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年7月起,現調飲料須標示總咖啡因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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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熱的天氣,人手一杯手搖飲快樂似神仙😆
躲過雖然如此,小編還是有在克制喝手搖飲!
原因之一是萬年都在減肥(但我其實喝無糖),原因之二就是我晚上會睡不著😢
有天我就在晚餐時快樂地奶茶配雞排,晚上居然就翻來覆去😭隔天上班完全死人樣😫
你們知道這就是因為「#咖啡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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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咖啡因 ❚
咖啡因原本是在植物中的天然驅蟲劑,小昆蟲如果吃了含有咖啡因的植物就會死翹翹。
但人類有天發現含有咖啡因的植物有提神作用,就把這些植物做成飲料🥤
咖啡因會刺激中樞神經系統,讓人變警覺、興奮,還能減輕痛感並增加肌肉耐受度,所以當大家覺得累累或是需要特別集中的時候(比如說每天上班的早上)就會攝取咖啡因來一杯咖啡提神。
但咖啡因同時也容易造成焦慮、血壓心跳上升等,因此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攝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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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咖啡因不止存在於咖啡中,我們常喝的飲料奶茶、綠茶、可樂等中都存有咖啡因,而今年也發生了飲料店的飲料名稱看不出有添加茶類,卻添加了含有咖啡因的紅茶,導致消費者癲癇發作的事情。
因為此類事件及民眾反映意見,食藥署已經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要求販售飲料的業者,只要是含有咖啡因的飲料都要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並且新增可以用掃QR Code等電子化等方式揭露標示(連鎖飲料店的話這裡就可以看出總公司政策好不好囉😆)
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也可以用顏色區分,根據法規可用紅黃綠來標示:
➀紅:每杯201毫克以上
➁黃:每杯101~200毫克
➂綠:每杯100毫克以下
預計明年111年7月1日實施,留有充足的時間讓相關業者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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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則新聞這個法規看起來是無聊的小事,但小編覺得跟身體啊睡眠啊有關的事都很重要,睡不好病痛通通來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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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 https://reurl.cc/Gmajvv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7條第10、1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二、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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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 在 賴嘉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上週時代力量黨團從衛福部食藥署手上拿到2015年和2017年的5件進口豬肉邊境查驗查獲含萊克多巴胺的裁罰資料(4件含萊克多巴胺、1件殺蟲劑過量)。
令人詫異的是,衛福部食藥署竟然只處以「退運或銷毀」!
明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範了:違反第15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及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應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但是衛福部食藥署卻僅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
經過時代力量黨團三位立委王婉諭、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本周輪番質詢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我們聽到許多讓人目瞪口呆的言論:
1️⃣廠商不會故意這樣做(在還在零檢出的時候,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
2️⃣退運或銷毀對廠商是已經很嚴重的處罰
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有競合問題,會帶回去研究
4️⃣因為還沒有給輸入許可證,這些含萊豬肉在出海關進到台灣境內前就被查獲,要求退運或銷毀,所以還沒有「輸入」到國內,沒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的適用。
5️⃣《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是對物的處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是對人的處罰
過程中,發現衛福部明顯採取兩套標準,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跟子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對於「輸入」的定義,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輸入」,指的是產品已經離開海關,進入台灣境內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中提到的「輸入之產品」,指的是產品運達台灣,尚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還未脫離海關邊境查驗
⚠️這根本是在玩文字遊戲,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再者,衛福部一直含糊其辭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所規定的是:國內外肉品,除有訂定容許標準之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的部分。當邊境查驗到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時,就已經違反這一項規定,跟是否離開海關進到台灣境內根本無關,但衛福部卻一再的閃躲,甚至以第15條整體應一體適用同一個標準作解釋。
今天,蘇貞昌院長率領行政院同仁,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公布5大措施,並表示檢驗不符規定最高重罰2億元。
這其實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本來就有的規定,但如果蘇院長及行政院仍秉持著衛福部這種沒有出海關就不是輸入的標準,那依舊在玩文字遊戲,並不是真心打算落實源頭管理,保障國人的食安。
附註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
輸入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8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產品實施查驗,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產品,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跟蒼蠅共食好吃的豬血>
餐飲業者真的要對於食材做好衛生控管,
不能讓蒼蠅跟消費者一起吃同一份餐點啊!
※讓消費者跟蒼蠅共食豬血,可能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遭處以新臺幣60,000元以上200,000,000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豬血血水亂流、汙染環境,可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遭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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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第8條第1項:「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
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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