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3號星期五的今天,邀請 #王者精選的支持者 一起上線聽課!沒想到上班日的下午還吸引超過350人同上,甚至看到有同學邊開車邊聽課,好替這幾位同學捏一把冷汗💦
#今天聊的案例是 👉《王者精選 P.33 案例四 》
📖 難度等級:★★★☆☆ 三顆星
📖 爭點探討:#用遺囑拋棄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 演練:實戰上常遇到的 保險法x民法的交錯問題!
#有跟到?#沒跟到?
👉 沒關係,有書的夥伴不妨讀完後想想這道 #課後思考:
🧠 如果這件案例的當事人寫遺囑說要將保險理賠金改成給前夫,效力到底是受益人的變更,還是民法上的遺贈?
▪️▫️▪️▫️▪️▫️▪️
最後,幸好今天網路、聲音都給力(除了中間小小斷掉,下次要買綠 #乖乖 放在電腦上),同學們也超專業淡定!
經過這次直播,你是不是也覺得 #讀判決 變得更快更好上手了呢❓❓
謝謝大家,週末愉快!!!我們下次見!
#第一次試驗近400人同上線上課,#每位同事要hold一百多人
#結束後終於可以去壓驚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萬的網紅觀點,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司法院長:國民法官是最有感司改 二,政務委員:若終身監禁 支持廢死增 三,接姐下班無辜遇害 檢警今解剖遺體 四,法務部長:第一時間啟動犯罪保護 五,報告部長 第一時間被害人已經死了 六,被害人父...
民法247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民法247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年終換工作│競業禁止條款
2020年終於到了尾聲,下周進入今年最後一個月,想換工作,但當年進入公司時,簽訂工作規則中,有約定競業禁止,該如何是好...🤔
「競業禁止條款」概指雇主要求勞工在到職或離職時簽訂契約,約定勞工在離職後不能從事與原公司業務或產業相同、相似的工作或須遵守特定的事項,用以保護營業秘密與其他合法之利益。
其實,勞基法第9條之1有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且須有符合下列規定,雇主才能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如果違反上開各款規定之一,「競業禁止條款」約定,當然無效。
㊙️ 多數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都沒有合理補償。
而且,「競業禁止條款」如無限定期間或是期間過長,將使勞工於離職後可以從事的工作種類及工作範圍受到重大限縮,或是約定須遵守事項不夠明確或是限制的行為過多,對勞工將有重大不利益,也會因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認定無效📌。
🔗若你是勞工,看一下「競業禁止條款」有沒符合上開規
定。
🔗若你是雇主,也注意「競業禁止條款」保護勞工權益。
#陳明宗律師
#競業禁止
ℹ️預約法律諮詢
☎️02-2542-5028
📲LINE ID: cmtlawyer
#宗誠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24號7樓
民法247 在 觀點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司法院長:國民法官是最有感司改
二,政務委員:若終身監禁 支持廢死增
三,接姐下班無辜遇害 檢警今解剖遺體
四,法務部長:第一時間啟動犯罪保護
五,報告部長 第一時間被害人已經死了
六,被害人父親悲憤 盼國家給一個公道
七,疑高人指點 兇手試圖脫罪拼減刑?
八,兇手妻打電話報警 自首? 投案?
九,牽拖精神鑑定 連無期徒刑都免了?
十,1999、2017 司改國是會議再開?
第二段:
一,桃色緋聞第六天 民眾黨主席公開信
二,更多情緒是慚愧 柯令文化局檢討報告
三,一意孤行用張益贍六年 柯難辭其咎
四,北市議員早質疑酬庸張 柯紋風不動
五,應該寫檢討報告的 其實是柯主席
六,文基會預算流向 說好的公開透明呢
七,北市議員戰力有限 張案恐不了了之
八,垃圾不分藍綠 柯跟藍綠相異幾希
九,用刀叉吃人肉 柯與財團眉來眼去
十,學姐性騷擾案真相? 柯有無包庇?
第三段:
每日一句2020-0317
禁止外人入境? 陳時中:幾乎了
狗吠火車2020-0317-247-2侯友宜防疫
禁高中師生出國 侯發起中央跟進
假一級開設 真二級指揮 時中難為
超前部署?各自為政?一線之隔
疫情嚴峻 總統是否發布緊急命令
----
按讚【觀點】
FB: https://www.facebook.com/AllTheBestVi...
訂閱【觀點】
YouTube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c/觀點
▶ 飛碟聯播網 http://bit.ly/2Pz4Qmo
▶ 飛碟晚餐陳揮文時間 http://bit.ly/2JOoLMg
▶ 飛碟聯播網FB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ufonetwork921/
▶ 飛碟聯播網APP http://www.uforadio.com.tw/app
民法247 在 條款內容造成雙方權義顯失公平,即屬定型化契約 的推薦與評價
... 變更內容的可能性」為基準,現在變成「結果論」了,條款內容造成雙方權義顯失公平,即屬定型化契約,而適用民法§247-1解為無效!104台上字第472號判決簡析如下:.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