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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
📍民法寄託契約的短期時效究竟範圍為何?
👉法院怎麼說:
(一) 按民法第614 條規定: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同法第601條之2(88年修正前為第605 條)明定:
關於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可知第601條之2所指短期時效,#係指同法第595條、#第596條、#第601條規定之受寄人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寄託人對倉庫業者之寄託物滅失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內。
📍案件事實: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3年2月起,陸續委託上訴人承運機具至中國大陸;嗣於同年7月24日將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為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之放大機機台兩套(機身號碼為LG13226T 與LG132228T),委託上訴人安排保管暫置,其後除編號LG132228T之No.3/4 因與其他機台合組而另行出貨外,其餘No.1/4、2/4、4/4三箱機台(即系爭機台),仍繼續由上訴人保管。詎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擅自將系爭機台放置於第一審共同被告晉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越公司)之農舍倉庫,致同年8月8日因該倉庫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而燒燬,伊受有歐元 9萬8,718.53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37萬5,187元之損害,上訴人其後僅賠付84萬4,116 元,尚欠253萬1,071元拒不給付等情。爰備位之訴依民法第590條、第592條、第593 條第1項、第614條及第226 條規定,聲明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於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機台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逾上述金額之請求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其餘未繫屬本院者,均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機台訂立運送契約,應適用運送契約相關規定;系爭火災係於103 年8月8日發生,被上訴人迄至106年1月5日始為請求,已罹於1年之短期時效。兩造已於104年1月間達成和解,被上訴人不得再為本件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航空貨運承攬業及倉儲業。香港中諾集團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間以被上訴人為受貨人,自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 之放大機機台兩套,除系爭機台尚未出貨,存放在晉越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
0 號之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外,其他機台已委由上訴人封板包裝出貨。依證人王承偉證述及卷附之相關資料,足證存放於系爭倉庫之系爭機台已於103 年8月8日因失火而燒燬。
依卷附兩造不爭執之電子往來郵件所示,被上訴人進口機器後,原本先存放在自己租用之倉庫,再由上訴人依指示至該倉庫取貨後運送至指定之地點,其後則改將進口之貨物直接運送至晉越公司之倉庫存放,核與證人簡玉婷證述之情節相符。可知兩造間為辦理進口機器運抵臺灣後之保管、通關及運送等事宜,所議定之契約係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單一混合契約,而非單純之運送契約。證人林英偉、簡玉婷所證,雖與王承偉所證其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談和解賠償內容,係以運費的三倍做理賠者不同,然被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以三倍運費計算之支票後,既未明示放棄其餘請求,難認兩造已就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達成和解。兩造成立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混合契約,系爭機台於交付上訴人之保管期間因失火而燒燬,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該損害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己,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機台遭毀損所受之損害,洵非無據。系爭機台遭毀損之損害為337萬5,187元(兩造同意依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換算新臺幣),扣除上訴人已賠償84萬4,116 元後之金額為253萬1,071元。系爭貨損並非因貨物運送而造成,並無運輸契約限制責任之適用,即應適用有關倉庫之規定。系爭機台滅失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民法第601 條之2規定之1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53萬1,071元本息,洵非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被上訴人之敗訴判決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判決連結這邊走: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1551%2c20201014%2c1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陪你準備國考不孤單
支票時效 在 廖郁賢 雲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來的。農業處長,希望你少點嘴砲,多點用功。
賢仔看阿爸種田,在這段時間他通常不太出手,因為三水菜,量都可能會太大,以前看著他為了找出適合氣候的種作,發現最常出現在我們家的苗種是改良後的台中二號或228仔(高麗菜的改良種)12月到3月左右他可能會找有六種號次的雪翠來種,但因爲照顧方式都很不同,出狀況慘賠的機率也是常有的事情。
回田間跟長輩們聊天,比較著過去幾年的時間價格狀況,面對氣候變遷,農民種植量都需要高估,大多都出現總量控制不易的困境。今年的幾波寒流的確讓菜價崩得較晚(量的問題)加上缺工、時效性、病蟲害.....困難的事情沒有停止過。而今年十月的菜其實農糧署也是如往常從苗量推估有種植超量示警,可當山區的凍壞了,導致整個供給量並沒有多大影響。
所謂菜金菜土就是如此奧妙,在上一波寒流來時菜價高漲人民哀哀叫,現在價格低落換農民在傷腦筋,這就是生活,高低起伏是人生的必然,但若有人趁機操作造成農民的恐慌實在是不妥。
張麗善縣長在2018年對農民開的選舉支票都沒做到,現在這位因韓國瑜下台,所以沒農業局長的位置而回到雲林的吳芳銘,希望你先建立好農業制度,協助張縣長完成選舉承諾才是,#這樣的發言無助於改善農業發展與現況, #在能力所及下務實做事才是真的為民謀福。
支票時效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名人堂
一場「青年+媒體」革命之後
馬凱
總統大選國民黨由十三個月前的狂勝猛然翻轉,民進黨獲得壓倒性的勝利,創造最高得票紀錄。反轉的關鍵頗值深思。其中有兩個前所未見的因素,敗選者務必要認真檢視,汲取教訓。此二者也突兀地反映出台灣社會結構與運作模式的劇烈改變,不論當政者、學術單位,乃至教育機構及宗教團體都必須正視。
其一是,媒體幾乎一面倒地針對在野黨競選者攻擊、抹黑,甚至從事人格殘害,種種手段無所不用其極;若干具有高知名度或公信力的電視名嘴竟不惜以捕風捉影、造謠生事的手段譁眾取寵、醜化誣蔑,被揭穿後依然行若無事,為所欲為。
相對於此,年輕人最喜愛也深受影響的網路,則更見變本加厲,藉著其隱於暗處、法網恢恢易於操作的優勢,肆無忌憚地放言高論。由於其傳播速度無與倫比,辛辣口味又極投年輕網友之所好,因而其感染力、影響力無遠弗屆,遠過於傳統媒體。
從結果觀之,國民黨對這種新的傳媒文化或者漠不關心,或者認識不足;因而大意失荊州,任令競爭者掌握了十足的優勢。也可以從另一面解讀。國民黨這個百年老黨長期執政,面對大是大非,常不敢逾越;因而束手束腳,許多齷齪手段都羞於運用,形成一個綁起手來任人宰割的局面,國民黨的大敗這可以解釋相當大的一部份。
但整體而言,另一個因素實質上完全左右了大選的結果;那就是年輕人的選票泰半投向蔡英文。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廿—廿九歲三一二萬選民的取向是讓她獲得壓倒性勝利的重要關鍵。如果不能扭轉年輕人的心,國民黨將再無反敗為勝的機會。同樣地,如果未來四年蔡英文的執政不能讓年輕人感恩戴德,反而令他們失望不滿,則政局隨時有翻轉的可能。
選戰既已結束,那些以激烈言辭挑激年輕人熱血沸騰的手法也不再具有時效,掌握一切權力的執政黨必須用心揣摩年輕人內心深處汲汲尋求的卑微期許,以及他們對目前處境的恐懼與不滿,用最具體而有效的方法遂其所願、消除他們的不安與困境。
此應是這一場「青年+媒體革命」傳達出的最重要訊息。其實,近年來最困惑年輕人的問題,早已和盤托出。舉其犖犖大者,不外乎買不起房子、養不起孩子,以及看不見光明的前景。大選期間,郭台銘高喊「零到六歲由國家養」,不但得到廣大回響,也引來國、民兩黨競選者加碼跟進。只是選戰一過,是否又跟過去的競選承諾一樣煙消雲散,就不得而知了。
至於買不起房的問題,從上次大選即喧嚷不休,選舉支票也不在少,可能又要延續到下次大選再鬧一次。要看見光明的前景,由於兩岸關係急凍,甚至連「不畏戰爭」或「急於武統」的說辭都甚囂塵上;加上ECFA可能不再延續,陸客進一步減少,以及東協加六的RCEP今年正式簽署,機會將更加渺茫。「青年革命」,結果或將適得其反。
我們絕不樂見國民黨因青年對執政的失望而撿到槍;更不希望民進黨成也青年、敗也青年,被失望的浪潮淹沒。衷心期望選後的兩方都將目光放在年輕人身上,為他們打造一個幸福的未來。
至於自我墮落至極的媒體與相關人物,為整個社會注入了最闇黑的潮流,卻不知何人,有何力量,可以徹底清洗,再還給我們最美麗的風景?
(作者為經濟評論者)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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