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CTWANT房仲作家槓建商5/地主貪婪?建商惡毒?雙方各自發聲明稿再度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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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地主向本刊投訴「松蔦青語」合建糾紛,大家地產事後也以聲明稿回應,103年4月24日地主為老屋重建而與寶吉第建設簽訂合建契約及補充協議,同時地主也委託寶吉第公司代刻印章並用印於與重建計畫有關之任何程序。陳姓地主簽合建契約後多次要求提高分配坪數共計超過80坪以上,車位部份則要求增加5.2個,以上換算市價約8000多萬元,大家地產事後承接此合建案後都同意配合辦理。
記者:林榮芳 2020-07-09 06:00
內容指出,107年3月19日寶吉第倒閉,大家地產肩負起收尾責任,與寶吉第、地主「三方」簽約,將前合建契約、地主印章轉讓與大家地產繼續進行此案重建計畫,並依照危老重建條例規定辦理建築規畫,此為「原合建契約授權事項」並無不法,地主依合建契約所應分得之坪數亦完全不受影響,而且截至109年6月底為止,大家地產也已經依約陸續支付陳姓地主租金補貼達新台幣700多萬元。
至於附給信託銀行的補充協議,大家地產回應,是由地主於信託合約書親簽下同意所附,並由地主與大家地產及信託銀行三方共同留存一份為證,並無補充協議非原件之問題,現在陳姓地主卻不承認合約後方之補充協議。
去年10月,陳俊發還提醒「大家地產」謝姓窗口「記得要選屋完成才可拆屋」,對方以房屋設計圖尚在修改為由,表示須先拆屋才能讓他選屋。(圖/讀者提供)
去年10月,陳俊發還提醒「大家地產」謝姓窗口「記得要選屋完成才可拆屋」,對方以房屋設計圖尚在修改為由,表示須先拆屋才能讓他選屋。(圖/讀者提供)
對於地主提出建商擅自修改店面設計圖,使地主店面寬僅剩3.3米,大家地產則回應,建築執照核發後早已將建築圖面提供陳姓地主來執行選換屋程序,但陳姓地主卻來函藉故拒絕執行,而店面面寬也已於109年6月完成調整維持4.8米,因此異議並不存在。
此外,大家地產表示,合約並未載明一定要經地主選屋完才可以對外銷售,至於陳姓地主現在想從原分配房屋選換到其他樓層戶,依合建契約載明需經大家地產合意,地主不能擅自主張。合建契約屬陳姓地主應分配房屋,大家地產皆已全數保留,從未對外銷售,絕無一屋二賣,請消費者放心!
對於以上大家地產聲明稿,地主再以5點補充反擊。一、大家地產聲明稿指稱「地主多要80坪與5.2個車位」純屬憑空杜撰,相反的,根據契約,地主應該拿到的「合建保證金695萬8千元整」,不僅1塊錢都沒有拿,還損失至少108坪(建物約68.66坪+車位至少40坪)。
二、地主方為獨棟透天厝,以1層使用約70坪、3層樓破200坪換算,若不參與合建持續整棟收租,從搬遷日起算可收租金是上千萬元,因此,地主方只拿到約700萬元搬遷補助費,是足足7折後的誠意讓利。另外,地主搬遷後、建物拆除前,大家地產長達約1年半「代理房東」持續收租,租金落入建商口袋,以及交屋後建商應依約幫地主負擔40%房屋稅與地價稅,大家地產也都不繳,讓地主全額吸收。
三、截至至今,無論是官網、代銷案場、網路、紙本文宣等包含大家地產於109年6月17日回函所附上的選屋表,皆顯示仍是面寬3.3米的4間店面。然於109年7月1日接獲記者致電詢問才表示願意按照契約走。另善意提醒,倘若地主方店面與本案其他間店面相較,有多出來的梁柱,還是深度不齊、高度不一、甚或是天花板有異常管線存在,地主方會連同建築師一併提告求償。
四、地主尚未選屋建商就先行銷售,此舉已堪稱「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大家地產以「無約定公開銷售需以地主完成選屋為前提」為由,欲撇清一屋二賣疑慮,在有實務經驗的業者看來,極為牽強。
五、為了避免一屋二賣,地主方早已將選好的房源發函給大家地產,在此呼籲大家地產公布「已賣掉房源」自清,否則單以一紙聲明,無法消弭大眾疑慮。也請建商正式且積極回應地主提出的選屋戶數及坪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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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蔦青語地主尚未選屋就開賣恐一屋二賣地主呼籲與建商和解前買家慎思
#大家地產目前是一案建商
#卓家雄偽造文書盜用印章私吞危老容獎
#黑心建商卓家雄主張拿地主的房子私下申請的危老容積獎勵與地主無關
拆 屋 還地 第 三人異議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聞:基隆43歲陳姓男子欠繳1萬8000元交通罰鍰遭行政執行署法拍老宅,70歲老母到宜蘭分署下跪求情,引發社會關注。全案經陳男提出異議,行政執行署調查後認定並無陳男喊冤所稱的長期在外打工沒回家、老母親不識字、存款尚有4萬餘元可供執行等情形,不過宜蘭分署拍賣公告被查出標的物包括「木造房屋」與「磚造房屋」,但事實上木造部分已拆除,再於同址上興建磚造部分,因此拍賣公告有誤,今宣布撤銷對陳男老屋的拍賣程序。
想法:
1.程序有瑕疵,不代表一定要撤銷整個拍賣程序啊?
重點是那個瑕疵是否重大...
2.以這個案子來看,
實際上只剩下磚造房屋(a),沒有木造房屋(b),
拍賣公告卻記載為a+b,是重大瑕疵嗎?
我認為,這樣的程序瑕疵,
是否為重大瑕疵,應該從拍定人的角度來看,
因為公告的標的物是a+b,實際上只有a,
真正受害的,是拍定人,
因為他以為買了兩個房屋,拿錢出來,卻只拿到一個房屋,
如果拍定人沒意見,
那這個程序有什麼重大瑕疵呢?
我看不出來!
今天法院公告說有兩戶帝寶要賣1000萬元,
我看到覺得很讚,連夜借了1000萬下標買到了,
後來法院說
不好意思,帝寶只有一戶,真的很對不起,
我說沒關係,即使是這樣我還是覺得划算,
請問一下,
這個法拍程序需要因為那個我不在意的瑕疵而撤銷嗎?
撤銷,才是對我這個拍定人最大的傷害吧?
3.也許有人會說
如果只有磚造房屋(a),起標價比較低,
搞不好有其他人會來買啊!
同意啊!
但是既然已經拍定,那拍定人的信賴保護利益應該比較重要吧?!
難道要為了不知道在哪裡的人(也許會出來買的人),
傷害拍定人的信賴利益嗎?
程序利益很重要,但可以壓過拍定人的信賴利益嗎?
你說要撤銷,那有沒有先問過拍定人的意思?
我是覺得很奇怪啦!
4.依法論法,行政執行法第9條明文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
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關鍵字:「執行程序終結前」
意思就是你債務人在執行程序終結前都可以異議,
如果執行機關認為有道理,可以停止執行或撤銷執行程序,
但這個案子已經拍定,執行程序已經終結,
那債務人還可以異議嗎?執行機關可以撤銷執行嗎?
我看是不行!
結語:
我認為執行機關這樣的作法,
不但不是尊重程序,
反倒是傷害程序正義,甚至傷害拍定人的信賴保護利益,
反而引發更大的問題,
這不啻是告訴民眾,只要抓到行政執行機關一點點小瑕疵,
即使拍定了,還是可以要求行政執行機關撤銷法拍程序的!
最高法院80台抗356號:
「本件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公開拍賣債務人即再抗告人所有坐落新竹市○○○段○○○小段○○○之○號土地,已當場宣示由相對人彭聘得標拍定,有拍賣不動產筆錄在卷可稽,該拍賣程序業已終結甚明,縱該拍賣程序具有誤將已編定為住宅用地之土地當作農地拍賣,因而限制應買人資格之瑕疵,依上說明,亦不許執行法院予以撤銷。」
拆 屋 還地 第 三人異議 在 莊啟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高雄輕軌弊端說明記者會109.01.06
原定今(108)年要完成通車的高雄二階輕軌,在陳菊前市長和許立明前副市長錯誤決策下,留下用地取得、列車購置、路線爭議、機電整合等難以解決的爛攤子,讓市府增加財政負擔,更使基層公務人員蒙受司法偵訊和未來續建與不建的難題。
高雄環狀輕軌在民國 93 年1月14日經行政院核定,計畫總經費165.37億元,以招商引資 BOT 方式辦理,全長共 22.1 公里,設置37候車站1機廠,在漫長施工過程中捷運局提出 5次計畫修正,將原本應由統包商購置15列車 30億元費用納入建設成本,使計畫總經費提高到195.37億元,甚至有可能再因施工方式和路線變更提高到 235.96 億。交通部今( 108)年4月11日函復高雄市政府,俟無爭議路段、營運列車需求通盤檢討修正後,再循序報院核定。
高雄市府陳菊前市長為何要將一階統包商西班牙 CAF公司更換為中鋼團隊? 為何在中央尚未核撥費用下中鋼委託法國阿爾斯通(Alstom)定製的11列車廂卻要依契約付款抵達高雄擺放?前副市長許立明爲何要調整「用地徵收及拆遷補償費」30.22 億元用於發包工程?使得輕軌用地未來若無法來得及利用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取得,那麼 108年後私有地徵收、有償發用土地租金的籌措,是不是會讓市府財政增加負擔,更讓土建工程無法施作?
一階輕軌興建大部分使用臨港線廢棄的舊鐵路,沒有道路縮減和上班上學交通堵塞的問題,對市民的生活影響小。二階輕軌施作對重要通勤道路「大順路」而言,車道減少一個快車道,沿路商場外三百多個停車格無法使用, 一旦發生車輛擦撞,交通立即擁換堵塞;加上高雄市政府都發局已在 108年3月16日公告輕軌週邊都市計畫增額容積政策,車站週邊400 公尺及 800 公尺範圍內住宅區、商業區、 特定專用區,分別可以增加30%及15%基準容積。若依民意停建或改路線,會使站區增額容積取消,已預售屋退戶與已繳納代金退回,難道不會造成建商和市民不滿嗎?一階列車9輛西班牙製,二階列車15 輛法國製,捷運局在計畫修正上一會兒由民間營運機構統包商購買,一會兒又要回歸建設成本由市府買單,不同機電系統銜接上問題能否解決,司法單位已分別約談捷運局基層承辦人邱OO、幫工程師楊OO、正工程師廖OO。
以減少招標次數、降低廠商介面管理整合協調爭議、縮短工期達108年完工目標、選擇優質廠商為理由,陳菊前市長在104年09 月08日核准採統包方式,交楊秘書長明洲主持最有利標遴選會議,選出優質廠商中鋼公司團隊得標,於105年9月9日簽約。卻遭到CAF公司提出異議,認為中鋼團隊所委託的中興顧問公司、高雄捷運公司為 CAF 公司原來分包廠商,二階探購案僅為一階工程路線之延伸,由CAF承攬不會有系統整合風險,也不會有預期外隱藏成本。
前副市長許立明104年6月15日為使二階工程發包順遂,調整計畫用地取得費用,以先租用,後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方式取得,不免讓我們想起劉世芳、史哲分別擔任都市計畫變更主任委員,102年9月讓興達港慶富獵雷艦造船「機九」「工乙11」土地、106年11月至 107年6月讓「鐵路地下化」「輕軌機廠及沿線路廊用地」變更,藉由增額容積收益作為市府自償性經費來源,充滿政策配合疑雲,未來「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高雄港站及中島調車場地區細部計畫」、「鳳山市都市計畫(原工六)細部計畫」,涉及歷史古蹟土地使用變更、台鐵高雄機廠遷建,爭議路段是C20台鐵美術館站至 C30台鐵科工館站,能否順利取得用地進場施工,充滿變數。
統包商中鋼公司105年12月15日與法商阿爾斯通(Alstom)簽約採購列車,依契約第7條應於正式開工日 NTP+720日交付第一列車測試。11部列車分別於 107年09月05日至108 年 06 月26日到達台灣,除了首列車於 107年09月27 日上線測試外,11輛列車迄今仍無法上線營運。專業又複雜機電系統包括車輛、供電、號誌、通訊及自動收費,法國Alstom 的車能否送訊號給西班牙 CAF 的系統開關電源,CAF 必須開放相關程式碼給 Alstom系統,未來整合背後還有許多問題尚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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