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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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過失認定 在 自由高雄-即時火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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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過失認定 在 何謂民事『過失』?... - The Gotham Lawyer 高登律師 的推薦與評價
首先,在我國民法中的一些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到關於過失的規定,如: (1)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看更多>
民法過失認定 在 Re: [討論] 發生事故計程車都不想報警?! -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謝謝您分享案例,車禍如果金額不高,請律師不划算還不如自己打打看,這是真的,不過
裡面有一些地方可以小小修正一下,提出供參考
※ 引述《koyo167 (我是柯粉)》之銘言
: 計程車就是垃圾啦 87%都是
: 最近才告完一個垃圾司機
: 不僅司機垃圾 連計程車行老闆也是垃圾
: 我遇到的CASE是
: 現場就直接說告我啊 看你能拿多少錢
: ------以下針對老車超過10年保險公司拒保丙式險車主--------
: 教你一步 要連計程車行一起告
依民法第188條,受僱人的侵權行為,除非僱主能證明已經盡到監督責任,不然僱主跟員
工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跟計程車出車禍,把靠行的車行一起告進去基本上是沒錯的
當然車行都會抗辯說什麼「只是合作關係」、「沒有指揮監督的權利不成立僱傭關係」等
等
就像這個判決
https://tinyurl.com/2ryp4dbx
車行甚至說自己只是合作社,連靠行都不是跟計程車司機間沒有僱傭關係
(他們會想很多方式去切斷這個連帶責任)
但是法院還是以車身外有車行合作社字樣、實際上司機受合作社會員公約約束為由認定有
指揮監督權而成立僱傭關係
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多數還是認定如此
https://tinyurl.com/bdypa642
類似案件都會援引的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例
「目前在台灣經營交通事業之人,接受他人靠行(出資人以該經營人之名義購買車輛,並
以該經營人名義參加營運),而向該靠行人(出資人)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比比皆是
,此為週知之事實。該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經營人所有,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
否他人靠行營運,乘客於搭乘時,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該車輛之司
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自應認該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責
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
所以目前實務通說是對被害人有利的解釋
只是反面想
車身上面有Line taxi、Yoxi、Uber的多元計程車
是否代表被害人就能把這些非車行的大公司一起拉進來負責呢?
因為這些大公司又更厲害更懂法了
他們不像傳統車行只會抗辯沒有簽僱傭契約巴拉巴拉的
法院才不管形式上契約叫什麼
法院審認的點是有沒有指揮監督關係、有沒有受僱的外觀
所以他們會以例如司機工時彈性零碎且隨意,公司僅僅是媒介平台等等理由去切斷民法18
8的連帶責任,所以如果是這種新的、不在舊判例設想的情況(民國87年時並沒有uber這
種東西)目前有爭議且很可能只能向司機求償
: 因為計程車司機極可能脫產 你也拿不到錢 你要將車行列為共同被告
: 車行抓個大概 因為有可能是交通公司擁有 也不是車行擁有
: 告錯了 法官會跟你說你告錯了 XXX才是擁有者
: 直接民事庭上跟法官說改列被告為XXX就行
: --------------------------------------------------------------
: 簡單說明一下為什麼告車行用意
: 車行名下有N台車 被扣押他就不用做生意了
: 所以他會想辦法跟你和解 但是和解金額一樣會讓你很不爽
: 所以........一起告就對了
: ---------------------------------------------------------------
: 你需要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拿著去申請對照地址
: (申請結果直接郵寄到家中就行,不要親自再跑一趟去拿浪費時間)
: 記得發生後一個月去拿車禍判定初判表,就可以告人了
: 另外民事訴訟狀用掛號就行了 不用親自跑法院一趟浪費時間
: 另外法庭會強迫你先開一次調解 這個直接提告讓法院排調解時間
: 不用浪費時間打電話去問被告去喬調解時間
: 我們講求的是如何以最省時間去告這些垃圾並且拿到錢 (且不用請律師)
: ------------------------------------------------------------
: 下面是民事庭開庭注意事項
西)目前有爭議且很可能只能向司機求償
(不是老闆 因為車子通常是貸款 而且車行擁有)
: 因為計程車司機極可能脫產 你也拿不到錢 你要將車行列為共同被告
: 車行抓個大概 因為有可能是交通公司擁有 也不是車行擁有
: 告錯了 法官會跟你說你告錯了 XXX才是擁有者
: 直接民事庭上跟法官說改列被告為XXX就行
: --------------------------------------------------------------
: 簡單說明一下為什麼告車行用意
: 車行名下有N台車 被扣押他就不用做生意了
: 所以他會想辦法跟你和解 但是和解金額一樣會讓你很不爽
: 所以........一起告就對了
: ---------------------------------------------------------------
: 你需要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拿著去申請對照地址
: (申請結果直接郵寄到家中就行,不要親自再跑一趟去拿浪費時間)
: 記得發生後一個月去拿車禍判定初判表,就可以告人了
: 另外民事訴訟狀用掛號就行了 不用親自跑法院一趟浪費時間
: 另外法庭會強迫你先開一次調解 這個直接提告讓法院排調解時間
: 不用浪費時間打電話去問被告去喬調解時間
: 我們講求的是如何以最省時間去告這些垃圾並且拿到錢 (且不用請律師)
: ------------------------------------------------------------
: 下面是民事庭開庭注意事項
: 1.訴狀一定要帶
: 法院會問你一堆訴狀寫的東西 你就照念就對了
: (訴狀到法院下載 內容就當寫作文寫就行了 記得盡量簡單明瞭)
: 2.如果你請求的是金錢賠償
: 我直接跟你說 台灣法官就是判15000-20000 再多就沒了
: 就算你車子被撞爛報廢也一樣 (因為你是老車 尤其是國產車)
其實不太一定,但是車禍賠償會看行政院的什麼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負債表折舊是事實,所
以提出的工單,零件部分會被折舊,工資部分則沒有折舊問題。
: 但是好處是 通常當庭法官會叫對方拿錢出來和解 法官也會叫你和解
: 3.如果你想盡可能拿到超過20000
: 你適用的是民法法條就不一樣
: 適用的是請求恢復原狀..這方面又有一點小技巧
: 我還沒用過這招 但是我朋友有 (他最後拿到73650)
: 如果有高手要補充這招 也歡迎補充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
第196條(請求車價貶損)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213條(回復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時以金錢賠償代之)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所以車禍財產損失就是兩條路
回復原狀(213)
或
損害賠償(184)
前者就是給對方修,他要怎麼修好是他的事,原廠外廠無法指定,反正換一台功能完好如
初的車就是了;多數人會選擇後者損害賠償(184),就是自己修好,再拿支出憑證去請
求損害賠償,當然兩者都能再告車子變成事故車的車價貶損(196),但是這個金額不是
自己說了算,通常要委託中立第三方汽車公會鑑價,還要額外支出一筆鑑定費用,而且主
張的一方要先墊,勝訴才可能比例或全部由被告負擔。
順道一提,如果車禍本身你也有過失,那麼依照與有過失衡平責任的規定,最後這個賠償
的錢還會再打折。
你朋友拿到的賠償比你多,可能是因為車子比你新、車子本來就比較貴、他在他的車禍案
件中沒有責任而你有部分責任等等原因,不是說他拿到7萬你連2萬都拿不到就說有什麼小
技巧,每個車禍訴訟的損害「金額」都是個案認定,不能這樣直接比大小。
: 4.台灣司法相當畸形,老車折舊超過10年幾乎就等於報廢價格
老實說我不認為這個有什麼畸形,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目的不在於懲罰加害人,而在於填補
受害人損失,如果被撞像是中樂透一樣30年老車可以換新不用算折舊,這樣難道有比較合
理嗎?
古董車的問題就回到上述215條,已經停產甚至需要手工打造的零件車,不可能修好了,
就按照這台車的市價金錢賠償,也很可能需要委託鑑價。
: 5.民事費用是1000元,和解後法院會退還你2/3。
其實財產權是請求標的十萬塊以下才是收1000元,超過會有級距,有興趣的可以估狗民事
訴訟法第77-13條,通常聽到一個數字腦裡估算要多少裁判費時,大概都是算1%
然後上訴(二三審)會乘以1.5倍這樣。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3-58267-4ff46-1.html
可以來司法院網站試算
: 6.整個流程跑完會超過半年,如果你車子決定報廢,報廢前修車估價單要留好,
: 而且多請幾間保養維修廠報價並留存(有些法官會想看不只一間報價)
: 另外不要等到法院判決結果出爐才報廢,你會損失牌照和燃料稅和保險費
: 最佳時間點是法院接受你的訴狀當下。
: 7.YT上都有免費法律影片可以參考,大家可以自己GOOGLE。
: 8.法院休息室記得錄音錄影,對方有87%會在那邊妨礙名譽,因為法院攝影機沒有聲音
: 只有影像,所以請自備手機,事後多告他一條刑事罪。
: 9.除非你有受傷不然你拿不到損害賠償(有醫院證明也一樣)
沒有受傷要請求什麼人損?當然是請求車損而已啊?(搔頭)
: 10.交通費法院一樣都不會給(修車預估期間).........至少我沒聽過任何成功例子
沒有這種事情,只要是有必要的、與車禍有因果關係所生損害,包括因車禍受傷的醫療費
用、因為養傷不能上班營業的損失、因為斷了一隻手一條腿的勞動力減損、替代通勤方式
產生的額外支出都可以請求,[但是前提是要舉證],法院是講證據的地方,不是自己說
多少就多少。
: ※ 引述《singlelove (單愛)》之銘言:
: : 看到樓下100018 T大那篇,撞成這樣計程車竟然還想不要報警
: : 想到上禮拜
: : 我紅燈已經完全停下十幾秒,
: : 小黃還可以撞上來。
: : 當下我拿起手機報警
: : 小黃司機:你車又沒怎麼樣,幹嘛報警?!
: : 我:我車子上面都有刮痕和你的車漆了
: : 小黃:你時間很多是嘛?
: : 我:我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且是你來撞我,是你在浪費我的時間
: : 小黃:要不我給你一千和解?!
: : 我:等警察來再說吧
: : 小黃:浪費社會資源,妨礙交通
: : 我火已經起來了,但老婆還在車上,我忍
: : 結果老婆也下來了
: : 小黃:他妳老公喔? 又沒怎麼樣,幹嘛報警,前面有車行,去修一修,我又沒說不
負
: 責,
: : 我撿手機忘記打空檔啦,才撞到你們
: : 這時我老婆竟然跟我說 小黃賺錢也辛苦
: : 我說: 好,那一千塊跟他和解嗎?
: : 妳的車,我沒意見
: : 老婆:我不是這個意思
: : 警察到場後
: : 小黃還是繼續碎念
: : 警察:大哥,人家可能有保險啊,發生事故報警也是正常程序啊,好了啦
: : 到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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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40.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86625213.A.5F7.html
※ 編輯: ccc101419 (1.200.40.4 臺灣), 06/13/2023 11:04:24
那個資產折舊負債表是用在會計跟稅務上的
像是公家機關的桌椅電腦那些都會貼耐用年限五年
就是會計帳目上那些東西在五年後會計資產上而言就沒有什麼價值的意思
但是不是說每個人都五年就報廢換車
用那個表來計算折舊實在是值得商榷
※ 編輯: ccc101419 (1.160.207.230 臺灣), 06/13/2023 19:35:5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