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這年頭連法醫的相驗(驗屍)工作都要變成服務業了。
我們倒是好奇,這些大官怎麼不親自去參與相驗,為我們示範如何一邊面對屍體忙著驗屍,一邊笑臉迎人服務周到的迎合客戶?
恭請法務部長親自下來為我們示範。
「提升說話的技巧」!?
這些才是為我們示範了 #靠著講幹話升官的技巧。
------
相驗,也就是檢察官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到遺體所在地檢驗屍體,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法源: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現代的調查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就是運用法醫學科學辦案,當然,也必須要有科學證據,而法醫的工作,就是本於其法醫學的專業,提供司法法醫學的角度的判斷意見。
法醫的工作,是運用法醫學從屍體中找證據,其工作時的言論與意見必須本於法醫學的專業判斷,不是公關、不是心理諮詢師、更不是特定疫苗公司的發言人。
------
▌更多與【相驗】有關的法普與科普知識:
詳細內容與實務上的更多困境,請參考《#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一部第三章 〈真實的檢察官(三):#屍體腐敗的氣味是法定的使命〉
聯經 | https://linkingunitas.com/L184634
與相驗實務有關的資訊與難題可參考 鳴人堂 專欄以下幾篇文章 :
1.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2.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3.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4. 〈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
「檢察官督同法醫」的推薦目錄:
- 關於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新聞]太魯閣出軌車廂共尋獲18片遺骨!今又發現10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的評價
- 關於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的評價
- 關於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檢法男女2》都志翰檢察官展現霸氣逼供教唆綁架兒童的主嫌 的評價
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花蓮地檢署「全員取消休假回署」。(圖:花檢新聞稿:https://bit.ly/2Pyod4d )
#你所不知道的檢察官
#你所不知道的小地檢
#你所不知道的偵查現場
【關於檢察官「相驗」的基本法普知識】
〔檢察官值班的外勤工作,簡單來講,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
《刑事訴訟法》第二一八條第一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檢察官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到遺體所在地檢驗屍體,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
相驗程序不只有驗屍,還有事前、事中的準備工作與事後的善後,包含屍體處理、搬運、現場整理等等。例如棄屍案件,屍體被丟到懸崖下,需要吊運、懸吊技術,或是臨時開出山中便道,這些工作除了檢察官、法醫、司法警察以外,往往必須商請其他機關協助,或是委託民間單位處理。......
全國各地檢署每天都會指派至少一名外勤值班檢察官,專責處理司法相驗案件。如果遇到 #重大災難,例如墜機、火車、遊覽車等多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氣爆、其他災難等,則會由 #多名檢察官組成專責小組處理。
......
在決定相驗順序時,會視案情與保全證據必要的緊急程度、不同相驗地點的路線安排,還有報驗先後順序等,決定當日案件的相驗順序。例如兇殺案件、重大災害案件,通常有 #緊急保全證據、#勘驗現場、#釐清案情 的必要,因此 #最優先處理,而且甚至可能 #通宵達旦。交通安排的先後順序方面,通常會與地檢署司機、各分局討論,依照路線以及案情緊急程度來決定哪個地點在前,哪個地點在後。
一個相驗案件所需要的人力完全超過民眾的想像。除了 #檢察官 與 #法醫(如有解剖,則需要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外,還需要 #書記官、#地檢署司機、報驗 #司法警察機關 之警力、參與協助的殯葬業者、醫院或殯儀館人員等。如果遇到不理性民眾透過直播號召包圍殯儀館、地檢署或警察局的「特殊狀況」,又需要更多警力支援、花更多時間。......〕
以上關於檢察官相驗實務的介紹內容,選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68-72頁部分段落。
詳細內容與實務上的更多困境,請參考該書 第一部第三章 〈真實的檢察官(三):#屍體腐敗的氣味是法定的使命〉
聯經 | https://linkingunitas.com/L184634
博客來 | https://linkingunitas.com/B184634
金石堂 | https://linkingunitas.com/K184634
誠品 | https://linkingunitas.com/E184634
Readmoo讀墨| https://linkingunitas.com/RE184634
Kobo| https://linkingunitas.com/KE184634
▌延伸閱讀
更多與相驗實務有關的資訊與難題可參考 鳴人堂 專欄以下幾篇文章 :
1.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2.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3.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4. 〈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死刑辯論議題】提問: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國民法官」表決?
最近新北地院有件引發輿論正反面戰成一團的「單親母殺二子死刑判決案」,
我們粉專長期以來也時常張貼與轉貼一些思考死刑的問題,相信時常在本粉專流連的讀者們心中也對這議題有了許多不同的思考角度。
小編們在此認真提問:#大家覺得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國民法官表決?
歡迎留言提出大家的想法與一起思考。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但書: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圖片為法國國王路易十六的斷頭台死刑畫作,來自維基百科:https://bit.ly/347n8od )
編按:目前我國的死刑執行
死刑須由執行檢察官監督執行,執行後,由檢察官與法醫覆驗(就是相驗,當然要看屍體)。
不妨看看這需要什麼樣的「心理素質」,又要如何「人道」?如果是你們,敢不敢?
※執行死刑規則 https://bit.ly/3484DzY
第 4 條
執行死刑,#由檢察官會同監獄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蒞視驗明,確認受刑人之身分。
檢察官應訊問受刑人下列事項,並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
一、受刑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二、告以當日執行死刑。
三、有無最後留言及是否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指定通知之人不得逾三人。
四、其他認有訊問之必要。
前項第三款,受刑人之最後留言,得以錄音或錄影方式為之,時間不得逾十分鐘。
前項最後留言,應由書記官立即交付監獄,於執行後二十四小時內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不能或無法通知,或經檢察官認留言內容有脅迫、恐嚇他人、違反法令或其他不適宜通知之具體事由者,免予通知。
除依前項規定通知之家屬或親友者外,第二項第三款之最後留言不公開之。
第一項筆錄,應由檢察官及在場之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簽名。
第 6 條
執行死刑,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
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俟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之。
執行槍決時,應 #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時射擊部位定為心部,於受刑人背後定其目標。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第一項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執行方法,由法務部公告後為之。
第 8 條
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
執行死刑後,執行死刑機關應將執行經過及法醫師覆驗結果,併同訊問筆錄、鑑定書、執行照片與相關資料,層報法務部備查。
受刑人經覆驗確認死亡,監獄應將執行完畢結果立即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受刑人之屍體,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由監獄協助辦理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
在編編早上張貼的報導擷取內容貼文( https://bit.ly/3oKcOu8 )以後,有不明就裡的民眾留言或傳訊息表示:
「為什麼法院模擬審判動不動就拿殺人案件和照片來嚇唬大家?」「為什麼判殺人要看照片,又不是『驗屍官』」「(職業)法官有在看喔,騙肖仔」
以上這些留言都是搞不清楚狀況的誤解。
依照已經通過但還沒施行的國民法官法 第5條第1項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所以不是進行模擬法庭的法院想要「嚇唬大眾」,而是採行國民法官制度的案件本來就是重罪與殺人案件。
在科學辦案的時代,殺人案件的偵查與審理過程不是像包青天劇集裡演的那樣,連鬼神都可以作證,
但很抱歉,現在是21世紀,是法治國,講求的是科學辦案,所以殺人案件的偵查程序中,有個最重要的程序--相驗(包含解剖):
是由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絕大多數殺人案件會解剖以求慎重,這些相驗、解剖報告與照片,當然都是 #殺人罪的關鍵證據,起訴時「相字案」(相驗案)全卷會送至法院,法官審理時當然必須閱覽。
法官不能不看卷就判決,這不是「騙肖仔」,而是鍵盤法官不知道的事情太多了。
鍵盤法官不能一邊喊打喊殺,但真的要你們好好看卷又不敢。
此外,死刑的本質就是國家在執行殺人,
如果害怕屍體與血腥、看到屍體與血腥照片會「身心難以承受」、「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但另一方面卻高喊死刑(那死刑犯的屍體大家敢不敢看呢),
到底這是人的本性、還是人在違背本性呢?
值得大家一起想想。
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https://reurl.cc/e5OdDj
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https://reurl.cc/Napkjx
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https://reurl.cc/9z5V08
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6gEonM
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0zxpdA
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https://reurl.cc/K6AYd9
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https://reurl.cc/gvWpaQ
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https://reurl.cc/ZnGqya
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https://reurl.cc/lLR4Dq
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e5E7DW
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b6Xaky
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https://reurl.cc/1QY72X
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的推薦與評價
也就是檢察官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到遺體所在地檢驗屍體,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 相驗程序不只有驗屍,還有事前、事中的準備工作與事後的善後,包含 ... ... <看更多>
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的推薦與評價
位製作報驗卷宗,報請該轄地檢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 。 如果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 證來判斷,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來 ... ... <看更多>
檢察官督同法醫 在 [新聞]太魯閣出軌車廂共尋獲18片遺骨!今又發現10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1.媒體來源:
TVBS
2.記者署名:
林意筑
3.完整新聞標題:
太魯閣出軌車廂共尋獲18片遺骨!今又發現10大袋物品
4.完整新聞內文:
2021年4月,台鐵408次太魯閣號撞上從邊坡滑落的工程車,造成49人死亡、213人受傷。
日前罹難者團體「太魯閣的眼淚」發言人王薇君竟在車廂內發現罹難者遺骨,引發熱議。
1日時,鑑識人員經詳細勘驗,在事故第7、第8節車廂共發現18片遺骸碎片、以及牙齒2顆
與非車廂之物品94件,今(4)日檢調再前往七堵機務段搜索,又在第1至第6節事故車廂
內尋獲10大袋物品。
據了解,日前王薇君前往富岡基地會勘時,在事故的第8節車廂中看到一件衣服,掀開後
竟發現有一塊約「手掌大小」的遺骨。隔日,台鐵刑大鑑識人員、台鐵人員今日上午再次
前往富岡機廠進行現場採證,同行的律師凃冠宇透露,又在現場尋獲幾塊遺骸,及罹難者
遺留下的衣物、電子產品、手機、皮包等物品。
桃園檢方事後指出,經率同法醫及鐵警鑑識人員前往富岡基地勘驗7、8兩節車廂詳細蒐證
後,發現疑似遺骸碎片共18片及牙齒2顆,與非車廂之物品94件;疑似遺骸碎片及牙齒均
已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DNA型別鑑定;至於非車廂之物品已交由臺灣鐵路管理局,
請其儘速積極進行招領事宜。
今日上午自上午8點半開始,截至中午止已清理出10個大塑膠袋的物品,其中是否還有不
幸罹者的骨骸和遺物,還待進一步檢視釐清,至於相關搜尋行動,下午則將持續進行。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230562
6.備註:
船過水無痕 這個黨厲害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1.125.2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3819647.A.9EE.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