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南寮流浪狗嚎吠追趕,造成75歲婦人摔倒過世的訊息,還有那天154隻走私貓獲得安樂死處置的新聞,同樣讓人感到心痛。
這個問題其實說到底很單純,卻很難解,奠基於社會對於流浪動物生命價值觀有極大分歧,但網路平台比較容易被注目的,都是天秤兩端的偏激言論。
天秤的一邊著重批判這人類文明社會不該有流浪動物搗亂,該結紮的、該收容的、甚至該安樂死的,都應該儘早處理,政府機關應該花大筆公帑,解決流浪動物街頭亂竄的狀況。
天秤的另一端,捍衛著每一條生命的公平性,他們希望讓社會、讓自己的孩子、讓未來世代保有對自然生態的尊重,人類是萬物之靈,就該要負起萬物之靈的責任,這個責任,就是讓所有生命在水泥叢林裡平等地共存。
我擔任議員後的第一次定期會質詢,30分鐘的質詢時間,花了幾乎20分鐘時間跟大家討論「新竹市浪浪友善照護行動計畫」,當時希望市府及呼籲民間,我們可以一起就五個方向努力:
1.彙整新竹市浪浪地圖。
2.爭取更多收容空間。
3.促進動保志工參與TNvR工作意願。
4.強化動物認養媒合平台。
5.動物認養後主動關懷追蹤。
我們夢想的是一個「零浪浪生活」,這代表每隻毛孩都有愛他的主人,街上沒有可能隨時受到驚嚇而追逐導致受傷的遊蕩貓,但現實情況總是距離完美太遙遠。為了完成這個夢想,我們可以討論以下幾個方向:
一、擴充收容空間:公帑的投入 vs 流浪動物數量
動保法14條規定,地方縣市需依人口,與浪犬貓數量比例編列預算去安置這些浪犬貓,加上2017年全面實施的「零撲殺」政策,去年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便應運而生,只是去年啟用至今,安置犬隻數量幾乎成長了一倍,儘管動保園區透過美化館舍、志工導覽,認養率有五成之高,只是往園區送來,最終結算的留置數量仍然不斷攀升。
「浪浪地圖」正由相關單位進行編彙中,完成之後,我們才能對最終流浪動物收容數量有所掌握。但在那之前,動物收容那就像一個黑洞一樣,完全無法衡量需要投入多少公帑,增加多少空間才有辦法完成全部流浪動物的收容。
另外,14條也提到可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縣市政府應該積極尋覓洽談相關民間單位,設置負擔較輕,相對小型短期的中途收容場所,補不足也增能量。
二、收容後的有效處置:認養 & 上工
除了依據動保法14條,動物收容處所辦理公告認養工作外,23條並指出方向,推動「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如工作犬、校園犬等。致力在浪犬貓收容後的訓練,可發掘更多轉型工作犬貓,過去工作犬貓不僅在救災、監護的工作中有亮眼表現,近年心理治療中亦發現動物有安定人心,使人得到內心平靜及療癒的具體事實。
除了認養,讓收容之犬貓在社會發揮長才,犬貓盡其用,期盼能讓遊蕩犬貓收容後有更多才能的發掘,也是提高個人及機構或團體認養率的一種方式。
三、落實絕育TNvR:R vs 不R,也是兩難
TNvR工作是在「零撲殺」實施後更要強力落實的一項措施,是控制流浪動物數量成長的主流方式,也是必要措施之一。提升民眾對於TNVR(誘捕、絕育、施打疫苗、放回原處)人道控制流浪犬貓數量計畫的知識普及,讓更多民眾可以參與提高各區浪犬貓的絕育率,降低無限繁殖的數量。
重點是R。居民、機關、動保團體對於「放回原地」意見多有分歧,討論至此,整個議題又回到原點。
人跟動物在文明社會中如何共存,或者到底沒有沒辦法共存,這個問題到幾時會有答案,我想還是沒有人說的清。流浪動物確實造成了許多社會問題,這些社會問題解決是否被解決,標準是非常非常高的,對於動物收容,我們只能不段追趕、補足。
只是期盼在達到完美境界的過程中,大家可以理解,我們都是一條船上的人,這是一個對生命價值觀不同造成的意見分歧,是一個難解的習題,我們應該互相體諒包容,在磨合中尋找最大的共識。
至於我,始終還是老話一句,在夜深人靜時總會想,人類究竟憑什麼可以決定這些生命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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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預算審查
在紓困4.0上路後,我們陸續觀察到許多問題,身為民意代表,我的戰場在立法院,這兩天進行紓困預算審查,我也陸續提出各項預算提案,不僅希望能補足現有不足、也期望能吸收各國紓困經驗,讓我們的紓困能更快、更準、更好。
#紓困單一平台簡化民眾程序
針對1988紓困專區資訊紊亂、民眾無法單一窗口查詢申請等。我以提案要求借鑑新加坡例子建置 #紓困一站式平台,#集中引導式資訊查詢,提供民眾紓困最佳方案的單一平台。
#教育部紓困政策部分
現行教育部紓困4.0,僅對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進行營運、員工補貼,但「#公立小學課後照顧老師」及「#各教育階段鐘點制特教助理人員」,卻面臨停課沒有薪資的情況,將一路停課到暑假。全台近九成的課後照顧班皆屬公立自辦,都未在此紓困範圍。因此我要求應檢討公立自辦課後班老師,未能納入教育部紓困補助的問題。
針對大專校院學生之心理諮商,提報與審查時程長達數月之久,無法及時提供諮商服務。對此我以提案要求教育部訂定相關準則,要求教育部邀集學者、大專院校及縣市政府,研議 #遠距諮商等準則、軟硬體之配套方案,使有定期諮商需求之個案亦能獲心理支持,並要求 #放寬遠距諮商年齡之限制。
#經濟部紓困政策部分
近期苗栗數家電子廠發生群聚感染事件,導致疫情擴大,經濟部曾呼籲企業在家上班,但仍缺少鼓勵企業分流的誘因。我要求經濟部應研議 #以獎助鼓勵企業主動分流上班、加強企業與員工協商出勤彈性、#研議戰略性產業之篩檢措施等。希望能落實企業防疫,保持台灣及國際產業鏈不斷鏈。
#衛福部紓困政策部分
根據國際醫學期刊 NEJM(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建議,mRNA 疫苗應優先提供孕婦施打,且據學者統整實證及國外婦產科醫學會指引,懷孕後染疫增加母嬰風險。為保護前線之懷孕醫療人員,我以提案建議在疫苗施打順序上,將 #mRNA疫苗優先提供懷孕醫護施打。
目前衛福部規劃中,擔任疫苗接種站的基層診所,預計自6月份的500家,提升至8月份的 1,000 家。衛福部現有《疫苗接種站設置指引》中,已規劃「疫苗接種站人力經費補助原則」,為做基層診所的後盾。為此,我也提案要求衛福部 #應研擬補貼基層相關成本開銷,如水電、人事管銷費用等,希望真正 #協助疫苗接種無後顧之憂。
醫護人員在疫情期間所暴露的風險特別高,不管是染疫,或者是面對醫療暴力等,北市聯醫各院區日前醫護人員確診染疫,卻對外聲稱是院外感染,企圖卸責、撇清雇主之責任。對此,我以提案要求 #明文化醫護人員職災之認定與救濟,並處理職災後工作安置、留用請假等問題。
日前在疫情壓力下,陸續發生幾起醫療暴力事件,我認為需加強醫護人員對退避權的認知、受害醫護的心理治療,完備心理治療機制。
現行擔任居家托育人員每年至少接受 18 小時之在職訓練,因疫情影響訓練課程暫緩,以致時數無法完成。我也請行政單位研議,讓 #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採遠距教學,訓練可持續進行。
去年 4 月接獲醫護反應,醫護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沒上班後可能被扣薪,也領不到衛福部補助,最近疫情嚴峻,接到零星個案仍存在自假扣薪情事。為此我要求 #針對物理及職能治療所的「救急」紓困、 #檢視受僱治療師自假降載和無薪假情形,保障其權益。
心理諮商以面談為原則,但三級警戒期間,全台通訊心理諮商業務的配套措施,需開會訂定準則,跨越空間限制持續關懷。應 #檢討釐清心理師諮商業務之計畫與執行,例如各縣市年齡限制、能否新收案等,讓 #個案遠距諮商不打烊。
我也注意到近日國軍士官高雄自駕返家事件,顯示 #國軍防疫通報應強化。我認為國防部與各縣市、其他部會應建立 更暢通的聯繫管道,#完善國防部防疫措施。
#文化部紓困政策部分
本次警戒未禁止企業持續營運,並頒佈《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該指引僅為原則性規範,#針對不同產業別特性之防疫指引仍應有進一步釐清及訂定之必要。以影視產業為例,就急需偕同專家學者、縣市政府,具體討論影視拍攝之防疫指引,訂立影視業者拍攝須知。
#勞動部紓困政策部分
目前紓困方案中,自營業者、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其門檻限制採計2019年所得不得超過 40.8 萬,這樣的紓困標準,引發社會各界廣泛討論,我也 #要求勞動部檢討勞工紓困標準認定。
加強補足、持續補漏,一起監督一起努力,風雨之中堅定前行,讓台灣更好!
心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發生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後, 衛生福利部 即設立賑災專戶,兩週便收到11億1千多萬元的善款,顯見社會大眾用捐款展現愛心,並表達對此事故的哀痛。
衛福部除了開設賑災帳戶,更籌組「太魯閣事故案捐款管理及監督委員會」,強調會落實善款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4月12日以及4月16日召開第一次正式會議與第一次臨時會議,然而,捐款運用基準草案,從原先強調「善款用途至少 1/3 用在罹難者家屬生活扶助,其餘其餘經費用在協助傷者和家屬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教育資助以及心理重建費用」等專業規畫,短短數日轉變成以現金方式全額撥付。
時代力量於今天召開記者會,為民眾捐款之監督管理與後續使用提出幾項建言,呼籲政府應妥善使用這筆善款,務必讓受難者者及罹難者家屬的生活能獲得最好的照顧與支持。
#勸募公開透明 #民眾安心放心
立法委員 陳椒華呼籲政府務必將善款的使用情形予以公開,主動公布善款管理及監督委員會的會議紀錄,並依照《#公益勸募條例》定期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落實透明公開原則,才能化解外界疑慮,讓民眾安心、放心。此外,對比2018年的普悠瑪列車事故,政府並未發起社會捐款,此次政府卻設置募款專戶,政府應對於何種災難事件設置專戶與否的標準提出說明。
#災後重建資源 #整合銜接管道
日前衛福部長陳時中宣布,善款多將以現金給付的方式發給罹難者家屬、傷者和目睹乘客身上。然而,時代力量認為政府成立捐款監督委員會,就是希望能匯集各方專業,讓善款能被妥善運用,而非僅有單純執行收付與重分配的功能。目前捐款監督委員會成員,有10 個以上的政府部會單位代表, 邱顯智委員強調,除了納入災民代表,也應廣納更多包含醫學、臨床心理、諮商心理、社工等相關領域公協學會的代表,不僅有助於後續心理治療與重建工作的安排與執行,還可幫助整合專業人力與資源。未來這些關於受難者家屬心理治療及重建的工作,還須由政府主責和整合,以確保受難家屬獲得完善與專業的協助。
#掌握受難者與家屬的需求
面對本次太魯閣事件的悲劇,除了釐清事故真相、清楚究責,找出問題並解決外,罹難者家屬及倖存者的心理創傷以及需求是急需被釐清與給予支持。 王婉諭委員指出,衛福部預計以「#一戶一社工」的陪伴方式提供受難者服務,然而,受難者的戶籍地以台東、新北及台北佔多數,一戶一社工的方式恐會讓原先地方社工人力已相當缺乏的狀況更加嚴峻,中央應儘速與地方政府確認相關人力與資格是否足夠,以提供必要的協助。
關於善款使用,衛福部目前打算以發放現金的方式,但依照捐款總金額多寡直接分配,而非依照家戶需求的作法。受難家庭的情況差異極大,例如有些家庭喪失經濟支柱,需要生活補助;有些喪失親人,子女急需的是教育資助;更有些家人均安,卻需面對漫長的官司訴訟等,唯有藉由政府所提供專業「一戶一社工」的方式,了解各家戶需求後,政府才能提供即時且相對應的援助。再者,一般民眾並不了解該從何處獲得心理重建的資源,在此情況下,受難者及家屬領到撫慰金或相關補助後,恐怕難以找到相應適合的服務,這時就需仰賴衛福部儘速掌握渠等實際狀況與需求,並進行有效銜接,提供後續合適的諮商、心理治療或精神醫療院所的資源管道,並非撥付善款後就了事結束。
時代力量呼籲政府,唯有透過《公益勸募條例》將善款公開透明法制化,才能讓款項的運用更具專業性、讓監督的程序更加清楚,才能真正落實衛福部多次強調的「捐款百分之百用在罹難者家屬、傷者、目睹乘客身上,一毛不留;政府應做的事情,一件不少。」,期盼政府能將社會大眾的每一分愛心都轉化成受難者最適切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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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公布時間: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時間: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 (85) 衛署醫字第 850672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 (90) 衛署醫字第 090000275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100729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物理治療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物理治療所,應能提供下列物理治療項目:
一 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 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 操作治療。
四 運動治療。
五 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之其中一項。
六 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之其中一項。
第 3 條 物理治療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人員
(一) 負責物理治療師,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資格。
(二) 應視需要設置臨床心理、特殊教育人員。
二 設施
(一) 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
(二)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其中治療空間,不得小於
四十五平方公尺。其並設置職能治療部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
小於七十五平方公尺,其中治療空間,不得小於六0平方公尺。
(三) 主要樓層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
(四) 非使用一樓者,應有電梯或供輪椅通行之斜坡道。
(五) 廁所應有供殘障者使用之扶手設施。
(六) 地板應為防滑地板。
(七) 消防安全應符合相關規定。
(八) 應有清潔及消毒設備。
前項物理治療所並設置職能治療部門者,其設置並應符合職能治療所設置
標準之規定。
第 4 條 物理治療所應有醫師開具需施行物理治療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始得接受
病人施行物理治療。
前項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載有施行期間者,於施行期間屆滿失
效;其未載有施行期間者,自醫師開具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失效。
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失效後,應有醫師再次開具,始得對病人施
行物理治療。
不符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而對病人施行物理治療者,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處理。
第 5 條 物理治療所之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訂有作業手冊,並定期修訂。
二 接受病人施行物理治療時,應先予物理治療評估或測試,並擬定施行
物理治療之目標或內容。所為之評估、測試情形及擬定之物理治療之
目標或內容,應於物理治療紀錄詳載。
三 對於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有疑點,應先詢明醫師確認。
四 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連同物理治療紀錄依規定保存。
五 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依規定停止並聯絡醫
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六 物理治療紀錄,除應記載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醫師之診
斷、照會或醫囑外,對病人每次施行物理治療之情形與日期,均應逐
一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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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5.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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