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的推薦目錄:
- 關於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民法] 信賴利益?履行利益?~ - 看板Trans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請益民法91信賴利益包含履行利益嗎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評價
- 關於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契約成立生效後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 的評價
- 關於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Re: [民法] 信賴利益?履行利益?~ - 看板TransLaw - PTT網頁版 的評價
- 關於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Re: [民法] 信賴利益?履行利益?~ - TransLaw | PTT Web 的評價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
📍民法寄託契約的短期時效究竟範圍為何?
👉法院怎麼說:
(一) 按民法第614 條規定: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同法第601條之2(88年修正前為第605 條)明定:
關於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可知第601條之2所指短期時效,#係指同法第595條、#第596條、#第601條規定之受寄人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寄託人對倉庫業者之寄託物滅失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內。
📍案件事實: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3年2月起,陸續委託上訴人承運機具至中國大陸;嗣於同年7月24日將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為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之放大機機台兩套(機身號碼為LG13226T 與LG132228T),委託上訴人安排保管暫置,其後除編號LG132228T之No.3/4 因與其他機台合組而另行出貨外,其餘No.1/4、2/4、4/4三箱機台(即系爭機台),仍繼續由上訴人保管。詎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擅自將系爭機台放置於第一審共同被告晉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越公司)之農舍倉庫,致同年8月8日因該倉庫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而燒燬,伊受有歐元 9萬8,718.53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37萬5,187元之損害,上訴人其後僅賠付84萬4,116 元,尚欠253萬1,071元拒不給付等情。爰備位之訴依民法第590條、第592條、第593 條第1項、第614條及第226 條規定,聲明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於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機台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逾上述金額之請求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其餘未繫屬本院者,均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機台訂立運送契約,應適用運送契約相關規定;系爭火災係於103 年8月8日發生,被上訴人迄至106年1月5日始為請求,已罹於1年之短期時效。兩造已於104年1月間達成和解,被上訴人不得再為本件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航空貨運承攬業及倉儲業。香港中諾集團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間以被上訴人為受貨人,自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 之放大機機台兩套,除系爭機台尚未出貨,存放在晉越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
0 號之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外,其他機台已委由上訴人封板包裝出貨。依證人王承偉證述及卷附之相關資料,足證存放於系爭倉庫之系爭機台已於103 年8月8日因失火而燒燬。
依卷附兩造不爭執之電子往來郵件所示,被上訴人進口機器後,原本先存放在自己租用之倉庫,再由上訴人依指示至該倉庫取貨後運送至指定之地點,其後則改將進口之貨物直接運送至晉越公司之倉庫存放,核與證人簡玉婷證述之情節相符。可知兩造間為辦理進口機器運抵臺灣後之保管、通關及運送等事宜,所議定之契約係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單一混合契約,而非單純之運送契約。證人林英偉、簡玉婷所證,雖與王承偉所證其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談和解賠償內容,係以運費的三倍做理賠者不同,然被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以三倍運費計算之支票後,既未明示放棄其餘請求,難認兩造已就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達成和解。兩造成立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混合契約,系爭機台於交付上訴人之保管期間因失火而燒燬,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該損害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己,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機台遭毀損所受之損害,洵非無據。系爭機台遭毀損之損害為337萬5,187元(兩造同意依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換算新臺幣),扣除上訴人已賠償84萬4,116 元後之金額為253萬1,071元。系爭貨損並非因貨物運送而造成,並無運輸契約限制責任之適用,即應適用有關倉庫之規定。系爭機台滅失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民法第601 條之2規定之1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53萬1,071元本息,洵非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被上訴人之敗訴判決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判決連結這邊走: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1551%2c20201014%2c1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陪你準備國考不孤單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葉郎每日讀報 #娛樂產業國際要聞揀1加2條
│黑寡婦事件一週後:Disney 認為一切都是 Scarlett Johansson 精心策劃的公關攻擊│
• 一個星期前,最新 Marvel 電影《Black Widow 黑寡婦的》女主角 Scarlett Johansson 向法院遞狀控訴 Disney 違約將電影同步上架到串流平台上,損害其原本可以分配到的票房分紅獎金權益。一個星期過去了,是時候檢查一下本案的進度和雙方當事人及各界的後續動作:
• 幾天前娛樂媒體 The Warp 爆了另外一個 Disney 內部的料:The Warp 訪談了多名 Disney 內部人士,其中一個消息來源說 事長 Bob Iger 對鬧出此風波感到非常丟臉,並認為公司的做法非常粗糙。Disney 公關人員否認這個報導。在此同時就像上週說 Marvel Studios 主席 Kevin Feige 非常憤怒的消息一樣值得多幾分懷疑,因為整個決策過程中 Feige 或 Iger 沒有參與討論或者沒有在正式執行前被告知的機會微乎其微。然而另外一個因素也必須考量進去,就是過去一直盛傳 Bob Iger 與他的接班人 Bob Chapek 漸行漸遠甚至關係緊張。一名不具名的前 Disney 主管表示明星是 Disney 的重要資產,因此按道理說發生這種事 Chapek 和 Iger 一定會坐下來緊密合作商討出解決紛爭的方式。顯然實際上兩人的合作關係已經不是如此。
• 最早對 Dsiney 的《黑寡婦》同步發行策略開炮的 NATO 美國電影院經營者協會主席 John Fithian 也在這幾天出來替 Scarlett Johansson 補刀。他強調大家必須認清串流目前是無利可圖的行業,而維持空窗期的電影案發行才是對整個行業最大利益的方案。過去的案例證明了串流會大大提早盜版出現的時程,提供遠比電影院偷拍殺傷力更高的高畫質檔案。並不是每個導演和演員都和 Johansson 一樣可以從票房中得到分紅,然而他們同樣感到憂心忡忡。這些導演和演員感到憂慮的動機並非只是珍惜電影院體驗,而是電影院真的是目前對整個產業來說最有利可圖的發行方式。
• SAG-AFTRA 演員工會主席 Gabrielle Carteris 則在剛剛加入譴責 Disney 的行列。「Disney 應該為這種性別羞辱和霸凌的戰術感到羞恥」她在演員工會的聲明中表示依據合約支付演員應得的報酬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且包含 Disney 等各個影視公司其實現在生意都算還過去,沒道理不履行他們的合約義務補償演員的權益損失。
• 提油救火的大方向不變,Disney 的律師 Daniel Petrocelli 向娛樂產業媒體 Variety 表示:這一切都是精心策劃的公關攻擊行動,藉以達成上法庭也無法達到的結果——強迫 Disney 簽支票給這位明星。律師表示雙方的合約白紙黑字寫得非常清楚,Disney 並沒有違反合約。他說合約要求該片至少必須在1500個影廳發行,而實際上 Disney 在全球超過 39000個影廳放映該片。他同時強調即便《黑寡婦》在 Disney+ 上發行所得的收益,在扣除成本之後也會分紅給演員,所以同步發行實際上是幫他們爭取更多收入。律師說這類爭執的起因是舊的合約格式並沒有因應網路串流時代的興起而有明確的修訂,並希望未來出現更清楚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新合約。
• 除了各說各話之外,還是得看一些有意義的見解: The Verge 這篇專欄文章認為這起爭議反應了另外一個更大的麻煩——如何衡量熱賣的串流電影/節目?過去不論明星或片廠都對於票房獎金的機制到滿意,因為票房的成功有非常具體指標客觀的指標,片廠自然也樂意分享利潤。如今串流業者如 Netflix 雖然有時候也會設計一種發行之後一定時間內另外匯給明星的付款項目,但這個機制完全不是按照票房或收視率當成啟動條件,而是事前就約定好的時間和數額,所以更像是最後一筆尾款。由於串流業者拒絕分享任何數據給任何人(包含合作夥伴),現在負責幫演員談判合約的經紀人或律師簡直就像觀落陰(或是文中所說的看杯底茶葉渣算命)一樣毫無頭緒。如果轉型串流之後的片廠繼續維持這種不透明的惡劣態度,將使未來合約談判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矇著眼睛簽約,無法搞不清楚自己過去、現在、未來主演的每一個節目到底大受歡迎了還是無人聞問了。
◇ 新聞來源:
SAG-AFTRA President: Disney Using “Gender-Shaming and Bullying” Tactics Over Scarlett Johansson Lawsuit(https://flip.it/shRZyV)
Theater Owners Chief on the ‘Black Widow’ Lawsuit, Netflix, and the Delta Variant(https://flip.it/2J_6-R)
The Future of Television Is Heavily Franchised Blockbuster IP(https://flip.it/pnvkQm)
Disney Lawyer Daniel Petrocelli Calls ‘Black Widow’ Lawsuit an ‘Orchestrated PR Campaign’(https://flip.it/hlY8Pa)
Scarlett Johansson’s Black Widow lawsuit has unearthed a huge problem with streaming(https://flip.it/Gs9Jkx)
───────────────
其他也可以知道一下的事:
│唯一不參加美國串流大戰的 Sony,有自己的一套串流生意經│
◇ 新聞來源:In the Streaming Wars, Sony Stands on the Sidelines(https://flip.it/H_eivs)
│ViacomCBS 把大量節目授權出去替別人家的串流服務打工的策略正在傷害自家的 Paramount+│
◇ 新聞來源:ViacomCBS Is Hurting Paramount+ By Licensing Its Content Elsewhere(https://flip.it/qJc_Bx)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請益民法91信賴利益包含履行利益嗎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2021年1月31日 — 信賴利益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請問所失利益和履行利益有何不同?例子,甲賣給乙A畫售價10萬,乙再賣給丙A畫售價15萬,甲因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其買賣 ... ... <看更多>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契約成立生效後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 的推薦與評價
損害 賠償之標的,一般而言可分為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信賴利益三種類型。其中「固有利益」與法律行為之作成無關,所涉及的是被害人固有人身或財產上完整性利益被侵害問題, ... ... <看更多>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在 [民法] 信賴利益?履行利益?~ - 看板Trans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考試快到了~大家加油~我提供ㄧ下有關於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的概念
關於<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這兩種損害賠償之方法~
我相信不少初學法律或是已經學習ㄧ段時間的同學對此感到困惑~
尤其是王澤鑑老師書中關民法91條錯誤撤銷賠償方式這一段話感到困惑:
p.413~民法91條所稱: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
指信賴損害而言,其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在內(民216)
~~~~~~~~~~~~~~~~~~~~~~~~~~~~~~~~~
意即他這段話的意思好像是說:1.能請求的為信賴利益 + 履行利益 。
2.信賴利益-包括所失損害和所失利益。
或許有同學會有以上這兩種的理解,我當初看到這邊也是直接skip過去~
以下是說明:
(1)信賴利益-->何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大家直覺應該是
""因信其法律行為有效,但因某種事實的發生,法律行為無效
而受到的損害(以鄭玉波老師的講法是導致財產的減少)""
但想請問一下,既然是損害為何又要叫利益呢???
Actually,在知道信賴利益這名詞之前,應該先了解什麼叫
<信賴利益的損害>,信賴利益的損害的定義,是上面" #!@#!@#!$# "
所述的才對,而為何叫信賴利益,也就是[若當事人不為此法律行為
而可免除信其法律行為無效招受的不利益,意即白話點就是--免除不利益
的利益]所以信賴利益又叫消極利益,因為它是免除你所受的不利益而對
你產生的利益(消極利益)
ex:像是你訂約時所花費的費用,或是送貨時在高速公路上的回數票錢等
都是信賴利益的範圍。
(2)履行利益:又稱作積極利益,也就是因為債務的不履行,而導致減少財產增加的機會
的不利益,換個說法,債務人履行債務你所可獲得之利益。
提到履行利益,又要說明何謂
<履行利益的損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債權人無法獲得履行利益
所受之損害 ex:轉賣利益, etc
分為兩種1.遲延損害賠償
2.替補損害賠償
第一種的情形:231條第一項
第二種的情形:226(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而在不完全給付之情形
需視瑕疵可否補正:a.瑕疵可補正-->準用幾付遲延之賠償
b.瑕疵不可補正-->準用幾付不能
請求替補損害。
故可以出ㄧ題總結上面的:阿銘在2月5號賣車於阿扁,價金10萬,約定2月28號交車,
阿扁在2月7號跟阿珍立下該輛之買賣契約,價金20萬
約定3月1號交車 不幸的是,阿銘在2月6號當天,因閃避
檢方拘提,開車逃逸,結果將車撞個稀巴爛,整台車起火爆炸
方圓數里之內,皆得見其火光...........
請問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阿銘和阿扁--因可歸責阿銘之事由給付不能,阿扁得請求賠償損害(226),
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賣給阿珍可獲利的10萬元
阿扁和阿珍--阿扁在和阿珍立契約時,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阿扁需負對方
非因過失信契約為有效而受損害,也就是信賴利益賠償
阿珍可請求,她和阿扁訂約時所花費的訂約費,和因為要和
阿扁訂約所造成的輪椅維修費(247)
==========================================================================
致於王師的那段話,我個人認為他在解釋損害賠嘗的兩種方法,
也就是216條的所受損害(信賴損害)以及所失利益(履行利益損害),但不知為何
他會把信賴損害放在一起.....筆誤?還是!@~@@#應該是我功力太淺~
我並引用鄭玉波老師的話:本條已明定,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此即指積極損害
而言(就是所受損害),故消極的損害(履行利益)不必賠嘗也。
那就表示91條已很清楚的說明,信其有效而受之損害,就是信賴利益損害...
SO.....王師的那段話...嗯...Orz..冏.....
ps.損害是利益的反面語~請同學分辯這四種.(腦袋打結#!@)
a.積極利益
b.消極利益
c.積極損害
d.消極損害.
祝考試順利.....
os.我自身也難保了,sigh~"~..大家一起集氣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17.236
... <看更多>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