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
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
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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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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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規解惑,小明為什麼沒有身分證?
【直接跳結論】
★如果小明是中國配偶的前婚子女,確實取得台灣身分證比較困難,必須先排隊申請「長期居留」(一年372名額),而且進入排隊名單的前提還蠻嚴格的,然後「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才能申請「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
★如果小明是中國配偶與台灣人所生子女,而且在台灣出生,原本就要做出生登記,除非父母刻意選擇不辦理出生登記,不取得台灣身分。
★如果小明是中國配偶與台灣人所生子女,在中國出生,小明在十二歲以前,可以很容易地申請在台灣「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名額不限,無須排隊,無等待期,不用坐移民監。除非,父母有意選擇不讓子女取得台灣身分。十二歲以後、20歲以前,小明可先申請「長期居留」,名額不限,無須排隊,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即可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
移民法規解惑,小明為什麼沒有身分證?
要解這題,不能只抬出國籍法原則啦,真正的規定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戶籍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純粹整理法規,分析現行制度,無意參與「目前」論戰,對論證過程沒有興趣的可以直接跳到最後【結論】)
中國人A與台灣人B結婚,小明是A的親生小孩
小明如何取得台灣身分證?
1. 小明是A與前配偶所生子女
2. 小明是A與台灣人B所生子女
2.1小明在中國出生
2.1.1小明未滿12歲
2.1.2小明已滿12歲
2.2小明在台灣出生
2.2.1小明未滿12歲
2.2.2小明已滿12歲
【2.2小明為台灣人B之子女,且在台灣出生】
→12歲以前,依戶籍法第六條父母或小明自己,應辦理出生登記(取得身分證),名額不限,無須排隊。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
→12歲以後,小明可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取得身分證),名額不限,無須排隊。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2.1小明為台灣人B之子女,且在中國出生】
→12歲以前,小明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名額不限,無須排隊,無等待期,不用坐移民監。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七十歲以上每年名額六十人,十二歲以下名額不限)
→12歲以後、20歲以前,小明可先申請「長期居留」,名額不限,無須排隊,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即可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基於社會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名額:不限。」
「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名額:不限。」
【1小明是中國人A與前配偶所生子女】
小明必須先排隊申請「長期居留」(每年名額三類共372人),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即可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1)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每年名額三百。
(2) 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且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每年名額六十。
(3) 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且年齡在二十歲以下→每年名額十二。
「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名額:不限。」
【結論】
★如果小明是中國配偶的前婚子女,確實取得台灣身分證比較困難,必須先排隊申請「長期居留」(一年372名額),而且進入排隊名單的前提還蠻嚴格的,然後「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才能申請「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
★如果小明是中國配偶與台灣人所生子女,而且在台灣出生,原本就要做出生登記,除非父母刻意選擇不辦理出生登記,不取得台灣身分。
★如果小明是中國配偶與台灣人所生子女,在中國出生,小明在十二歲以前,可以很容易地申請在台灣「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名額不限,無須排隊,無等待期,不用坐移民監。除非,父母有意選擇不讓子女取得台灣身分。十二歲以後、20歲以前,小明可先申請「長期居留」,名額不限,無須排隊,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即可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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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子女回家遭取消,防的是疫,還是防大陸人?
⏹️被隱匿的資訊
執政黨說,選擇國籍要承擔。言下之意,沒選擇或放棄台灣籍活該。
然而,這些尚未領取台灣籍的小朋友,根本不是這樣!
陸配在大陸的小孩,想申請台灣身分證就能立刻拿到嗎?不。必須先在台灣待滿4年,才能申請長期居留,之後再待滿2年,才能取得中華民國籍身分。而長期居留有名額限制,每年只有300個長期居留的配額!
陸委會處長蔡志儒說,「依照過去的經驗,可能排隊就要排個6-7年,才能取得居留。而台灣人如果要收養陸配的親生子女,每年限額更少,只有12個居留名額。」
由於長期居留名額有限,小朋友現況只能以「長期探親證」在台讀書就學。排隊領長期居留、2年後再申請身分證。
而本來預計開放的,就是這群在排隊有探親證、或者已有居留證、在等身分證的小朋友。
他們是「未選擇」台灣籍、與台灣無淵源的人嗎?
不是!他們選擇要台灣籍!但是因為台灣的限制規定,還沒領到台灣籍,然早已在台灣生活就學幾年的小朋友!
你排隊買東西,排到一半老闆衝出來罵「你手上沒我的產品、不愛我們店、滾!」你會覺得老闆有病。
還是今天執政黨能證明,有居留證尚未領身分證的小朋友,都是假意要領身分證、內心鄙視台灣籍?
執政黨若以任何理由拒絕,皆有說法,然若以小朋友「沒選擇台灣籍」為由拒絕,則是赤裸裸的造謠與卸責。
⏹️邏輯的謬誤
取消陸配子女回家的理由是防疫優先。
然而,已有案例,陸配媽媽與小孩過年在日本旅遊,結果媽媽返台,小孩回不來。請問,如果日本疫情不嚴重,為何要禁止入境?台灣有禁止日本旅客入境?如果日本疫情嚴重,又為何媽媽能入境,小孩不能?難道病毒傳染認身分證?
同地點的日本人可以來、東南亞配偶可以來、東南亞配偶的小孩可以來、陸配媽媽可以來、唯獨陸配小孩不能來因為會造成防疫破口?邏輯何在?
縱使在過年期間,處於歐洲、澳洲,甚至上外太空,絕少感染新冠肺炎,然而台灣的規定是:只要是大陸籍,一律不准入境。豈不怪哉?
現況,北京上海成都廈門等五個機場的台灣人都能順利返台,但同地點的陸配子女卻不能返台,又是什麼道理?
若政府今天是所有外籍地、外籍配偶子女都不准來也行,我信任政府決心,然而此刻隔絕的標準,不是防疫優先,而是防止大陸籍優先,當然荒謬。
在網路上隨便反對「陸配子女」四個字很容易,當你看到聽到媽媽的哭訴聲呢?反對者反對批評的,都是活生生的家庭與個人。
當執政者開始談選國籍、反對者動輒談大陸打壓,就知道:不是防疫問題,是政治問題。
P.s. 別講什麼萬一來台確診怎麼辦的屁話,執政黨除非禁止世界各地各國人民入境,否則憑甚麼同地點的小朋友不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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