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高檢署調查認定)為權貴關說司法,搞出「大車輪關說案」的政客,在我國政壇中竟然沒有受到什麼處罰,還可以升官?
所以執政黨「選賢與能」的標準,是比賽看誰比較會關說?看誰後台硬?
原來升官這麼簡單?早說嘛!那努力幹什麼呢?大家一起飲宴吃飯關說就好了嘛!
偉哉!台灣奇蹟!
新聞(圖片來源)請見:http://bit.ly/2ZJDy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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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民進黨找被高檢署調查認定「關說司法」、跟桃園地檢前檢察長吃大車輪「轉知陳情」的前法務部長來「打假反賄」!?認真???〉:http://bit.ly/2seO0mq
「大車輪關說案」介紹:
「(桃園地檢)彭(坤業)檢察長於108年3月18日接獲邱(太三)委員口頭陳情,陳情始末並無書面資料:依彭檢察長陳述,邱委員係於108年3月17日14時16分致電彭檢察長約定於翌日即同年月18日晚間餐敘,屆時2人在臺北市重慶南路 #大車輪日本料理店 用餐,席間邱委員有提到渠是以國安諮詢名義與彭檢察長談話,2人談及參審、陪審等相關議題,在最後要離開前,邱委員向彭檢察長提及本案,稱桃園地檢署起訴壢新醫院院長逃漏稅案,公訴檢察官一開始同意要認罪協商,後來又反悔,當事人心情很浮動,邱委員認為公訴檢察官出爾反爾,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上揭陳情因為是以 #口頭為之,所以 #無書面紀錄。黃主任亦稱彭檢察長 #沒有針對本案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通知桃園地檢署政風室。」
「彭檢察長於108年3月19日上午經楊襄閱去電蔡主任,再由蔡主任詢問陳檢,瞭解本案,並要求蔡主任擬具桃園地檢「矚目案件啟動協商程序簽呈」。」
「楊襄閱於108年3月20日上午再去電蔡主任。其後蔡主任自行決定並經陳檢同意之後,找陳檢同辦公室且對本案已有初步瞭解之李檢協助處理本案,增加1名檢察官協助公訴之決定並非來自彭檢察長或楊襄閱之指示,故無書面之職務命令。」
「彭檢察長接獲陳情後,就本案對楊襄閱之指示,究為「應將協商程序走完」或「一定要完成協商」,彼此認知不同」
「其中彭檢察長及楊襄閱稱彭檢察長就本案係指示應將協商程序進行完畢;蔡主任及陳檢認為彭檢察長係指示一定要完成協商,因「襄閱轉達檢察長若協商條件無法達成,他願意親自主持協商會議,個人理解是檢察長指示要繼續協商」,陳檢並據其理解擬妥符合辯護人要求之協商條件簽呈稿交付李檢。」
高檢署公布之調查結果新聞稿請見:https://bit.ly/3bp7xD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桃園 地 檢 署 襄閱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知案件詳情如何
不過純從報導來看
多次撫摸同事耳朵辯說是打招呼?
而且被警告後依然故我..
這就算不談法律
從一般人情事理來說 行為人的做法就是很不ok啊!
(摘)桃園一名蕭姓男子,對公司1名女同事多次摸耳朵,女方感覺不舒服,對他提告涉嫌性騷擾,桃園地檢署調查時認為不構成性騷擾要件,不起訴處分。律師則指出,可以改走民事訴訟或行政申訴。
在桃園49歲蕭姓男子,多次撫摸一名女同事的耳朵,對方相當反感,警告後依然故我,辯稱是在打招呼,女方憤而提告涉嫌性騷擾,不過,檢方偵辦後,則做出不起訴處分,不少民眾對此感到錯愕。
桃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趙燕利表示:「我們尊重檢察官的個案判斷,本案即使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犯罪行為,被害人還是可以循著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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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這條是刑事處罰,構成要件的認定會涉及報導標題所謂隱私部位的認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08858?fbclid=IwAR2SOtL3pKtVNfR3WcY4Y_4y0Y6YOqEi5lnIzTpH8vnrKSXiG782JZRmDJY
桃園 地 檢 署 襄閱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就算是到死也要巴著官位的概念。
#官癌末期
#邱彭關說案 #大車輪關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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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大家溫習一下:
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 :「大家一起來關心桃檢協商疑雲」:http://bit.ly/2DMo6sd
【小檢日誌】這不就是赤裸裸的關說嗎? http://bit.ly/37XXVge
💢事實:
「(桃園地檢)彭(坤業)檢察長於108年3月18日接獲邱(太三)委員口頭陳情,陳情始末並無書面資料:依彭檢察長陳述,邱委員係於108年3月17日14時16分致電彭檢察長約定於翌日即同年月18日晚間餐敘,屆時2人在臺北市重慶南路 #大車輪日本料理店 用餐,席間邱委員有提到渠是以國安諮詢名義與彭檢察長談話,2人談及參審、陪審等相關議題,在最後要離開前,邱委員向彭檢察長提及本案,稱桃園地檢署起訴壢新醫院院長逃漏稅案,公訴檢察官一開始同意要認罪協商,後來又反悔,當事人心情很浮動,邱委員認為公訴檢察官出爾反爾,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上揭陳情因為是以 #口頭為之,所以 #無書面紀錄。黃主任亦稱彭檢察長 #沒有針對本案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通知桃園地檢署政風室。」
「彭檢察長於108年3月19日上午經楊襄閱去電蔡主任,再由蔡主任詢問陳檢,瞭解本案,並要求蔡主任擬具桃園地檢「矚目案件啟動協商程序簽呈」。」
「楊襄閱於108年3月20日上午再去電蔡主任。其後蔡主任自行決定並經陳檢同意之後,找陳檢同辦公室且對本案已有初步瞭解之李檢協助處理本案,增加1名檢察官協助公訴之決定並非來自彭檢察長或楊襄閱之指示,故無書面之職務命令。」
「彭檢察長接獲陳情後,就本案對楊襄閱之指示,究為「應將協商程序走完」或「一定要完成協商」,彼此認知不同」
「其中彭檢察長及楊襄閱稱彭檢察長就本案係指示應將協商程序進行完畢;蔡主任及陳檢認為彭檢察長係指示一定要完成協商,因「襄閱轉達檢察長若協商條件無法達成,他願意親自主持協商會議,個人理解是檢察長指示要繼續協商」,陳檢並據其理解擬妥符合辯護人要求之協商條件簽呈稿交付李檢。」
桃園 地 檢 署 襄閱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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