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整理幾篇期刊,其中一篇講到不認同實務上發展出來的超法規補強法則。
不認同的理由,除了沒有類推的基礎、類型恣意以外,另外一點,沒參與過實務的同學或剛考上的律師,我想只能用背的,無法體會。
也就是這樣的適用,等同解除了某個程度的法院調查義務。
一個性侵案件裡,幼童的證言,如果是有受到成人的影響,在法院澄清義務概念下,當然要去調查如何的受影響。否則就有可能落入應調查未調查之違法。但如果調查完而確認沒有受到不良的影響,並可以依該證詞確信被告犯罪,在不需要超法規補強法則下,就能判處被告有罪。
但使用超法規補強法則後,該名幼童的證詞如果沒有補強證據,在法官的立場,根本不用再去調查上述是否受到影響,依照這個法則的數學公式,無罪判決。
這樣的適用對於發現真實,或許反而是個妨礙。
簡單來說,在解決事情的手段上,大家選擇了不同的途徑。這其實才是學法律好玩的地方。
只不過,在沒有一定累積程度的實務經驗下,學習這種東西,99%的學生沒有意義,因為只能死背。
要提高律師、司法官水準,考個超好笑的法學倫理能解決事情嗎?何時才能夠大學部取消法律系,何時才能落實必須要一定實務經驗才能轉任法官?
從我踏入台北上大學開始,就不斷聽到司法改革,這麽久過去了,整個司改的決心,難道只能拿出國民法官?人本身的改革呢?
回想當年在大學的法扶,不知道害了多少人,狗屁亂講一通。絕大部分大學部的法扶,頂多只能去事務所當觀察員的角色。實體法,訴訟法都是背的。
教師節那天看完文章,居然有點失落感。趁著心裡還有靠爸靠爸的心情趕快寫出來。
另外,教師節那天你應該沒去殺當初教你死背的老師吧。算了,大家都沒勇氣。
近期唯二高興的是,猴子參完展回來了。還有,要出新年度讀書會很活的考題了。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Taka Ell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日本人這樣說♥是在跟你告白呀!!搞懂日文告白,不要錯過交往的機會!【日本語限定|委婉告白法】 好久好久好久不見的日本人感情系列了,聊聊感情兩性的事情總是比較有趣好玩的,也算是TAKA桑的強項(戀愛經驗豐富)所以我們又再次重起了這個日本人戀愛兩性主題。 身邊有好幾位跟日本男生交往的朋友,都提到自己的...
民法99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件輕衫 挑戰千山|Part2
每天挑戰不可能、相信自己可以改變世界
15歲的時候,到台北念北一女是我最大的夢想,高二也如願進了樂隊,選擇就讀第三類組,大學考上台大大氣科學系,那時電腦還不普及,所有氣象預測都靠計算公式,準確度也不高,我覺得大氣科學非常虛無飄渺,有一天經過隔壁教室,停下腳步聽了一堂民法課,老師談的都是人的權利義務,和生活息息相關,從那一天起,我就決定要轉系到法律系。
台大的校風自由讓我受到很大震撼,大二轉到法律系之後,就發生野百合學運,法學院全面罷課,同學都到中正紀念堂靜坐,我也去了,還跟家人吵成一團,因為刑法一百條修正案六年不跟哥哥說話,原來,挑戰威權的思想,早在我的血液裡翻滾!那時我有些課不敢翹(因為我轉系,所以只能大一、大二的課同時上),也因為這樣改變了我的人生。
我永遠記得那堂課是債編總論,平常大禮堂有一兩百個學生,罷課那天,教室裡只有七、八個學生,我也在教室等黃茂榮老師上課,黃茂榮老師是我心目中像神一般的人物,很少有機會這麼靠近老師,聽他說話,老師叫我們幾個人坐到他身邊,他有點哽咽地說:『你們也可以罷課到中正紀念堂去,在體制外抗爭,不過老師希望你們成為那個到體制內裡改變不公不義的人』,我很感動,所以從那天起我下定決心要成為那個在『體制內改革不公不義的人』,所以我要好好念書,才可以到體制裡面去!爭取民主也非關藍綠!
我非常喜歡法理學,大四時很想去德國念書,將來想當法學教授,我順利在三年內修完四年的課,也申請了學校,甚至訂好了機票,但那時爸爸剛退休,經濟負擔沉重,哥哥姐姐又都是軍人,其實我非常掙扎,同一時間律師高考放榜,取得律師資格後,我決定自己賺錢再出國念書,所以我一畢業就立刻投入職場,到一家小型律師事務所工作,工作很忙,一待就是六年!
轉到法律系是我人生的意外,命運安排我的人生轉折如此戲劇化,我常笑說我不太會做人生規劃,因為我規畫的都沒有做到,反而拼命在做一大堆規劃外的事情,當律師更是我想都沒想過的,但是我做到了一件事,就是我不怕任何挑戰,因為不去嘗試,永遠不知道有什麼可能,「勇敢嘗試、挑戰不可能」就是我人生的寫照!
#相信自己可以改變世界
#不怕失敗勇於挑戰
#天下沒有不可能的事
民法99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2文章題庫班】早鳥優惠,只到2021/9/30!!
2022文章題庫班的早鳥優惠即將截止。來說一下今年刑法文章題庫班的教材會如何設計吧!
今年的講義會針對特定主題的分析,除了基本概念的提點外,還會將老師們的見解分門別類標示出來,並且在上課時做橫向的比較,盡量滿足準備法研所的同學考不同學校的需求。比如針對同樣的考點,如果是考A學校的刑法,採A老師的見解可能比較好;而如果是考B學校的刑法,則採B老師的見解可能比較好。見解本身沒有好壞,但法研所考試還是要投老師所好啦~~採取的學說為何,還是有一定的重要性。
不過,如果買文章題庫班的同學,目的不是要考法研所,而是針對司法官、律師考試做進階學習的話,採誰的見解其實沒那麼重要,但還是可以看看不同老師的見解有什麼差異,到時候寫題目時,論述基礎也會比較充分。
再次提醒:2022文章題庫班的早鳥優惠也即將結束,只到2021/9/30,請把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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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文章題庫班,名師聯手出擊:
民法 4 堂:賴川
民訴 4 堂:李甦
刑法 5 堂:周易
刑訴 4 堂:言頁
公司、證交 4 堂:祁明
保險 1 堂:高宇
憲法、行政法 6 堂:西門慶
總堂數:28堂(原價 11860元|早鳥限定 75折 8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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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資訊:https://qiming-law.com/journals/
民法99 在 Taka Elly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日本人這樣說♥是在跟你告白呀!!搞懂日文告白,不要錯過交往的機會!【日本語限定|委婉告白法】
好久好久好久不見的日本人感情系列了,聊聊感情兩性的事情總是比較有趣好玩的,也算是TAKA桑的強項(戀愛經驗豐富)所以我們又再次重起了這個日本人戀愛兩性主題。
身邊有好幾位跟日本男生交往的朋友,都提到自己的男朋友沒有說「請跟我交往」而是用其他的日文語句來代替了告白的台詞,聽大家的分享後才注意到,日文裡面獨特的委婉語法,在告白上說不定會造成天大的誤會。
希望大家不要錯過了心儀對象的告白囉!!
各種參考資料
婉轉告白的參考資料
https://smartlog.jp/37853
https://zexy.net/mar/manual/ring_info/article-153.html
台灣婚後戶籍
https://www.pthg.gov.tw/plancab/News_Content.aspx?n=2BA9CE6902991680&sms=E828F60C4AFBAF90&s=23C78FC0733DAFDA
https://moegi-
日本民法婚後姓名變更
law.com/column/col_danjo/%E3%80%90%E7%94%B7%E5%A5%B3%E3%81%AB%E9%96%A2%E3%81%99%E3%82%8B%E5%95%8F%E9%A1%8C%E3%80%91%E5%A4%AB%E5%A9%A6%E3%81%A7%E5%88%A5%E3%81%AE%E5%90%8D%E5%AD%97%E3%82%92%E5%90%8D%E4%B9%97%E3%82%8A%E3%8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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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9 在 豐原阿文後援會- 民法第99條(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1)附 ... 的推薦與評價
民法 第99條(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1)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2)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 <看更多>
民法99 在 [請益] 關於民法總則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好 , 想請教關於民法第九十九條的條文
民法第九十九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第一項跟第二項 , 分別為停止條件跟解除條件 !
沒有問題
關於第三項 , 小弟就看不懂囉 !
王將老師的講義裡 , 對於第 99 條第三項的描述是 :
條件成就之效力原則上只向將來發生效力
除依當事人特約有溯及效力 , 此乃例外!
另外 , 陳志超老師的課本 , 寫的方式如下 :
但依當事人之特約
使條件成就之結果 , 不利於條件成就時發生
即效力溯及於條件成就以前發生者 , 依其特約!
......
到底在寫啥啊? =.=?
請問版上強者們
能否解釋一下民法第 99 條第三項的意思呢 ?!
或是能夠舉個簡單親切的例子 , 以便小弟我了解 ...
感謝各位! ._.;
--
浮生若夢 為歡幾何 ...
https://www.wretch.cc/mypage/Players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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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9.185.171
※ 編輯: Players0305 來自: 220.139.185.171 (07/26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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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eamOfPilot (司特加油!)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關於民法總則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
時間: Sat Jul 26 22:10:50 2008
原文全部吃光
九十九條第三項大略的解釋如下
這樣應該很好懂了吧orz
一般來說,條件成就的效力,
應自條件成就時發生,並不溯及既往。
惟當事人得以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
不於條件成就時發生,而溯及法律行為作成之時發生。
--
起步走 夢想還有一段路
跳舞吧 會看見那晚山頂的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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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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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關於民法總則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
時間: Sun Jul 27 00:32:02 2008
※ 引述《Players0305 (山東硬漢)》之銘言:
: 各位好 , 想請教關於民法第九十九條的條文
: 民法第九十九條
: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 第一項跟第二項 , 分別為停止條件跟解除條件 !
: 沒有問題
: 關於第三項 , 小弟就看不懂囉 !
: 王將老師的講義裡 , 對於第 99 條第三項的描述是 :
: 條件成就之效力原則上只向將來發生效力
: 除依當事人特約有溯及效力 , 此乃例外!
: 另外 , 陳志超老師的課本 , 寫的方式如下 :
: 但依當事人之特約
: 使條件成就之結果 , 不利於條件成就時發生
^^^可能是不僅於的誤寫。
: 即效力溯及於條件成就以前發生者 , 依其特約!
: ......
: 到底在寫啥啊? =.=?
: 請問版上強者們
: 能否解釋一下民法第 99 條第三項的意思呢 ?!
: 或是能夠舉個簡單親切的例子 , 以便小弟我了解 ...
: 感謝各位! ._.;
你國考90分,林北就跟你姓!
--->要考到90分我才跟你姓。
你國考90分,林北算你老母生的,跟你姓!
--->考到90分回溯算你老母生的,自出生時跟你姓,效力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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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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