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
吊銷之。」(此條文於 106 年 1 月 4 日有修正)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
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
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
,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申經
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得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舉發,至是否符合所謂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
依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
(二)上訴人於 Uber 臺灣官方資訊網招募司機,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苟符合上訴人所要求之條件(包含司機及
車輛),則准其加入,乘客欲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之
車輛者,亦須加入 Uber APP 平台會員。當乘客有使用車
輛之需求時即可利用該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
台媒合供需兩方,將司機姓名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通知需求
方,俟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
台所顯示之車資,並透過適當之分配比例將利益分歸系統
業者與司機,透過 Uber APP 平台運送乘客之車輛並非上
訴人所有,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彼此間各自獨力載
客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兩造對於司機及乘客
利用 Uber APP 平台之事實經過亦無爭議,自得為本院判
決之基礎。
(三)次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應以法律所
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然由於科技技術之進步與社會
經濟環境之變化,法律往往無法與時俱轉跟萬變之行為狀
態,而修法似又緩不濟急,跟不上環境之變化與需求,故
如何以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判定瞬時萬變之行為態樣是
否違法,本院認為應以法律規範之精神及行為本質核實認
定。原判決所認定之前揭事實,乃時下流行之所謂共享經
濟,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為供需雙方提供機會,達
到降低時間及經濟成本且供需雙方均蒙其利之目的。此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或經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
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並俟提供客戶之需求後再收取報
酬之營業形態不同。上訴人雖未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
乘客並親自向乘客收費,然其係透過已經規劃設計完成的
資訊系統即 Uber APP 平台,先行招募並審查司機與車輛
,整合為汽車運輸的供給方,而後再由系統來受理需要使
用車輛之需求方,而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雙方,再
由需求者支付費用,顯以資訊系統之運用取代傳統業者之
一對一媒合,再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提供車輛完
成運送乘客之目的,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上訴人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資訊媒合乘客與司機之需求,該當「
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
客」部分之行為,至以車輛運送乘客部分之行為則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為之,兩者分擔攬客及載客工作,
則上訴人與其媒合之司機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另縱使上訴人與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間無任何書面
契約,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提供 Uber APP 平台招募司機
之目的,是提供乘客搭乘之需求予加入平台之司機,由司
機依 Uber APP 平台之訊息前往載客,乘客再付費,乃上
訴人、及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與乘客間之共識,則
上訴人與司機間即有所謂之共同完成運送乘客之共識,從
而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司機間有共同未經申請核准,
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詞否認,並主張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亦無收取報酬,與
營業之要件不合等語。惟查,乘客利用 Uber APP 平台而
搭乘平台之司機所提供之運送服務,需以信用卡支付費用
,乃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條件與使用者間之共識,縱然
上訴人主張需求者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係由 Uber B.V.
公司收取一節屬實,表面上司機亦未從乘客手中收取費用
,然 Uber APP 網頁上亦註明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加入合作駕駛之平台費用一律為 25 %(見原審卷第 168
頁),故縱因被上訴人礙於法規之故,無法查證需求者以
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之分配及去向,亦不足為上訴人未收取
酬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原判決認其
主張違背經驗法則,亦屬有據。
(四)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依法自得予以裁罰,其有數
行為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得分別處罰。惟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止國
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多次處
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
或「數行為」,自應予以辨明。原判決認定其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乃數行為,無非以各駕駛人分別起意與上訴人共同
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而司機乃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彼
此間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亦無將其他駕駛人之行為作為
己用之意,故行為主體互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評價等為認
定基準,僅於「同一」汽車駕駛人有多次與上訴人共同違
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之情形,因屬相同行為主體(即上訴人
與該汽車駕駛人)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始得認為同一行
為乙節,固非無見。惟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而行
政罰之處罰,是以行為人之行為作中心,行為人之行為究
竟屬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以行為
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上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構
成要件判斷之。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未
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汽車
或電車運輸業行為,係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反覆多次實施
經營運輸行為,均屬之。是以出於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
次實施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
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處
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可
知,上訴人以相同 Uber APP 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
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工作,並受有
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2 條
第 14 款參照),自始即不限於單一司機,亦即上訴人與
多數不同司機,分擔攬客及載客之運送工作,本在其一開
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犯
意內。上訴人既自始即意在未經申請核准,提供相同
Uber APP 平台,並以前揭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
成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
於違反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
該當於一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至上訴人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對象即
司機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上訴人成立共同違法行為
之問題,並不影響上開上訴人行為單一性之判斷。原判決
依與上訴人合作之司機是否同一作為切割違規行為數依據
,未審究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出於單一意思,而
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係數行為,尚有可議,上訴人執以指摘
,自屬有理。又因上訴人主張其之前因相同之行為,業經
被上訴人以前處分裁罰在案,該處分與本件行為間之關係
為何,未經查明,此部分攸關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而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爰將原判
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的網紅新竹市議員林彥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05-30 「真正當媽媽以後才更深刻的瞭解與體會到新竹是個對親子多麼不友善的城市!」 前陣子有位媽媽看到我在議會中質詢輕軌,特別來訊跟我分享她的感受,她平常上下班、帶小孩出門都是以搭大眾運輸為主,但是新竹的公車和步行環境讓她非常失望。看到這位媽媽的話,我心裡很痛心。 其實談新竹...
市區汽車客運業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歲末年終寒風中,一群人現身最南方的滿州鄉。
#交通部林佳龍部長
#屏東縣政府邱黃肇崇秘書長
#公路總局許鉦漳局長
#鼎漢顧問公司李俊賢董事長
#中華航空高雄賴祥光總經理
#長榮航空高雄區陳盛繼協理
#一粒麥子基金會呂信雄董事長
#寶錄公司黃日耀副總、
#屏東客運郭子義董事長
#三維工程吳奇軒董事長
#逢甲大學侯勝宗教授
出席「屏東地區新創幸福巴士」的助理傳給我一段影片,那是Huancc Charles H秘書長致詞時竟然提到我的努力耶,超級感動,彷彿聖誕禮物!
當然,對今天的地方鄉親來說,這絕對是遲來的禮物。多年來,因為「原偏鄉」的地理環境因素,使運輸業者不願經營路線,使得族人的就醫、就學、就業各種需求難以獲得方便。
就任立法委員之後,我對於如何整合部會之間已有的計畫,如何導引社會及部落現有的資源及民間資源導入所涉及法令應該如何鬆綁等等問題,一直與交通部、教育部與衛福部等政府部門進行討論與研究,獲得政府部門善意的回饋,我們不但促成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鬆綁,在原偏鄉地區放寬社會團體或是部落族人個人得以經營公共運輸服務;更促成交通部整合了政府各部門與民間團體的資源,今天在屏東滿州鄉啟用新創幸福巴士2.0整合示範服務點。
屏東滿州幸福巴士2.0整合示範服務點的啟用還只是第一步,我會繼續督促政府相關部門儘快將計畫推展到全國原偏鄉,提供原偏鄉更多元、彈性及有效率的公共運輸。
我娘家的潘縣長很努力,除了原鄉17輛幸福巴士外,更是爭取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交通接送量能提升試辦計畫」,補助購置10輛車,服務對象不限於長照個案,也不限於就醫或據點接送。
另外也爭取到交通部ITS計畫補助建置「#智慧運輸平台」,目前辦理招標作業中。未來這個智慧運輸平台,將整合交通部、衛福部、教育部、原民會等各部會資源。用 #一個網頁、#APP、#一個電話專線,讓民眾#查詢、#預約所需要的交通服務,包含 #客運、#小黃公車、#計程車、#復康巴士、#長照專車、#原鄉幸福巴士、#偏鄉白牌車等。
另外,只要透過一個記名的 #電子票證,就能 #連結中央或地方各部會之補助資源,在上下車刷卡時 #可以即時享受優惠。
這樣的智慧運輸平台的試辦,未來將繼續督促政府推廣至全國各縣市偏鄉,為偏鄉交通開創一個全新的解方。
交通部11月27日已經公告修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地方政府可以輔導社會團體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可以讓民間白牌車合法經營偏鄉客運服務。
麗華很有幸能夠與許多人共同參與這偏鄉交通的新里程。祝福大家Merry Christmas ! 新年快樂!力上加力!
市區汽車客運業 在 潘孟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全國最多!滿州幸福巴士啟動,屏東9原鄉幸福巴士100%全壘打!
上山奔海只為你,縣府多年來協助各原鄉爭取幸福巴士,讓車輛依照族人需求,繞進山間小路、海濱小巷,接送族人就醫、孩子就學等,交通更方便,補足大眾運輸的斷鏈。
營運成效更是逐年增加,族人能安心出門,感受貼心服務,目前9原鄉有17輛巴士、32條路線,是全國第一,滿州這塊最後拼圖,一次啟用3條路線涵蓋全鄉。
縣府率先全國啟動「新創幸福巴士2.0整合服務示範計畫」,除了原有幸福巴士外,更輔導一粒麥子基金會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讓民間白牌車合法經營試辦偏鄉客運,搭配幸福巴士路網更綿密,未來會再結合智慧運輸平台建置。
行的正義、交通平權,屏東繼續衝。
市區汽車客運業 在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5-30
「真正當媽媽以後才更深刻的瞭解與體會到新竹是個對親子多麼不友善的城市!」
前陣子有位媽媽看到我在議會中質詢輕軌,特別來訊跟我分享她的感受,她平常上下班、帶小孩出門都是以搭大眾運輸為主,但是新竹的公車和步行環境讓她非常失望。看到這位媽媽的話,我心裡很痛心。
其實談新竹公車優化往往是狗吠火車,因為實際使用的人不多,資源也很難投注進去,再加上搭車的人都屬於比較弱勢的族群,沒有機會為自己發聲,也較少受到市府的重視。不過我相信只要有議員不斷去監督、提出建言,還是可以看見改變的機會。因次在定期會單位業務質詢,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六大改善方向,也很高興獲得交通處和警察局的正面回應。
🚌 推行幹線公車,加密班次。
根據市府委託顧問公司的調查,民眾不搭乘公車的主因,除了習慣開(騎)比例最高外,其次就是公車班次無法配合或公車班次太少。新竹公車只有藍1區在尖峰時間5至10分鐘有一班車外,其餘尖峰時間都要等15到30分鐘,甚至有些路線在尖峰的班距長達一至兩小時,跟私人運具比起來根本沒有競爭力!
印象很深,十多年前,台中市的公車服務也是為人所詬病,但是歷經兩階段的高潛力公車(20米道路幹線公車,尖峰班距10分鐘)、兩階段的捷運先導快捷公車,才逐漸培養出搭乘公車的人口,爭取到蓋捷運的機會。
市府要推輕軌建設,但是究竟要如何培養民眾搭公車習慣?未來是否考慮增加班次、縮短班距,增加公車的競爭力?
交通處長承諾市府會做運量上做檢討,依據需求比較高的路線去強化,然後慢慢地去培養。同時市府已經有著手進行輕軌先導公車的規劃,希望能夠藉此向中央爭取經費,換新車、增加班次。
🚌 試辦小黃公車,讓偏遠社區也能享有公共運輸服務。
新竹市過去這兩年總共裁撤了10條營運不佳的公車路線,導致離市區較遠的地方變成沒有公車服務。我們希望市府能夠在香山區試辦 DRTS (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透過預約式的小巴或計程車讓有需求但是撐不起一條公車路線的社區,也能夠享有公共運輸的服務。
處長表示,這個想法很好,針對需求反應式公車,市府已經有初步的規劃,預計會有浸水線和香村線,只要中央的相關計畫一出來,就會立即申請。
🚌 試行假日觀光公車,串聯各大景點,創造需求,培養搭車習慣。
近年來有好幾個打卡景點陸續在香山區出現,像是青青草原、風情海岸豎琴橋等等,但是都沒有任何公車路線會經過。民眾如果要從南寮到青青草原,只能夠開車或騎車,如果搭乘公車要先搭到火車站再轉乘苗栗客運,最後還要走20幾分鐘才會到達,這對於外地搭火車來的觀光客或是帶小孩的媽媽都相當不方便。
我們舉台南市台灣好行的88安平線與99台江線觀光公車為例,這兩條路線幾乎繞遍台南的各大名勝古蹟,讓外來的觀光客能夠輕鬆搭公車由台南,乘車票價比照市區公車且台南人搭乘免費。
處長也認為假日觀光公車值得嘗試,剛好目前有兩條公車路線假日運量不足,準備來調整,希望能努力盡快來促成假日的一個特別班次,來滿足觀光需求,也透過這些景點讓公車運量能夠提高,相輔相成。
🚌 改善火車站前乘車環境,設置雙語轉乘地圖。
現在新竹火車站前搭公車的地點多達10處,非常凌亂,有在民族路、有在中正路、中華路也有,但在火車站內並沒有提供轉乘地圖,沿路上也沒有任何標示。當然我們知道站前的路幅有限,很難將乘車地點統一在同一個地方,但短期間應該要仿照台北市的各大車站和捷運站設置轉乘地圖,讓民眾清楚搭乘相關大眾運輸的資訊。
另外,我們希望轉乘地圖能提供中英雙語的服務,因為新竹市移工和新住民的人數不斷增加,國際觀光客也不少。後年新竹市要辦燈會,如果有雙語資訊更能夠吸引到國外的旅客。
處長表示目前在火車站集中的公車路線超過 50 個班次和路線,以現在火車站的腹地的確沒有辦法集中,在這樣的狀況下,是有必要提供一個良好設計的地圖,讓來到新竹市的民眾知道搭公車要怎麼搭,去哪邊搭。
他承諾很快會有一個規劃案來設置轉乘地圖,希望在今年內可以實施。雙語服務是非常好的建議一定會朝這個方向來做。
🚌 增加低地坂公車,提供親子友善、無障礙服務。
之前參加身障聯繫會議,有肢體障礙的團體不斷反映新竹市的低地板公車數量太少,常常等不到,甚至有次等了三個小時都還等不到低地板公車。
新竹市低地板公車目前有 13 輛,以目前總共有 72 輛(60輛大巴、12輛小巴)營運的公車來計算,等於低地板只佔18%。其實新竹市低地板公車最多的時候其實有 21 輛,後來又變成 18 輛,到現在只剩 13 輛,愈變愈少,離110年要達到 40 % 的目標愈來愈遠。因此我請處長說明原因,並強烈要求要積極來增加低地板公車數量。
處長表示,低地板公車過去為什麼比較多輛是因為早期有所謂的電動巴士,都是低地板,但是隨著時間遞移,這些電動巴士的電池以及它的相關設備沒有辦法再使用,所以低地板公車實際操作的數量是下降的。
不過處長承諾未來業者買任何新車,都會要求要採用低地板公車。其實六月初,新竹客運會再增加五輛的低地板公車來汰換既有的舊車,所以數量會增加到 18 輛,佔60輛大巴士的三成。另外,公車業者在未來的五年內必須汰換到 18 到 24 輛的老舊公車,這部份都會要求業者要添購低地板公車,盡快達到40%以上的這個目標。
🚌 試辦科技執法,加強取締違停。
市民朋友常常會反映公車停靠站、沿線路段時常被車輛違停,不只影響民眾搭乘,也增加塞車情形,像是火車站前和中正路沿線都很嚴重。
交通部從去年 7 月開始,也加重汽機車在於公車停靠區或公車站牌10公尺內違停罰款,機車可罰900元、汽車可罰1200元。我好奇過去這兩年警察局總共開出過多少在公車站牌10公尺內違停的罰單,是否積極來取締路邊違停的車輛。
另外,桃園市從去年開始在常常被違停公車停靠站試辦科技,成效不錯,民眾檢舉違停件數大幅下降,警方開罰單及出勤次數也明顯降低。我也表達希望新竹市能夠在幾個違停熱點盡快來試辦。
警察局長表示,去年一整年取締違停的件數有將近 10 萬件,其中公車停靠站取締就有 1,035 件;今年一至四月,取締違停有 2 萬 8 千多件,較去年同期略為下降,不過公車停靠區的取締有 884 件,比去年度增加。
關於科技執法的部分,警察局已經跟交通處完成規劃,準備在火車站前的臨時停車區來規劃一個違規停車自動偵測的科技執法系統,會積極在跟交通部來爭取預算。明年會再研議在光復路清華大學前面公車停靠區設置相關系統。
#監督市長落實改善公車競選政見
林智堅市長先前提出《一環二線三網》的交通政見,當時預計 105 至 107 年要花費 10.8 億元來改善新竹公車路網,但最後只花費 2 億元左右。我要求交通處一定要積極爭取增加市府預算在公車上,這樣改變才會有可能。
時代力量黨團督促市府改善公車的腳步決不會因為質詢完而結束,我們會持續監督市府是否說到做到,也會跟交通處密切討論未來的相關規劃。
有好的大眾運輸系統,才有可能減少私人運具數量,舒緩塞車狀況,並降低交通事故,讓新竹成為一座名符其實的幸福城市。
#處長說我是他遇到的第一位
#搭公車的議員
市區汽車客運業 在 邱莉莉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4/17臺南市議會第三次定期大會"交通局工作報告"邱莉莉議員質詢, 市議員邱莉莉十六日在交通局工作報告質詢中,質詢交通局長張政源,目前台南市規劃三處拖吊場地點位於何處,結果張政源一問三不知,連邱莉莉後續詢問包括市區車輛進出車次與週轉率,局長與交通局官員也都無法回答,讓邱莉莉大為光火,認為交通局完全處於狀況外,這樣的團隊讓人沒有信心能解決與民切身相關的大台南交通問題。
邱莉莉質詢時指出,交通局計劃要在中西區和北區、東區和仁德區、歸仁區高鐵沿線以西設置三處拖吊場,目前委外作業辦理預計五月招標,邱莉莉質問這三處拖吊場位於何處,交通局長張政源回答不出,邱莉莉批評現在油價那麼貴,被拖吊已經很倒楣還要大老遠去取車,交通局不能把拖吊場地點也一併給得標的業者決定,這相當不負責任。
邱莉莉又表示,根據交通局提供資料,全市公有路邊停車場格位共13,315席即使加上路外停車場2,583席,總共不到1萬6千席停車格位,這還是全市的格位,光人口密集度較高的市區還沒那麼多停車格位席次,她詢問交通局長張政源瞭解的市區汽車進出周轉率有多少車次,張政源答不出來,邱莉莉請交通局負責該業務的官員回覆竟也不知曉,邱莉莉頗為氣憤,當面批評張政源率領的交通局團隊螺絲鬆了。邱莉莉指出,原市區的停車格位原本即相當有限、一位難求,交通局未能考慮解決市區停車問題前,竟先規畫執行拖吊,這種交通決策令人相當不以為然,難道是有意懲罰市區的開車族?
邱莉莉又詢問為何市府委外經營的市公車高雄客運,竟還要另編一筆90萬元的預算針對市公車進行評鑑,包括票價、服務品質和路線規畫,簡直莫名其妙,客運委外、評鑑也委外,她不曉得交通局的職責在哪裡?
邱莉莉也對交通局口號喊得震天嘎響的「公車捷運化」提出批評,邱莉莉說,交通局長不知有無在上下班時段在大路口看騎乘機車上班的基層勞工?尤其台南科工區每逢上下班更是車潮洶湧,她詢問交通局能否針對油價上漲提出接駁車功能的專車,因時因地制宜降低油價對民生衝擊,但交通局長張政源也無法正面答覆,只說會努力讓公車捷運化無縫接軌。邱莉莉議員對交通局工作報告的答詢頗為不滿,認為新上任的局長根本尚未進入狀況,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市區汽車客運業 在 2021.01.18(星期一)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市區公車1 ... 的推薦與評價
2021.01.18(星期一)桃園 汽車客運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客運市區 1 路線(台一幹線公車)2011年臺灣唐榮車體廠VOLVL B7RLE瑞典富豪 汽車 原廠車富豪VOLVO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