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前檢察官針對我的文章作評論,
我的回應如下:
前檢察官,謝謝你有追過我(?),感恩,
針對你的文章,我的回應如下:
1.你引的兩個判決,
一個是妨害公務被判無罪,一個是異議成立,
都是「違法盤查」的案子,
這兩個案子剛好可以說明
民眾碰到「違法盤查」時
如果「不認同警察作法」會碰到什麼?
一個是起衝突,
被起訴妨害公務(有起訴喔,
表示在地檢署洗衣機已經滾過一輪了,
檢察官也認定成立),後來才判無罪,
一兩年時間,他跑法院就飽了;
第二個案子是正規異議案件,民眾異議,
警察不接受,就走行政訴訟,後來贏了,
但也是要跑法院,
重點是,最後還是警察說了算,
民眾只能接受,之後走法院。
如果你有看我文章,你應該會知道,
我就是支持第二個案子的處理方式,
有效,也不會花太多成本。
警察拒絕接受你的異議,那就配合,
之後提訴訟,這樣做,有什麼不好的,
又有什麼支持警察擴權的?
(為什麼一堆人聽到「配合」兩個字就牙起來?)
第一個案子,反而是不好的,
因為民眾跟警察起衝突,
所以後面碰到幾個訴訟,這個是我反對的,
我不曉得你怎麼會認為
我講的「配合警察」方式不好?
從結果來看,比第一個好多了,不是嗎?
重點是,到底是合法盤查?還是違法盤查?
在那個當下是沒辦法馬上判斷的!
這個又不是玩電動遊戲,
關羽戰力多少,一目了然!
像第一個案子,民眾反抗了,
雖然最後被判無罪,
但前面也被你們檢察官認定有罪
(你是忘記?還是害怕想起來?
哈哈哈開一個玩笑,
檢察官應該也是認定合法盤查吧?)
民眾等於是在地檢署洗衣機滾過一輪後,
再去法院,才被認定是違法盤查,判無罪,
在這個過程裡面,
就算是檢察官、法官,一樣的法律人,
都對同一件事情(是否為違法盤查?)有不同認定,
你怎麼期待民眾可以自己在當下判斷清楚?
說實話,可能連警察也搞不清楚,
兩個搞不清楚狀況的人,
我的想法就是,
民眾你異議不成就先接受,之後再打官司(第二個案例),
讓比較懂的人(法官)判斷,
這樣算是聽任警察擴權嗎?
要吃午餐了,等一下再補充嘿
中場休息時間結束。
說實話,以板模方式討論,最清楚,
就是合法盤查怎麼樣怎麼樣,
違法盤查怎麼樣怎麼樣,
但生活本身就不是板模啊?
盤查那個當下,
如果民眾跟警察氣氛很好,那不會有問題,
每次要處理的,
都是警察覺得合法、民眾認為違法的情況,
這時候該怎麼辦?
民眾說你這個事由我不認同,
警察說我已經告知了,
難道要警察局出一本告知大全讓大家查嗎?
不可能!
那只能怎麼辦?
就是加強警察跟民眾的法律知識,
讓他們可以對焦,
所以一堆法律人放法普文,我是贊成的,
因為那有助雙方就
「這個是合法還是違法盤查」達成共識。
可是,每次都有這個可是,
就是當雙方還是沒辦法達成共識時,
該怎麼辦?誰說了算?
我認為警察還是有最後決定權,
(總是要有一個最後決定者吧?
難道要採突破僵局制嗎?)
民眾異議後就走救濟程序。
有網友說面對違法盤查,人民可以拒絕啊!
我說
是否是違法盤查,
連檢察官跟法官意見都會不一樣了,
你怎麼有辦法在那個當下直接定性是違法?
你認為違法,警察也認為違法,
雙方有共識就沒問題,
難處理的就是前面寫的
「雙方沒共識,該怎麼辦?」
那你告訴我可以怎麼辦?
兩個人在路邊吵架?辯論?誰來當裁判者?
這些遊戲規則沒解決,
強調「警察盤查違法,我可以拒絕」,
然後呢?
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後面怎麼處理?
我說警察有最後決定權,你不能接受,
那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每個人想法不一樣,
法律人可能比較追求正義吧!
可是,現實生活裡面,正義是很貴的!
在這裡的每個人,哪個不用上班賺錢養家?
就算是律師,也不想生事
(打自己的官司沒錢賺啊!),
也許法律人們會覺得正義怎麼可以論斤秤兩?
但對很多人而言,他們經不起一場官司折磨,
這陣子很多法律人跟民眾不喜歡我的想法,
為什麼還是有人願意支持?
因為,
我在處理事情的過程裡面,幫他們算到經濟賬,
對他們而言,成本低比較重要,
人性尊嚴,是奢侈品。
#我們的想法有差那麼多嗎應該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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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問館長案件雙方律師團陣容誰比較豪華,
會講這種話的人都太淺了,
(到底把檢察官跟法官放在什麼地方啊你們?)
打官司,
重點還是案情本身!
像鄭捷殺人,證據確鑿,
被害人找告訴代理人,
派個鄉民,應該也可以起訴,
被告找王牌律師,也是會收押,也會被起訴,
跟律師素質有什麼關係?
前陣子一堆立法委員被收押,
他們找的律師都很糞嗎?
那大家一定會說那找律師幹嘛?
1.嗯在一般刑案(主要是告訴乃論案件),
律師(告訴代理人)的工作是整理證據,
因為當事人手邊的證據,都說有一堆,
結果拿出來一看,都是垃圾,
即使是有用的證據,也是雜亂無章,
然後律師的工作就有點像資源回收業者,
要在那堆垃圾裡面找出阿嬤藏在裡面的金條,
然後說服檢察官起訴,
當然該寫的書狀還是要寫,
不寫書狀,
怎麼讓檢察官或法官了解
這些證據可以證明什麼呢?⋯⋯
2.如果是館長這種重大刑案,
都開槍了,證據蒐集部分,警察會幫你傳便便,
也一定會起訴,
重點在於起訴法條⋯⋯
以我來看,
如果槍手被起訴殺人未遂或重傷害罪,
至少5年以上,
那館長律師就算得分,
如果被起訴普通傷害罪,5年以下,
(重點在於手腳的功能有沒有毀敗或嚴重減損)
那就算槍手律師得分。
(槍砲部分的論罪,因為事實很明確,
看不出律師功力就不提了)
另外像鄭捷那種案子,
只要不是判死刑,對辯護人而言都算重大勝利⋯⋯
嗯今天的正經文就講到這裡。
#不是起訴就是贏啊那太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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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某律師揚言說要打爆我,
我聽到只能笑笑,
向來我都是被檢察官跟法官打爆的啊!
(偵查中王者跟黑暗星球的人,你怕不怕?)
至於律師間的較量,
要說誰打爆誰,實在是幼稚的話,
因為每個案子不一樣,
今天林志玲撞到小s,
任何一個律師擔任林志玲那一方,就是比較有利,
一定可以判賠,賠多賠少而已,
那小s的律師就比較差嗎?不一定吧?
如果可以將賠償金額有效壓低,也算完成自己的工作~
要證明自己,就先打幾件三審訴訟,
證明自己可以打贏二審法官吧!
要證明自己,就先打幾件行政訴訟,
證明自己代表人民可以打贏官府吧!
我認識的律師,都是這樣證明自己的,
大張旗鼓張貼出來,
都是最高法院判決跟行政法院判決,
不會是一個自己沒開庭沒出狀沒幫到忙的小官司~
(好啦!算你贏,雖然我是被檢察官ko的...)
其實每個糾紛都是一連串官司,
糾紛=a官司(刑事)+b官司(民事)+c官司(其他),
戰爭=a戰役+b戰役+c戰役
真正的律師,是要替自己的當事人著想,
這場你贏了,很好,
但你可以一直贏下去嗎?不一定吧!
律師的工作,永遠是幫當事人爭取最高利益,
今天雙方衝突已經提高的時候,本來是需要律師從中協調,
那律師應該做的,
是放下自己對於對方的好惡或不爽,把橋樑搭起來,
而不是跳下去跟對方吵架,
雙方已經夠不爽了,
身為律師,不需要再從中煽風點火,提高雙方的敵意,
除非你心裡想的,
是激怒對方多告自己客戶幾件官司,
人家本來要告一件的,變成兩件三件,
自己可以多接幾件案子,自己發大財!
我認為某律師應該是不至於那麼卑鄙,
但他的行為其實是沒有站在自己客戶立場想,
他今天為了自己私人恩怨,
刻意激怒自己討厭的對方當事人,
只會讓自己的客戶承受被多告幾件的風險,
這樣對客戶是好的嗎?
某律師自己可能也沒想過吧!
律師幫人打官司,可不是為了自己爽,
是要解決糾紛,不是製造更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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