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10的網紅1 IMAGE ART 一影像,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序 - 附著與穿越 曾敏雄 「不要跟隨道路的方向前進,走到沒有路徑的地方,留下足跡。」- 拉爾夫.沃爾多.艾默森 按下快門的當下,我們擁有的是什麼?是找到的驚喜?還是創造的滿足? 對於這個爭論,蘇珊.桑塔(Susan Sontag)在其《論攝影》(ON PHOT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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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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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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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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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虐頻傳的台灣,是兒童快樂成長的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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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小孩這種可愛又可怕的物種慶祝,是怎麼來的?
每年 4 月 4 日,是台灣的兒童節,不過台灣的小朋友們大概也只是拿來讀書、趕功課 XDD。但世界上慶祝兒童節的日子很不同,但你知道有一部份的國家是在6月1日慶祝兒童節的嗎?
兒童節的發跡,可以追溯回 1925 年 8 月,有 54 個國家派出了愛護兒童代表在瑞士日內瓦通過「日內瓦保障兒童宣言」,主要就是要健全及保障兒童的身心發展,讓他們得以健康的成長。
然而那個年代的兒童卻沒有因此成長茁壯,1942 年 6 月,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軍人血洗捷克的利迪策村,他們槍殺了 140 多位 16 歲以上的男性與所有的嬰兒,並將婦女與 90 名兒童押往集中營。事情發生 7 年後,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在莫斯科為這次的屠殺哀悼,並定每年 6 月 1 日為世界兒童節,紀念那些來不及長大的孩子們。
因此按照這個脈絡,把兒童節訂在 6 月 1 日的多半是比較社會主義的國家,像是中國、俄羅斯、前東德等等,對他們來說,兒童節不單單是強調兒童的健全發展,還象徵著未來改革、挑戰守舊勢力的進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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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兒虐事件中,刑法該怎麼發動?
近幾年,時不時就會傳出兒童受虐甚至因此死亡的新聞。輿論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簇擁著立法者針對刑法第 286 條發表新的高見。
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規定其實就是傷害罪的加重規定,所謂「妨害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就是一種生理機能的妨害,可是因為要證明兒童的自然發育被妨害,有時是困難的,所以為了好好的保護兒童時期這一生一次的身心發展機會,我們就在傷害罪這種實害犯(傷害真的發生)下,另外增訂了這種抽象危險犯,也就是說,只要有自然發育妨礙狀態出現,我們就會推定他有生理機能的妨礙。
很多人說罰太輕,都害死一個這麼可愛的小生命,會不會太便宜那些人渣?於是,修法的討論如火如荼的進行。在討論的過程中,有立委提出要將16歲提高到18歲,以跟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聯合國認定的兒童是18歲以下),也有立委認為目前針對「凌虐」的定義是要「反覆實施」的這個要件應該要放寬,有立委說應該要為刑法第 286 條設立加重結果犯,甚至有認為加重結果犯應該要無期徒刑、死刑。但有學者就說,其實焦點不應該是這條規定,而是應該調整過失犯的刑度,現在的故意、過失犯罪刑度相差甚多,既然兩者有時難以界定,就應該讓兩者的刑度銜接,或可以重疊,使法官在做決定時有更大的裁量空間。
不過,要注意的是,刑法第 286 條只是單純處罰「虐童」這樣的行為,如果虐童造成小朋友死亡的結果,直接論刑責更重的傷害(或重傷)致死罪、甚至是殺人罪。另外,也會因為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的情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的規定,,加重二分之一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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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逼我,我還只是個孩子!
兒虐事件時不時就會發生,民眾期待重刑化可以理解,但既然我們的目標是希望這種事情不要再發生,那我們就應該要更加重視預防的層面,就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障法修法後將建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等。
拋開這個不談,沉重的課業負擔,也是一種荼毒啊!國高中生都還只是個孩子,不要逼他們啊!今天的書讀完,今天份的人生就開始囉(希望不會只剩一小時),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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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蔡孟翰|家暴了怎麼辦——到底什麼是保護令,怎麼聲請呢?
http://bit.ly/2UA15mm
威律說法|被家暴了該怎麼辦?
http://bit.ly/2Uun51X
威律說法|在美國,被家暴了怎麼辦:保護令的聲請流程
http://bit.ly/2Unm2kH
威律說法|在美國,被家暴了怎麼辦:認識家庭暴力與聲請保護令
http://bit.ly/2UpLT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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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兒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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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附著與穿越 曾敏雄
「不要跟隨道路的方向前進,走到沒有路徑的地方,留下足跡。」- 拉爾夫.沃爾多.艾默森
按下快門的當下,我們擁有的是什麼?是找到的驚喜?還是創造的滿足?
對於這個爭論,蘇珊.桑塔(Susan Sontag)在其《論攝影》(ON PHOTOGRAPHY)第五章中提到:攝影對於「認知」的辯論 —「要嘛作為一種簡單、準確的認知活動,一種有意識的理智行為;要嘛作為一種前理智的、直覺的邂逅模式」。這本攝影集裡的作品,充分體現了蘇珊.桑塔所說的有意識的理智行為以及直覺的邂逅模式。
這十位新一代的攝影家,背景各異,來自台灣南北各地,每個月會有一天聚集到台中我的工作室裡彼此討論作品,作為一個與他們討論的對象,我卻經常從他們的作品中找到新想法,或者是必須逼迫自己重新組織既有的觀念來更深入地解釋他們的作品,這過程往往得花上一整天,很累但也很過癮,我從他們身上學到的不少,他們努力不懈與積極的態度,再一次喚醒自己對攝影的熱情,這些都是我的養分,讓我的攝影一路能走到今天。
理智行為與邂垢模式
文波的作品《寂靜・低語》,從一開始他就非常地明白,這是一種去脈絡化的切片攝影行為,藉由再次觀看,重新建立起他的脈絡;風景攝影的描述,或許就屬安瑟.亞當斯(Ansel Adams)最為大家熟知,文波的作品少了亞當斯紀實成份的描述,卻多了抽象式的隱喻,他放棄照單全收的觀看方式,從現實具體的風景中逐漸轉換成他的切片,雪景的淡白一如曠野的濃黑,建構出安靜、低吟的話語來。
碧玲的《失衡》,抹去了紀實攝影的直觀式記錄,讓觀看的畫面滲入了作者私我的猶疑晃動,為第三世界日常的現實生活樣貌中,賦予一種略為脫離現實的無奈,而這無奈,一半來自真實的世界,一半來自作者心中的衝擊與無力感。
慶章的壯遊快門,一如寇德卡(Josef Koudelka)的流放地(Exiles),他屏棄了畫面外的景物,只悄悄的告訴了觀看者這是作者在場的主觀抉擇,進而提出了一個隱晦的問題:「藉由照片,觀看者是否如同作者一樣在場?」我們不難在世界上知名的攝影家中找到這些存在主義色彩濃厚又帶點街頭快拍式的作品,在虛幻的場景變換游移當中,一如這些成熟的攝影家,慶章作品中微微的現實荒謬,有些淡淡的諷刺與寂寞,作者本人稱這些作品為《幻相》。
凌雲幻想式的畫面,彷彿一半在現實世界中矗立,一半在想像的世界中某個不知名的角落綻放,攝影在此脫離了最原始的記錄功能,將現實物從「眼見」轉換為「心見」,這種轉換的過程,日本攝影家中平卓馬形容為「詩意」,凌雲的「詩意」展現在不按牌理的景物框取,豐富卻又脫離現實的色彩表現,有點像是在大人成熟的眼光中卻又帶著小孩純真的思維來觀看。
惠民的《羅生門》,門的這邊是外面,是公共領域,門的那邊是裡面,是私有空間,門作為一種隔離內外的界線,它是清楚而不可侵犯,然而,惠民在日常踏查中卻發現,實際的情形是門裡面的土地被私人在沒有告知土地擁有者的情形下被開發利用,私自開發者用「門」來標示出他私人開發範圍的入口,而這入口恰恰好也標舉著私人與公共空間界線曖昧不明的證據,攝影在此作為一種觀察後的紀錄行為,方惠民的「羅生門」讓我們得以了解,在現代化的社會中,仍有私佔土地這種不可思議的現象存在。
信嘉的《自拍》作品,他舉了安東.契軻夫(Anton Chekhov)所說:創作者得誠實到...觀者無法逃避!在世界攝影史中,照片是否強大到具有讓觀者無法逃避這樣的力量另待討論,然而,信嘉特意在安排好場景後,只略為告知對象一些操作上的細節,便將快門線交給對方之後他便離場,讓對象自己面對鏡頭進而自己拍下自己身體的樣貌,在觀看這些作品之時,或許我們會先從窺視者的角色中得到快感,一開始想到的是「他們好勇敢啊」「她們的身體很美」... 慢慢轉變到「他們為什麼要這樣拍下自己呢?」「她們在按下快門的瞬間,腦袋裡想的是什麼?」「她們是如何看待自己的身體?」「我又是如何看待自己的身體?」若觀看者轉化到後面的思考行為,或許信嘉所說的透過觀看這群人,得以觀省自己的想法才能達成。
敏寬的《名牌花》,在全球化的浪潮之下,生產與消費,藉由傳播,我們對於日常生活中必需品的知名品牌耳熟能詳,在習慣於使用這些物品之後,或許我們堅信如此知名的品牌企業應該能永續經營,然而,時間與市場是無情的,不適者淘汰,敏寬採用了靜物攝影的方式,藉由「花的美好,卻仍舊凋零」,搭配了品牌的容器,暗喻了再怎麼美好的事物終有結束的一天,更重要的是,當品牌結束後,這些人造物容器的分解有些需要50年的時間,有些則需要超過百年以上,甚至比企業存在於這世界的時間更久,藉由敏寬的「名牌花」,或許我們會重新審視自己,在我們當一個消費者的角色時,我們更應該如何看待地球的資源與環境問題。
肇圀的《夾娃娃機》,2019年年底某天晚上十點多,我在金門金城鎮散步,看到一家亮晃晃的夾娃娃機店還在營業,或許還有更多家店開著也說不定,對於在純樸的金門這麼晚還看到這景象,不禁令人好奇:台灣社會需要這麼多的夾娃娃機店?或者,更深入的討論,台灣人的生活壓力大到需要這麼多簡單放鬆的時光?日本評論家飯澤耕太郎曾說,一個好的創作者,其作品經常能反映出一個時代,對於飯澤耕太郎所說「時代」到底需要多久時間才得以形成,我們無從定義,但若說台灣風靡夾娃娃機已經是某一個時期普遍的社會現象,則應該不至於是一個誇張的說法,只是,這種一窩蜂的現象到底能維持多久?我想沒人敢打包票,即便連夾娃娃機店的主人也是如此,正因為大家心知肚明,這只是一個現代社會快速變遷的現象之一,所以即便開店經營,索性就連招牌也不用了,於是到處看到店裡面是經營夾娃娃機,店招牌卻跟這一點關係也沒有的荒謬,形成了一個有趣特殊的社會現象,肇圀以嚴謹的社會地景拍法記錄下了這個曾經屬於我們這一代台灣人特別的記憶。
馨儀的《變裝者》,從變裝前的自我,到變裝後的他者,這「自我與他者」之間是否有一道界線?是在到達這條線之前,還是在這條線上,抑或跨過了這條線,自己將會變成一個陌生的他者?而這條線,是藉由化妝?服裝?還是因為在鏡頭關注(我們都處在鏡頭的這端觀看)下,就會喚醒心裡面的另一個人出現?或者,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有配戴面具的時候,只有在變裝了之後,才是真實自我的展現?馨儀引述了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説的:「面對鏡頭,我同時是:我自以為的我,我希望別人以為的我,攝影師眼中的我,還有他藉以展現技藝的我。」 馨儀在很困難拮据的情況下,南北奔波,以肖像新紀實的手法告訴觀者,台灣一種次文化生活的樣貌。
志豪的《光世代》,引發了我的一個小小記憶,小時候我住在南部鄉下,每次上台北都是大事,記得傍晚時分遊覽車過新店溪之後,小孩子的眼睛對於都市的高樓與燈光總是充滿著好奇與憧憬,幾十年過去了,都市的燈光從照明的功能變得更迷離多樣,而現代人生活步調加快的速度亦不遑多讓。杉本博司的「劇院」系列,螢幕上一片空白,這片空白標舉出了機器(底片)與人眼的不同之處,人眼觀看之後產生記憶,於是我們有了電影的劇情轉換,機器(底片)缺少了記憶,於是只以紀錄的方式存在,最終形成一片空白,志豪的「光世代」,乍看之下雖然同樣是一片空白,但是這一片空白所標舉的,卻是現代人資訊氾濫爆炸的結果,當後一秒的資訊不斷的覆蓋前一秒的資訊時,你到底能留下多少訊息?當資訊不斷的覆蓋更迭,在生活步調急速加快的現代社會中,或許在我們腦海裡留下的只剩一片空白吧?!
留下足跡
「不要跟隨道路的方向前進,走到沒有路徑的地方,留下足跡。」在我與這十位新一代攝影家討論作品的期間,曾經引用艾默森的這句話來彼此鼓勵,在網路盛行的這個年代,我們很容易看見有這麼多新奇的想法已經用攝影的方式來表現了,換句話說,我們很難再找到一條沒有人走過的路徑,然而,正因為如此,或許我們可以轉個方向,用力一點,留下一點走過的足跡,這本攝影集正是這十位新一代攝影家的足跡印證,同時在台灣艱困的攝影大環境中,或許這本攝影集也能踩踏出一個小小的鞋印。
感謝張照堂,郭力昕與張世倫三位老師曾經與這十位新一代攝影家討論作品,同時更感謝照堂老師為這本攝影集定名「附著與穿越」,我想,這個書名,已然包含了書中所有作品的文本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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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人遲暮2035年香港變大灣區四大金剛。借港人涉嫌在台灣謀殺女友案,逼香港修訂新引渡條例,以後就靠特首一人政治把關?特首和法院,是否有拒絕中共的空間?李家超只著眼四百多萬年薪,忘了香港人的福祉,新引渡條例一旦實行,香港將進入一個恐怖時代。(完整文字版將會在節目後上載至易經講堂網頁)
#逃犯條例 #大灣區 #送中 #引渡條例 #三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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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Wai Man 2019年2月19日 星期二下午5:00pm
香港特區政府,要修訂《逃犯條例》,目的是使香港和大陸,可以互相引渡刑事疑犯。
一位在本港沒有觸犯任何法例的香港市民,因大陸政府,提出移交要求,香港便要開始下列程序:
1. 特首發出「授權進行書」,拘捕當事人;
2. 法院發出拘捕令;
3. 法院聽取大陸政府的移交申請後,決定是否發出「拘押令」;
4. 特首最後發出「移交令」。
這個修訂《逃犯條例》的法院,不是高等法院,是地方裁判法院。
但香港,是中國大陸的特別行政區,不是獨立國家,特首和法院,是否有拒絕中共的空間?
借港人涉嫌在台灣謀殺女友的案件,逼香港市民和議員開快車,修訂這個新引渡條例,以後就靠特首一人政治把關?裁判法院拒絕大陸法院的申請?
#乾坤兩卦解香港世情
《周易》六十四卦以乾坤開始,乾為天,是宇宙的規律;坤為地,是建構在乾卦自強不息的基礎上,發展出具體的人群社會。
乾卦講創始,坤卦講有終。
中華文化追求的,不只有終,而且要能夠終而復始。生命總會結束,但可以留低一個典範,將你的結束帶動新一代的開始。終而復始,就是《周易》的基本概念。
#履霜堅冰至
#龍戰于野其血玄黃
#地雷復卦找回初心
坤卦的第一支爻:履霜。堅冰至。
最後一支爻:龍戰于野,其血玄黃。
一開始履霜,就要防最後的堅冰結果。
履霜的時候,堅冰還未來,但要推想,冬天馬上要來了,要警覺。
坤卦第一支爻初六爻,將這支陰爻變為陽爻,便是地雷復卦。
一陽復始,找回初心。
坤卦初爻出現,履霜,這個時候警惕,立即行動,將陰爻變成陽爻,便是一陽復始的地雷復卦。否則,任由形勢發展下去,一爻一爻的便到最後一爻的乾坤大戰。龍戰於野,其血玄黃。陽剛陰柔,兩敗俱傷,這便是堅冰至了。
卦象是資源在大量流失,百年辛苦經營,要毀於一旦了。
#子罕篇第二十七章
#歲寒然後知松柏之後凋也
子罕篇第二十七章,子曰:「歲寒,然後知松柏之後凋也。」
歲暮天寒,然後才知道松柏是最後凋零的樹啊!
時代的大風浪來臨時,人格能夠挺然不動,不受物質環境的影響,不因為社會時代不同而變動。
我最愛這章的「歲寒」二字,一年中總有最寒冷的日子,這是最艱難的時候,也是上天給予你大演身手的舞台。
#李家超推動新引渡條例
#香港的恐怖時代
易經講堂上星期開始,說到第十四篇「憲問」,開始原憲問孔子,什麼才是「可恥」,子曰:邦有道,穀。邦無道,穀,恥也。
孔子說:
社會上了軌道,讀書人應該出仕,服務社會,做公僕,負起大丈夫的責任。
但當社會混亂,公義不彰,仍戀棧官位,沒有貢獻,甚或為虎作倀,那便是可恥了。
抽象的大道理,給今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演活了。
香港的官員,未必能推卻北京要求的政治任務,但李家超不能只著眼那四百多萬的年薪,而忘了香港人的福祉,你心中應該明白,新引渡條例一旦實行,香港將進入一個怎樣恐怖的時代。
2019年2月19日星期二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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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你可能聽過「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這樣的說法。然而在心理學的角度,這樣的說法成立嗎?
我讀到喔,在2003年的《認知心理學》的學術期刊裡面,有一位學者叫賈國。他發表了一篇論文裡面的研究,在他論文裡面的實驗,是這麼做的喔。
他讓60個受試者,單獨一個人,或者是兩兩一組,他們各自看30秒有關於犯罪的動畫,在這之後呢再問受試者,30個有關於動畫裡面的細節的問題。
而賈國設定了兩個變數,第一個變數,就是單獨看動畫的受試者,只能靠自己的記憶,去回答這30個問題。而另外一個變數,是兩個人一組的受試者,在他們接收到問題之後,可以商量決定要怎麼回答這個問題。
結果發現哦,第一個變數的受試者,也就是單獨看、單獨回答的受試者。他們對於30道問題的判斷,幾乎是正確的,一百分。但是在另外一個變數,也就是看同樣的影片,但是兩兩一組的受試者,他們答錯的比例,竟然高達三成。
他的研究結論就指出,並不是我們跟別人商量之後,我們的記憶就會變得更正確。如何從記憶的角度來看,商量反而是「假記憶」的根源。
當然還有一些延伸的看法,就是如果你跟你的夥伴,他的觀點跟你的觀察,是有一點差異的時候;你可能有礙於人際之間的和諧,你會不敢堅持、捍衛自己的認知,甚至於跟對方去進行一個必要的討論。
你會覺得「反正你都這麼認為了,那我就同意吧!」於是在這樣的作用底下,「假記憶」就會越來越根深蒂固、無法改變。那麼當你聽完這個研究到這裡,你有什麼感覺?
難道是這個結論,要去推翻「團體討論」的必要,和大家「集思廣益」的重要性嗎?我個人倒不這麼認為。
我會覺得喔,在真實的情境裡面,如果你是要對一件事情,去做一些事實性、客觀性的理解的話,那麼我說這種事情,關鍵在於你是否專心的「觀察」跟「傾聽」。
「討論」是不是有那麼大的必要?我個人會覺得「討論」在這個情境底下,不是那麼的需要。然而,如果你是想要對於一些未來的、抽象的、不確定的事情,去進行一些思辨。
或者是你想要匯集一些創意、一些想法,那這個時候「討論」的價值,就是非常、非常明顯的。所以我的結論就是,我們要去創造的永遠是「想法」,而不是去創造「事實」;創造「事實」往往就會造成扭曲的結果。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啓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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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門課,會用系統化的方法幫助你,在面對跟人有觀念上的差異、立場上的衝突的時候,怎麼樣透過有效的觀察、傾聽,跟有效的問句,去創造出共識的可能。
在我錄音的這個時候,2019年3月8號,這一門課的名額也在倒數了。所以希望你能把握這難得的機會,期盼在3月8號的教室裡,能夠見到你,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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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兩個有無不同:
行為犯:
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事實,無待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犯罪。
例如:169條誣告罪
抽象危險犯:
指行為人實施法定犯罪行為時,按其通常情形,即足以招致危險,不問已否發生具體之危
險,均視為有侵害法益之危險。
例如: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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