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吸管真的可以搶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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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台北一名男子喝醉酒後,走到超商拿了一支吸管搶劫,店員雖然傻眼,但依照公司「遇到搶匪不要起衝突」的規定,還是給他一千元,再報警。
後來,台北地方法院以犯強制罪為由判處拘役 50 日,可以易科罰金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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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只是強制罪
法院說,被告的行為沒有達到足以使人「心生畏懼」的程度,所以不成立恐嚇取財。
刑法的恐嚇取財罪,簡單來說就是透過恐嚇,讓被害人心生畏懼,所以把財物交出去。
所以在這個案例裡面,店員看到吸管的時候只覺得傻眼,沒有感到害怕,所以沒有恐嚇取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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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強盜罪呢?
刑法上的強盜罪,要求的手段就比較兇狠一點,必須要透過強暴脅迫之類的手段,讓被害人到無法抗拒的程度,然後把被害人的錢拿走(或是他把錢交出來)。
在這個案子裡面,被害人連害怕都沒有了,更不用說「無法抗拒了」(多數人應該都可以抗拒一支吸管的威脅吧),所以更沒有強盜罪的問題。
相對的,如果這個被告可以靠一支吸管殺人於無形,讓被害人看到吸管在前面晃啊晃的就嚇到不敢反抗,然後乖乖把錢交出來,這時候就是一定強盜,已經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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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制罪
法院判決有罪用的強制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是透過強暴脅迫之類的手段,要被害人去做、或是不讓被害人做某件事。
像是最常見的逼車,就是用強暴、脅迫的手段,不讓人開車,所以法院常常判決成立強制罪。
是不是很簡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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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鄭匡宇激勵達人,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網紅放火日前驚傳被恐嚇取財, 甚至還被拍了裸照、裸體影片道歉, 原因都是因為去了另一位網紅青青家..... 從這個社會事件, 身為男人或女人, 我們能學到什麼呢? 請聽激勵達人怎麼說!...
恐嚇取財 強制罪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何抓到被告不通通立刻羈押呢❓
📰相關新聞連結: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589184
#普悠瑪 #司機 #羈押
羈押就是在還沒審判確定被告有罪之前,就預先將被告拘禁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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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國家要處罰被告,必須經過審判,確定被告真的有罪,才能依法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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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知羈押目的不可能是在處罰被告。羈押的目的只是要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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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律怎麼決定要不要羈押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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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經過法官訊問後,若被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尚未確定就是有罪),且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即可以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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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有可能逃亡、滅證或串證,若不羈押,顯然很難繼續追訴、審判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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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有可能反覆實施某些犯罪(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而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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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即不可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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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果「涉嫌」違犯了很重的罪,但沒有符合上述情形,可以羈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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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為如前所述,羈押目的不是要處罰,畢竟根本還沒透過審判確定被告有罪,而只是要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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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算被告涉犯重罪,只要不會影響追訴、審判、執行,就不能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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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羈押被告,讓被告交保,被告不就可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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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交保,只是因為沒有完全符合羈押的條件,不代表他被認定無罪而可以逍遙法外。將來被告還是必需陸續接受偵查、審判,若被判決有罪,最終還是要接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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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法律似乎總是很保障被告的人權,那受害者的人權誰來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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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審判過程中保障被告的權利,是要讓審判過程是公平的、客觀公正的,藉此方式來找出真兇,依法予以適當的處罰,並不是要縱放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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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真兇,避免其將來再犯,才能真正保障其他人民的權利,錯害一個無辜被告,對於受害者的權利並無幫助,甚至多製造一個無辜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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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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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174第1項 、 第2項 、 第4項 、 §175第1項 、 第2項之放火罪、§176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221之強制性交罪、§224之強制猥褻罪、§224-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225之乘機性交猥褻罪、§227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277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302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304之強制罪、§305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320 、 §321之竊盜罪。
六、刑法§325 、 §326之搶奪罪。
七、刑法§339 、 §339-3之詐欺罪。
八、刑法§346之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 強制罪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監察院可以指示法院,對判決確定的黑道議員改判無罪嗎?
https://m.youtube.com/watch?v=GkmqfKL5RDY
這是2014年4月的新聞,苗栗縣議員李聰祥,涉嫌貪污、恐嚇取財、組織犯罪、強插茶店股權、魚肉鄉民,因而遭起訴並裁定收押。
當時他高喊政治迫害。同年(2014年)11月,李聰祥順利連任苗栗縣議員。
今年(2018年)3月,台中高分院依貪污、強制罪等罪,判決李聰祥七年徒刑。
就貪污罪部分,李聰祥已提起上訴,還在最高法院。就強制罪部分,則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已告確定。
沒想到,監察院竟然在上星期通過監委蔡崇義的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為李聰祥提再審。
老實說,對於監察院的這個行動,我非常驚訝。
事實上,在判決確定後,被告自己已向法院三度聲請再審了,三度都遭台中高分院駁回(最後一次係今年7月9日作成的107年度聲再字第100號),法院認定根本沒有再審事由。
然後,監察院突然在7月11日通過蔡崇義的調查報告,認定李聰祥沒有以脅迫方式強要茶室讓他入股,監察委員更進一步指示法院應該作出「無罪判決」!
何時監察院開始行使「太上司法權」了?
監察院又何曾如此「超音速」,在被告聲請再審遭駁回後,馬上要求法務部為被告提起再審?其他陳訴人也都享有這種火速特權服務嗎?
我真的無法理解,監察委員為何獨厚這位黑道議員?甚至還離譜地諭知法院應該作出無罪判決!
看到今天行政院卓榮泰秘書長,期許新任內政部長徐國勇,「要以快狠準對付黑道」,突然感到無比的荒謬!
附註:民進黨苗縣議員李聰祥貪污案 二審改判7年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64798
恐嚇取財 強制罪 在 鄭匡宇激勵達人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網紅放火日前驚傳被恐嚇取財,
甚至還被拍了裸照、裸體影片道歉,
原因都是因為去了另一位網紅青青家.....
從這個社會事件,
身為男人或女人,
我們能學到什麼呢?
請聽激勵達人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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