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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廿五)
【編 者】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民訴法研討會第一四二次至第一四六次研討紀錄共五篇次,內容涵蓋爭點整理結果與爭點簡化協議之辨明、爭點整理方法於審判實務之運用、多數人訴訟、事實審律師強制代理、與法院職權進行主義、不當保全命令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法律外專家參與訴訟之新動向,並附有民訴法研討會第一次至第一四一次研討論題之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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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爭點整理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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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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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民事訴訟法爭點整理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08司特四等書記官探花心得文>
教了四年司律考試,去年是第一次上司特書記官課程,遇到很多不同背景但都很努力的學生。這是今年書記官非本科系應屆探花上榜學生分享的心得,有很多值得參考地方,分享給大家。
考試一定要做自己的筆記,要看法條和解題書,法條作為思考的出發點,所有法律爭議首先都要回到法條,所以一定要反覆閱讀,至於解題書則是可以幫助大家去想如何分析題目,並且學習如何安排作答和寫作結構,最後在考試時多用上下引號「」強調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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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績
國文 53(申43 / 測10)
民法 79(申33 / 測46)
法學知識與英文 80
刑法 72(申28 / 測44)
行政法 52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73
平均:68.17 排名:3
二、前言
非法律系,準備一年的考生,目標是司特四等法院書記官,今年也有報考普考的法律廉政
練筆,最後有幸錄取108年書記官探花。
三、背景
本身是外語系畢業,今年剛好也是應屆畢業生,有在補習班補面授。其實自己以前都覺得當書記官很酷,但後來就想說書記官這職位對我來說應該是遙不可及的夢,畢竟自己也沒碰過法律。後來在種種的因素之下,我還是選擇了走上這條路,而就在大三的暑假開始,展開了我的國考之路,以下分享自己的讀書方法跟心得,不介意的話可以參考一下,也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四、各科準備方法及用書
(一)國文
林嵩老師補習班用書
1.作文(32):其實我在國文這方面沒有太多準備,作文只有在靠近考試時一個禮拜練了一篇,作文儘量要寫到第4頁,頭尾要呼應,寫完要檢查,老師說只要沒有離題都會有30分以上。然後佳句一定要背一些,考試時把他硬塞到文章裡哈哈
2.公文(11):公文就是格式一定要記!考前一個禮拜練個三四篇就好,只要格式都對基本分一定拿得到。
3.測驗我就是吃老本了,什麼都沒看所以直接放掉哈哈
(二)法學緒論與英文
憲法:劉沛老師、法緒:郭羿老師(都是用補習班的教科書)
1.憲法跟法緒我覺得都是一定要拿到分的科目,除了補習班上課,我還有狂做考古題,100年後的題目一定都要做,到考選部可以找歷屆試題,只要看到有考科是憲法跟法緒都一定要做完!!然後錯的複製題目到阿摩找解答,那邊很多高手會解釋題目還會提供一些記憶方法(例如不能提案來公民投票的有:預算、租稅、薪水、人事,有人提供記憶法是:薪人預租頭)
再來法緒的話我覺得中標法、消保法、家暴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著作權法每一個條文都要看過!這裡超容易拿分的,公司法大修我直接放掉還好這次沒有考...其他的勞保、勞基法、全民健保法盡量大量做考古題然後在自己法條上標註來了解。
2.英文我其實只有做司特的歷年考古題,補習班的課沒有去上,所以有更多時間準備其他科的,我認為考古題出過的英文單字最好都記一下(因為寫下來會發現英文很喜歡考長得很類似的單字!!不管是同義字、相似字都很喜歡擺在一起,所以個人覺得可以從考古題下手去背單字比較有效率)
(三)民法(申:16/17)
慕劍平老師的補習班用書
賴川老師財產法爭點地圖
林政豪-正好的民法選擇題
1.選擇部份
民法法條真的很多,範圍也很大,沒有辦法在準備那麼多科的情況下都讀熟,所以建議選擇的部分用做歷屆試題的方式來掌握出題方向。我買了林政豪老師的選擇題用書,雖然都是司律的題目可是考點概念都是一樣的,解答也分析的很清楚,另外就是上考選部把所有考民法的考科選擇題都做過一遍,一樣錯的題目複製到阿摩找解答或是問老師以及同學,選擇題的分數真的一定要拿到。
2.申論部分
有上賴川老師的寫作班,財產法對我來說很難理解,讀越深之後發現自己不了解的真的太多了,可是上了賴川老師的課之後我真的覺得老師講解的非常詳細而且很多考點都有帶到,實務學說不同見解跟看法都說得很淺顯易懂,還會陳述很多經濟觀點。
申論部分我沒有買解題書,只有賴川老師上寫作班發的講義,上課的時候老師也會提醒我們考點跟哪些決議、釋字要背,實務學說不同立場哪些必寫(例如民法188條實務學說不同見解超重要!!),加上老師的文筆超好,你會不禁想效法老師的擬答哈哈。另外老師的財產法爭點地圖書中羅列的考點真的都是重要考點,有看過真的會讓自己覺得民法又更進步!!
而且申論題其實考點不難抓,各章節基本概念一定要讀熟,民總、物權、身分法盡量要把握。
比較冷門的法條大概只有在選擇題才會出,所以重要的法條幾乎都要背,但是不是每個字全背,先了解每一個條文的構成要件及效果,自然而然就默背的出來。
(四)刑法(申:14/14)
周昉老師補習班用書
紀綱老師的刑法總則解題書
李允呈的與刑法分則有約解題趣
1.選擇部分
選擇題我也是以上考選部大量做考古題的方式來練習,刑罰論在選擇部分很容易考出來,平時作答一定要把每個條文的數字用口訣記憶(例如幾年可假釋、緩刑的要件、追訴權時效)。刑分的話每個條文的考點務必釐清實務與學說的不同看法,選擇題盡量以實務見解為準。
2.申論部分
申論題其實這次自認覺得寫的很順考點都有寫到,可是不知道為什麼兩題都只拿14分..另外總則部分法條一定都要背熟!!刑分的話考點只要有理解幾乎都能寫得出來,紀綱老師
的解題書都寫得很詳細也很白話很容易了解,個人非常推薦。李允呈的刑分解題書也有很多題目可以練習,也能了解到很多考點,刑法千萬要去理解而不是淪為背誦(學說實務很多不同見解)。刑總如果真的卡住或不清楚的話建議可以先從刑分每個條文了解,因為刑總的概念都會運用在刑分。然後一定要練習寫題目,用三階論的方式寫出來,如果考點太多或是一個小考點的話可以直接帶過;有爭議的考點一定要實務學說不同見解引出來,最後再用自己的看法選一說做結尾。
(五)行政法(7/18/4/23)
林葉老師的補習班用書(老師的體系表很讚!!)
林清老師的行政法百分百
周董、周凌的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1.行政法的範圍真的非常大,加上考試前半年才通知說要改考科,當時的我非常措手不及,這次也沒有考得很好QQ基本上,行政程序法務必熟讀,因為真的超重要,以下都是我考前一定背的法條:行政程序法(1-10條一定要熟記!!一明差比誠信有利不利不當聯結、管轄11-16、行政協助19、行政調查36-43、閱覽卷宗46、禁止程序外接觸47、行政處分超重要!92-131每個條文都要記熟、行政契約135-143、145-148、法規命令150、157、行政規則159-162、行政指導165-167、救濟174),另外行政罰法(種類2、責任7-9、共同違法14-16、沒入20-23、單一行為數行為超重要!!24-26這三條一定要熟記、時效27、陳述意見42-43)、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超重要!!絕對要記9、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27-32、即時強制36-37、41)、訴願法(1-2超重要!!必背、管轄4-10、13、期間14、訴願人18、訴願程序58、訴願決定77-82、情況決定83-84、停止執行93)、行政訴訟法(審判權2、訴訟類型4-10、被告24-25、停止執行116、回復原狀196、情況判決198-199、判決方式200、違法裁量201搭配第4條第2項、交通裁決事件要看過、假處分298-299)、國賠法(全部法條盡量都要
記而且又少)。
平常一定要多看題目跟法條,我都是以反覆掃描法條的方法來讀每科,先不要硬背,這樣考前一個月背的話真的可以很快記到腦海裡。另外,題目也要多看多做,看到一個題目先寫出答題的架構,幾乎都是使用三段論法來寫,涉及爭議問題的話就寫在第二段然後寫出不同見解第三段再以自己的話做結尾採一說。其實行政法讀久了之後會發現沒有這麼的難,只是東西太多太雜,不過自己發現行政法這科非常保障人民的基本權,所以如果看到不會的題目可以以這個角度下去寫,我自己在結論都會以「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我認為...」來做收尾。
2.實務見解非常重要,聽老師說近年來真的很喜歡考。不管是大法官釋字(J423、J384、J491、J525、J533...基本的都要背)、最高行政法院很多聯席會議、決議,都一定要理解每個釋字決議在說什麼,數字那些重要的一定要背,如果聯席會議那些真的背不起來那就年份一定要寫出來(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3.不過這次也沒有考好,所以大家可以參考參考就好...QQ
(六)民事訴訟法(20/22)
林翔老師(補習班用書)
1.訴訟法其實我反而覺得是很好拿分的科目,很多人都說很難但是個人覺得很有趣,或許是因為這樣才很好吸收...而且其實四等考試比較偏法條記憶跟操作,不太像司律考得這麼複雜,只要先理解全部法條的基本概念後,其實到考場上很好發揮,重點法條條號一定要背啊!!重要的實務決議也要背。寫了考古題後其實會發現書記官很愛考管轄、送達、當事人、一事不再理、400-401既判力主客觀範圍這兩條一定要背!!!!而共同訴訟跟證據其實四等書記官好像不太會考很細,所以知道基本概念就能寫得出來。
2.民訴我沒有買解題書,但是我也是狂作狂看考古題,不管是書記官或是四等身障的民訴都會練習,勤勞做考古題跟背法條真的很有用,練習的時候一定要擬架構,到考場上直接反射寫出來。
(七)刑事訴訟法(23/8)
周昉老師(補習班用書)
紀綱老師的刑事訴訟法解題書
不得不說紀綱老師的解題書真的太優秀了,這次第3題完全是照著老師的答題架構寫出來,就這樣拿到了23分!!刑訴自己是覺得比民訴複雜一些,而且法條重要的很多,強制處分跟證據固然很重要,但是可以看出近幾年已經不再只考這些了,所以其他的基本概念也都要懂。管轄(連考兩年)、辯護人閱卷權、偵查、公訴自訴、準備程序、上訴。刑訴很多重要的決議也是必背的!!!(例如J535、J582共同被告分離審判、J665法定法官原則還有重罪羈押、最高法院102年13次刑庭決議、J168、47同一案件重複起訴、J140無效不起訴救濟、最高法院94年第6、7次刑庭決議自訴的限制...)。
五、讀書時間
其實我是在大三暑假才開始準備的,在大四的時候學校還是有課,所以有壓縮到自己的讀書時間,不過我都是配合著補習班的進度,老師每上完一堂課就要把概念都讀通,我不常錄音或是有錄音也很少回家聽,因為這樣才能逼著自己上課時專注,也不用回家浪費時間重聽,然後一定要邊找考古題做。我每天都一定會做選擇題,看要分配法緒或者是民法刑法選擇題,這樣會讓自己念書下來比較有成就感也不覺得很疲憊...申論題的話一定要把法條跟基本概念都了解後再去看解題書練習題目。沒去學校上課的話我一天的念書時間大概是從早上9點到晚上9點,其實我覺得時間多少不是問題,重點是每天都要幫自己安排讀書計畫,例如今天民法要讀到哪就一定要讀完,真的吸收進去比較重要。還有如果讀到想睡覺的話真的就先休息,不然讀進去的效率也不一定比較好。每天讀完一定要找件自己喜歡的事情做,當作是慰勞自己辛苦的一天,也能讓心情比較愉悅。
六、給考生的一些話
雖然這次很開心可以上榜,可是一定也有比我更努力的人,也希望落榜的考生不要氣餒,因為國考就是這樣,總是會有上榜的那一天!!接著想分享幾件重要的事情給大家:
(一)要善用網路資源
現在有很多老師的粉絲專頁都會分享法律相關的知識,自從考試後我按了超多法律專頁,例如Sense思法人(思法人的師資都超推~~而且考前還會分享考猜真的很佛心)、讀家補習班(讀家也是超多老師的粉專都超讚!!我都有按!!)、一起讀判決、口訣王、台灣創新法律協會(這裡會整理超多判決跟決議的),然後我也會常常上司法院公報看最新判決,阿摩考古題都可以免費做。
(二)做一個屬於自己的筆記
其實我不是一個很喜歡做筆記的人,可是讀久了會發現準備考試不做筆記真的不行,因為要記的真的太多了。所以我都會把每一個法條的考點都寫在法條旁邊或是拿個便利貼黏在法典上,邊看法條可以邊看每條的考點,我考前一個月就是一直狂翻法典,增加自己的記憶。
(三)有空一定要多看法條跟解題書
對我來說,解題書只是讓我學習怎麼寫答題架構跟理解一個題目的考點怎麼表達出來,所以我在看解題書的時候都是去理解為什麼老師會這樣寫,還有知道他的架構模式,當我自己寫題目的時候我還是會用自己的話表達出來除非是一些真的要完完全全背出來的東西。
因為曾經也聽很多老師說典委不會想看一份參考書的內容XD
所以盡量用自己的話表達
(四)作答時條號一定要盡量寫出來且多使用「」來作答
典委要改的考卷數真的太多太多了,說實在沒有辦法一一去詳細看內容,所以條號寫出來真的就會先拿到一些分數;還有多使用上下引號來凸顯出想要寫的重點,讓老師可以快速看到本題中想要強調的重點是什麼(這次行政法最後一題跟第2題我記得我都有引,所以分數也拿的不錯~~~)
(五)最重要的就是考前要拜拜!!
大概考前一個多月就開始有去拜拜,我總共拜了7間廟~~XD雖然很誇張不過考運真的很重要啦,也還好這次考的都是有一些印象,所以大概都寫得出來。如果讀書時覺得突然讀不太下去可以先放下書本花少許時間到廟裡拜拜,沈澱一下心情,或許會更有效率也說不定。
最後,想鼓勵非法律系的考生,雖然現在考科改成比較艱難的行政法,可是我相信密集的努力奮鬥不一定比不上花四年讀法律的人,因為我,也做到了。
希望這篇文章有幫助到大家,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讀書方法,所以還是要找到自己最適合的方式比較實在,各位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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