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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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們又一次的約在縣政府請縣府業管單位吳副處長再次針對『昌鑫建設開發公司』、『陽昇營造有限公司』及損鄰戶再做損鄰爭議調解,我還是以受害者委託人的身分出席幫忙向建商、營造爭取他們的權益,老實說我和我的陳情人、律師早已是極度不耐煩了,但該解決的事情還是得努力面對它、處理它最後解決它。
這次的會議主要是討論半年前,我們『再一次』的為了四年前苗栗『昌鑫建設開發公司』、台北『陽昇營造有限公司』的「昌鑫艾菲爾」建案造成損鄰必須賠償的案件『再度』到現場進行會勘。這一路走來,大大小小的會勘、調解、議約,加加起來不下六十次,該損鄰戶長期未受到建商下包的營造廠回應處置損鄰狀況,導致該案房屋傾斜無法扶正修復,經多次調解,我要求昌鑫建設及陽昇營造拆除受損房屋原地重建賠償,在縣政府工商處黃處長、建商、營造、律師、我、陳情人的討論共識下,簽訂合約,主要的重點是重建工程工期為九個月,開立四張二百萬支票由律師保管,確認每期工程進度無誤分四期退還支票予營造,若工程逾期每日懲罰性罰款一萬元,損害賠償另計,建商須負連帶保證責任。時至今日,懲罰性的罰款概略估計已經過四百萬元以上,但工程仍然延宕,讓損鄰戶長期以來無論是工作上的損失或是精神上的折磨甚鉅,這完全已經是破壞了當初選擇相信建商基於社會責任會積極負責的信任基礎,一個損鄰爭議如果四年來都要受害者吵一次才有一次進度(有時甚至是擺爛),這個建商的誠信和誠意早已蕩然無存。
會議結論:下週五前,請營造重擬各工項進度,並針對工程結構品質有瑕疵處進行改善。
#損鄰爭議調解
#燒腦磨心性
#一邊幫人吵一邊又要Hold住場面不能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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