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如何酌定?若對方不給探視該如何處理?
一、探視權酌定
探視權若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多半會對於未成年子女如何探視做約定。若是裁判離婚,法院對於探視權的行使也會再開庭的時候加以詢問,對於會面交往方式為裁定。
二、一般會面交往方式參考法院判決如下
(一)非會面式交往:
上訴人於不妨害子女之學業及生活作息範圍內,得每週2次以電話、Line、網路視訊等方式與子女聯絡交往;於會面交往期間,得為贈送禮物、交換相片、拍照等行為。
(二)會面交往(平日探視):
1.上訴人得於每月第2、4週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與甲○○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同住。
2.寒暑假期間:
(1)寒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5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寒假第3日起算。
(2)暑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20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7月3日起算。
(3)接送方式:由上訴人至被上訴人住家樓下接送甲○○,兩造亦可自行約定。
(三)節日探視:
1.農曆春節期間(不適用平日探視時間):上訴人得於偶數年(即民國110年起)除夕上午9時至年初二下午5時,及奇數年(即民國109年起)年初三上午9時至初五下午5時與甲○○會面交往及共同生活。上開期間如與平日探視或寒假期間重疊,不另補足。
2.甲○○每年生日(0月0日)由兩造共同安排慶祝方式,若協議不成,則由兩造分別與子女同住或會面交往期間分別慶祝。
三、若對方不給探視或不履行約定該如何處理?
如果探視屢遭對方阻礙妨礙可以採取方式為
(一)聲請改定親權人:此時可以主張對方妨礙探視權之行使,可能對於子女發展不利。
(二)依照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調查,並做履行勸告。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行罰款。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00的網紅斜槓主婦律師娘,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
改定親權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先前遇到一個單親媽媽,她在懷孕的時候因為想要專心帶小孩就辭去了工作,沒想到在小孩剛生下來的時候就發現,老公外遇而且老公還吵著要跟她離婚。
當時她沒有存款、沒有收入,也沒有自己的住居所。
可是她告訴我,她只好好的哭了一天,隔天就決定要靠自己勇敢站起來。
她先租了一個小套房,開始認真的找尋收入,最後靠一些代購團購還有其他的副業收入,讓自己的經濟獨立,回到婆家把孩子帶回來(因為前夫跟小三快樂去了沒在顧小孩)。
你知道嗎?離婚時爭親權,有時候想搶的其實是阿公阿嬤,最後搶到了也是阿公阿嬤在照顧,今天特別來跟大家分享⋯
【隔代教養-可以據此聲請改定親權嗎?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改定親權?
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或依法聲請法院酌定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即親權人)。
若該子女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依法聲請法院改定子女親權人(民法第1055條第3項)。
*法院判斷子女親權人的幾個要素?
為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特別注意以下事項,來決定何人擔任子女親權人(民法第1055條之1):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隔代教養」對於以上要素的影響?
對於學齡前子女,人格特質的培養甚為關鍵,法院認為此時孩子更需父母長時間悉心陪伴,親自經營與孩子間的親子關係,此並不能透過其他家庭成員所取代,且子女祖父母對子女易於寵溺,恐影響其身心發展,是隔代教養並不合於子女最佳利益。
現代社會中雙薪家庭成為常態下,父母均忙於工作,除將孩子托給保母外,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拜託孩子的爺爺奶奶幫忙照顧,對孩子教育想法差異不免成了家庭間教養的一大難關,但孩子的成長不能等,各位爸爸媽媽工作之餘別忘了盡可能地陪伴孩子成長,也和家中長輩多多溝通好避免過度溺愛孩子喔!
改定親權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離婚是大人的選擇,#別讓孩子只能選擇單方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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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有一些希望向法院爭取酌定或聲請改定 #親權(民眾俗稱的 #監護權)的爸爸或媽媽。
理由除了主要照顧孩子那方的爸爸或媽媽沒有盡責照料、提供的生活環境惡劣以外,
另外的共通點不外乎:#對方阻饒自己探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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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用來報復他方的武器】
縱使離了婚,沒有得到小孩親權的那方,依法仍然享有 #探視權。
阻饒對方探視小孩的情形嚴重,或是灌輸小孩敵對對方的觀念,實務上易被認定為 #非友善父母,
也會是法院在酌定或改定親權、判定不適合擔任親權人的參考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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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進修講者分享的影片,心有戚戚,一併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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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父母原則
#親權酌定 #親權改定
#張庭律師 #家事律師
#台北家事律師 #新北家事律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6uQJR4W0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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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如果離婚後,不是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被阻饒探視的話,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
首先,你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
會面交往,就是所謂的探視權。一般來說,法院最常判的是,一個月有兩個週末可以過夜,寒暑假可以增加探視的日數,不過,孩子如果還小,有可能會先從漸進式的會面交往開始,不見得會裁定過夜。
法院的裁定下來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法院會先通知對方改善,如果再不遵守,也有可能會罰款。
此外,如果對方總是不遵守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最近律師娘有看到一則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多次故意阻饒對方探視,探視方向任親權的一方請求侵害身份法益的損害賠償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定阻饒探視的一方要賠償他方15萬元。
最後,如果對方故意將名下財產脫產,導致罰款跟賠償都無法強制執行,其實嚴重的阻饒探視也是改定親權的一個理由喔!
律師娘其實也可以理解,離婚時,雙方有時處於撕裂的狀態,很容易把小孩子拿來當作報復的籌碼。
但是,如果孩子可以在友善父母的合作下,好好的成長,有著健全的身心,這才是我們為人父母最成熟的表現,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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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獲判親權的一方沒有妥善照顧好孩子,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改定親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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