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廠住不分,雇主自行聲明,有用嗎?】
為落實邊境防疫,政府多年未曾過問的移工「醫管公司宿舍」,因讓48名移工睡在無隔間的大通舖,恐有交叉感染疑慮而備受關注。事發後,勞動部與各部會迅速緊急建置通報系統,並於12月初完成清查,一共21處中有10處違反相關規定。
所謂的醫管公司宿舍,僅是移工入國後等待健康檢查期間短暫的住所,那真正的移工宿舍呢?
2017年的桃園蘆竹矽卡工廠大火,越南移工6死5傷。2018年的桃園平鎮敬鵬工廠大火,2名泰國移工死亡、6名消防員殉職。一直到今年3月22日,台中大肚鉦偉金屬研磨工廠發生大火,3名越南移工因受困於鐵皮屋工廠上方的宿舍,房內的所有窗戶,都被加裝了釘死的防盜鐵窗。最後3名越南移工因「廠住不分」葬生火海。
勞動部在108年3月12日預告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裁量基準草案」,增加雇主聲明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廠住分離及工廠是否有危險因子等項目,將於明年的1月1日開始施實。但是,有用嗎?
#系統介接動起來
針對勞動部之改正,監察院後續追蹤指出,由於單靠雇主的聲明事項,仍須系統介接建管、消防及職業安全衛生資料,掌握移工宿舍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及危險因子等事項,內政部亦須彙整各地工廠供勞工住宿建築物列管清冊,以利後續管理。據行政院函復,勞動部、內政部已協商確認同意資訊系統介接,刻正辦理資訊系統介接與功能測試中。
今天我詢問勞動部及內政部,明年1月1日就要開始實施,目前系統介接的進度如何,結果和半年前的進度一樣,刻正辦理中。讓我們繼續追下去。
#廠住分離有那麼難嗎
從「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裁量基準草案」的修正,就可以看出勞動部一直到現在,都還不願對移工廠住分離明確表態。
今天若是雇主在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的聲明事項中,(一)廠住未分離:勾選了「是」,勞動將如何處置。限期改善?沒有。罰鍰?沒有。不給予聘僱許可?沒有。都沒有。
針對廠住要分離,一直到現在勞動部還在說:「由於經濟部強調現行法規工業區得設置單身宿舍,所以法規調和還需時間。」、「按照經濟部相關法令,這都沒有違法。」
我們來看看是什麼法規。《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工業園區內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使用……,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五、單身員工宿舍。」
請問,「工業區」裡面得設置單身宿舍,和不要讓移工住在「工廠裡面」有什麼關係,請勞動部不要再混淆視清,蒙騙社會。
勞動部自己就可以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明訂「廠住應分離」,新申請許可之廠商,可以不予核發聘僱移工許可,舊廠商積極輔導改正,未改正,可以廢止聘僱移工許可 。
不要再讓大火吞噬生命的悲劇發生,只有一個解決辦法,就是明訂「廠住應分離」。
至於還要逝去多少生命,勞動部才能明白這個簡單的道理?我不知道。這樣的移工政策,又能贏得多少東南亞國家的尊敬呢?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2bP_Xp8H6ks
工業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在 黃世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世杰跨部會協調成功,全國203個工業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終於可以設置 #托嬰中心 了!
今年六月時,接獲民眾陳情,發現因《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未將托嬰中心列入文教設施,導致工業區的公共設施用地內無法設立。許多有0至2歲嬰幼兒、在工業區工作的父母們,上下班都必須繞一大圈,才能將小朋友送托,相當辛苦。
為有效解決問題,世杰召集經濟部工業局、衛生福利部社家署,與勞動部等部會,進行 #跨部會協調,並要求檢討法規。九月時,工業局終於正式發文,將來位於已開發工業區且屬公共設施用地者,可以設置托嬰中心!
政府已將少子女化列為國安問題,除給予津貼補助,最重要就是要 #建構育兒親善的環境,廣設平價、優質托嬰中心及幼兒園,讓父母們育兒更安心。
#鼓勵生育不是口號
#法規要與時俱進務實檢討
工業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在 陳惠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社工業區降乙編
#錯誤資訊要釐清
✊✊✊
今(8/30)日內政部都委會,就大社工業區依法應於去年降編為乙種工業區一事,至大社現勘。今天早上,我全程參與座談,除支持大社居民捍衛自己家園長久以來的努力外,也想要就各種反對降編的理由提出反駁與澄清,避免運用似是而非的法律解釋來誤導成民眾的依法訴求不合理。這對居民來說,是非常不公義的事情。
⛔️ 說法一:廠商代表在發言時指出,從來沒有降編為乙種工業區的正式文件⁉️
ℹ️澄清一:然而,白紙黑字就清清楚楚載明在「變更大社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頁15,高雄市政府,2017年9月)裡。
當時的時空背景是這樣的,高雄大社工業區自1960年代開始營運,為我國石化業中下游工廠高度密集之區域。近半世紀以來,發生過多次毒氣外洩、工廠爆炸、工安事故及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造成鄰近居民生活恐懼,並使鄰近鄉鎮從農生計困難。
居民多次發起圍廠抗爭及與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門溝通,終在1993年5月3日所召開之協調會上(出席人員包括,時任立法院副院長王金平、時任經濟部長江丙坤、時任環保署副署長林達雄、時任高雄縣長余陳月瑛、時任大社鄉長許正雄等),達成結論:
➡➡「大社工業區內各廠應配合中油高雄煉油總廠五輕遷廠計畫一併遷廠」。
又稱➡➡「中油高雄煉油總廠五輕廠將於民國107年(2018)前遷移。(載於「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變更內容明細表頁21),並有兩點附帶條件:
1⃣ 特種工業區內之廠商應於民國107年以前完成遷廠,並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2⃣ 在民國107年以前特種工業區除為興建汽電共生,汰舊換新或為改善環境而增加之設施外,非經環保機關審核同意不得再行新建或擴建。(並載於「變更大社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頁15,高雄市政府,2017年9月)
⛔️ 說法二:在早上座談時,大社工業區廠商聯誼會所聘僱的律師,提出「高雄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通盤檢討的規定,將大社工業區降編為乙種工業區,是否有違反《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也就是說,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為特別法性質,應高於《都市計畫法》一般法之間有扞格,因此降編應屬無效⁉️
ℹ️ 澄清二:律師的說法,經查與工總在今年6月的一篇「請將大社工業區正名為甲種工業區」(https://reurl.cc/xDxqaz)的訴求,不謀而合。
首先我要很明確地說:沒有。❌
1⃣️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可進行通盤檢討,而相關的檢討辦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也明定:「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換句話說,變更分區本來就是依法的處分,沒有疑慮。
2⃣️ 而這個變更分區的規定,也沒有涉及到《產業創新條例》、更沒有侵奪原核定主管機關的權限。因為在《產創條例》第55條規定的,必須由原核定設置工業區的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定」的相關規定,規範的範圍是「廢止」,但「降編」並不等於「廢止」,換句話說,降編為乙種工業區完全無涉原核定設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權限。而是單純就是依照都市計畫法變更分區而已。
另外,《產創條例》第54條在處理的是變更,第55條在處理的是廢止。
而《產創條例》第54條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產業發展之必要時,得變更規劃產業園區之用地。但不得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
所以是可以變更,但不得違反第39條的面積、用途與使用規範。
然而,工總跟廠商聯誼會律師,故意用第55條的廢止相關規定來講說應該要由原核定機關廢止原核定,並公告才算數。這種做法是刻意誤導的。
⛔️ 說法三:今日我也聽到有許多廠商提出等到石化專區設立完畢再來遷廠,在此之前,續留原地。包括鳳山區市議員,也是立委參選人李雅靜,也曾經在市議會做此主張⁉️
ℹ️ 澄清三:我必須要說,這根本就是畫餅虛幻的騙術!所謂的石化專區,指的是「大南星2040計畫」,擬填海造陸將所有的石化廠全部搬移到離陸地的外海園區。現在是2019年,無論是大林蒲遷村,或者是大社工業區的降編,歷經了20多年依然沒有進展,現在當政者再提出一個21年後只聞樓梯響的方案來當作解方,實在是太小看高雄人的智慧。更別說,當2040年的台灣,2040年的高雄,還要繼續倚靠高污染工業來當作產業發展策略,台灣的未來在哪裡?高雄的未來在哪裡?
我會持續追蹤處理本案,我們的孩子,我們的鄉親,原本就該有健康的未來❗️
大社環境守護聯盟
地球公民基金會
黃捷 鳳山捷伴同行
林于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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