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股族不一定要等到除權息後才買股票 】
台股進入除權息旺季,有人說要等到除權息後再買股票,因為股價比較低,比較便宜?其實這是不一定的說法,除非您家戶是高所得,綜所稅率高,因此刻意避開除權息,但就一般小資族存股而言,只要存股標的本益比合理,殖利率划算,刻意要等到除權息後再買進,有時候等到的是愈來愈高的股價,為什麼會這樣呢?
正常情況下,公司每個月都有賺錢,公司股價反應公司淨值,本來就是會慢慢墊高,今年一月的價值和六月的價值一定不一樣,公司在六個月的時間內賺了更多錢,公司淨值提高,更有價值,所以如果你一月份不買股票,也許到了六月股價會更高,所以不一定要自我設限在哪個時間點買股票,只要殖利率符合自己的標準,就可以買進。除非您只想要做價差,不想要長期投資存股,參與公司經營成果,那又是另一個題目了。
有些朋友問我說看到某支績優股很好,希望他大跌後才買進,可是問題是些股票永遠都在成長的軌道上,這些具有寡占、壟斷性的公司獲利一年比一年高,配息一年比一年多(詳見表1),相較於景氣循環股,股價漲漲跌跌,若干年就一次輪迴,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而筆者較不青睞景氣循環股,因為景氣不好掌握,不容易判斷。
就拿統一超商(2912)來舉例,你不能期待全台灣只有1000家7-11門市的時候和現在5000家門市的時候股價會是一樣。(目前統一超轉投資還有超過1000家上海星巴克、近400家台灣星巴克、2000家菲律賓7-11、360家康是美、還有統一速達黑貓宅急便和博客來等。)
再舉個例子,筆者在2005年7月以16元買進恆義(4205,現改名為中華食),隨著中華食的市占提高,獲利不斷提升,當然股價也就隨之不斷上揚,到了2015年底,筆者仍用38元左右價錢加碼,不會刻意等到2016年除權息後再買進;2017年2月,繼續用49.7元再加碼,也不會等除權息後,而由於中華食的獲利創歷史新高,因此股價仍不斷繼續攀升到60元左右。
接下來我們來探討一下公司發放股利的原則和需要注意的事項。
股利政策可以將訊息傳達給投資人,若公司獲利穩定,看好未來前景,多會維持一貫,穩定成長的股利政策,但若公司過去盈餘水準不穩定,通常不會支付較高現金股利,所以當公司樂觀預期未來的前景,就會反應在配息上。
依公司法規定,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公司如果有盈餘,經過彌補虧損、扣除稅額、提撥公積、保留員工分紅之後,可以就剩餘部份分派股息。另外公司法定還規定公司可提撥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附註)發放現金,但法定盈餘公積限定超過資本額25%以上才能發放現金,資本公積則完全不受限制,在公司沒有好的重大投資前提下,用公積發放部分現金給股東的確是個不錯的選擇。
🔥(請參考圖一:獲利、配息穩健成長的公司,股價長期緩步走高)
附註:所謂資本公積,一般是指業務經營以外,所獲得的盈餘!
📝資本公積包括五項:
(1)股本溢價
(2)資產重估增值
(3)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4)合併利益
(5)受贈資本
👉備註:本文授權轉載自華倫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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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 在 tivo168 的投資理財EXCEL應用教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潤泰全去年淨利約 74.54 億元,經彌補因會計處理而調整累積虧損的數額約 0.51 億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約 7.4 億元,以及自淨利和期初未分配盈餘分別提列約 66.58 億元、0.05 億元的特別盈餘公積後,可分配盈餘 0 元,因此不配發股利。
http://tivo168.pixnet.net/blog/post/458138009
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 在 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咕咕咕
我的公司法充滿了這種東西
怎麼唸的跟大家不一樣
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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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簡單來說,就是一間公司中,超過其「實收資本額」而積存的財產。
公司法有兩種公積「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盈餘公積又包含兩種,即「法定」及「特別」,
前者就是公司年度賺錢,扣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所得稅費用」後的「可分配盈餘」中的10%,「法律規定」應該要強制提列出來,充實公司資本,保護債權人及股東利益所用。後者則是視每間公司情形決定需否提列,原則上非強制。
至於「資本公積」,則包含了「股本發行溢價」、「受領贈與」、「資產重估增值」等方式所累積的資產。
公積的功用不是拿來吃,是拿來「彌補虧損」或依公司法240條、241條等方式,做「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當然,也有一定的要件規定才能這麼做。
.......我再說下去,就要變成「公司法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了
(以上不代表專業意見)
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 在 勤業眾信財稅專欄》特別盈餘公積盈虧撥補- 精華區tax 的推薦與評價
■ 巫鑫
公司法第239條規定,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虧損(產生虧損時,即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
,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所稱「盈餘公積」應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
特別盈餘公積」。
經濟部61年3月函釋:「可否以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應視提列時所指定的用途而定」
;證期會91年7月函釋:「公司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認為
有必要時,對於已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
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特別盈餘公積),得用於彌補虧損,並適用公司法
第239條規定,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公司於以
前年度,如未依前開原則動支該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而經股東會決議通過逕先以資本
公積彌補虧損者,得免追溯更正以前年度虧損撥補議案,但嗣後應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
」
證期會復規定:「於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原因消除前,如曾以該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
者,於未來有盈餘年度,應先就特別盈餘公積不足數額補足提列,始得分派盈餘。」
舉例而言,甲公司民國91年度帳載累積虧損20億元、法定盈餘公積5億元、已依證交法第4
1條就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0億元(91年底股東權益減項為15億元)、超過票
面金額發行股票溢額資本公積30億元。
則甲公司於民國92年召開股東常會,決議彌補帳載累積虧損20億元的公積來源應為:(1
)法定盈餘公積5億元(2)特別盈餘公積10億元(3)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額資本公
積5億元。
甲公司民國92年度稅後淨利為50億元、92年底股東權益減項為23億元,則甲公司於分配盈
餘前,應提列的公積金額為:(1)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5億元
(2)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就當年度發生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 (92年底股東權益減項
為23億元-91年底股東權益減項15億元=8億元),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相同數額特別盈餘公
積8億元(3)於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原因(股東權益減項)消除前,如曾以該特別盈餘
公積(10億元)彌補虧損者,於未來有盈餘年度,應先就特別盈餘公積不足數額,補足提
列10億元特別盈餘公積(4)另有屬以前年度累積未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股東權益減項(15
億元-10億元=5億元),則毋須自92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2004/04/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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