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黑獄 🇲🇲🇯🇵
「身為記者我非常不甘心,但我有責任要向世界傳達真相!」緬甸政變百日之後,先前被軍方抓捕的日籍獨立記者——北角裕樹——已經被軍政府釋放、在5月14日平安回到日本。在關押將近一個月的時間,北角雖然沒有遭到軍方的肢體暴力,但依然在精神層面施加了嚴酷的審訊和壓力;僥倖獲釋的北角在回到家鄉的第一時刻,除了感謝日本政府和民間的傾力救援之外,也立即向外界傳達他在緬甸牢獄中的所見所聞:恐怖、暴力、殘酷虐待正在不斷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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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45歲的北角裕樹,過去為《日本經濟新聞》記者、曾在緬甸當地媒體工作,而後轉為獨立自由記者,持續在緬甸活動。政變爆發後,北角就在前線進行新聞採訪,提供第一手目擊給日本媒體;沒想到在今年4月18日,北角突然在自宅中被軍方突入抓捕,以「散播假新聞」的罪名將他拘留帶走,同時扣押了他的工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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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角被捕的消息曝光後,立即驚動日本政界和新聞界,雖然外交部第一時間就向緬甸抗議、要求放人,但當時軍方的態度極為強硬,執意認為北角就是製造假新聞、同情抗爭者的反軍政府分子。幾經政府各種管道的斡旋、以及日本新聞同業與民間的號召,緬甸軍政府才終於在5月決定釋放,並且撤除所有指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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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要放我走?是開玩笑的嗎?」被關在仰光音山監獄的北角,當時聽到軍方決定放人的消息時,還覺得是不是設計的騙局;在完全沒向北角說明和細節理由之下,隔天就讓北角返回住所收拾、5月14日當天返回日本。抵達成田機場後,北角直接向記者們陳述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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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自己沒有遭到暴力相向,但是精神的壓力極大。在監獄裡也有許多針對政治犯的嚴酷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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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角的說法,自己是單獨住在一個牢房,有基本生活飲食,「某種程度上是VIP待遇,可能因為我是日本人吧。」但期間軍方對他審訊不下7、8次,都用嚴厲苛刻的態度施以言語威脅和精神暴力,還多次要求他簽署文件來取供。北角表示,獄中其他類似、甚至更殘酷的凌虐手段多不勝數,「一直聽到悲慘痛苦的叫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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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牢獄中禁止提供筆一類的紀錄工具,北角回憶當時自己想盡辦法把所見所聞好好記錄下來,有機會逃出生天的話一定要向世人公開;北角苦無工具之下的紀錄方式,「就是在心中一遍又一遍回想這些事情,牢牢記在腦海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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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回到日本的北角固然身體無恙,卻不見有任何喜色。北角說,「很感謝大家的救援與付出,但身為記者最後只有自己平安回國,實在很不甘心。我有責任要把在緬甸經歷的一切,向外界真實傳達。」北角說,調整好狀態後就會開始回到新聞崗位,繼續撰寫緬甸新聞、策劃相關倡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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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角的遭遇並非獨特個案。早在3月下旬,一位在當地的波蘭記者羅伯特(Robert Bociaga)在撣邦報導時也遭軍方逮捕。根據他的說法,士兵在當時用警棍重擊他的頭部和右手臂、砸壞他的機車,並且將他扣留在警察局共13天的時間。警方說他會被逮捕是因為其所持有的旅遊簽證,只能拍攝當地的風景和寶塔,因此違反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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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被拘留期間,羅伯特說他目睹了一位緬甸青年在一開放的房間裡跪著,雙手交叉放在頭後,此一情境是唯一一次讓他心生「恐懼」的時刻。他在被釋放後表示,「我比緬甸人受到更好的待遇,他們的處境要糟多了。」事實上,舉凡被拘留和逮捕的緬甸人在監獄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惡劣對待,有些甚至已遭受酷刑而死,例如反軍方的緬甸詩人克席(Khet Thi)遭逮捕,其家人發現他的遺體被歸還後,部分器官已經被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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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有些人士在被釋放後也形容在獄中的殘酷景象。23歲的Hnin因為在3月3日於仰光示威而被捕。她形容,和她被關在一起的其他女性,大部分是受傷的示威者,而有些則是遭警方夜間突襲被抓走的無辜女性。這些被關押的女性有些因為害怕而哭泣,有些則接連被拷問和毆打,身心皆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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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睜開眼睛時,警察就拿著槍站在我們面前。」Hnin說比男性示威時常在獄中遭到酷刑與毒打,部分軍官仍會阻止其同事毆打女性。據不同示威者的說法,警察不會在其他人面前毆打或折磨這些拘留人士,但是只要他們被個別帶走接受審問時,時常就會帶著傷痕回來。《Frontier Myanmar》報導,其中一位和外國人在一起的女性示威者被拘留後,被毒打至無法進食與行走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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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被釋放,這些示威者也需要簽署一份文件,證明自己在獄中「沒有遭受任何酷刑」。同時,他們也會受到警方的威脅恐嚇,例如:「我知道你住哪裡,再上街的話,小心你和家人都有危險!」、「你會被殺死,即便消失了,也不會有人知道你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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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緬甸政治犯援助協會統計,截至5月16日,至少有796位平民遭軍方殺害,3,998人被逮捕、指控與判刑,當中包括不少親民主派、專業人士如醫生和詩人以及名人等,其中於4月8日遭到逮捕的緬甸「最帥和尚」Paing Takhon 至今也仍未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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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1)(2)AFP/北角裕樹(3)AFP/緬甸被捕示威者、(4)Miss Universe /緬甸環球小姐高舉標語「Pray for Myanm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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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緬甸 #北角裕樹 #YukiKitazumi #記者 #緬甸政變 #Myanmar #ミャンマー #japan #journalist #國際新聞 #udnglobal #轉角國際
拾遺不報判刑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廉政規範兩套標準,吃飯收禮查無不法–這種司法人民如何信賴?」_2021-01-19
石木欽事件與翁茂鍾事件引發社會各界譁然,並對司法制度產生不信任,然而事發至今仍未見相關機關有檢討反省之作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特於今 (19)日舉行「廉政規範兩套標準,吃飯收禮查無不法–這種司法人民如何信賴?」記者會,針對寬鬆廉政標準所造成守法司法人員之不公現象,以及政府忽視懲戒不當之後果,提出嚴重質疑。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首先表示,石木欽案牽扯出的涉案司法人員多達上百位,截至目前為止,並未見到司法院以及法務部針對該起弊案,並對社會表達任何誠意與歉意。無論是司法院「應酬吃飯不到5次、收襯衫不到3次、高級補品禮盒不到3盒」的533原則,或是法務部「受招待5次以上、收受襯衫超過5件」的55原則,皆是對司法人員非常寬鬆的廉政標準,然而對基層公務人員、基層檢察官與基層法官,則非以此寬待標準對待。由此可見,司法院和法務部欠缺嚴加辦理之誠意。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則指出,本次石木欽事件與翁茂鍾事件,凸顯司法體制已生病。根據昨(18) 日司法院、法務部記者會所公布調查之結果,司法院雖然否認存在「533原則」,記者會卻僅公布限定於「不當往來次數較多者」,對於非「不當往來次數較多者」所存在黑數則不得而知。除此之外,法務部的調查報告簡報也明顯點出「受招待5次以上、收受襯衫超過5件」的55原則,情節有符合55原則才會列入調查對象。
陳椒華委員表示,時代力量立院黨團相當憂心,該標準將傷害守法的司法人員。司法院及法務部所設定的懲戒標準讓社會失望,政府應重視這懲戒不當的情形。另外,我們也發現司法院於記者會前,把現任懲戒法院的洪佳濱法官的部分自移付懲戒的名單中移除,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也接獲檢舉,司法院公布名單有抽換隱瞞,針對此事,司法院也應對外界說明清楚,為何將洪佳濱法官自名單上移除。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繼續解釋,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已經有禮品收受的具體標準,一次不得超過3000元、一年不得超過10000元。此次司法機關卻以「次數」做為調查基準,這樣的雙重標準做為法律人,是難以被接受的。他呼籲司法機關應該公佈這些襯衫與補品的價格以確認是否符合廉政規範,現行的寬鬆標準是非常離譜的。
邱顯智委員表示,還應全面清查涉案法官的財產來源。以胡景彬為例,貪汙三億的財產來源交代不清楚,之後還能進而影響法官對自己的判決。同樣的,翁茂鍾自己的案件也可從原判刑8年改為4個月併科罰金。這樣充滿飲宴與禮品來往的司法體制,讓人民難以繼續信任,而由年輕的檢察官所組成的劍青檢改,也提出要求涉案司法官應立刻辭任。時代力量黨團要求司法院和法務部應依據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相關規定,全面清查涉案司法人員的財產及是否有申報,應依法擴大調查涉案官員有無不當利益往來或不明來源財產,甚至對於涉案司法人員過去所承辦的案件,如果有相關事證出現,更應該秉持勿枉勿縱的原則重新檢視。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指出,此次弊案不僅是醜聞,更再次重創司法公信力。司法院及法務部理應對弊案誠實以對,公開透明,正面面對涉案司法官種種不當行為,才能挽回國人信心。事實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已經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提供完整的調查報告,遺憾的是,司法院以本案還在監察院調查中拒絕提供,法務部則是答非所問,拿記者會簡報跟新聞稿搪塞。我們再次重申,司法院跟法務部應提出完整的調查報告,包含所有參加過宴飲及收受襯衫者之名單,並以職務是否有無利害關係作為區分和說明,司法院和法務部應好好說明,才能讓國人了解,重拾對司法的信心。
王婉諭委員表示,時代力量黨團已提出相關預算提案,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及國人公布完整的調查報告,完整公布所有涉案情況。時代力量在此呼籲屆時朝野各黨團一起來支持這項凍結案,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正面面對、檢討這起重創司法公信力的弊案,以挽回國人對司法的信心!
拾遺不報判刑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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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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