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委員會滿檔,持續為您發聲爭取權益!」
今日孟楷本交通委員會雖然考察,但仍不停歇地在各委員會發言為您發聲!包括外交國防、經濟、財政等委員會都前往質詢,其中更要求金管會正視日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聯署的保險從業人員訴求,孟楷強調,因為網路發達,所以許多消費者都在網路上查詢資料來比較,甚至直接網路下單購買,但金管會卻禁止保險人員在網路上招攬行銷保險,這樣會不會過於嚴苛?
從保險經紀人同業公會的回函可以看到,要求嚴加管理各所屬營業員之招攬行為,以免引發爭議;公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用最嚴格標準認定規範從業人員;但這些文宣往往沒有涉及招攬,反而許多是遭同業惡意截圖檢舉,互相競爭下也讓業務員因此受罰停止招攬。
當然,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是美意,但過嚴苛也造成一種惡性循懷,因此就保險從業人員迫切的心聲,我要求金管會應就問題與公會進行溝通協商研擬是否相關規範過於嚴苛導致保險員工作權受損及有窒礙難行;同時嚴禁並嚴懲如有以不實廣告來誘騙客戶購買保單,兼顧保險買賣雙方權益。
另外對於四月份就要上路的的台帛旅遊泡泡,目前初估的保費約2500到3000;但隨著疫苗逐漸施打,未來有接種疫苗的旅客出國保費應有調降空間,我提醒金管會要將保障消費者權益放在第一,未來出國需求可能愈來愈多,待施打疫苗後的染疫風險降低,保費當然也要動態的進行調整!
認真做、用心拚!民眾關切的議題持續緊盯,金管會與時俱進、彈性的放寬標準,對於保險資訊自由流通才是助力。
業務員網路招攬行為相關規範 在 Re: [資訊] 業務不得透過網路招攬保險- 看板Insurance - PTT網頁版 的推薦與評價
四) 教育宣導:對於網路行銷廣告之相關規定及查核處理原則,應定期對所屬業務員: 進行教育宣導或發文公告,保險業務員不得透過網際網路從事保險商: 品銷售招攬廣告。 ... <看更多>
業務員網路招攬行為相關規範 在 [公告] 放寬保險從業人員的網路言論修正保險從- 看板Insuranc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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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保險從業人員的網路言論 修正保險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台灣獨步全球的法規 <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第四條一 >
業務員不可以在網路上公開討論「特定商品」只能討論保險「觀念」
如果業務員被檢舉就會停止招攬3~6個月以上,3~6個月會完全沒收入
利益與影響
牴觸
1.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
計。釋字第四○四號解釋提及,工作權之保障範圍:中略,(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
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
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
2.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4.影響人民知的權利(the right to know) :
為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必須保障資訊自由,而所請的知的權利包括:(中略)
(3)個人訊息知情權:人民依法享有的了解有關自己各方面訊息的權利(註一)。
,請金管會修正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第四條!
保險業廣告招攬自律規範第四條之一
第四條之一 保險業應要求所屬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過網際網路
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含透露商品名稱、特色或其他足以辨別為某特定保險商
品之內容),有關網際網路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時,招攬廣告應遵守相關程序如附
件;另保險業應訂定以下查核機制:
一、查核範圍:各大入口網站、各拍賣網站、部落格等。
二、查核頻率:至少每季1次。
三、異常處理:經查證刊登內容違反本自律規範且為所屬業務員所刊登時,應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公司管理辦法予以懲處,並要求該業務員限期改善或撤除該廣告;
如經查證刊登者為合作往來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保險業應要求其
限期改善並撤除該廣告。
四、教育宣導:對於網路行銷廣告之相關規定及查核處理原則,應定期對所屬業
務員進行教育宣導或發文公告保險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過網際網
路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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