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國賠,基層員警要負責?】
太陽花學運的一件國賠案判決出爐,認為北市警局應賠償民眾受傷的損失,也引起一股批評聲浪說「不應由基層員警負責」。
不曉得你有沒有覺得很奇怪,明明判決是叫警局負責,為什麼大家都說基層員警要負責?
🎸國賠時,政府在特定條件下可轉向公務員求償
國家賠償,是政府有做錯事的地方,要對因此受害的人民負責。
而政府有沒有做錯事,就要看替政府做事的「人」是否有做錯,也就是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有沒有依法執行職務,有沒有故意或不小心侵害人們的權利。假如有,那麼受害的人民就可以請求國賠。
而既然做錯事的是公務員,國家在賠償了人民的損失以後,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就有權利轉向這個做錯事的公務員求償,由做錯事的公務員來負擔最終的責任。但條件是,這個做錯事的公務員有「故意」或是「重大過失」。
舉例來說,公務員A跟B有私仇,在B的案件裡故意違法扣押他的財產,導致B喪失財產,B就有聲請國賠的可能性。
又例如,公務員A駕車執行公務違規迴轉造成車禍,屬於一種重大過失,車禍受害者也能請求國賠。
(參考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
在這兩種情況,政府都必須要向人民賠償,但政府在賠錢以後,可以轉頭要求A負最終責任。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這樣不公平:「幫政府做事,公務員還要負擔賠償?負責任?」
要提醒大家的是,國賠會發生,是因為公務員在做事的時候有「故意、過失」。
但政府的行為原則上都有法規依據的,只要公務員有依法行事,理論上也不會做錯事、不會有故意或過失的存在,意味著此時即便人民有受到任何損害,政府也不用賠償。
除此之外,公務員負擔最終責任的條件是他自己有「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如同上面的道理,如果該公務員有依法行事,更不可能構成重大過失,也因此不可能會有負擔最終責任的可能性。
因此,公務員負擔最終責任,並不是一種「兔死狗烹」的道理,而是「釐清責任」的基本規則。
🎸太陽花國賠,基層員警要負責?
太陽花國賠判決剛出爐,許多報紙媒體社論就開始說基層員警要負責。
但,這個國賠判決目前只有新聞稿(更正:本文發佈時判決書應已公開於網路),我記得判決全文還沒辦法供大眾搜尋,理論上除了當事人以外,其他人是不知道判決內容的。那麼本案員警到底是有什麼行為、故意或過失,也還不確定,我不知道為什麼有那麼多人可以這麼快斷定基層員警一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要負最終責任。
另一個問題則是,警察驅散時有用武力與警械,這時候政府要跟員警求償可能會更難,因為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政府只有在「警察故意傷人」的時候能向員警求償,這個比起一般國賠又更難了(一般國賠在重大過失的時候也能向公務員求償)。那到底是為什麼還能說基層員警要負責呢?
除非,這些人從一開始就知道「警察故意打人」,或是「有重大過失(例如不遵守警械使用規定)而打人」。假如答案是這樣的話,這時候由違法員警負責我覺得合情合理,背書反而不合理。
而我覺得最重要的問題是,太陽花國賠判決只確定了「政府要負責」,員警是否有最終責任還不確定。
雖然法律規定違法的公務員要負最終責任,但是否要求償,是政府的權利與決定,政府大有可能自己一肩扛起,不向員警求償,替自己的員警背書,說「警察執法雖有不當、但政府不會追究責任」等等,好讓他們知道「政府是他們的靠山」(看看隔壁香港政府多挺自己的警察)。雖然我覺得這樣並不正確,但這確實是個政府的選擇,而不是說員警當然負責。
這讓我想到之前看到一個警察的臉書貼文,他說,太陽花國賠的判決是在講違法執行職務的警察,他自己雖然也有驅離民眾,但他自己知道自己沒有違法、沒有施行暴力、沒有造成傷害,那麼他就不會對號入座覺得自己被判決有罪、判決違法,也不覺得自己要負責。
在這個案件裡,判決的是高層(市府警局)要負責,至少目前看來跟基層是沒關係的,好歹也等到警局真的跟員警求償的時候再說基層很可憐。改進、加薪沒人提,判決賠償就被拉進新聞地圖砲,但明明什麼都沒有做,這才是真正可憐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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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19891129 (自由)》之銘言:
: Q1:何謂無過失責任?
雖然無過失但應負責
例如被害人對其使用人或代理人之過失應負責
: Q2:如何區別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以上三種過失程度之實益?
抽象輕過失:客觀角度評審是否有無過失,民法的條文是規定有沒有進到善良管理人責任
,一般通說是該過是是否由具有良知並小心謹慎的人是否會犯的過失
侵權的過失均為抽象輕過失
具體輕過失:主觀角度評審是否有過失,民法條文為如自己事務管理
例如民法88條中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這邊的過失實務上認為是具體輕過失,要看行為人是否進到自己主觀認為的
注意
重大過失:白痴才會發生的錯誤orz
輕到重是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
我舉例來說
有一個天性不注意的醫生誤診病人
重大過失是,醫生把生理食鹽水誤認為有療效而投藥,白痴才會發生
抽象輕過失是客觀上認為醫生應該注意其誤診,所以有過失
具體輕過失是醫生天生不注意,他已經盡到自己主觀上的注意,所以沒有過失
具體輕過失對重大過失仍應負責(忘記民法第幾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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