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 #兒童權入憲!正視兒童權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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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與時代力量委員們一起召開的修憲記者會中,我們正式提出了「基本權入憲」的幾項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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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我最關心的,就是兒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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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自從憲法 1947 年公布以來,就完全沒有修正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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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國際憲政潮流早就對人權的保障都有了長足進步。例如第二代人權的健康權、工作權、對婦女兒童之保障、經濟社會弱勢團體之實質平等保障等權利,以及第三代人權的環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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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次的憲法增修條文,雖然嘗試將一些價值納入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規定,但性質上是屬於「基本國策」,和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程度有相當落差。也讓大法官需要屢次透過憲法解釋的方式,重新納入各種新興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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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希望透過修憲的方式,系統性地建立、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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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和成年人相比,兒童是更需要我們重視權利的個體。特別是因為兒童和成年人之間在掌握資源和權力的落差,讓兒童的意見和需求往往不被重視,甚至可能危害其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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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了勞動三權、環境權之外,我們決定在修憲草案中,納入「兒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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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質內容的部分,我們以聯合國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原則」為主軸,納入「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不受歧視」、「兒童最佳利益」以及「表意權」等內容,同時為了進一步保障孩子們的安全與健康,我們則另外新增了「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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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
🔎兒童和成人最大的差異,就是兒童身在一個成長的過程。也因為兒童之身心尚未成熟,所以要給兒童特別的保護和照顧,尤其是兒童健全生存和發展人格的權利,讓兒童有一個安心生存與成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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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歧視
🔎台灣是一個多元的社會,但是多元不必然會帶來包容。事實上,在不少兒童的成長經驗中,都面臨到因為種族、家庭狀況等,而被「特別對待」。而對於兒童的歧視,除了會嚴重影響兒童的發展之外,更是有害整體社會的融合和發展。因此,兒童的平等權應該受到特別的保障,尤其是不應該讓兒童因為父母、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因素,受到任何歧視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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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最佳利益
🔎在涉及兒童事務的決策過程中,可能會涉及非常多的價值衝突,成年人和兒童的利益,也未必往往一致。為了確保兒童的需求被充分的考慮和獲得滿足,關於涉及兒童的事務上,都應該確立將「兒童最佳利益」,放在優先考量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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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意權
🔎在社會權力的分配上,兒童掌握的權力非常有限。兒童更因為身心尚未成熟,而不具備成人所享有的充分自主權。但是,兒童仍然是權利主體。為了讓兒童的意見被充分考慮,也為了儘可能滿足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在直接涉及兒童權益之程序,應該讓兒童享有充分表示意見的權利,兒童的意見也應該受到適當的考量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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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任何人都不應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對待。而身心暴力對兒童的影響更是深遠。然而,在過去的觀念中,往往誤以為只要因為管教、教養,就能採取上對兒童有害的暴力手段。事實上,無論是任何形式、程度的身心暴力行為,都對兒童身心有不良的影響。因此,應該將兒童不應該受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的權利寫入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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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過去常常在政策擬定、法律制訂的過程中被忽略,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重演,我認為,將兒童權納入憲法是有充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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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入憲,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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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新會期將於9/17開議,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委員、 王婉諭委員、立法委員 陳椒華於昨(14)日召開 「即刻修憲!邀朝野共同連署」記者會,公布時力黨團憲改主張,並呼籲修憲委員會於新會期儘速運作,讓修憲案進入實質討論,以趕上 2022 年公民複決綁大選時程。
時代力量的憲改主張包含:
📙#降低修憲門檻 #落實還權於民
我國修憲門檻高不可攀,距離上次修憲已16年。特別是現行公民複決門檻同意票必須達到 965 萬才能通過修憲案,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將現行「立委3/4出席、3/4同意」及公民複決的超高門檻,下修為「立委2/3出席、2/3同意」再加上「投票人過總投票人數半數且同意票過半數」的門檻,使修憲成為可能,並讓憲法能更貼近時代脈動與人民意旨。
📙#國會選制改革 #促進多元參與
現行的立法委員選舉是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也就是一票選人、一票選黨的「並立制」,但缺點是未忠實反映政黨政治精神。
時代力量主張台灣應參考德國的「#聯立制」,將立法委員席次重新調整為156席,包含區域及不分區立委各73席,以及10席原住名立委,並進行調和避免「超額席次」的產生。而政黨的總席次會在尊重區域及原住民立委選舉結果的前提下,透過不分區席次的調整,盡量接近政黨的得票率。
此外,目前不分區席次的當選門檻5%,難以呈現臺灣的多元民主,因此,時代力量主張不分區當選門檻應適度下修至3%。
📙#廢除考監兩院 #增進制衡效能
我國現行的五權憲法,將考試權從行政權中獨立,並將彈劾權從立法權中抽離。行政權與立法權過度分割,不僅造成權力分立界線爭議,也讓行政與監督的效能不彰。例如「考用分離」造成機關用人需求爭議、監察院已無民意基礎,卻仍擁有調查、彈劾及審計等權限,等種種不合理的現狀。
時代力量主張,在國家正常化的方向與前提下,廢除考監兩院,回歸三權分立的民主憲政架構,既讓政府的考選和用人更順暢,也讓國會的實質監督更有力。
在職權調整部分,監察院的「彈劾權」應歸入立法院之職權,而審計部所職掌的審計權依其性質,另成立「國家審計委員會」。至於考試院的考試權,則回歸行政權,避免考用落差的問題。
📙#勞動 #兒童 #環境基本權入憲
從我國憲法頒布的1947年至今,國際憲政潮流對人權的保障已有長足進步。然而,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卻沒有隨人權發展而修正。過去,雖然有以「增修條文」或「個案釋憲」的方式進行補充,然而保障程度仍然有限。因此,時代力量主張透過修憲,系統性地補足包含勞動權、兒童權、環境權等人民基本權利範圍。
在勞動權部分,現行的憲法第十五條未完整呈現在實現勞工的生存權及工作權上諸多勞動權的不同面向。例如:沒有組成工會的團結權、協商權和包括爭議權在內的團體行動權,導致勞工難以和雇主進行集體、對等協商。為了正面肯定勞工的勞動基本權,時代力量主張應將上述權利入憲。
在兒童權部分,由於兒童和成人間存在資源和權力落差,讓兒童的意見和需求常不被重視,甚至可能危害生存和發展的權利。聯合國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建立「兒童生存及發展權」等四大保障原則,臺灣也在 2014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此,時代力量主張將「兒童權利公約」基本原則入憲,以保障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侵害。
至於環境權部分,環境權是規定國家、社會、個人與環境之間關係的重要權利,不只是請求權,更有集體共同參與的意涵,讓國家以人民參與為本位,保障人民參與程序、共同決定的權利。
時代力量在修憲委員會雖然僅有一席,但絕對會在國會裡頭扮演好程序把關和督促進度的角色。為了讓本次修憲能順利在2022年地方選舉進行公民複決,我們呼籲修憲委員會於開議後儘速開會,讓修憲案進入實質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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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工程即刻啟動!推進國家憲政發展
今天上午,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召開修憲記者會,正式提出時代力量的修憲草案,並提出四大訴求:
1️⃣降低修憲門檻
2️⃣國會選舉聯立制
3️⃣廢除考試院監察院
4️⃣重要基本人權寫入憲法
一、降低修憲門檻
自從2005年憲法第七次修正以來,就再也沒有修憲。
原因很簡單,公民複決的門檻超級高,有效同意票要「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以2020年總統大選為例,選舉人總額是1931多萬人,過半數就要965萬5千多人,比歷屆總統當選人最高得票數817萬票還要高。
修憲變成幾乎不可能的任務,但是時代不會停止進步,憲法當然也不能停滯。因此,時代力量希望降低修憲門檻,只要一半的選舉人出來投票,並且有效同意票超過總投票數1/2,就可以通過。
只有這樣,才能讓憲法更容易貼近人民的需求和時代的脈動。
二、國會選舉聯立制
目前的國會選舉,是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在每一個選區,只會有一位當選人。同時,除了投給特定候選人的選票之外,選民還會有一張政黨票,得票率到5%的政黨,就能分配「全國不分區」的立委席次。
單一選區最大的問題,就是「贏者全拿」。就算兩位候選人分別獲得50.1%和49.9%的選票,有席次和沒有席次的差異,這也讓「民意支持度」沒辦法100%反映在代議士的組成上。
這樣的選舉制度,除了犧牲相對少數人政治參與的可能性之外,更可能因為零和的選制競爭,深化社會的對立。
為了避免相對多數人被過度代表,以及相對少數人代表不足的問題,「政黨票」就會是重要的調節方式。
時代力量的版本上,我們嘗試調和了「尊重地區民意」、「政黨全國支持度」和「代議士運作成本」三個面向。
在席次設計上,會有73席區域立委、10席原住民立委,以及73席不分區立委。立委的總席次是固定的,以避免立法委員人數增加所帶來的成本。
同時,政黨的總席次會在尊重區域立委和原住民立委當選結果的前提下,透過不分區席次的分配,盡量接近政黨的得票率。
如果某個政黨在區域和原住民立委所得到的席次比較多,那麼不分區的席次最多補到和政黨票得票率相當的差額;如果區域和原住民立委席次相加,已經多於政黨票的得票比例的話,就不再分配不分區的席次。
最後,目前5%的當選門檻,也不利於小黨的發展,難以在國會呈現台灣多元的聲音。因此,當選門檻應該也要適度下修至3%。
三、廢除考試院、監察院
所謂的「五權憲法」,是孫中山吾人兄弟所獨創的制度,但也帶來許多問題。
例如考試權是典型的行政權內容,但因為「五權分立」的結構,掌理考試權的考試院,和實際用人的各機關「考用分離」,也造成組織肥大和效能不彰的問題。
又如監察院,從第二次修憲之後,就不再是如同立法院一樣的民意機關,也沒有包括政治問責在內的可能性,但仍然掌握調查、彈劾及審計等廣義立法權的權限。也不斷有監委不當以職權介入行政、司法的質疑。
廢除考監兩院,將憲政機關的權力重新進行適當的分配,是國家正常化的重要一步。
四、重要基本人權寫入憲法
自從憲法1947年公布以來,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完全沒有修正。
然而,國際憲政潮流早就對人權的保障都有了長足的進步。例如第二代人權的健康權、工作權、對婦女兒童之保障、經濟社會弱勢團體之實質平等保障等權利,以及第三代人權的環境權。
歷次的憲法增修條文,雖然嘗試將一些價值納入增修條文第10條的規定,但性質上是屬於「基本國策」,和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程度有相當落差。
大法官們雖然也努力透過憲法解釋的方式,將新興的基本權利納入保障,但除了未必有能釋憲的個案之外,也會受到憲法解釋極限的限制。
也因此,需要用「修憲」的方式,系統性地建立、擴張人民基本權利的範圍。
時代力量的修憲草案,廣泛盤點各項基本人權,並特別將勞動權、兒童權和環境權寫入憲法。
憲法的調整,已經遲到了太久。我希望能在接下來的任期中,有看到憲法修正的機會。我也會邀請朝野共同連署修憲草案,將這些重要的價值帶進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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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A)選擇在住宅區開咖啡店之自由
(B)公務人員選擇分發單位之自由
(C)執業藥師在多處藥局、醫療院所兼差之自由
(D)公費醫學生畢業違約拒絕在偏鄉服務之自由
解答(B)
以(D)來說,公費醫學生不願意在偏鄉服務,他有工作權保障的職業選擇權,所以可以選擇違約,就直接罰錢而不去偏鄉服務。
同理來說,公務員雖係考試分數依據選填志願分發不能選擇,但他不是也可以選擇不要去的自由?
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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