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工作不分性別都應受到保護
#釋字807號後續修法很重要
#應兼顧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
今天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和洪申翰 Sun-Han、林宜瑾、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一起主辦「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及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和數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行政部門一同討論。
被大法官宣告失效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女性及母性健康,但因為採取「消極保護」的設計,反倒 #限制了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權利,也強化了加諸在女性身上的刻板印象,可能造成 #就業歧視。
上個月司法院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當時我便發文(詳見:https://reurl.cc/pxyx3a )表示,認同這號解釋所傳遞的性別平等意旨:教養子女、家庭照顧,是 #所有家庭成員應共同分擔的責任;以及,為了維護身體健康而盡量 #避免夜間工作,更是 #不分性別全體勞工的需求。
讓人遺憾與憂慮的是,釋字807在宣告條文立即失效後,反而讓原先課與雇主對夜間工作提供保障措施的責任,也一併失效。此外,還有勞工集體協商權恐被弱化的問題。
國際勞工組織的夜間工作公約、勞動部的數個法規及指引都顯示,長期夜間工作對勞工的健康有不良影響,#不分性別。
因此,大法官釋字的後續效應,不應該是所有勞工雖不會被禁止夜間工作,但也失去相對應的保障。而是所有於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都能受到保障。
#個別勞工難以和雇主對等協商
#強化工會集體協商權
第49條第1項的失效,也剝奪了工會或勞資會議,在夜間工作條件上的集體協商權。
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原條文內關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對於夜間工作有同意/不同意權的規定,有以集體意願取代個人意願的疑慮。
但是實際上,已經有多個團體、專家,包括今天多位與會者都指出,個別勞工在法律上的拒絕權,從來沒有被取代。就算工會同意夜間工作,勞工仍可拒絕。
真正的問題在於,即便理論上如此,但面對資方提出夜間工作的要求,勞工常常很難真的拒絕,所以才更需要 #工會 的保護,不管是協商保障安全健康的措施,或是集體拒絕夜間工作。
後續修法,必須強化 #集體協商的力量,才能真正保護勞工。
至於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還必須處理,最終如何透過法制上的設計及強化,實質保障個別勞工行使「拒絕權」。
#懷孕或哺乳期間勞工應特別保障
勞動部官員今天公聽會現場再三聲明,雖然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可是第5項禁止懷孕、哺乳期間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條文,效力仍在。
但為完善夜間工作的整體機制及配套規劃,後續修法仍須確保對懷孕、哺乳期間勞工的保護。如何操作及落實,還需要更多討論。
#勞動部應盡速盤點相關法規
#提出修法草案
#快速填補夜間工作勞權真空
感謝今天一同與會討論其他學者與團體:邱駿彥教授、洪惠芬教授、胡博硯教授、邱羽凡副教授、張鑫隆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
民間都這麼努力了,我期望勞動部能盡快提出修法計畫,補上夜間工作保障的空窗,做勞工的後盾。
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意旨,應該是讓不分性別勞工平等地被保障,而不是不分男女平等地被剝削!要使台灣勞動法規真正實踐平等權的精神,我們還需繼續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4萬的網紅噓!星聞,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拒絕權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3 第172集
在我以前的工作中,我聽過很多家暴的故事,尤其是男人對女人的家暴,動手本身就不對了,最讓我沒有辦法接受的是,那些家暴男的父母,會要求這個媳婦「你去道個歉就好!」、「你不要忍他生氣就好」、「他就那個性格,你不要惹他生氣」
是的,這樣的家暴人後面都有一個捧著他們情緒、安撫他們情緒的父母在協助著。
他們不但不會教孩子是非分明、不會教自己的孩子就事論事、不會教孩子去理解別人有拒絕權、不會教他們看別人的立場。
他們有情緒,而家長只負責處理這個孩子的情緒,讓他們對別人動手的時候,義正嚴辭的覺得「誰叫他讓我不高興。」
當受害者是婚姻的另一方的時候,施暴者的父母會要求被害者去道歉、你不要惹他生氣就好,你不要引發他慾望就好。
欲知道詳情,請聽,我的podcast
『王麗芳的親子觀點.......每個親子教養都是個人觀點!』
Apple podc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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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各種語言角度的重要性為何?
生活中怎麼帶孩子各種的語言敘述?
語言的敘述怎麼影響到學科的理解?
王麗芳與生鮮時書的線上課程已經開始募資了,【王麗芳的語言思考課】10堂課建立孩子與你的理性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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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權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數位發展優先保障個資及數位人權
#必須完善個資法制
#設立專責機關
今天早上,我參與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 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發布New eID研究報告的記者會,透過之前數位身分證政策相關的人權疑慮,說明台灣長期以來個資保護不足的問題,呼籲相關部門加緊腳步。
之前數位身分證政策引發學界、人權團體及立委的許多疑慮,一方面是人權,另一方面是台灣特殊處境的資安及國安議題,去年3月我便透過質詢,要求政府部會要對個資、人權、資安、法制等疑慮好好處理。
去年11月,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公布「數位時代下的國民身分證與身分識別政策建議書」,資訊、法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學者共同指出,當時的eID政策將對台灣自由民主體制帶來威脅、欠缺憲法法制基礎,以及可能侵害民眾隱私、增加人民被監控等人權風險。
因此,我進一步與長期關注數位身分證的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共同召開記者會,和專家學者及愛信任-劉世芳、何欣純、洪申翰 Sun-Han委員一起要求行政院,在制定專法及設立個資專責機關前,暫緩數位身分證,避免侵害全民個資安全及隱私人權,防備中國紅色滲透, #莫讓eID成為民主防衛破口。(https://bit.ly/3jPIJso)
在我及多位立委、學者專家、人權團體的持續監督呼籲下,行政院蘇院長也順應民意,於今年1月決議暫緩數位身分證政策。
但暫緩只是暫時措施,數位發展是不可逆的未來趨勢,但絕不可以因此侵害個資及人權;更需要完整的治理及保障。健全個資保護及管理的法制、設立專責機關才是關鍵根本。
我必須再次強調以下兩大問題:
1⃣個資保護法制基礎不全:
許多專家學者都已提醒,台灣目前的資通安全法、電子簽章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不夠完善,難以因應數位時代的變動。
借鏡國外,歐盟在2016年便已提出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一般資料保護規範》、2018年正式實施,大幅提升對民眾的個資保護,賦予四種權利: #拒絕權、 #更正權、 #資料可攜權 與 #被遺忘權。同時也強化個資專責機關權限,加重企業責任。
相比之下,台灣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這也是為何我持續督促國發會,希望他們參考GDPR,研擬適用台灣情境的政策,讓個資法早日從宣示掛牌走向實際守護🛡
2⃣遲未設立獨立專責監理機關:
台灣個資保護權責被分散到各個機關,讓各單位想辦法自己管理,主管個資法的國發會只能法規解釋,無法實際處理問題。
人權團體、學界、唐鳳政委都已多次呼籲,應盡快設立 #獨立監理職權的個資專責機關,且層級不能太低,否則根本無法發揮監理的功能🔎
以上兩方面,我已多次和行政院溝通。就我了解,目前專責機關仍在規劃,eID專法及個資保護法律則由羅政委協助處理,特別關注侵害人權疑慮面向,包括這份報告中也有提到的,要保留使用非晶片身分證或關閉晶片功能的選擇。
數位發展必須優先保障個資及數位人權,我們也因此正努力推動數位發展部,希望在數位這條高速公路上,設好紅綠燈、閘道等相關規範,推動完整的治理及保障,不然就會摔倒受傷。
我會持續在立法院監督,也希望行政院加速,讓台灣的數位人權有更完整的保障。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拒絕權 在 噓!星聞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拒絕權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2014年的318運動,公民社會向馬政府展現要公開透明、拒絕黑箱協商兩岸協議以及拒絕權貴買辦犧牲台灣人利益的決心。因現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與中國的協議進行上,規範密度不足,因此兩大黨都曾向國人表示要進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
蔡英文總統在競選2016年總統大選時,更曾公開承諾要將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列為優先法案。但事隔多時,目前立法的進度仍是0。
2. 立法的延宕,立法機關當然有一定責任,但陸委會身為我國對中國的主管機關,也應有一定的實際作為。我完全贊成陸委會近日針對政治協議所提出的雙保險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但其他如服務貿易協定、貨物貿易協定等經濟性協議,影響層面更可能擴及我國的經濟及勞工的就業,當然也需要建立一套監督的機制。
3. 關於今天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杜絕「真中資假外資」的修法,我相當認同。因為過去就算抓到了違法的中資,能裁罰的金額也僅僅是12萬到60萬元。2015年,馬政府的經濟部長鄧振中,曾自豪地表示對中國阿里巴巴集團未申報的行為做出裁罰。但當時的裁罰,是對實收資本額13億的中國阿里巴巴,「重罰」24萬元,根本就是笑話。
我也提醒陳明通主委,一定要透過今天的修法,盡快彌補法律上的漏洞,真正杜絕違法中資侵台的問題。
附註:
2019-3-17 時代力量黨團:捍衛台灣主權五大法案
https://reurl.cc/oy3kv
拒絕權 在 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6歲女作家林奕含去年在發表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不久後自殺,喚醒社會對於權勢性侵的重視,加上全球覺醒的「#Metoo運動」,讓性自主權利成為台灣關切的焦點。台灣也有網友匿名控訴曾遭國小專任體操教練多次性侵,獲得跨海呼應與網友迴響。但近3年國內每年經法官審理判刑定罪的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其中屬權勢性侵、權勢猥褻,甚至加上權勢性侵未遂者,2013年僅18件、2014年15件、2015年5件,3年累計僅38件;2013~2015年有罪者量刑也較低,多數被告都只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到1年。
《風傳媒》依據警政署資料及各縣市人口數,首度進行的「各縣市性侵害案件發生率與破獲率分析」,2017年全國總計通報發生3353件性侵害案件,換算年中人口數2357萬1227人,平均每十萬人口發生率14.2,發現對照縣市人口數後,台東縣、花蓮縣、新竹市高居前三名。而在權勢性侵的調查中,高達35.48%的權勢性侵被害人坦承事件仍對自己造成了難以抹去的精神創傷;其次27.42%的被害人不僅身心受創,還深感性自主權遭到侵害與踐踏;14.52%被害人則因受害時尚未成年。《風傳媒》「權勢性侵」大數據,希望與全球響應的「#Metoo運動」,一起呼籲拒絕權勢性侵。(影片製作:李承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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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權 在 秒殺法律21 第一拒絕權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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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權 在 全教總- 給付拒絕權文/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的推薦與評價
給付拒絕權文/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勞工有依勞動契約本旨為一定勞務履行的義務,如果拒不工作,可成立債務不履行,不但違約,喪失雇主薪資的對待給付請求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