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輕訴訟案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在收到法院駁回其判決書後,寫了一份聲明,請大家協助轉發。
在聲明稿中,林氏兄弟認為法官未允許原告傳喚專家作為鑑定證人的要求,還在新聞稿宣稱「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難以服氣。林氏兄弟也指出本案攸關公害事件中「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因而希望邀請大家一起關注,「共同守護臺灣這片美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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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輕空污針對雲林地方法院109年10月30日判決六輕公害第二案(107年公字1號)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聲明稿全文如下:
一、請蔡英文總統看見、聽見雲林人的血淚,政府能夠做的真的是少之又少,請求司法能夠真正公平公正的審判。依據雲林縣政府自民國98年起委託國立台灣大學公衛學院逐年進行「沿海地區空氣汚染物及環境健康世代研究計劃」、「雲林縣沿海地區環境流行病學研究計劃」,其101年度研究計劃指出:距離六輕10公里內(包括麥寮、台西鄉) 之流病世代居民,其2008至2010年間的全癌症粗發生率是1999~2001 年間的「4.07倍」;在雲林地院被告已承認排放確認有36~38種致癌物質;雲林縣87年~107與全國 87年~107年兩者對比,可算出雲林縣比全國大幅增加197%惡性腫瘤(癌症);六輕一年曾排放6700萬噸的二氧化碳20多年來已排放高達逾數億~10多億噸的二氧化碳,連帶影響全球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遷地球暖化致海平面上升的可怕問題致人類生存的危機貢獻者之一。政府犧牲雲林人健康、生命及國土被汚染嚴重破壞(將來國土復育必須花數倍稅收,更多金錢來處理),換來六輕數佰億元的稅收,破壞國家環境到底值不值得?
二、首先,本案法官非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並無專業知識及職權如何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例如:依法一般的刑事殺人案件加害者的精神需要鑑定精神狀況,仍須由醫院專業醫師做專業精神鑑定)。同理可證,本件同需要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是否為公害之受害人,才有無被害人是否為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而非審理法官(並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職權所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經驗法則」所明示。是以,本案件「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當然是指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受害人是否為公害適用之對象。依上所述,顯然,本件判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所示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首揭述明。
三、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一) 原告審理期間已向雲林地院提出前述台大公衛學院研究團隊研究計畫,該研究計畫已公開經過同儕檢視過,同時已投到專業期刊公開發表,本案屬「公害」案件,受汚染有毒致癌物質之數量、種類,更是全國最多且最嚴重之「公害」案件。
(二) 依據RCA案以及中石化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再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一般危險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規定暨同法第277條「但書」規定,皆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但本案法官認為這份研究報告並非針對林女士罹患肺癌之事實所做成之研究計畫報告,不予採納。既然法官不採,更應該接受邀請「專家」蒞庭辯論,或參酌國內外判決結果,而非僅以「推理」作判決,令人難以信服。
(三) 原告所有聲請調查證據及傳訊證人到庭作證,除了第一次行政院環保署建議函詢雲林縣環保局外,其他全部都不同意調查證據,連行政院環保署函覆有資料不實,原告聲請再度函詢環保署、環保局及傳訊環保署相關證人,承審法官全部不同意。律師團接下本案也一再多次為原告請求聲請法院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但法官均未能准予傳喚「專家」為鑑定證人。
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感到無比難過、失望與無奈,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四、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園區,5被告(燃煤電廠、石化工業)有毒致癌物公害污染雲林、彰化、嘉義全部都是農業大縣,是台灣主要的糧食生產地區,台灣人民都是受害人。
五、最後,本件聲明希望能讓生活在這片土地的主人多關心自己的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請「政府應該有所作為針對司法、公害作改革」,請大家共同一起來守護台灣這片美麗土地。
愛「母親」台灣這片土地的雲林之子麥寮人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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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受夠六輕「合法污染」奪命 雲林居民聯合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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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研究證實,六輕旁台西麥寮居民罹癌率比他處高1.29倍,女人老人比例更高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12371/
「六輕是不是公害」還沒共識 集體訴訟月底可能一審完結
https://e-info.org.tw/node/213667
台塑六輕監測有鬼?2萬5千筆「超標排放」全變「無效數字」 全年僅收一張罰單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91256/
【透明足跡9月報】控告台塑污染的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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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證人可以領錢這件事情,
不管是法院或地檢署通知證人作證,
其實是可以領證人旅費的,
就那麼巧,行情都是500元,
所以我們常說的「下去領500」,
也不是空穴來風的哈哈哈!
不過呢這個錢,由誰負擔呢?
如果是刑案,那就是國家買單,
如果是民事訴訟,聲請傳喚的人要先支付,
判決後,再依照判決內容分配應由誰負擔,
如果你是全贏,法院說對方要給你100萬,
那對方要給的錢就是
100萬元+利息+訴訟費用,
那500元就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我辦過的案子裡面,
證人旅費領最多的,是一個印度人,
除了客戶出錢支付機票、住宿外,
法院問完後也核定了幾千元證人旅費,
讓他非常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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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證人的差別>
1.在法律上
被告與證人身分不同,權利義務也不一樣,
被告可以找律師,也可以保持緘默,
證人不能找律師陪同,要據實以告,除非有拒絕證言權
在實務上,確實有檢察官會運用這樣的條文,
明明心裡認定你是被告,卻用證人傳喚,
讓你沒辦法找律師陪同,
這樣的行為,是投機取巧的行為沒錯!
不過,在王炳忠沒被轉為被告之前,
用這個指摘檢察官,還太早~
日後真的轉被告了,
再來主張當時所作筆錄沒證據能力即可
2.在傳喚上,
被告與證人的待遇未必有高低之別!
(1)被告的傳喚可以很溫柔
比如一般債務糾紛,一方去告詐欺,
這種案件,就是民事糾紛,
檢察官通常就是一兩個禮拜前用傳票通知雙方來開庭,
不會用到抗傳即拘的手段~
(2)證人的傳喚可以很粗暴,特別是檢察官認為有搜索必要時,
比如說毒販把毒品藏在不知情無前科女友家,
那檢察官就不會那麼客氣了,
通常作法就是警察天一亮就持搜索票跟傳票拘票,
直接搜索,搜索完直接把人(女友)帶回去偵訊,
整個過程跟王炳忠比起來,沒什麼兩樣,
甚至會更嚴格,因為毒品沖馬桶都是一兩分鐘的事情,
警察根本不會讓你有40分鐘僵持,一兩分鐘內一定衝進去,
更不會讓你有時間開直播!
我說王炳忠搜索過程是過度禮遇,就是這個緣故~
王炳忠一直拿他是"證人",不應該受到這樣待遇balabala
其實是過度引申,
誰說證人就一定要被溫柔對待的?
3.無辜程度?
被告一定有罪?證人就一定無辜?未必!
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成為被告,
你看馬總統退下來,還不是一直當(職業)被告?
難道他就一定有罪?
刑事案件裡的證人,
除非是路人甲乙丙丁,比如車禍目擊者之類的,
不然其實都跟案件有一定牽扯,
會讓檢察官決定聲請搜索票,
甚至法官看過資料後還核准搜索的,
更是如此!
像前面舉例的毒販女友,
檢察官是還沒確認她對於幫男友保管毒品這件事情是否知情,
所以先列為證人,確認知情後才轉為被告~
被告或證人是否有罪,
都是看最後檢察官起訴內容,跟法院判決,
現在是被告身分,未必有罪,
現在是證人身分,未必無辜,
請不要再拿這種東西說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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