的登山團體中,就是個拿主意的領導者。有跟過商業團的人,應該能記得隊伍裡走在最前面的嚮導;習慣自組隊的人,也知道隊上誰的資歷最豐富,且眾隊員都願意聽他的話。
然而在90年代,就有前輩觀察到「... 目前我國的登山團隊,對領隊的認識十分淡漠,甚至忽略其重要性,使得領隊的立場變得十分模糊;在另一方面,領隊所應具備的責任感亦漸之消失,逃避責任的風氣反而盛行起來 ...」
以上話語摘自1993年出版的台灣登山百科全書。就連快30年前就這樣了,現在的我們只能更糟,領隊該具備的技術、經驗、品格,對於新生代山友來說是個模糊的輪廓,虎哥也只是負面教材的其中一頁罷了。
我們付錢給人,讓他帶領我們爬山,主要就是因為自身能力不足,所以才交由專業人士管理風險。這就是以金錢交換服務,交換領隊/嚮導的知識、能力、責任,讓我們能平安地回家。
雖然這不代表客戶就免責,但假如是領導者的計畫與決定出了差錯而導致山難,那他即是有失專業,必須承擔或多或少的責任。即便「安全是自己的責任」,但消費者不就是為了保障安全而雇用嚮導嗎?
4. 虎哥之流能繼續帶隊嗎?是。
以往在傳統協會與大學登山社的體系底下,不適任的領隊會在通盤檢討後被剝奪帶隊的資格,甚至出現死亡山難後還會連累整個組織,遭到警察機關禁止申請入山證一年至數年不等。
現在商業框架底下的失職的領隊/嚮導,或是風評不佳的業者,我們可有任何辦法反制?除了上法庭自力救濟之外,沒有。承1.與2.,就連使用者管理與商業活動定義都不清不楚,這真是談何容易。
於是消費者陷入了一個只能自立自強的尷尬處境。對於大眾而言,誰會知道同行程不同業者的報價上差異會體現在何處?誰能輕鬆查到某業者的風評如何?假設某業者早就聲名狼藉、素有劣跡,為何還能持續穩定出團?我說過了,登山安全不是僥倖的安全,我們都不應該拿命賭在低價團的俄羅斯輪盤。
所以我才在去年登山研討會論文中建議政府(現在的主管機關是體育署)應該盡快確立未經許可在國家公園/林務局轄區內營利是為非法,建立業者名錄,有個基本的列管機制,起碼能夠阻止極端個案繼續帶隊賺錢,以及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這不是反應過度。人命啊。這個時代,寄望跟團的客戶都能對自己負責只是種奢望,總是有依賴度特別高的一群人,甚至人數只增不減,除了長期宣導教育外別無他法;但另一方面,商業管理體制上的革新,是現在就能做的事情,雙管齊下豈不美哉?
以民間發起之嚮導協會等方式來促成有效管理、去蕪存菁,一直以來都有人在談論,但尚無實質進展,我們剩下的解決之道,無非就是讓公權力出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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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正是「2020脊梁山脈旅遊年」,但政府究竟想不想讓我們陳舊的體制與國際看齊,讓中外訪客都能滿意、安全地完成登山行程?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團結、監督,是我們公民擁有的最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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