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0萬的網紅果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日上演的「AB號房」事件,被喻為是「港版的N號房」,事件中逾300名男性疑似被性侵,還被主謀威逼利誘下進行性交易,拍攝成人影像。然而令人意外的地方是,在該條新聞底下有許多人留言,不約而同地指出「竟然係男人被性侵?」,似乎覺得男性被性侵,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或最起碼不是生活中尋常可見的案例。 這次...
性影像立法理由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人權照亮民主 同行抵抗極權」六四系列活動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日期|2021.6.1(二) |時間|上午10:30
記者會線上直播連結:https://fb.watch/5Rzw4BYfTa/
線上悼念晚會連結:https://fb.me/e/3JKYxOWok
主持人:巴奈(華人民主書院倡議專員)
發言順序:
郭歷軒(華人民主書院倡議主任)
洪申翰(立法委員)(影片發言)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札西慈仁(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理事長)
陳韻如(台灣民主實驗室研究員)(影片發言)
華人民主書院、台灣人權促進會、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等一共27個台灣公民團體於6月1日召開線上記者會,公布今年度於台灣舉辦的六四32週年系列活動,以「#人權照亮民主 #同行抵抗極權」為主題,舉辦系列活動展現台灣公民社會「悼念六四屠殺犧牲者、追求六四事件真相」的堅定立場,並積極與區域民主勢力連結,表達「追究中共當局六四屠殺責任、聲援人權受害者與政治良心犯」的態度。
籌會團體表示,在面臨COVID-19疫情升溫與防疫壓力之下,台灣作為集會與言論自由受到法治保障的民主國家,公民社會將在嚴格且全面遵守防疫規範的前提下,於6月4日當天下午四點至晚間八點,在自由廣場牌樓下設置「#自由廣場微型悼念亭(最多9人)」,供民眾獻花悼念;並於6月4日晚間七點舉行「人權照亮民主 同行抵抗極權」#六四線上悼念晚會,敬邀六四親歷者吳仁華、吾爾開希、海外中國異議藝術家巴丟草、中國流亡人權律師陳建剛發言。發言政治人物包含:立法院長游錫堃、立法委員林昶佐、邱顯智與台北市議員黃郁芬、苗博雅、林穎孟等人。線上悼念晚會將與在美國的NGO「人道中國」串連,加入 #全球串連悼念24小時 的行列。
除六四當天的線上悼念晚會及自由廣場微型悼念亭外,本系列活動還包括:「人權照亮民主:#自由廣場排燈悼念影像製作」,以及將在6/3上架的「#六四悼念網站」,供無法到場悼念的全球網友透過網路為六四死難的義士祈福;與籌會成員團體台灣民主實驗室已推出的「#六四洗白論述怎麼回|#台灣民主實驗室」網站。
近期,由於香港與澳門的六四集會申請均遭駁回與禁止,台灣舉辦六四集會的重要性與意義大幅提升。#華人民主書院倡議主任郭歷軒 表示:「香港過去曾是紀念六四的國際焦點,如今,黃之鋒等多人因參與六四集會活動而遭判刑,香港、澳門更是直接禁止集會活動,以致東亞僅存台灣有大型公開悼念六四事件的集會活動。華人民主書院創立以來,一直要求六四真相,追究中共暴行,悼念當年的死傷者,以及關注紀念六四而獲罪的良心犯,進而聲援中國境內所有維護人權而被關押的良心犯,並且矢志支援海內外的中國民主運動人士,以推動中國民主化。華人民主書院過去曾在香港支持六四紀念活動,如今香港夥伴因此受難,我們深感痛心,對中共及港府表示嚴厲譴責,處在台灣,更責無旁貸將六四紀念的精神在台灣延續下來。」
除了香港與澳門的六四集會遭受打壓,於中國境內聲援六四的個別異議人士更不可避免遭遇直接迫害甚至關押。#立法委員洪申翰 提到:「中國共產黨擔心害怕有人在六四這一天發出不一樣的聲音,黃曉敏(1962年生,河南省新野縣人,曾經在新疆喀什市疏勒縣農三師黨校擔任教師,六四民運參與者,自由撰稿人,獨立中文筆會會員,也是四川泛藍聯盟召集人之一。)、王愛忠(廣州知名維權人士),今年在這樣的狀況下被拘捕,甚至可能被判罪。這讓人非常難過與傷心。」
「六四天安門母親運動」作為中國境內的主要六四事件運動團體,32年來也遭受到難以計數的政治性騷擾與人權侵害,特別是在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方面。早在1990年代,「六四天安門母親運動」便提出「真相、賠償、問責」訴求,他們更在中國共產黨迎來建政百年之際,在昨天不畏政治風險的公開發表祭文,直指解決六四慘案是中國共產黨與中國政府迴避不了的責任。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 說:「正因為中國境內還有像「天安門母親」這樣的良心,中國境外的各種抗中運動,尤其是身處在相對自由民主人權的台灣,我們就更沒有理由與藉口在六四前夕與六四當天沈默,甚至逐漸淡忘32年前這場驚動全球的人權壓迫事件。雖然歷史無法重來,但假如天安門學生運動勝利,中國在歷史的叉路走向民主憲政體制的話,許多中國境內的異議人士與學生運動是否就會透過各種社會運動開展中國境內的公民社會而不至於被政府打壓,也就不會有如同喬治歐威爾筆下的嚴密監控與社會信用制度;維權律師們是否就能透過維權運動實踐民主法治的精神,西藏人是否就能從流亡各地的海外回家,新疆維吾爾地區也就不會再現如同納粹德國集中營的再教育營,李明哲是不是就不會因為言論自由而被判處顛覆國家政權罪,港人是否也就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與第25條的雙真普選選出自己的特區首長,自然也就不會發生19年至20年悲壯的反送中運動與現在形同實質戒嚴的香港國安法。甚至,是否中國共產黨也不會以極權擴張的姿態,透過所謂的一帶一路,深層地負面影響到許多國家的政治經濟與文化。」
隨著中共當局對境內以至區域的影響加劇,越來越多的區域內的受壓迫者與民間團體開始彼此串連,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表示:「正因為32年前中共選擇以血腥鎮壓結束天安門學運,並以更多的壓迫與極權,牢牢地掐死中國各種由下而上可能的言論自由、改革異見、與社會運動。以至於2021年的此刻,「抗中」已經不是中國或兩岸三地的事情,「抗中」已經成為國際社會越來越鮮明的戰線。作為這條抗中戰線的人權軸線,我們在台灣的公民社會人權團體們不僅必須大聲地站出來悼念六四人權慘案,我們也必須串連所謂的「#奶茶聯盟」,與西藏人民、港人、新疆維吾爾人、緬甸人、泰國人民、南蒙古人,一起共同並肩對抗所有與中共政權站在一起的各地極權政府:香港特區政府,緬甸軍政府,與泰國獨裁政權。我們相信唯有堅守人權價值,才有可能讓民主價值在各地生根,而且也只有各地人民展現團結Solidarity的精神,才有可能同行抵抗極權壓迫。」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理事長札西慈仁 表示:「已經30多年了,中共完全沒有改變,中共在各地打壓任何的人,不管漢人、藏人、維吾爾人、新疆人或者香港人。所以我要以西藏人身分要求所有的中國人站出來,不但要紀念六四,同時我們藏人不要忘記310,我們大家要團結,團結的力量一定會達到我們所有的目標。」
記者會最後,以研究數位威權輸出、資訊戰、中國大外宣與科技監控為核心的「#台灣民主實驗室」發佈了今年上架的「六四洗白論述怎麼回|台灣民主實驗室」網站。#研究員陳韻如 說:「這個網站分析了為六四屠殺辯護的論述,我們歸納出替六四辯護洗白的言論大致可分為三類:不正面回應、否認和合理化。並且我們警覺到這些言論可能對民主造成傷害,於是啟動計畫。這個網站提供大家更好的回應方式。同時,這個網站也是為了提醒大家正視六四事件的真相,了解全面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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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照亮民主 同行抵抗極權」共同合辦團隊如下:
華⼈民主書院,台灣⼈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基⾦會,西藏台灣⼈權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永社,台灣基督長⽼教會,陳⽂成博⼠紀念基⾦會,⼈權公約施⾏監督聯盟,獨⽴台灣會,史明教育基⾦會,台灣制憲基⾦會,台灣北社,台灣聯合國協進會,台灣民主實驗室,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台灣民間⽀援⾹港協會、Myanmar Generation-Z (Taiwan)、台灣聲援緬甸聯盟Taiwan Alliance for Myanmar、台灣勞⼯陣線,臺灣⼤學研究⽣協會,政治⼤學學⽣會,成功⼤學學⽣會,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學生議會,好民⾏動⽂化協會,輔⼤⿊⽔溝社、臺灣東突厥斯坦協會。
新聞聯絡人:華人民主書院倡議主任 Richa 0968 802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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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嚴峻的此時,立法院還是競競業業地於110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了刑法第185條之4、第222條修正案。總統也於110年5月28日公布第185條之4,所以該修正條文已於110年5月30日生效;並於110年6月9日公布第222條,該修正條文已於110年6月11日生效。我們來一睹本次修正的重點吧。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的修正主要有幾個重點:
一、立法者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此乃因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過去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有關「肇事」要件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所以才修正。但話說回來,大法官的意思是說肇事有可能是指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故意」、「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過失」、「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無故意或過失」三種情形,到底是要指哪幾種要說清楚,本次修正只確定「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無故意或過失」有包括,但前二種沒有規定,或許可以用舉輕明重認為都包含,但其中「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故意」與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決議認為不包含的見解則有衝突,還是應該說清楚比較好吧)
二、從第二項的規定可知,立法者的意思是縱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不過這樣的修正方向似乎跟釋字第777號解釋的意旨不太相同,是否妥適甚至有無違憲之虞,仍有待討論)。
三、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一改過去肇事逃逸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現象。
加重強制性交
第二百二十二條 (增加第9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的修正重點:
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強制性交且照相、錄音、錄影直播之加重刑責。
理由在於,隨著網路傳播盛行,且其影響無遠弗屆及科技發展傳播方式日趨多元,性侵害之行為人如於強制性交過程中,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將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散布、播送者(例如直播、翻拍在網路流傳等方式),恐使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及渲染擴大網路性犯罪,實有加重處罰予以及時遏阻之必要,因而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即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嚴懲,以強化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
性影像立法理由 在 果籽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近日上演的「AB號房」事件,被喻為是「港版的N號房」,事件中逾300名男性疑似被性侵,還被主謀威逼利誘下進行性交易,拍攝成人影像。然而令人意外的地方是,在該條新聞底下有許多人留言,不約而同地指出「竟然係男人被性侵?」,似乎覺得男性被性侵,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或最起碼不是生活中尋常可見的案例。
這次果籽欄目《籽想教慾》請來了慢必,立法會議員陳志全,為我們拆解「男性被性侵」的種種迷思,而在回應他對「AB號房」事件的看法時,他更談及自己小時候,曾被性侵和二度傷害的經歷,奉勸大眾對性侵受害者,不要嘲諷,更不應責備。
果籽 : https://hk.appledaily.com/realtime/life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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