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月前,我沒什麼考慮之下,就答應了『北藝大 IMPACT學程』發起人 – 李欣芸老師的邀請,在她擔任『高雄流行音樂中心』執行長的組織架構下,就任『高流』的副執行長一職。
起初的一個多月,我因為還必須完成北藝大的課程教職,因此每週只能在高雄短暫停留兩三天,然後驅車高速公路、南北往返。當學期結束、我卸下了四年的北藝大教職之後,就全心以高流為工作、生活的重心,希望能為高雄,做出些許微薄的付出、貢獻。
如果你先前曾經參與過我連續一百週、每週一晚間八點半固定發文的那一段時光,應該不難知道,我一向覺得臺灣在各種資源分配上,南北的差距實在落差太大 – 北部過度資源集中,甚至到了濫用而浪費的狀況,但南部始終如大旱之望雲霓,卻一直沒能得到該有的灌溉。我因此而主動在高雄舉辦了編曲、製作的講座課程,某種程度其實也是這個『黃中岳談吉他』專頁存續的背景因素。
所以,欣芸老師問了我,我沒什麼考慮就答應了。
因為,高雄終於要有一個認真的、重要的音樂基地了!我想在那裡做一點事!
四個月後,我開始提筆寫下一些心得,因為,我覺得關心音樂產業的你,應該要知道這個音樂基地正在發生什麼事。
而觀點,是來自一位三十年產業經驗的音樂工作者,非常的主觀,但力求第一線直接目擊。
{{ 柒. 高流副執週記 }}_01
要認知『高雄流行音樂中心』的職能,就不能忽略在整個政府架構下,南、北兩個『流行音樂中心』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角色關係:
『台北流行音樂中心』: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5%8C%97%E6%B5%81%E8%A1%8C%E9%9F%B3%E6%A8%82%E4%B8%AD%E5%BF%83
『高雄流行音樂中心』: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AB%98%E9%9B%84%E6%B5%81%E8%A1%8C%E9%9F%B3%E6%A8%82%E4%B8%AD%E5%BF%83
基本上,這兩個音樂中心的硬體建物部分,都是中央政府文化部依據國家文化政策,整合了國有財產的土地,編列了建設的經費預算,完成了建物設計的國際標案,再委託給北、高兩市的地方政府,同樣也以標案的方式交由得標廠商興建。
這其實與任何其他國家的重大建設,在邏輯上並沒有什麼不同,如果各級政府與相關督導單位都能克盡職守,本於專業、嚴格把關,那麼,這些重大國家建設應該就會像是桃園國際機場、台北大巨蛋等等,一樣地能讓國民感到信賴、充滿期待。
同時,『流行音樂中心』不可能光有硬體建物就可以自己發展出流行音樂中心該有的各種功能,因此,在『營運單位』的設計上,考量到『流行音樂』似乎真的是一種『專業』,一般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系統可能無法產出相關專才來執掌,因此,『流行音樂中心』採行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頒定的『行政法人』方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102 ),希望可以直接從民間專業人士 (不需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來運作這些理論上屬於『國家』的財產、機構: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A1%8C%E6%94%BF%E6%B3%95%E4%BA%BA 。
不論從硬體建設,或是軟體的營運單位,我覺得在設置的本意上,絕對都是立意良善的;但等到類似我這種所謂的『民間專才』,透過『行政法人』的任用,開始進入到『流行音樂中心』任職,試圖要在這個結構中找到推動音樂事務的著力點時,才深刻理解:『事情沒有那麼理所當然』。
什麼是我原本認知的『理所當然』呢?
譬如:『吉他手應該要每天爬格子、練基本音階』啊、『詞曲作者應該大量閱讀、每天練筆』啊,『音樂中心的建設應該要符合演出需求』啊、『音樂中心的營運單位應該一直思考、論辯著音樂產業的發展、培植』啊 … 等等等等、諸如此類的。
但,『事情沒有那麼的理所當然』。
[一. 高雄觀察_01]
我很難具體紀錄與解釋我第一次從『高雄流行音樂中心』的工地外圍,走進這座外觀雄偉的建物內部時,整個心情奧妙的波動。
嚴格說來,這棟由兩座建築、意涵著『浪花拍擊而湧起』的白色主建物,只是『高流』全觀共五組建築群中的、最為突出醒目的一座 – 當然,她同時也是高流主要展演廳的基座。我必須在此處放上還在修建的官網,來讓你大概掌握一下『高流』具體的管轄範圍:https://kpmc.com.tw/ 。搭配了刊頭照片第三張,我想讓你知道:座落在這個灣區,從這棟『高低塔』的建築,順著未來會開放的天空步道,你會走過一個『珊瑚礁群』的商業區,在外圍,會經由步道串聯起由鋼架支撐起、如同『躍出海面』的五座『海豚』商館,以及灣區對岸的六座『鯨魚型展演中心』,再加上位於鄰近周邊、駁二倉庫所改建,用作『高流』計劃初期營運人員技術養成的『LIVE WAREHOUSE』;這整個未來會發展成遊艇碼頭的 U 型港灣,再向外圍銜接到『高雄展覽館』、『高雄港埠旅運中心』的『亞洲新灣區』計劃,說實話,真的是非常傑出的國家公共建設。在論述上,是藉由這樣的灣區計劃來帶動高雄市臨海的觀光資源活絡,升級港務商業活動,並以『音樂文化』來充實內裡,創建出高雄市一種嶄新的人文商務面貌: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9E%E6%B4%B2%E6%96%B0%E7%81%A3%E5%8D%80 。
她真的很美!我是說整個高流場域。尤其是每天的夕陽時分,即便現在全場域因為尚未全面完工、而只對外開放了『鯨魚堤岸』一帶,仍然吸引了許多遊客前往堤岸觀賞落日、打卡拍照。而入夜之後,搭乘已經運轉的輕軌列車,前往駁二倉庫群,或是香蕉碼頭、棧二庫一帶的商業區,無論是『都會化』的文創市集、商店,或是鹽埕老街的經典美食,這整個區域,就發展前景來說,真的充沛著豐厚的底蘊,較之於任何國際都市都毫不遜色。
我特別喜歡『高流』在某個文宣上的論述:這不僅僅是臺灣的高雄,這是亞洲的高雄。
這種以都市的認同而產生的光榮、驕傲感,是為什麼這個在文化部定名為『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的『興建計畫』,在逐步落成、即將啟運的現在,會正名為『高雄流行音樂中心』的核心概念。關於這一點,我想岔開主軸,做一點客觀事實的說明:過去的十年,這個興建計劃被簡稱為『海音』,而因為人們關注這整個建案,因此在網路的討論中,也一直以『海音』來稱呼這個場域;近期當這個場域被正名為『高流』後,網路上不斷有著『還我海音』的呼籲。我必須說:正名為『高雄流行音樂中心』,是為了向這座偉大、美麗的城市致敬;但這個『還我海音』的聲浪,作為營運團隊的我們,完全意識、也完全接收到了。在政策尚未正式公布之前,我沒有資格代表『高流』做出任何具體的論述,但我可以保證:『海音』這個名字,一定會以一種非常具有代表性、以及文化意識的方式,出現在這個基地場域之中。
話說回頭,當我第一次步入這個基地時,我對於她的地理位置,以及優雅的姿態,感到萬分傾倒,心中對於未來能在這個空間、以及這個時代,為高雄貢獻一點心力而感到十分光榮。但隨著走過開闊明亮的迎賓大廳,繼續往前走進主要演出場館的那個瞬間,當我第一次看到主場館的那一秒,我不確定我看到的是 ……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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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許久沒有提筆為文,因為許多的資訊還在整理、消化中。其實來到高雄的第一週,我就覺得應該要一比一地隨著時間的推移做實際的觀察紀錄。我沒有那麼做,是因為這其中有非常多面向的事務,我需要摸索出一個頭緒,才能真正留下一些有意義的陳述。
這個系列,我會督促自己繼續保持著固定的發文,除了對於現況的紀實摘要紀錄,也會對於我的所見所聞做出一些思考、反省。
我到高雄的兩個月之中,事實上已經提出對於高流在音樂產業未來應該著手進行的具體計畫與建議,特別是我念茲在茲的音樂教育與人才培植,我希望之後也會在這個系列文字裡做出清楚的描述。我的計劃不見得會是對的,但我覺得我應該提出來,供社會大眾公評 – 這是我來高雄之前,對執行長欣芸老師所提出的堅持:
『所有政策、論述,都要公開、透明』。
我也希望你會願意持續關注這個系列文字,因為,這是你的臺灣、這是你的高雄。
[註] 刊頭相片取材自網路。
桃園機場事務員一般行政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陳同佳成“司法人球” 引發港台法律攻防戰
在台灣殺害女友的香港嫌疑人陳同佳有意來台投案,一周來引發港台之間法律攻防戰。台灣政府多次呼籲香港政府應繼續羈押陳同佳並在香港審判,但是22日台灣提出派員赴香港押解陳同佳到台灣受審,不過港府23日淩晨發聲明拒絕台灣的要求。
台灣的大陸委員會(陸委會)22日提出派員赴香港押解陳同佳到台灣受審,並一同帶走相關證據。不過,港府在23日淩晨發聲明拒絕台灣的要求,並指台方若跨境執法,是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轄權。
港府新聞稿表示,台灣方面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這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
蔡政府擔心落入港府陷阱,在陳同佳傳出希望來台投案的第一時間,沒有積極回應,遭藍營炮轟,也被法律界批評,引發爭議,也成為選舉話題。其實港台之間移交犯人已有先例。2016年香港荃灣發生“石棺藏屍案”,當時四名香港嫌疑人逃到台灣,台港之間盡管沒有司法互助協定,香港警方雖不能跨境執法,由台灣警方和移民署專勤隊將嫌犯押送到桃園機場,台警與港警在登機空橋進行嫌疑人移交。那是香港主權移交後,港警第一次在台灣將嫌疑人押回香港。
但這次港府是否願意依照先例辦案? 台灣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歐陽弘接受本台訪問時分析,關鍵就在於對方要不要比照辦理。像這種跨國司法犯罪案件,大家都希望援引前例,但很多情況都是個案處理。
歐陽弘:“即使今天有前例,人家也無法承諾說今天我們就援用前例,司法上所謂‘Precedent’就是援用判例的概念。今天這個案例,(對方可以)本於他國家的主權(決定是否)加以協助,而不是說他一定要援用前例。
蔡政府第一時間拒陳同佳入境 引發輿論熱戰
上周港媒拋出陳同佳有意赴台投案後,台灣陸委會在18日發出新聞稿,呼籲港方秉持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積極續押偵辦。20日陸委會再發聲明指出,如港府欲讓陳嫌來台投案,應承諾透過司法互助方式,提供本案在港相關事證,以利偵辦,台方有必要先對相關人員入境采取管制措施。另外移民署也傳出已把陳同佳及勸說其來台投案、身兼北京政協委員的牧師管浩鳴註記管制。此舉遭輿論解讀成台灣拒絕陳同佳入境,引起爭議。
台灣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說,台灣一直宣稱香港也有管轄權,其實香港並沒有。就算香港有管轄權,也不妨礙台灣有管轄權。台灣堅持先簽司法互助才能行使管轄權,這也是錯誤的觀念。尤其當嫌犯要主動投案時,台灣更沒有理由拒絕行使管轄權。
廖元豪:“你(台灣政府)居然要‘行政上’拒絕入境,來阻斷你原本的通緝令司法追訴。因為司法追訴是我們的主權,除非有國家安全重大的問題,例如說陳同佳身上帶核子武器來這裏會引爆,要不然其實不應該妨礙司法權正常運作。”
蔡政府籲港審判遭批評放棄管轄權 形同放棄主權
台灣內政部長徐國勇21日表示,香港人殺香港人,被告陳同佳人在香港,港府為何不審判,難道這是鼓勵香港人在香港以外地區殺人、犯罪嗎?他還強調,香港是“屬人”主義,香港就有審判權。
對此說法,有台灣媒體指出,2016年四月蔡英文上任前,在肯尼亞涉電信詐騙案的台灣人被強押至中國大陸,馬英九政府遭轟喪權辱國。當時徐國勇以律師身份表示,任何一個國家,碰到刑事案件,都不會放棄行使管轄權。你有管轄權,大家都會想辦法爭搶,沒有一個國家會放棄。媒體批評,這形同當時的徐國勇“律師”打臉如今的徐國勇“部長”。
徐國勇在2016年4月14日曾說:“管轄權是什麼,管轄權就是“主權”,管轄權是司法權,我們的主權用另一個面向來講,行政、立法、司法就是我們的主權,你放棄司法管轄權,就是放棄主權。”
歐陽弘律師也指出,香港是“屬地”主義,陳同佳案件,法律上港府對“域外”案件是沒有管轄權。這是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歐陽弘說,每件事回歸到法律問題,以應有的標準來判斷的話,這裏面唯一擁有審判權和管轄權的是台灣的政府,不是香港政府。
歐陽弘:“香港政府在這案件,如果願意協助的話,法律上我們應該好好思考,如何行使我們的審判權和司法管轄權,而不是把這個人丟回香港政府,問香港政府你為何不去行使管轄權。”
蔡英文政府籲港府遵守司法互助協定
台灣政府堅持透過司法互助協定處理陳同佳的移交問題。台灣法務部曾三度表達希望港府勿輕率放棄管轄權的執法立場,並呼籲雙方應立即進行司法互助合作,而不是單單將人送過來,就卸責不管。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表示,與台灣有正式的司法互助協議國家(美國、南非、菲律賓、越南及波蘭)並不多。但是即使沒有正式、一般性的司法協議,先用個案合作未嘗不可。
廖元豪:“我們這個主張(一般來講)沒有什麼錯,但是,不是要有司法互助才能行使管轄權,這個說法就太簡單了。目前要跟香港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在目前法律上確實很有困難。第一‘送中’條例沒有修,所以它的法律規定就是不能送台灣,即香港以外的其他‘中國地區’,你如果簽互助協議他不能送,因為法律規定不能送,所以他一定要修法。”
蔡英文憂為《逃犯條例》背書 律師:收陳同佳才能彰顯主權
港府借著陳同佳的引渡問題,拋出修訂《逃犯條例》,成為香港反送中運動導火索。台灣政府處理陳同佳投案最大的心結在於,不願為港府“反送中”條例背書。行政院長蘇貞昌明白指出,港府後面有中國,同時企圖用送來台灣合理化他的“送中條例”,台灣不會上當。
歐陽弘律師認為,這是後續政治的問題。他再三強調台灣應該是法治的政府,不是人治的政府,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今天法律上台灣把陳同佳這個人收下來,在政治上才能彰顯主權。
歐陽弘:“香港政府可以建立相關‘送中條例’合法性,而去主張這個案子我們不接受,這是不可以的。香港政府有自己的考量,那是政治問題。台灣政府有其他考量,那也是政治問題。法律上,我們要不要收(人)這是我們的主權,如果今天我們不去接收這個人,代表我們沒有主權了呀!”
台灣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日前撰文建議蔡政府,既然士林地檢署已經就陳姓嫌犯發布通緝令,當陳姓嫌犯搭機來台,台灣當局當然是立即逮捕,並依據相關證據起訴與審判。台灣政府可強調香港政府必須在尊重台灣主權的前提上,提供台灣必要的證據,厘清犯罪開始的時間與動機。倘若香港政府在協助時繼續進行政治操作,台灣政府可公布相關事實,並就此進行政治譴責。倘若未來審判因為欠缺預謀的證據,刑度不符合人意,那再將責任放在從中作梗的港府頭上也不遲。民進黨太過擔心掉入中國的政治陷阱,反而給反對者民粹操作的空間。
港台在陳同佳案進行法律攻防大戰數回,陳同佳成了司法人球,最後歸屬仍是未知數。
自由亞洲電台記者黃春梅 台北報道 責編:陳美華、申鏵 網編:瑞哲
本新聞由自由亞洲電台提供
桃園機場事務員一般行政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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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2.律師檢調主張
3.社會觀感主張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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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 https://reurl.cc/ObjL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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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背景👉https://reurl.cc/Yl0NG4
📌拒絕陳同佳投案 徐國勇:香港為什麼不審?👉 https://reurl.cc/M7y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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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看報治國丶民調治國
香港「反送中」運動演成今天難以收拾的局面,最初的導火線,就是我方為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而敦促港府研修《逃犯條例》,將台灣納入「司法互助」範圍。2019/10/18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此案雖是「香港人殺香港人」,但犯罪地點及證據在台灣,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士林地檢署去年已向陳同佳發布通緝。但內政部管轄的移民署卻將陳同佳及勸喻他投案的牧師註記為「境管」,遭台灣人民質疑政府前後立場不一,「政治凌駕司法」、「民調治國」。此舉引發的台港司法管轄權攻防,就像「炸彈接龍」一樣,丟來丟去。
陸委會態度反覆,一路「指導辦案」,引發檢方、法界反感,認為敗壞了司法公信。
#政府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蔡英文總統、閣揆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法務部長蔡清祥都是學法出身,但他們處理此案卻完全從「政治精算」及「選舉考量」出發,把法律理念棄如敝屣。內政部長徐國勇附和蘇揆「香港人殺香港人」的說法,以陳同佳現在「人在香港」為由,說依「屬人主義」,他應該在香港接受審判。台港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他也質疑,香港沒有死刑,卻願意跑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違反人性」。
這一說,不僅擅自推翻了我國司法「屬地主義」的精神,也葬送了台灣的司法主權。但台灣人民並不盲目也不健忘,徐國勇2016年評論我國爭取詐欺犯從肯亞遣返時,疾呼「司法管轄權就是司法主權」、「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放棄管轄權的啦」。而今,只過了三年,徐國勇就把自己說過的話全部推翻,「遇中就轉彎」。
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與內政部長徐國勇見面談陳同佳案,管浩鳴是知名的「政治牧師」,長期擔任北京與港府的打手。內政部長徐國勇卻稱管浩鳴是以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的身分會面,不知其北京市政協委員的身分。國安局官員可以利用總統出訪走私9200條菸,卻對「北京市政協委員」的入境和首長會面無法控管,連首長也不清楚會面者的來歷,是否有缺失之處?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第一款第四項「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陳同佳是我方「通緝在案」的殺人兇嫌,現在他願意來台受審,蔡政府卻推三阻四,拒絕他來台。這對一個主張「司法正義」和「尊重人權」的政府而言,豈不太諷刺?更別忘了,2010年在台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利用假護照潛逃回英;其間我方一再要求引渡,直到本月英國高等法院判他免於引渡來台服刑確定,這是我司法管轄權的失落。對林克穎案,外交部聲言要研議上訴;對於陳同佳案,陸委會卻把送上門的遣送案拒於門外。請問,蔡政府究竟有幾套人權及司法標準?從先前遣送未遂引發「反送中」,現在嫌犯願受審陸委會卻「反送台」,如此弔詭的變化,完全暴露了蔡政府的精算心機。
#刑事司法管轄權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中華民國屬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刑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犯罪者,適用本國刑法。士林地檢署要求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是基於國家主權及司法管轄權。
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因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對殺人案並無管轄權,僅以「洗錢罪」將他輕判。被害人潘曉穎之父為此數度來台,請求我檢方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士林地檢署因而於去年三、四、七月三度向港府提出遣送要求,但港方均無積極回應。
目前此案訴追所缺的一環,即是被告不在台灣。所以,不管陳同佳是基於何種理由來到台灣,為了填補犯罪防制的漏網,再加以屬地管轄的優先性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自應以通緝犯加以逮捕。
#通緝犯押解程序
當通緝犯於機場入境查驗櫃檯面對移民官時,移民官發現其在台有犯罪事實因案遭通緝,移民署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文第3項規定,「通緝中之對象,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因此移民署將通知航警或及專案小組將他逮捕,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受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陸委會10/22表示已致函港府,稱會派員赴港押解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到台灣。台北桃園國際機場相關人員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陳同佳入境後,將送到地方檢察署;陳抵達機場後,會待同班機所有乘客下機後,再由主責的司法、警政單位等押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協助戒護及負責相關入境事務。受訪機場人員稱,陳同佳入關流程比照以往押解詐騙集團返台方式辦理,護照查驗時,會由移民署開設專枱,不會與一般民眾一同查驗;通過海關時,會走紅線申報枱通關,隨後在押解人員陪同下出管制區,直接乘車離去。
雖然通緝犯的押解在法律上已非常明瞭,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卻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
以下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 #依法行政立場
為了引渡陳同佳,士林地檢署2018年曾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互助請求,並於去年12月對陳同佳發布通緝,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犯嫌來台,但港府沒有回應。如今香港讓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讓雙方有台階下,能讓犯嫌歸案,以台灣的法令審判,才是展現主權。
2⃣#律師檢調主張
曾任檢察官的資深律師主張讓陳同佳入境台灣審判,如此一來等於香港及中國大陸承認了台灣的司法主權,同時也落實台灣對通緝犯的依法偵辦,讓國際看見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3⃣#社會觀感主張
在台殺人,可不是小事,整個社會都在看政府是怎麼追求國家主權與社會正義,本案勢將成為經典案例,同時也檢視各黨各派有沒有靈魂與施政能力,切莫讓政治凌駕司法。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全民了解香港法治情形,對提升台灣人民國際視野與競爭力有極大好處,但偏偏兩黨都帶人民以台灣本位看世界。香港人對送中案的抗爭,反映了香港人不信任大陸法治,但同時也造成香港今天無法可以送台。香港人的民主處境是艱難的,但香港人仍是追求法治的,這也是香港的競爭力根基,台灣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領先,也應追求法治的道路上領先。
【#從陳同佳案看出台灣政治的荒謬】
陸委會今年五月:「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不留在香港過自由日子,卻說要來台灣面對殺人罪的審判,這不符合人性。」
內政部長徐國勇說: 「 台港須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且屬人主義優先,並無雙重標準問題。」
國安局長邱國正坦承: 「 過去法務部、陸委會曾要求移送陳同佳,但未獲港府回應,港府現在卻突要移送,時機不妥,政府不得不在政治方面考量。」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說:「若港府可以逼陳同佳來台投案,未來就可以逼港人到大陸自首或投案,還不用送中條例,這是藉台灣之名,創造一個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作法。」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認為:「 政府應完整行使司法主權,此案若不處理好,大家會認為台灣的司法不是司法,政治干預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大家會認為只要傷害的不是台灣人,台灣就不用在乎,要求國安局要慎重考量。」
現況來看內政部、陸委會和法務部3方立場都不同調,若未來無司法互助國家的人民來台犯罪逃亡都管不了,台灣豈不是成為犯罪天堂?
參考資料:
《放・獨家》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見內政部長談陳同佳案?
《逃犯條例》修正當初就是為了他!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10月中旬可望出獄
陳同佳赴台自首?蔡英文:只有逮捕、沒有自首
陳同佳殺人案:吳景欽》殺人罪證都在台灣,香港難審
20191022【陳同佳案】桃園機場準備陳同佳押抵措施
20190614法務部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反送台」,假裝不曾要求遣送
【修例風波】陳同佳殺人案時序一帖睇
《讀者來函:台灣檢方起訴陳同佳殺人有證據不足問題嗎?何須杞人憂天?》
通緝令自相矛盾?港府稱台灣應取消對陳同佳入境管制 內政部回應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