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惜問錯人了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抄襲風波,昨天看到新聞有網友去問Reality的原唱的Richard Sanderson有無抄襲的問題?
Richard Sanderson的回答是:“....,apart from 2 lines of the chorus where there is a little ressemblance , I cannot say there is any plagiarism, it’s a very nice song.”
大意是”副歌有兩句有相似,我不能說有抄襲,這是首好歌。“
想說著作權是“不告不理”,所以原唱發話了,那也就不構成著作權上的侵權行為。
等一下,但問題是Reality的作曲家是Vladimir Cosma!
你嘛問錯人了吧!^_^|||
倒是好奇心起來,到底這“抄襲”在著作權法中要怎麼看!所以,做了點小研究。
“抄襲”兩字並不是著作權法中的法律用語,在台灣用的是“重製”,在音樂創作方面出現在第91條第1項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比較大的問題是“重製”兩字要如何認定,“重製”時必然會做些修改,這就引發了一個爭議,有改過就沒有完全像,此時若從寬認定,對原著作權人不利;反之,從嚴認定又對新著作人不利。
這方面台灣的判例不多,所以有個2017年的文章用美國的“取樣”概念,來做為判案中的認定:
““2003年的Newton v. Diamond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可「微量取用」(de minimis use)原則,認為在有數十秒的取樣情形時,當一般聽眾不認為是挪用,即構成微量取用,並無實質近似,且若未取樣原曲之重要部分,亦不構成抄襲。
但2005年時,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在Bridgeport Music, Inc. v. Dimension Films案中,對微量取用的情形提出「明確性規則」(bright- line rule),認為必須要取得授權方得取樣;
而美國最高法院則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案中,認為雖有擷取他曲旋律,但整體曲風不同時,採取轉化性原則,認為構成合理使用。””
(李祖劭, 2017.03, 流行音樂“取樣”之著作權概念,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7&tp=5&d=7744)
另外,有個概念是常被大家所誤解的,就是並沒有“故意”,但能不能有“意外”,“意外”會不會算是侵權。
情境上還真可能“意外”相似,兩個人都會撞臉了,詞曲創作也難免會。但這就形成認定上的困難,新著作者即是有“借鏡”,但一口咬定我沒聽過,法律上對被告會有無罪推定,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罪。但用在著作權法上這一點又怪怪的,因為也只能就相似這塊,與創作的時間先後來舉證,但這無法證明“故意”。
那怎麼辦呢?
這時會有個“接觸”的概念:
“”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東華大學智財權專區, http://ipr.ndhu.edu.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2010-05-20-08-47-28&catid=39:2010-05-13-08-23-13)
所以,只要證明合理機會與合理的可能即可。
不過,即使真的很像,也可能認定成“平行的獨立創作”,這點在著作權的第10條所規範。
“”如果不同的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同或相類似的著作,二個著作將各自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彼此間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也不會產生所謂的「抄襲」情形。”“(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08&O=1.4)
寫到這,如果你還有在看,我真要佩服了,也很高興您願意花力氣去理解,邏輯有些龐雜,到最後出現這個“平行的獨立創作”,又把前面因“相似”而存在“重製”疑慮的假設推翻,這著作權法搞的你我好亂。
這最後還是要法院認證的,原則上“不告不理”,所以若原創作者不提告,那什麼事都沒有。而現在社會上討論的“抄襲”,其實也並不全然是“著作權法”上的觀念,而是社會的某種“正義”標準,自然會有“魔人”化的傾向。
寫了不少東西,算是個個人的習慣吧!要不是儘可能的不關心,一旦關心起來,最後就會儘可能認真的探討一下,比較合情合理的想法。
#真要寫的合乎著作權法的要求寫起來就不太好讀
#一堆引用出處說明呀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萬的網紅啟點文化,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線上課程】《與人連結的三個秘密》 啟動接觸、開啟話題,你需要有一顆願意欣賞的心 課程連結:https://pros.is/SPQZC 第一講免費試聽:https://youtu.be/e3hUVtIhDZE 不定期推出補充教材,讓學習無限延伸:https://pros.is/QWLR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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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些孩子講得聽,有些孩子講不聽?】
前幾天帶羽辰去奶奶家,在吃午餐時,奶奶看著羽辰欣慰地說
👩🏻🦳:「這孩子很不錯,大人講的話會聽。」
晚上思考著奶奶這番話,覺得意義很深遠。
因為家長來信提問時,常會看到讀者跟我說孩子講不聽,也不懂得做該做的事。
為什麼有些孩子講得聽,有些孩子卻講不聽呢?
我用蒙特梭利教育和正向教養的角度切入思索,得到了一些答案,跟大家分享一下。
【什麼樣的孩子講得聽?】
孩子是否「講得聽」,有幾個關鍵:
1 孩子目前發展成熟度是否已能讓他服從外界指令;尤其注意三歲、三歲半以下的孩子,內在衝動比意志力強,常會無法控制自己內心衝動,來服從與配合大人的指示。所以這種情形,其實不是孩子故意「講不聽」,而是他還無法有足夠的成熟度去服從。
2 孩子從小有沒有在良好自由與紀律的環境下成長;過多的自由缺乏規範與限制、溺愛的教養太隨順孩子、太嚴厲的規範常以高壓控制、以及沒有原則的規範常變來變的教養方式,都是無法培養孩子自律、讓孩子「講不聽」的主因。
相反來講,有平衡的自由與紀律環境,有原則的規範與限制,以身作則的父母,和善且堅定的態度,接納孩子犯錯的柔軟,以及給予孩子無條件的愛,都是讓孩子「講得聽」的教育關鍵。
3 孩子與環境中的大人是不是有良好的溝通與連結;大人跟孩子越友好,孩子就越願意跟我們越配合(這是真的,而且孩子越大越真)。我們越看孩子不順眼,孩子就越跟我們找麻煩(從小找到大,大人永毋寧日)。
但在探討這些之前,我們都必須瞭解一個關鍵:
人類與生俱來都有著希望自己變得更好的「人類傾向」,都希望自己能表現好、被認同。
孩子也一樣,
「講得聽」的孩子,希望自己表現好。
「講不聽」的孩子,其實也希望自己表現好。
【什麼樣的孩子講不聽?】
那為什麼有些孩子會不聽話、講不聽呢?他們的內心發生什麼事了?
簡單來講,若孩子覺得自己是「好孩子」,在自我期許驅使下,通常他會比較講得聽、自動自發,做該做的事。有自我期許的孩子,通常都不會跟大人故意上反調。
但如果孩子認為大人都覺得他不好、甚至連他自己都覺得自己不好,他可能就會漸漸變得「講不聽」了,因為他會覺得
🧒🏻:「我想當個好孩子!我不喜歡你們覺得我不好!」
這樣的潛意識,會讓孩子開始做些奇怪的事情來吸引大人注意,或是故意不聽大人的話。他們希望藉由這些行為,來獲得大人對他的關愛與注意。
同時,他們漸漸會開始反抗大人,藉由不聽話、不服從來讓自己舒服一點,讓自己感到比較有存在感與價值感。這就是正向教養裡孩子的「尋求過度關注」與「權力鬥爭」,是兩種因為錯誤信念而產生的行為。若這時候孩子內心還是持續感到匱乏,更可能會延伸出對大人的「報復行為」,因為他會覺得
🧒🏻:「你常常讓我難過!我也要讓你難過!」
其實孩子真正要的,不是要我們難過,而是希望得到關愛。
當孩子內心這份需求一直沒有被滿足,久而久之也會演變成「自暴自棄」的問題。他們會認為
🧒🏻:「反正我怎麼做你們都不欣賞我,既然你們覺得我就是爛,那我乾脆什麼都不做、也不要聽你們的。」
我們在成長過程中、曾幾何時,有沒有也出現過這樣的想法呢?有時候我們也不想要再聽大人的話了,因為
🧒🏻:「不聽你們的,起碼我還會感受到一絲傲骨的自滿。」
要讓講不聽的孩子服從,通常大人會用高壓的手段逼迫孩子就範(直到這種方法無效),這是一般人常用的方法。
記得曾經有一次去朋友家,看到一對夫妻和兩個孩子正在吃午餐(兩個孩子大概一個六歲一個四歲)。妹妹很乖很聽話自動自發,哥哥則剛好相反,好好講都講不聽。於是我看到,媽媽和爸爸開始輪流用命令、指責、威脅來驅使弟弟做各種事,氣氛充滿著殺氣... 我心想平常他們在家裡,應該早就打下去了吧。
但往往就是這樣,你跟孩子越對立,他就對你越故意。
為什麼?如同上面說的孩子會覺得:
🧒🏻:「我想當個好孩子!我不喜歡你們覺得我不好!」
🧒🏻:「你常常讓我難過!我也要讓你難過!」
🧒🏻:「反正我怎麼做你們都不欣賞我,你們覺得我就是爛,那我乾脆什麼都不做,不要聽你們的。」
🧒🏻:「不聽你們的,起碼我還會感受到一絲傲骨的自滿。」
【怎麼培養講得聽的孩子?】
從以上可知,高壓式的教養如打罵、命令、威脅、處罰等方式,雖然可能會有即時效果,但長期使用這種方式,不但孩子容易反彈,我們教養也會越來越費力,對孩子人格發展不好,更可能有反效果。
現今這世代,比較理想的教養方式是:
大人需要修正自己的態度與方式,用更正向的教養與溝通方法,以連結孩子內心為首要,讓孩子在保有著歸屬感與價值感前提下,逐漸漸修正自己的態度與行為,往正向的方向發展。
簡單來講,就是我們大人要用正向的心看待孩子,來灌溉他們內心「希望自己變得更好」的種子。
心法掌握好之後,加上剛才講到的關鍵:
a 有平衡的自由與紀律環境;
b 有原則的規範與限制;
c 以身作則的父母;
d 和善且堅定的教養態度;
e 接納孩子犯錯的柔軟,以及
f 給予孩子無條件的愛。
就是讓孩子「講得聽」的教育關鍵。
教養孩子是需要「配套組合」的,不是大人只要做到一項,孩子教育會就成功。所以,我也一直在學習。
四年前「蒙特梭利專家親授」這本書,我主要講述如何觀察孩子、瞭解孩子,給予孩子規範;一年多前的「羅寶鴻的安定教養學」從觀察孩子再深入一層,進入到如何觀察自己、關愛自己,從源頭開始轉變,給予孩子正向與安定的教養。
而即將 8/5 即將面世的「媽媽,你還愛我嗎?」以及「爸爸,我不要踢足球」,我嘗試把理論與實務的精華都濃縮在兩本繪本裡,透過圖畫與故事,讓父母以透過輕鬆簡單的親子共讀,把最重要的教育養分直接傳遞給孩子。
到目前為止我寫了四本書,每一本都在講「教養」這議題;我跟大家一樣,也還在學習中。
因為,我跟你和你的孩子一樣,都希望自己變得更好。
願我們大家都會變得越來越棒。
#羅寶鴻的安定教養學
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香港國安法第一案重判9年;國安法庭現「四不像狀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極可能從此成禁語】
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地生效一年後,香港今(7月30日)出現第一宗《國安法》的判決。判決對象是香港24歲青年唐英傑,在高等法院經歷審訊,早前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香港高等法院於今天下午3時宣判監禁9年的刑期。
法庭指出唐英傑的罪名有二,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6年半,「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為8年,當中兩年半分期執行,終判處9年監禁,同時吊銷駕駛執照10年。唐英傑代表律師隨後表示,將會提出上訴。
此事件起源2020年的7月1日,當天香港《國安法》落地生效,儘管警方拒絕七一遊行申請,大量市民仍自發上街抗議;唐英傑騎著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下稱光時旗)的重型機車,涉及未按警方指示停車並衝向防線,造成3名警察受傷。唐英傑隨後被捕,成為香港第一名以《國安法》被起訴的被告。被捕後唐英傑一直被收押,直到今年6月23日正式於法庭接受審訊。
24歲的唐英傑是餐廳的服務生,他在此案中選擇不自辯,交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代理,劉偉聰此前參選區議員、亦在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被控違反《國安法》,目前保釋在外。罪成之後,郭兆銘在求情階段表示,被告在七一當日做了非常非常愚蠢的事,但被告曾經嘗試煞車避免意外發生,並非嘗試去撞死一名警員;被告單身,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在公屋,被捕後他在收押所中修讀英文及管理學,希望出獄後能找到工作維生,現已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
但法庭不接納所有求情,指出認為此案沒有減刑因素,雖然被告有悔意,但沒有認罪,法庭知道唐英傑是家庭經濟支柱,過往良好品格,但品格和家庭背景不可以用作求情因素。
自27日判決成立後,香港包括律師、學者、媒體都在討論未來「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從此是否將成為禁語,是否在任何場合,以任何方式展示均違反香港《國安法》,目前各方只能猜測,結論仍是未知數。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對《明報》表示,日後如有市民公開呼叫「光時」口號或展示光時標語,「有相當可能構成煽動分裂國家」。
而香港法律學者、民間法律團體法夢成員阿腸(化名)表示,這次判刑相當具體和技術性,法庭沒有就《基本法》中所保障的人權進行辯論,也沒有針對「煽動」及「分裂國家」等控罪元素提出抽象的、一般原則性的總結,而是根據唐英傑揮動光時旗是在七一移交紀念日等具體情境,判決有罪。他預計在司法層面,這次判例不一定成為日後案件的直接參考,但由於法庭沒有就紅線畫出具體界線,反而未來可能讓市民進一步加強自我審查。
■ 有別其他法律的審判過程,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案為香港先例
這一次審訊,是香港高等法院對高刑期的案件,首次不設陪審團。
在15天的長期審訊中,控辯雙方的一大爭議點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口號是否指向香港獨立的政治倡議,最終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在本案語境中,這個過去兩年於港人口中朗朗上口的口號,帶有分裂中國的意思。
在香港法庭過往的高刑期案件中,事實裁決和是否罪成由陪審團做出。針對高等法院初審刑期達7年以上的刑事案件,香港法院過往會組成7~9位市民組成的陪審團,負責裁定不同的控罪元素成立與否,罪成之後,再由法官進行量刑。
從制定過程到執行方式,《國安法》均有別於香港現時法律。它沒有經過本地諮詢、立法會通過,完全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整部法案從消息傳出到正式生效僅僅花了41天,立法過程從未對外公開。
根據港府最新數字,自去年6月30日深夜生效以來,至今年6月底,香港已有117人被以《國安法》拘捕,當中64人被檢控,包括傳媒大亨黎智英、《蘋果日報》多名高層、主筆,不同光譜的民主派政治人物、學者如黃之鋒、朱凱迪、何桂藍、戴耀廷等。另外,包括《蘋果日報》在內的3家公司也因《國安法》遭檢控。
作為《國安法》第一名被告人,唐英傑被法庭宣布不得保釋,在開審之前已遭還押356天。唐英傑後,絕大部分被控《國安法》的嫌疑人均不得保釋。
阿腸指出,除不准保釋外,綜觀《國安法》第一案的審判過程,可見香港國安法庭出現了一種新型態,一種介於「普通法和大陸法之間的四不像狀態」,例如在討論「煽動」等控罪元素時仍沿用香港過往普通法的概念,但此次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法官的角色在審訊中極大轉變,從原本中立的裁判員,變為經常親自下場、與控辯雙方討論、盤問雙方證人的角色。
對於《國安法》第一案,律政司一方此前稱旨在「保護陪審員的安全」,指示香港高等法院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唐英傑一方曾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指要向行政機關提出合憲性的審查),但申請未被接納。
香港法庭指出,《國安法》創立了「一種全新的刑事審訊模式」,律政司司長的指示屬於強制性質;法庭認為按照《國安法》特殊的法律地位及立法原意,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程序中,即使被告擁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存在,亦應被廢除。
■ 「光時」定義歷經兩方辯論,但香港法庭一錘定音
香港反修例運動中後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經常在香港民眾聚集的時候被高呼。此次案件的審訊焦點之一,在於上述八字口號是否倡議香港獨立,從而指向「分裂國家」。
控方找來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為專家證人。劉智鵬從中國歷史上的字詞使用切入,「光復香港」意指香港淪陷敵人手中,須奪回香港,包含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意思,並視中國為香港的敵人;「時代革命」則指利用不同方法改變政權和社會系統,借此改變時代,故包括拒絶中港政府的管治。
劉智鵬認為,光時口號有著「穩定的意思」(意為此口號代表著固定的意義)、「沒有其他條件或因素影響時,我認為一般人都會這樣理解」。
與之相對,辯方邀請了香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與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教授李立峯作證。兩人從「光復」和「革命」二字的歷史淵源分析,同時採用社會科學的實證研究方法,共同撰寫專家報告。
李詠怡和李立峯的報告採用焦點小組與抽樣訪問等方式進行研究,訪問了超過400個市民的意見,分析超過2,500萬條網上帖文。數據顯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兩句與「香港獨立」的相關係數分別僅為+0.295到+0.353,代表兩個詞組之間的相關性是「中等(moderate)」。在7月13日至15日的庭審中,李立峯在約兩天半的作證時間中,以大篇幅向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介紹統計學的基礎原理,以及社會科學視角看社會的複雜性。
李詠怡指,民眾對「光時」字眼有不同理解,不一定指推翻政權,亦可指「恢復舊有秩序,及團結熱愛自由的不同年齡人士,為時代帶來改變。」儘管李詠怡強調口號在不同脈絡會有不同意義,而控方則連番追問李詠怡,「光復香港」的其中一種解讀是否為「香港特區落入敵人手中」,李詠怡最終回答:「如果答案只能是或者不是,那我說是吧。」
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27日最終裁決,辯方專家的方式未能協助法庭理解「光時」口號意思。判詞中,法官指出兩位專家在報告表明接納「香港獨立」是其中一個與口號相關的概念;判決內容也強調,李詠怡作證時雖說並非必然,但也有承認「光復」一詞能指恢復失去的主權,而「革命」也能指推翻政權,強調他們不反對口號可帶港獨含義。
■ 法庭擴大了「煽動」與「恐怖活動」的定義
針對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法庭認為,案發當天是中央對香港恢復主權統治的紀念日,也是港版《國安法》實施首日,並有反《國安法》示威發生,被告插着「光時」旗騎駛重機,在繁忙街道上來回巡遊展示背上的旗幟並故意違反警方指示,顯示他想吸引公眾注意力。法庭認為,所謂煽動屬「廣泛面向大眾」,「形式不管文章、廣告、演說亦成」。
法庭最終裁決,在當天情境中,旗上光時口號有煽動的「自然及合理效果」,是能夠帶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的意思,也能夠煽動他人干犯分裂的行為;唐英傑理解口號有港獨含義,並故意展示口號與他人溝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至於唐英傑另一項成立的罪名是「恐怖活動罪」,法官的判決指出,被告蓄意騎重機撞向警員,符合「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定義;而且被告公然挑戰「象徵香港法律與秩序」的警方,無疑會引起守法市民對自身安全的恐懼,並擔心香港的公共安全,尤其會令他們覺得一個安全和平的社會將淪為無法無天,「必然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法官再提到,涉案口號不論是如上述裁定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或者採用辯方的解讀,都屬於一個「政治主張」,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因而罪名成立。
■ 商人、新聞學者:對判決感無所適從
曾在店內展示「民主女神像」、店鋪曾被警員以涉嫌違反《國安法》搜查的童裝連鎖店老闆周小龍知道判決後,向媒體表示認為判決仍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周小龍說他們只是把標語放在自己店內,沒有插在機車上衝向警察,希望法庭政府清晰解釋什麼「不可以做」。
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則反映,判詞顯示,法庭採納「光時」口號只要其中一個含意涉及港獨,已足夠構成違法。他指出法官可以憑環境裁定被告人犯案時的動機,情況會令新聞界擔心,以致損害言論自由。
(判決全文連結:https://bit.ly/3C66Dbx )
(文/李智賢、溫艾鋒 發自香港 )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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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像在職場上,你可能是個業務高手,每天跟同事一起拜訪客戶,服務客戶,甚至帶了業績回來,卻被同事貼上「愛出風頭」、「搶功勞」、「收割王」的標籤,這讓你很受傷。
被貼標籤,怎麼辦?
而你為了顧及同事間的和諧,不讓自己的「動作快」變成「搶功勞」,所以你試著放慢腳步,但沒想到腳步一慢,業績少了,上司卻覺得你退步,這讓你衝也不是,不衝也不是,有一種不上不下的感覺!
這時候你可能會有一個疑惑,是不是多做多錯?可是不做,你又覺得很空虛,不喜歡虛度日子的感覺,然而更不喜歡自己的認真把別人給推遠了。
最近我就聽到一位朋友,有類似的困擾,他的情況是這樣子的~
我這位朋友,是家網路行銷公司的主管,負責推廣產品,常常需要撰寫行銷文,就上網應徵「行銷文案」這類的人才,陸續用了幾個人,可都達不到他的要求,於是他想起一位老同學。
這個老同學是個設計師,很喜歡寫東西,經常在個人部落格寫文章、分享生活趣事,文筆還不錯,所以我的朋友就說服老同學兼差,寫寫看文案,說不定可以發展出第二春。
原本以為交情好,合作起來應該會很有默契才對,結果沒想到文案一寫下去,雙方對於「行銷文」的想像有落差。
溝通幾次後,這位行銷主管覺得老同學「太難搞」,而被請來寫文案的同學,則是認為行銷主管「太粗暴」。
兩個人差點要撕破臉,文案不僅生不出來,關係還變得很尷尬,彼此情緒都很滿,不曉得該怎麼收尾。
溝通陷入僵局,怎麼解?
我試著問行銷主管,他所謂「太難搞」是什麼意思?他表示老同學太在意「氣氛」的舖陳,所以文案開頭寫得落落長,把要「產品」壓到最後才寫,這完全違反行銷上的「產品優先」原則!他求好心切,給建議時很直接。
偏偏這位同學是搞藝術的,個性比較敏感、纖細,就是俗稱的玻璃心,所以行銷主管的話,聽在耳裡都是一種否定,「覺得」行銷主管的話太直接粗暴,到最後兩個人根本無法溝通。
開班授課這麼多年,我很清楚人跟人的誤解和糾葛,之所以會越來越深,往往是因為很多重要的感受沒有表達清楚,造成巨大的鴻溝。
所以我繼續往下問,我問這位行銷主管對同學真的只有負面評價、覺得他太難搞嗎?主管很快回答:「當然不是,我同學很細心,也很負責任的!」
我接著再問:「那你有對他說出你這份欣賞嗎?」這位行銷主管沒說話,只有對我搖搖頭。
我又問他,以他對老同學的了解,同學會說他太直接、粗暴,可能的原因有什麼?
結果這位行銷主管想了想,才緩緩的說:「老師也知道我一急起來,嘴巴就跑得比腦子快,直接批評他的文案,太文青、不落地,一點銷售的力道都沒有,但我真的是為他好,才這麼說⋯⋯」
文青與商業,怎麼平衡?
故事先說到這邊,不曉得你聽出來了沒有?事實上,這兩個人能維持長時間的友情,一定有某種程度的契合和了解,很少有人會故意跟好朋友作對。
所以回到「行銷文案」這件事情上,他們其實都很想把事情做好,只是一直站在自己的立場,少了從對方的「出發點」來看事情的角度,這件事才會無解。
幸好這位行銷主管有一定的自我覺察能力,經過我的陪伴之後,他對自己的「直接」有些懊惱,如果時間能倒轉,他會願意換個方式表達。
例如他可以說:「敏感和纖細是好事,有敏感跟纖細才能寫出好文字,只是在『行銷文』上,產品才是第一順位,而不是『氣氛』。」
我還鼓勵他進一步跟老同學討論「敏感纖細」可以怎麼運用,只要放對地方,氣氛的營造也很重要。
要是下次老同學的「敏感纖細」又放錯地方時,兩個人可以怎麼幫彼此踩剎車,澄清彼此心中的優先順序跟具體方向,再往下走,就能避免爭執。
後來,他帶著這些體會,回去找老同學,重新表達一次,老同學能體諒他的求好心切,坦承自己對行銷文的掌握度不夠,實在沒必要反應這麼大,還感謝行銷主管願意慷慨分享業界經驗。
現在他們倆恢復了友誼,而且雙方的合作也越來越上軌道~
二個方法,讓人靠近你
從這個小例子,我們可以清楚的看見,人跟人相處時,也許事情本身並沒有對錯、好壞之分,就像是文案要賣產品,本來就是寫文案的目的。
假如文案能多寫出氛圍,提高文案的質感,沒有什麼不好,也就是說,寫文案這件事情是中性的。
真正讓情緒失控的原因,是受到片面反應,或是不完整的言語刺激,就像是「太難搞」、「太粗暴」這些不恰當的標籤影響,進而導致人際關係上的災難。
那麼要是你也渴望說清楚自己,不讓他人有誤解的空間,同時又能照顧到對方的感受,讓人願意靠近你,我可以提供你兩個簡單的步驟,那就是~1.覺察自己,完整詮釋、2.關注他人,標定善意。
打個比方來說,就像是我們一開始說的「業務高手」,因為動作快、又熱心的情況下,幫整個部門拿回業績,卻跟同事有些嫌隙,受到排擠時。
就可以先使用第一個步驟,覺察自己的本意,先對同事說明:「我提早把事情完成,是怕拖越久變數越多」。
再來,第二個步驟則是把焦點放在同事們身上,好好的說:「不過,我能拿下這些業績,是大家一起努力耕耘的結果,沒有你們,我一個人是辦不到的,謝謝大家的協助~」
我相信,只要你能這樣完整的表達自己,又能看見他人的善意和付出,就能擁有很多支持者~
要是你對自己的期望更高,不希望跟人有了磨擦,或是對人造成傷害之後,再來挽回和彌補,我再提供一個更根本的方法~那就是學習「隱喻」的語言。
如何使用「隱喻」的語言?
「隱喻」在古希臘文裡,代表著「轉換」的意思,特別是「情緒」和「理解」上的轉換。
舉個例子來說,你是個很注重時間,很守時的人,但你今天跟一個朋友約,對方遲到了半小時,一屁股坐下來也沒解釋遲到的原因,就開始聊天,這時候你很生氣,但又不想發脾氣壞了友情,可以怎麼使用「隱喻」的語言呢?
你可以溫和且堅定的跟朋友說:「一寸光陰一寸金,我剛剛已經存了三十兩黃金在你的戶頭裡了,哪天我缺錢時,我會記得跟你要喔!」
你可以感受一下,像這樣子把時間比喻成「黃金」,是不是可以輕鬆的說清楚「時間」這種很抽象,又看不見的東西,它對你的具體意義是什麼?
而且不帶攻擊和指責,不讓對方感覺受傷,又能巧妙讓對方理解「遲到」這樣的行為,對你來說是「重大損失」,明白時間對你的「珍貴價值」。
更重要的是,有了使用隱喻的能力,你不必強忍情緒,就能適當的表達自己,
而那些原本對朋友遲到的負面情緒,像是憤怒、失望、不滿。
在你使用隱喻的過程中,因為多了一份詩意和美感,讓負面情緒可以平安落地,也就不會跟人撕破臉,傷害到你的人際關係。
那麼要是你感受到隱喻的妙用,也很想學習的話,我很鼓勵你加入我們最新推出的線上課程【與人連結的三個秘密】。
【與人連結的三個秘密】是由國際級隱喻大師~哈克,黃士鈞博士所主講。
哈克這一門課程,除了能幫助你更容易建立關係,跟人產生連結之外,更難得的是,哈克還會陪伴你「了解自己」。
關於「了解自己」,哈克曾經說過一段話,他說:「為什麼我們要探索自己的內在?這是因為當我們探索、好奇自己多一點,我們對自己多懂一些,於是當別人想要靠近我們的時候,就多了語言和文字可以表達~」
而在【與人連結的三個秘密】課程當中,哈克就為「了解自己」找到了一個好隱喻,那就是「太陽」與「月亮」。
一般而言,我們對太陽的印象是熱情、充沛、恆常存在的能量,而月亮則是輕輕柔柔,隨著潮起潮落,每天都有盈缺的變化~
帶著這樣對太陽和月亮的認識,回到人際關係裡,到底要怎麼運用「隱喻」呢?這就像是前面提到的那位行銷主管,要是他先上過哈克的課程,在哈克的陪伴下先向內探索、了解自己。
那麼當他決定跟老同學一起工作的時候,他就可以先打預防針,好好的跟同學說:「我能帶給人的能量是『明確、迅速』,這樣的能力是我的太陽,請享用它,同時我也有月亮,我的月亮是『願意嘗試、懂得反思』,這是我的柔軟面,請善待它」。
有了重新了解的基礎,當他跟老同學針對文案意見不同的時候,那位敏感、纖細的老同學,對他的理解就會是想把事情做好,所以心急了,就不會直接被他的太陽灼傷,甚至有可能因為懂他的月亮,願意付出更多體貼和包容。
這就是哈克說的,開啟一段內在旅程,探索自己的太陽與月亮,你就能了解自己、讓人懂你,更喜歡跟你靠近~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帶給你啟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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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s2121647 (pesor)》之銘言:
: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 甲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
: 依工具理論甲對A有殺人故意,在罪責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間接正犯發
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
人未遂?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X9079.
剛好讀書時,發現書上有一模一樣的問題。
原串中有不少前輩大大們好像不認同「原因自由行為結合客體錯誤」的情況會產生打擊錯誤
的討論。
不過,依照黃惠婷老師在《刑法案例研習(二)》(2013年二版)一書中的第五題(47頁以
下),剛好也有一樣的問題。
或許可以提供給參考!
主要的問題還是來自「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為何?
倘若採所謂「構成要件說」(前置理論),結果歸責的認定不在於陷於精神障礙下的行為
,而是自陷於精神狀態的行為本身。
換言之,將自陷於精神障礙之行為即為構成要件之實行。
套用在ss大的問題中
該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的著手,在於行為人甲在仍有行為能力時.已預見到自己如因酒醉失
控而可能導致利益侵害時,還繼續喝下去的時候。
這或許也能回答到ss大主要要問的問題:「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
照黃惠婷老師書中的見解,原因自由行為的架構類似間接正犯:
行為人一開始在完全責任能力下,將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猶如成為犯罪的工具(被利用
人),受間接正犯放任去實行犯罪。
如果依照這樣的看法
甲在具有罪責時已有特定的侵害對象,當陷入無罪責能力時,已有如間接正犯的工具,無
從支配整個犯罪的因果歷程了。
在這種場合,發生實際侵害的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即產生等價客體錯誤時
,應係屬一種因果歷程重大偏離的打擊錯誤。
在現行法中原因自由行為已受到規範的情況下,對於清醒後應罰的甲,自然就是過失XX與
XX未遂,從一重處斷。
那麼再回大ss大的題目中
酒醉時誤A為乙而殺之,甲對A產生過失致死固無疑問。
至於乙,業如上述,甲已在自陷於精神障礙時已該當著手,故自然也會成立殺人未遂。
(打了這麼多,其實只有最後一段才是ss大在問的問題XD)
以上是我的理解!
還請各位前輩們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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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gryfatball (111.82.137.57 臺灣), 06/12/2019 03:40:35
我自己的猜測,終究要看題目敘述
如果是有先前喝酒的敘述,那麼便是原因自由行為下(喝酒時已有對之後實施之犯罪有故意
過失)發生客體錯誤時,可以考慮上述的解題。
反之,如果是一般「A在酒醉時看到甲卻誤以為是仇人乙而殺之」
那應該只是一般的客體錯誤處理,然後在罪責討論19條。
其實原因自由行為下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依打擊錯誤處理及客體錯誤處理我都有看過。
不過如果是依照客體錯誤來處理,我認為這應該是在原因自由行為的處理上採「例外說」的
形式。
反之,採「構成要件說」的話,則可以考慮打擊錯誤來做處理。
只是以我個人而言,雖然目前比較偏向後者,不過事實上「間接正犯下依打擊錯誤處理」的
方法,間接正犯的極限,也是這方法的極限。
也就是,在犯罪支配理論的三大例外:「純正身分犯、已手犯、義務犯」中會出問題。
於這三種情況,無親自實施/無此身分/無保證人地位者,至多也只能論以共犯。
以己手犯,通姦,為例:
沒有實際通姦者,無從成立間接正犯,合情合理。
不過套用在原因自由行為下的客體錯誤仍然是依打擊錯誤處理的話,就怎麼看怎麼怪了。
假設甲男要通姦A女,故意喝到爛醉,然後侵入A宅,結果誤A女之兄弟B為A而通姦之
(這例子真有喜感XDD)
如果依「清醒的甲論以間接正犯處罰」來看,實在無法合理解釋這時甲仍要負通姦之責的樣
子。
當然,也是因為我還學藝不精...
會再多多研究的QQ
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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