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強制道歉釋字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道歉!可是我的良心不想…】
▌代誌係安內
中原大學一名生物科技系副教授主張:因為他先前曾經在課堂上提到「武漢肺炎」、「我是中華民國的教授」,中國學生生氣,學校逼迫他道歉。
中原大學立刻表示:「任何老師在課堂上,若有非專業或與課程無關的言論,都會要求改進並加強輔導。針對特定老師忽視教學品質並以片面資訊引發社會對立及誤解之事,學校保留法律追訴權。」
並公佈不當言詞的教學影片,而許多人也認為,那些言論真的有滿大的討論空間。
但大家!學校如果真的有強制教授公開道歉,會妥當嗎?
▌被強制道歉,我的良心會痛!
言論自由,是包含讓你可以暢所欲言的自由,也包含一個人有不說話的自由,我們稱作「不表意自由」。
很常出現在「我們可不可以強迫別人道歉」的問題上,尤其是判決當中常常出現的「登報道歉」。
要不要道歉,涉及到的是一個人的 「內在精神活動」 及 「自主決定權」,跟一個人的人格發展可以說是密不可分。
在釋字第 656 號解釋中,大法官們是認為「刊登勝訴判決」這件事還行,並且如果這樣還不足以回復名譽,就可以要求加害人登報道歉,這樣沒有過度限制人民的不表意自由。
但是,還是有一部分的大法官不贊同這樣的說法,認為僅僅是判決勝訴就已經足夠還他公道。
▌為什麼?
如果有需要讓大家都知道,只要刊登勝訴判決啟事就足夠;強迫登報道歉,會產生類似「遊街示眾」的屈辱感,而且既然我們認為公開道歉不行,其實就沒有理由認為登報道歉 ok 。
做錯事道歉天經地義!但當一個人沒有覺得自己做錯事、不想道歉的時候,這時候強迫他公開道歉就對於他的不表意自由、良心自由戕害太深,不是一個調和基本權衝突的好辦法。
回到這件事上,學校通常是會先私下勸老師道歉,畢竟我們凡事求一個圓,能私下解決就是更圓滑!
但大家還是可以想想,有沒有什麼方式是比「要求老師公開在課堂上道歉」更好的方法呢?
如果是在學校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直接按照規定給予相關懲處是否會更妥適呢?大家覺得呢?
▌附帶一提,追訴權無法保留!
法律上沒有一個名詞叫作「法律追訴權」,只有「#追訴權」。
而「追訴權」是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追究你的責任的權力。遇到非告訴乃論的罪,檢察官要主動出擊。
但如果是告訴乃論罪,就需要有人去「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告訴期間是從知道犯人起6個月內要告訴。
至於追訴期,則是要去看刑法第80條的規定,根據法定刑不同,而有不同期限。在這邊假設學校要告老師誹謗罪,誹謗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追訴期就5年。
但因為誹謗罪是告訴乃論,所以超過6個月,檢察官也沒辦法啟動偵查,所以你說要保留,只有你知道,國家不會真的替你保留,記得告訴期間還是要去告訴哦!
▌就像我們強制不了你看文章一樣,不過你們都會點進去的吧!
微思客|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上)——言論自由的誤解、含義、價值
https://buff.ly/2IPTavJ
微思客|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下)——仇恨言論、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
https://buff.ly/2PzGfig
楊貴智|你想保留法律追訴權?你真的知道你想保留什麼嗎?
https://buff.ly/3fGNe5q
蔡孟翰|什麼是追訴權和法律的時效?
https://buff.ly/2mND1gN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5PPPWa
強制道歉釋字 在 孟買春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些事該罵但是不要什麼都要罵啊!
#回到香港天天都在看看香港想想台灣
因為很多網友看不懂年底拚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到底對目前艱難的婚姻平權運動有什麼幫助一直在文章發問,所以我統一解釋如下。(我又不是大法官為什麼我要解釋這些 -_-)
-
以祁家威的釋憲案為例,同志無法結婚是因為民法限制「一男一女」的結合才叫夫妻。過往的三審制度不會去質疑法條本身的公正性,依據一個有問題的法律不斷上訴最後一定會敗訴。
所以祁家威才要提釋憲,直接去討論法條是否有問題。但過去窮盡司法途徑上訴到最高法院定讞後,提釋憲案大法官也不見得要受理,決定受理時間也非常冗長(祁家威等了2年才受理),加上大法官會議基本上也不一定要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場說明可以關起門討論,因為是針對法條合憲與否討論而不是討論法官以法條決定出的判決對錯。像這次釋字748,民法的確有問題,但也沒辦法讓祁家威直接結婚,而是去改法條。
這次在年底拚三讀的《憲法訴訟法》修改了許多大法官會議的形式,比如說以公開的「憲法法庭」取代閉門的「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會議也有召開公開法庭的權力但非必須),修法後則必須強制開庭召喚當事人前來說明案情審理,甚至調降憲法大法官表決的門檻,採 #簡單多數決(過1/2大法官人數同意即可),在法官不當解釋法條造成違反人權的狀態時,《憲法訴訟法》甚至比起「釋憲」具有進一步具體保障人民個案的權力。
怎麼說更進一步呢,讓我們假設一個例子來說明。專法現在勢在必行,如果專法內容不夠完整,有跟民法不一樣效力的地方,我們依然可以與現在發動釋憲案的門檻一般(透過1/3立委連署等方式),來聲請大法官解釋。但過去大法官僅具有「#抽象違憲審查權」,頂多只能做出專法法律違憲需盡快修法的宣告,但《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後2年正式實施後,便具有「#具體違憲審查權」,除了直接宣告該條文違憲之外,也能直接賦予該個案需要的權利。#與釋憲結果一樣具有凌駕所有法條的約束力,且更保護個案人權。至於未來專法本身合憲性與否,我認為也有機會被討論,但是否可被完全推翻,要看當時大法官解釋如何認定。
#所謂婚姻要能平權的本質便不應該有專法存在,但在專法勢在必行的現今時勢裡,為保障未來專法內容不會在惡勢力的影響造成法條有缺失,《憲法訴訟法》在10月初公投前宣示要在年底拼三讀,我仍認為這是蔡英文總統預感可能公投會大敗的狀態下,#在公投舉辦前加速進行覆蓋在桌上的王牌。當然這件事本來就是為了未來所有包含同性婚姻等人權能伸張,為台灣未來變好所做出必須做的司法改革。並不直接與婚姻平權相關。
因此我覺得公投前認為蔡英文政見跳票因而開罵的人(包括我自己),還是欠她一個道歉。不為性傾向、而是為了誤解道歉。不管她是為了選票、或是為了人權價值進步,起碼她有一直想辦法要達成她的承諾,只是在同性婚姻這件事上的時間慢了,不符合大家心裡的期待。但如果《憲法訴訟法》真能順利在年底三讀通過,起碼為那些在本次公投結果受傷因而絕望的人們心中,又燃起一些照亮未來方向的光芒。
因此我還是希望向蔡英文 Tsai Ing-wen 說聲抱歉,在守護台灣人權進步的價值上,其實你一直默默與眾人並肩前行,其實我們並不孤單。而人民也會繼續負起監督的責任,嚴格檢視在執政者所做出的所有決定,希望你也能時時警惕,繼續帶領台灣前行。
(12/4 22:30 因網友指正大幅修改內文,真心誠意的意見我都收到了,也把我認同的部分反應在文章內。也謝謝各位的時間給予我詳細的法律諮詢。其實蠻溫暖的,有點感動,大家都還是希望台灣好。一起加油吧!)
#當初把愛心改成怒的人趕快去那則影片朝聖重新改成愛心吧
強制道歉釋字 在 一起讀判決- 《強制道歉,可以嗎?-111憲判字第2號》... 的推薦與評價
強制道歉 ,可以嗎?-111憲判字第2號》 2022年2月25日,大法官在228連假前,做出第一跟第二號憲法法庭判決,其中第二號是關於法院可不可以要求強制道歉的問題。 ... <看更多>
強制道歉釋字 在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摘要|法院判決強制加害人 ... 的推薦與評價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摘要|法院判決 強制 加害人公開 道歉 ,是否合憲? ... 大法官 釋字 第812號: 強制 工作案|相關刑事法律中所規定之 強制 工作是否 ... ... <看更多>
強制道歉釋字 在 一起讀判決- 《強制道歉,可以嗎?-111憲判字第2號》 2022年 ... 的推薦與評價
並且在主文中明白表示:「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而且,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在這個範圍內,應予變更。 3涉及的基本權 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