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誠信原則
作者: 李昱霆律師
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條文規定在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不過,經過司法實務長久以來的補充與解釋,誠信原則的精神,已深入整部民法,並不僅限於前揭條文。
舉例而言,司法實務藉由誠信原則,推導出「附隨義務」及「權利失效」等概念,前者指債務人對債權人為給付,除清償債務外,尚有保護債權人不因給付而遭受損害,及輔助或維持債權人保有給付利益之義務;後者則指當債權人行使權利的外觀,已足夠使債務人正當信賴其不會主張權利(例如債權人主動告知債務人不會追討債務,且確實長久以來都不追討債務,此時債務人即可能主張正當信賴債權人不會追討債務),則債權人的權利即「失效」,不得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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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總則第十章,乃就假釋要件、撤銷、效力,以及期間計算為規範。其中第78條第1項有關假釋之撤銷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此為假釋撤銷的帝王條款與鐵律,行之有年,鮮少受到質疑。然而,釋字第796號解釋做出宣告認為,假釋期間更犯他罪,不考慮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之考量,一律依刑法第78條第1項撤銷假釋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此起因於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過於明確,讓法院難有裁量之空間。故依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違憲之後效力,受假釋人若再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無特別預防之考量者,若一律撤銷假釋者違憲,並立即失效。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此解釋又是一次劃時代的解釋,對於我國假釋撤銷制度產生重大且深遠的變革。另,本期「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吳志光老師,對於司法改革與總統職權議題,從總統找現任大法官詢問司法改革進行現況來破題,從而探討司法改革與總統職權關聯性。同時更進一步為讀者來探討總統職權界線「天花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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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揹刑責!肇事騎士無奈 控路人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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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撞死人,騎士不滿自己也是受害者!台北市萬華發生一起死亡車禍,騎士在路口處撞死行人,涉及過失致死罪,死者家屬原先要求賠償200萬,後來雙方已50萬元和解。但他指控死者當時闖紅燈,他來不及反應才會撞上,車禍後自己也受重傷,從鬼門關前逃過一劫,至今還在繼續復健,不滿帝王條款行人最大,自己得負起全責。
行人「#帝王條款」失效 闖紅燈被撞肇責大
行人最大「帝王條款」失效!台中陳姓男子,日前因未遵守交通號誌,在紅燈下穿越人行道,不慎遭綠燈直行的洪姓駕駛開車撞上,陳男倒地身體多處擦傷及右手脫臼。后里交通小隊長陳吉源表示,人行道雖有優先權,陳男因闖紅燈造成事故肇責較大,洪男雖未禮讓但肇責較小,不過,正確肇責仍需依車鑑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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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1. 兩個案例都是行人闖紅燈被機車或是汽車撞到,行人是否有人行道優先權(帝王條款),就可以不用負責?或是行人跟駕駛(騎士)各自需要負擔甚麼責任呢?
2. 車禍發生時,有哪些必須要注意的程序?(驗傷、和解、告訴期限)
3. 如果要向對方求償是否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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