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度過農曆7月🧛參與了8、9月機車安全月
那你絕對不會錯過10月的交通安全月
想知道交通安全月的主題與口號嗎❓
就讓侯市長來告訴你‼️‼️
看完侯市長的快問快答有沒有初步瞭解交通安全月
那讓小編來考考你有沒有認真?
請問交通安全月口號是甚麼?讓小編稍微提示「路口○○○ ○○停看聽」
#交通安全月 #新北市長響應交安月 #交通安全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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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區淡金路水源街口交通路況改善
淡金路左轉水源街的 #機車待轉區,由於庇護島設計的問題,時常造成機車為能夠安全進入待轉區,違規藉由行人穿越道駛入。
日前偉杰提案要求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研議改善,並於日前由交通局邀集 #交通部公路總局、#淡水區公所、#學府里林文成里長 等到場進行會勘。
會勘結論,將先設置牌面,提醒機車騎士避免違規。後針對庇護島的問題,將調整庇護島的弧度,讓機車能夠更順利進入待轉區。
讓民眾行的安全是最基本的要件,偉杰一定會努力把關,維護民眾行的權利💪
#淡金路_水源街口 #機車待轉
#新北市議員陳偉杰 #淡水魚丸
#淡水_八里_三芝_石門
#Your_Life_Is_My_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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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權利機車 在 MotoBuy 專業摩托情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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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機車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權利機車 在 汝杉一家的直播生活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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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機車 在 Fw: (已售出)(權利車) 內文有權利車相關知識- 看板biker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BikerShop 看板 #1WmFamRt ]
(已售出)
作者: ejrq5785 (問問哥) 看板: BikerShop
標題: [舊@高雄:機車] (權利車)
時間: Thu Jun 10 01:23:56 2021
《物品名稱》 →(必填!!) 某權利車
《物品狀況》 →(必填!!)無物之瑕疵,有權利瑕疵,請注意
此車為權利車不可過戶,相關問題可以/a我ID
2020/12出廠 跑了6公里
《所 在 地》 →(必填!!)XX
《意願價格》 →(必填!!)XXXXX
《交易方式》 →(必填!!)面交/運送/外島也可寄
《聯 絡 人》 →(必填!!)
《拍賣網址》 →
《補充說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49.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Shop/M.1623259440.A.6F7.html
參考
當然啦...一開始的確會想賣貴一點,賣不掉就會降價了,還有開價也是給殺的
對了仔細想想你說約市價的一半,其實算對我很好了,有人說應該只有市價的1/3...
還有我們只是在高雄營業,很多車也是從北部來的(各縣市都會有)
但即使是其他縣市,也不一定好找,因為權利車的使用者的初步招式會掛子車牌。
以我們這台新勁戰來講,你可以去買一台20年前「可過戶」的老勁戰
然後老勁戰去重領牌照,掛到這台車上
這個行為不會觸犯偽造文書
可以參考這篇的法律討論https://tinyurl.com/z98zy4jr
另外我自己也沒有查到有人這個行為成立偽造文書過
成立的都是去偽造一個事實上不存在牌掛車上
但是會成立道交條例第12條1項5款 還有使用牌照稅法...但是被抓到的人也不多
先跟車貸公司借,車貸公司有動產抵押權。
然後又跟第二間當鋪借 但是現在當鋪都免留車
然後又再去跟第三間當鋪借 第三間當舖留車
所以等於一台車借了三次...
還有權利車不一定會經過當鋪,所以不以經過當鋪為必要
現在很多賣權利車的人,也不是當鋪
當然有經過當鋪的權利車,可以說「來源會比較正常」
而且當鋪依據當鋪業法第21條,可比以較名正言順地取得所有權人地位
另外還有一個社會大眾對於權利車最大的誤解
就是以為權利車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這件事
其實買權利車的人是有所有權的
只是有所有權也沒有用,因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
抵押權是物權,而非普通的債權,物權有對世效力,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
這點去看一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就能感受到物權的威力了
動產抵押權經過登記,還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
以這個判決為例
買權利車的人車子被銀行拖走,結果他跑去銀行的車庫把車開走
https://bit.ly/3xVUJyy
結果法官說他沒有成立竊盜罪,原因是因為他是「所有權人」
當然我還可以找很多其他案例來說明,買權利車的人真的是所有權人的案例...
類似的原因事件我之前還有看過一件,也是因為認為買權利車的人是所有權人
所以不成立竊盜
若各位有問題歡迎提出
但是這個登記名義人有兩招可以處理
1.依道交條例第85條去歸責
2.提起民事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訴
沒有爭議的作法是收車的時候告知原登記名義人會以他的名義保險會寫委託書
※ 編輯: ejrq5785 (1.172.52.244 臺灣), 06/10/2021 15:02:39
向他求償,這個人如果是無財產人,那你告贏也沒用...
首先我先承認一下的確會有一些車子是沒有強制險的
但其實一般正常車也有人保險到期忘記去保險 所以嚴格說起來
這種事情並不是權利車本質造成的
還有我也是去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查,如果獲得理賠當然不會進入訴訟
那我當然不會查到阿....一定是沒獲得理賠才去告人
因為汽車我比較熟所以舉汽車為例子
各位應該知道新車五年不用驗車 五年後一年驗一次 超過十年半年一次
然後驗車的時候一定要有保險
然後沒有驗車 你的牌照會 逾檢註銷(註銷有很多種這只是其中一種)
而不管你是哪種原因註銷 你這台車掛註銷牌在道路上行駛
只要被警察發現(現在警察車上都有車牌辨識系統了)
警察依道交條例第12條1項8款會罰你錢以外
還有同條第3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警察可以把這台車扣走,要「所有權人」才可以領車
所以講了那麼多要幹嘛
第一,買權利車的人,通常都會去驗車保持車牌效力。
因為這樣之後他要轉手價格比較好,否則被註銷這台車必然只能貼子車牌
第二,假設牌照被註銷,幾乎無法繳銷重領,因為上面還有動產抵押權在
依據監理站的法規要抵押權人同意才可以「異動」所以一旦被註銷
就沒辦法重領
第三,這台車被註銷,在路上行駛被抓到依據法規是要「所有權人」才可領
你不是登記名義人,去領車很可能被刁難,除非提起民事確認所有權訴訟
但是民事訴訟....你又要等好幾個月餒...你還要請律師幫你寫訴狀餒
第四,假設牌照被註銷,使用子車牌,這個被抓到,會比普通的使用子車牌被行駛
被罰的還要重。
我之前跟我一個唸公法的朋友研究過,我問他這有沒有可能因為違反
「一行為不二罰」而違憲,他說有可能...
請注意喔,這邊分兩種情況
情況1.母車牌照未註銷+子車牌照未註銷
情況2.母車牌照被註銷+子車牌照未註銷
我這邊討論的是第二種情況
這種情況,將有可能「一行為被以下三個法規處罰」
使用牌照稅法§3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1項
使用牌照稅法28條2項(情況一不會罰這條)
我講了那麼多我只想跟你說,很多買權利車的人擔心他的車被註銷
所以反而一定會準時去驗車,那驗車的時候一定要有強制險才可以驗
所以買權利車的人幾乎都會去保險,因為沒保險沒辦法驗車
我本人也不只有保險,我還保加重的....
但是我之前問過保險公司,他們是說只要是登記名義人同意的使用者就會出險
而我們的收車之前都會給登記名義人簽一張授權書
第二...引擎號碼在引擎室內,假設今天我「猜」這台車是權利車
所以我用強制力打開引擎蓋...最後發現不是怎麼辦??
你應該是說...車身號碼....的確有些人車身號碼沒有遮所以被拖回去
但是具體內容...這個我就不多說了,因為我...還身在江湖阿....
※ 編輯: ejrq5785 (1.172.52.244 臺灣), 06/10/2021 19:15:18
※ 編輯: ejrq5785 (1.172.52.244 臺灣), 06/10/2021 19:24:48
我必須承認你講的確實有可能發生,這部分你說的沒錯
但你講的可能成立偽造文書或詐欺應該只限於以下這種情況
掛子車牌,然後母車出車禍用子車的保險出保
但是我前面也有提到掛子車牌只是權利車的玩法"之一",並不是全部
....水好深,通常會想到這些問題的人就不會買權利車了啦....
https://tinyurl.com/b86zbfcf 作者為警大教授
https://tinyurl.com/9wex8n 作者目前為桃園地院法官
其實賣權利車,還有權利車這個現象真的不是啥很正當的事情
但是網路上很多錯誤的資訊,所以我有機會我都會想講
若您身邊有人有遇到權利車相關的糾紛 可以來信給我
我會無償盡力提供意見,要繼續討論的請信好了(保險的問題就問上面MARK大吧..)
畢竟業界都抱持著「不要解釋太多」原則...所以我公開講這些
難免有一點點壓力.....
※ 編輯: ejrq5785 (122.121.15.42 臺灣), 06/10/2021 21:35:5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incident (140.114.99.18 臺灣), 06/11/2021 12:45:10
**轉文前已經原作者同意**
※ 編輯: incident (140.114.99.18 臺灣), 06/11/2021 12:57:50
※ 編輯: incident (140.114.99.18 臺灣), 06/11/2021 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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