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路線之所以有很大的問題,呂孫綾就是個縮影.
見小缺失而忘大惡,專挑白盤子上的瑕疵,然後滿地汙垢視而不見,寧願鐵達尼號沉了,還要抗議家具的擺設不符合心中的藝術感.
神父曾提及呂孫綾默默的支持同志,勸說民進黨內人士連署,爭取地方重大建設的過往,提及黃國昌發下這樣為反而反的批評-你要我投呂孫綾,我就是投不下去:
「我再講得直接一點,不好意思我直接點名,你要我投呂孫綾,我就是投不下去.我講白話文就是這個樣子.她在立法院這三年多的表現,我看在眼裡,你要我投,我投不下去,我真的完全沒辦法,因為我不能幫這樣的人背書,說他是一個合格的立法委員,他連擔任這個工作需要的基礎知識都沒有。沒有是一回事,但這三年多,她也沒把它準備好。立委不是一個訓練實習生的工作,立法院也不是訓練實習生的地方,你把你自己準備好,才有那個資格要求選民把票投給你、相信你.」
他這樣子的批判,完全不符合他的學者性格,這種講不出實際的爛處,卻加油添醋描繪語境氛圍,我投不下去,我真的沒辦法,他連基礎知識都沒有,就像一個上司在找下屬碴一樣,為罵而罵,更常見於PTT Kofan,平常被上司狂幹,用同樣一套方式,去朝無辜的人洩憤,比如質疑他人的智商之類.
不由得懷疑,黃國昌是不是被ptt民粹氛圍進行了良好的反教育,教育他怎麼擺架子,朝無形的空氣中揮拳,沒有得也要罵出個影子來,為賦新辭強說愁.
往昔,八卦版Kofan,就是這樣子去羞辱吳音寧,說他是百萬實習生,連看報表都不會,這種尖酸刻薄的語用性,某朱是翹楚,一般人乍聽之下可能覺得頭頭是道,但是只要熟知鄉民文化者,就可以知道那本質是為反而反,尖嘴猴腮.
神父常說,政治是相對論,我們來看呂孫綾落選,誰選上?洪孟楷.
洪孟楷,是一個典型的邏輯謬論家,神父在泛國民黨流之中,看過不少這樣的人,洪秀柱是一例,侯漢廷是一例,王炳忠,也是一例.
他們擅長一本正經地胡說八道.
我們來看看洪的經典「正論」:
【洪孟楷批「帶職參選」 蔡英文反問:國民黨連任的總統怎麼說呢?】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7-17/273784
高雄市長韓國瑜參加2020總統大選,帶職參選的正當性遭到質疑,洪孟楷昨日替韓解釋,召開「綠營網軍抓到了!亂帶風向真搞鬼!」記者會,強調歷屆選舉也有帶職參選的先例,相信韓國瑜一定會做出最好的決定,認為韓之後會好好的向高雄市民說清楚.
話鋒一轉,洪孟楷反咬蔡英文,直批「蔡英文也是現任的總統,她在競選連任,也是所謂的帶職參選,標準都應該要一致」.
【王炳忠等4人遭搜索帶回 洪孟楷:綠色威權白色恐怖疑慮】
https://www.storm.mg/article/374574
洪孟楷說,新黨是中華民國內的一個合法政黨,而一個合法政黨的年輕發言人和幾位幹部卻遭受到大動作的搜查、帶回調查,倘若檢調目前在沒有足夠的證據力之下,又未經審慎的查核,這樣強烈似的搜索,不僅沒有符合比例原則,也會讓外界在綠色威權治理下的白色恐怖疑慮.
【全民宰相》洪孟楷/是誰在消費同性婚姻?】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0531/2544449/
他先是說吳敦義是挺同婚的,是進步想法,說進步主張,難道只能綠營獨有?又說他人也想為同志盡一份心力阿,批評綠營「擁同自重、綁架同婚,只想消費同婚」
說蔡英文用「文青式的辭藻」,推出「彩虹小物」募款、又大暢「愛無差別」,卻立場搖擺,說詞不明不白,髮夾彎,政策不明不白,用扭曲了「你這一生不一定等得到同志婚姻」,當作證明,質疑騙票.
於是「誰在此議題上才是利用同婚、誰才在消費同婚,不言而喻.」
這樣看起來,吳敦義才是同婚的希望,人們應該去支持國民黨,民進黨是在騙選票,應該被同志抵制,做實事的人變成假先知,沒做事的變成聖嬰,乾旱的沙地變成湖泊,寒流變成暖水,春天變成冬天,海魚遷徙他處,野鳥於是死亡,照這種謬論,同婚一面被反對,卻被當作支持,真的在推的被反對杯葛,我想婚姻平權,將會成為永遠達不到的理想,人們要歌唱,享受叫嚷的感覺而已,並不是真的想要結婚.
這種利用做實事者的困難,為了達成政策的迂迴,用成功前的迷霧,真正支持政策者的焦慮,不惜反串自己的立場,吃掉對方的論點,說得好像自己挺同婚的樣子,一副大義凜然的模樣,結果,
【反同團體愛家承諾書,這71位立委候選人簽署了】
https://www.pridewatch.tw/article/1009
洪孟楷-反對同婚
宛若古希臘的辯士,沒有絕對的真理正義,黑的也能講成白的,只求取技術和修辭學,鼓譟群眾,不顧後果,忘了自己身為知識份子的責任和義務.
ptt的Kofan和政黑蛆,尤善此道,一例一休,先前贊同砍七天假,怒罵其他人是刁民,民進黨執政,搖身一變成勞工戰神,鼓吹二例,凡一例一休皆不對,當時,時代力量相信了這個論點.
先前,又有難民法,Kofan明明經常在嘲笑香港人反送中,力量不夠大小聲會被笑,當其他人支持香港運動時,他們又在旁邊集體大喊,「難民法呢?」、「關心不介入」,好像自己很關心很贊同難民法,其實,這是平行時空,他們在另一邊的真心話是,不關心也不想介入,香港難民來台灣幹什麼,浪費台灣資源,搶別人工作機會,厚臉皮.
這種只是為了扳倒對手,不惜一切代價,乃至於隱藏自己的真實立場,神父通常會稱之為「巨奸選民」在搞民粹,帶風向.
神父常說,政治是相對論,你要講好或爛,請把雙方拿起來一同比較,只單方面說一人不是,這叫單方論證,說得好像對方爛到骨子裡,結果最爛的被無視,得到權柄.
這種路線,根本經不起考驗,只會圖利邪惡,栽贓無辜的人,讓更保守危險的人,取代根本沒那麼差的人.
而原因只是因為,「她不夠正確」,或者她符合「政二代」、「家族政治」、「政黨派系」的標籤.
這本質上,就是一種歧視.
洪孟楷不符合這種標籤,所以是善的,呂孫綾符合,所以是極惡.
若這種標籤政治興起,台灣社會可以說是無知反智,賴品妤,新潮流小公主,吳音寧,新潮流打手,吳怡農,政二代,而不去管實際情況如何、內涵如何、人格如何、品行如何,對手是怎樣的人.
這種標籤政治的大宗,就是柯文哲,他只要先貼別人壞壞,自己就變乾淨了,做賊的喊捉賊,Kofan也經常用洪孟楷的方式,去掩蓋柯文哲反同的立場.
政治,不能只看表面.
不能流於自我中心的直觀,盲目的,去簡化這個世界,把其他人放到不屬於他們的框框裡,然後用這樣狹窄的眼光,去審判眾人,實際上,是在支撐龐大邪惡的誕生.
在政治上,最危險的,是謬論家.
呂孫綾推同婚,被護家盟抗議,服務處被圍堵,反紅媒運動,黃國昌在台上發光發熱,呂孫綾在台下撐傘默默支持.
寧可選一個無害的笨蛋,不要選一個謬論家,brother.
民法246解釋 在 300喵星人委員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另一方面,綠甲想得很美好
「韓國瑜取消同婚專法,我們就可以準用民法了」
他不會用戶政機關刁難嗎?不會在法院拖四年無法提釋憲嗎?不會提名保守派大法官全力限縮748號解釋嗎?
民法246解釋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同性婚姻的進一步探討:
1. 許多新來的讀者以為我反對同性戀或同性婚。我說過很多次,我既不反對也不贊成,我是「無感」-\-\因為不干我的事。
2. 許多論者混淆「同性戀」與「同性結婚」兩個議題。
台灣法律與社會多數並無禁止同性戀(伊斯蘭教社會就明文禁止且有刑罰);台灣法律是「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有效性」。
混淆二者是很大的錯誤。
許多反對同性婚者並非反對同性戀,所以支持者沒必要擅自擴大解釋成「否定同性戀戀愛關係或否定同性戀者人格」
3. 婚姻契約是一個需要受到社會、政府認可從而生法律效力的合夥契約關係。這就是為何在遠古時代到近代婚姻都是以「多人見證為法律生效要件」,現代改為「政府登記制」是因為政府管制與資訊系統大幅進步使然。
同性婚姻是不是該被社會與政府認可,前者需要社會多數人共識(可惜這次公投結果截然相反),後者則需要法律授權方可生效(幸運的是大法官透過解釋文承認之)。
因此人民是否有契約對象訂定自由?當然有。但你訂的婚約,政府要不要承認?法律能不能生效?是由社會整體來決定。
這樣說好了,我們反過來想:如果自由戀愛就應該使其婚姻生效,那真摯相愛的親父女、親母子甚或親兄妹姊弟之間,可以生效嗎?
現代民法一樣不承認這種婚姻喔!是不是侵害人權呢?
而我自認重要的議題是:如此重大的社會制度轉變,所需費用,無論是執行面(政府機關、資訊系統或其他轉變)或看不見的社會成本...等,到底有多大?應該由誰來負擔?
如我在留言討論中提到:「美國婦女被賦與投票權後,通過惡名昭彰的禁酒令,造成國家嚴重官商勾結、黑手黨崛起、社會費用大增乃至於退步等等現象,是當初始料未及的整體社會費用。而究其原因,當年婦女智識不足卻能投票就容易被民粹主張左右,是一個重要客觀侷限條件。」
舉個例來說明,同時釐清兩個概念:
a. 中華民國33年05月04日以前不存在專利法,是指中華民國政府尚未承認發明可享有「特許壟斷權保護」,這並非代表「政府禁止發明行為」。
二者間巨大差異,恰如「同性戀與同性婚」。
b. 民國33年版本僅承認「發明專利」,後來我們熟知的「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都未受到保護。
這也不代表「政府禁止新型或設計的發想與實踐」,就只是法律上沒有給等同「發明」一般的特許保護而已。
猶如政府承認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僅限於「一男一女」這種組合。政府並未禁止成人男男、女女、多男多女等各種組合的戀愛關係(除非涉及通姦罪)。
專利體制下,制度的改變是由專利申請人付費承擔整個系統運作的費用。
我的問題是:婚姻制度改變費用要由誰來買單?
c. 由此例亦可知,婚姻既然是一種需由社會與政府公認的特殊夥伴關係,則絕對不適用「天賦人權」的概念。是的,我並不十分認同大法官用「平等權」來處理強行過關同性婚姻,但這並不是很重要的問題。
我儘量簡化我的疑問,希望一般人都能懂,也能察覺-\-\這些問題實在無涉看不看得起同性戀者,純粹就是想知道要花費多大代價跟誰買單。
順道一提,如果同志運動者連我這種對同性戀無感的人都難以說服的話,又怎奢望去說服那些打從心底敵視同性戀之人?
民法246解釋 在 何謂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試各舉一例 的推薦與評價
⑶標的違反強制規定或效力規定(§71本)、違反公序良俗(§72)、無從確定、自始客觀不能(§246Ⅰ本)。 ⑷意思表示有瑕疵單獨 ... 【#96年四等司法特考民法概要-45】 ... <看更多>
民法246解釋 在 [問題] 今年的考生,民法的問題請教各位前輩- 看板NCHU_ILST 的推薦與評價
246 vs. 350
早期見解:
買賣契約中的350權利瑕疵擔保是特別規定,應該優先於債篇總論中246契約無效的規定
是的,就直接用350就好了,不要去想適用的前提,也就是成立或者不成立
近期見解(Prof. 茂榮黃):
1. 246是用在「物」上,像是一棟房子,你賣一棟不存在的房子,契約無效;
2. 至於350,你看他的前幾個字,寫說「債權或其他權利」,所以要賣的是權利
Prof.黃說到「債權」不會有自始客觀不能的問題,因為只要在期限前履行就ok了
那其他權利呢?像是我賣「物的所有權」(物),不就有246的問題了嗎?
Prof.黃說「其他權利」要跟債權差不多的性質,要能在期限前生出來
所有權生不出來,所以不在本條適用的範圍,請回歸246
(不過這點我有點想問,那在交屋前生一棟出來不就結了 = =)
因此,你買賣標的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條文,246 vs. 350
你的問題是買賣不存在的債權,依上述的舊見解,因為是買賣所以直接用350;
如果是新近見解,那麼因為你買賣的是債權,應該適用350
(也就是生錢給買債權的人、或是你跟原債務人橋好,不管怎樣都要你負責)
以上,書上寫的
有錯怪書不要怪我,下台下台
※ 引述《jody893011 (天意難違)》之銘言:
: 各位科法所的前輩大家好~~
: 準備今年民法的題目有些問題想要請教~~
: 因為我是自己買書來自修的 所以有問題沒有辦法解釋時就不知如何是好
: 想請板上前被解疑止惑~~小弟是科技組的~最近兩三個月才開始念民法 有些問題實在找不到人問 只好來版上請教各位前輩
: 民法246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 我的問題是,假設有一個債權,已經清償完畢之後,但是債權人並未把債權憑證還與債務人,反而把債權透過準物權行為,賣與第三人。
: 那這種情況底下,是不是『自始客觀給付不能』?那麼,以不存在物為交易客體的契約應該是自始的無效才對,為什麼有書上會認為這應是以民法第350條債權瑕疵噢A用呢
: 我本來是想,是不是這樣的準物權行為是可以修正的,但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債務關係已經確定消滅,這已經不是瑕疵的問題了,應該無可修正錯誤才是,因為已經沒有任何人能實現這個債權行為。
: 為什麼民法還要讓他成立,然後類推民法一一八條無權處分與民法350條債權瑕疵擔保呢?這樣有讓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更明確嗎?
: 類推一一八之後的法律狀態是『債權行為效力未定』,如果債務人否讓這樣處分行為的有效性,那麼『第三人可以根據與無權處分人(原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契約求償』依據民法216條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但如此意義在哪裡呢?如果以不存在物為契約標地進行法律行為是可以先有效,然後再依照瑕疵擔保請求救濟
: 那為什麼要有民法246條的定立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02.229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