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購買二手車陷阱,付訂金才能試車
豐原鄉親被網路廣告吸引,南下高雄SUM聯盟車行看車,車商表示,試車前須先付訂金4萬元。試車後不滿意,車商卻拒絕返還訂金,並嗆聲「大部份二手車行,都與黑道相關,一旦收訂,就不可能退還,去找消保官也沒用」,造成消費者心生畏懼,求助希望解約並返還訂金。
我親自陪同鄉親南下高雄,順利無條件解約,訂金4萬元全數返還。因我之前處理過多件類似爭議,特別提醒:
車商表示,許多待售二手車,因沒有牌照,故,要試車前,必須先付訂金:
➡️不合理❗違法❗
1️⃣消費者有權利要求先試車,且試車結果滿意,再決定是否購車並付定金,絕無先付訂金才能試車之理。
2️⃣至於待售二手車沒有牌照,無法上路試車問題,依法車商應申請臨時車牌,俾利消費者上路試車,但,車商通常便宜行事,臨時懸掛其他車牌,違法上路,而車商必須自行承擔風險。
但,某些車商卻以此,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才同意試車,將違法上路風險轉嫁消費者。
按理,如為避免上路試車,造成事故車損,可要求消費者預付押金或保證金,於試車後:
a、如未造成車損,且消費者有意購買,則可將押金或保證金,轉為定金。
b、如未造成車損,但消費者無意購買,則應返還押金或保證金。
c、如造成車損,則依照肇責,再以押金或保證金充作賠償。
🔸結論,車商於上路試車前,要求消費者預付訂金,且於試車後無意購買卻拒絕返還訂金,無異霸王硬上弓,顯然違法。
#預付訂金才能試車
#試車後不滿意卻拒絕退還訂金,霸王硬上弓
#登門討訂金卻被車商嗆聲是來踢館嗎?並嗆聲要澇兄弟
#現行法令是一個對年輕人不友善的社會,處處充滿了消費陷阱,警察不受理、消保官難處理,無奈只能網路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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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機車是圖利還是鼓勵?
#共享機車共搶車位
總質詢影片在這:
https://youtu.be/U7H1658MtYE
#93萬輛車搶30萬格位
在台北市,登記的私有機車約有92萬輛,而機車停車格卻僅有30萬格,本就已短缺62萬格,但現在硬是又投入1.5萬輛共享機車,對於停車位不足的問題形同是雪上加霜!
#千萬分之一的負擔合理嗎?
淑慧在這會期交通部門質詢時就曾向交通局長提出過,現行台北市共享機車使用數已從去年12月的56萬次暴增到今年8月的110萬次,增加比例高達96%!業者每月營收保守估計都有3千萬元!顯見共享機車產業在台北市可以說是蓬勃發展。
然而台北市政府每月卻僅跟三家業者收3萬元的權利金,這還不包括市府給共享機車免收停車費的優惠,若未來全市機車全面收費後,市府每年更將損失9千萬的停車收入,
#讓人不禁想問這是圖利還是鼓勵?
日前柯市長又拋出要將共享機車納入1280月票的構想,但此做法將會使1280變成錢坑計畫!今年度市府已經編列5.6億在補貼1280月票,明年度補貼金額更是增加到6.2億!
但這些都還是沒有納入共享機車的補貼金額,如果再將共享機車納入,請問柯市長又要增加多少預算補貼業者呢?
而共享機車還不只權利金太低的問題,舉凡共享機車違停、占用機車停車格等種種問題!
#請問柯市長台北市對於共享機車的具體管理方式為何?
任何政策都應該訂立目標值,就好比鼓勵共享機車是為了減少私人運具,但從數據上看來,台北市的機車車輛登記數是不減反增
而政策鼓勵業者也應該與公益間達到平衡,淑慧認為市府應重新檢討共享機車業者權利金是否太低的問題,否則圖利跟鼓勵真的是一線之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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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車後不要向朋友說您的車是『權利車』,車盡量不借他人使用,避免因朋友出賣,故意讓車子被銀行拖走。 4.『權利車』千萬不要再掛上原來的牌照,不要想說車子不一定會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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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過一則節目探討權利車的問題,某個人家騎機車被一個女生開賓士撞傷,需要長期休養復健,那個女生當時才18歲,拿到駕照也沒有太久,車是先撞到那台 ... ... <看更多>
權利車車損 在 [情報] 什麼是"流當車"!(三)---最終篇-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三)、權利車的使用--僅違規不違法!
如上所述,此種「權利車」之交易模式依照目前法令規範,並不涉及違法的問題
;它既不是贓車、也不是AB車,只是車子在銀行有債權,是以購買者貼牌行駛,至多
僅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被處以罰鍰。
1.利害衡量
(1)購買權利車的好處
A、價格低廉:權利車可以以低價體會高價車的享受車並能實現年年換車,換車
如換衣的夢想XD
B、少了折舊的困擾:一般購買新車,一落地即折損一二十萬,權利車沒有這個
困擾,若買全新的權利車開個二、三年在車子出現問題前
賣出,更可少去維修的麻煩。
(2)購買權利車的風險
A、車牌他掛若遭警攔查,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有罰款損失
之風險。
B、得隨時擔小心金融機構所委託的找車人將車拖回,平白損失購車花費。
C、倘因此而受刑事訴訟官司之累,平添麻煩,
D、如發生車禍除本身車損無法獲得理賠外,強制責任險也是一筆負擔。
2.自行為人立場觀之
(1)權利車的原車主
對原車主而言,該車輛係屬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債務人因
未清償債務,為躲避債權人取回擔保車輛,而私自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移
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該等行為顯已觸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
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2)購買權利車者或居間仲介者
對權利車之買主而言,由於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則,車輛懸掛不屬
於車籍的車牌,僅規定處以罰鍰三千元,因此屬於「僅違規而不違法」的模糊地
帶!而權利車車主在「貼牌」後只要小心,在路上不被警方查到,平日停放在室
內停車場、自有車庫內,以躲開債權銀行、若過了動產擔保設定期限,即可成功
過戶,進而取得車籍所有權;但在這期問萬一遭抵押權人取回,就只能自認倒楣
、血本無歸。因此這類車主都很擔心車籍資料曝光,權利車如果被竊、被擄車勒
贖,通常也不願或不敢報警,權利車的車主持有的係當鋪開的流當證明或原車主
的讓渡書,嚴格來說在法律上只是「保管人」,不是「所有權人」,因此無權向
警方報案,只可以備案,然而備案一旦留下紀錄,債權銀行或尋車公司就可能循
流當證明、讓渡書等線索,查出權利車的新車號、車主的住址;即使尋回,權利
車也會被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所以權利車被偷、被擄車勒贖,車主往往得「啞巴
吃黃蓮」,認栽了。此外,購買權利車者或居間仲介者,也可能有協助不法犯罪
之嫌疑,而有可能,有可能會被視同共犯起訴,受訴訟官司之累。囧!!!
--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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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這一陣子看很多人在討論「權利車」「流當車」
一時技癢就收集了相關的資料
大概有關的資訊就是這些
其他比較深入法律層次的討論就不PO了
免得大家看不懂~那我就回火星去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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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12.185
※ 編輯: alen0110 來自: 220.135.112.185 (08/02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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