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月討論度很高的王光祿案,先簡述一下這個案件的事實經過和歷審的判決結果。
約在2013年7月間,王光祿因為母親想吃肉,於是使用自製獵槍獵捕台灣長鬃山羊與山羌各一隻,被警方以「持有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並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予以起訴,本案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終以持有非自製獵槍之部分判處徒刑3年2個月,獵殺保育類動物部分判處徒刑7個月,合併執行3年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定讞。
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其涉及「對原住民固有文化的尊重」與「避免以多數價值歧視少數族群」等問題,惟若我們肯認符合一定情況下,原住民族得以自製獵槍合法狩獵,則放寬之標準為何?夠不夠明確而得以使原住民了解?是否有在現行法秩序下與原住民文化傳統中做出權衡?立法者之價值判斷合不合乎憲法要求?以上種種爭議正是本案後來討論度甚囂塵上的原因,最高法院檢察署甚至為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而後最高法院亦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審檢辯三方均對本案法律之適用存有疑義,可見此問題不僅僅涉及法律適用,亦牽扯到憲法上解釋及價值取捨,有賴大法官高度法學素養及智慧。
後來,就如同大家所知道的,大法官於釋字803號解釋,對於王光祿案件所適用的法律部分均做出了合憲的解釋,簡單來說就是,大法官認為法律本身並無問題,法官在量刑時可於個案中權衡違法情節的輕重去認事用法,結論就是王光祿並沒有辦法根據釋憲結果推翻之前有罪的判決,案件由最高法院繼續審理。
但因為事件本身涉及高度價值取捨,大法官本號解釋亦招致不少批評,要知道本號解釋中15位大法官就有7位大法官出具不同意見書,可知討論之激烈程度,所以解釋公布後,後續立法者會怎麼修法、司法機關會怎麼審理,大家都拭目以待。
而近日總統根據憲法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考量王光祿狩獵是為供罹病的家人食用,狩獵自用也經大法官肯認屬原住民傳統文化之範疇,本於對原住民族生活文化之尊重,為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
最後,再跟大家分享一個法律知識,就是總統根據憲法授權,全盤考量後,是可以個案予以赦免的,不過這邊所指的赦免只是不用被處罰而已,法律上仍然是有罪的,仍然會有所謂的前科,而且也沒有通案效力,如果有下一個做出同樣行為的原住民,仍然會被判刑。這也就是為什麼王光祿的律師團,依然努力的為王光祿在非常上訴的階段作無罪答辯,祈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因為惟有如此王光祿才能真正擁有清白之身,後代的原住民子孫也才能以本案作為前例,為原住民文化的傳承打開一道曙光。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
📻音樂ShowTime📻
🕘週一~週五21點~23點🕚
🟣台北桃園 FM92.7🟣
🟢新竹苗栗 FM92.3🟢
#亞洲電台 #亞太電台
#愛跳舞的DJ
#JumpDanceCrew
#XPlus創世界
#愛樂弗整合行銷
#桃園青年聯盟
#主持
#舞蹈教學
法律意見書是什麼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去年四月寫了一個文章,批評政府只顧停業,
沒有考慮怎麼紓困八大行業,
沒有考慮到這些人也要生活,
只會讓這些人轉入地下,
結果過了一年,八大行業變成疫情爆炸的破口,
想想實在很諷刺!
#八大行業的逆襲
#沒有考慮過這些人的生計我們有什麼資格指責他們?
<去年舊文章>
法律給了中央防疫單位很大的權力,
防疫視同作戰,非常時期,非常手段,
這個大家都同意,
然後呢!我們就看到國家權力慢慢長大的過程...
一開始是醫護人員,
再來是公務員跟學生,
現在呢是酒店...
這個禁令有幾個問題:
1.停業到什麼時候,沒有一個期限,
那業者怎麼知道什麼時候可以復業?
業者可以不同意嗎?可以進行行政救濟嗎?
相較之下,
觀光局之前禁止旅行社出國外團,至少有一個期限,
先是4月底,現在又延後到5月底,至少有一個明確的期限,
業者不至於無所適從,起碼知道盡頭在哪裡...
2.業者的損害要怎麼補貼?
如果我倒閉了,政府要不要補償我?
還是給我一個為國犧牲的獎牌就算了?
3.業者就算了,那員工怎麼辦?
雖然生意差了點,他們昨天都還正常上班的,
今天下午突然告訴這些人,你們明天開始都不用工作了,
那他們怎麼辦?
老闆停業,沒錢賺,發得出薪水嗎?
發不出薪水,那員工怎麼辦?
每天水電瓦斯房租還是要繳,政府能夠補貼他們嗎?
即使會補貼,能夠補貼到什麼程度?
他們都不知道...
重點是這些人不是一兩個人,是幾萬人!
那你政府的配套措施在哪裡?
沒有的話,他們的出路在哪裡?
難道當少爺或酒家女就地位低下不能有人權嗎?
4.公告是寫酒店,那怎麼定義「酒店」兩個字?
老爺酒店也是酒店,他們也要停業嗎?
鄉下摸摸茶的叫俱樂部,他們不用停業嗎?
5.這個禁令,殺傷力最大的,反而是有牌的酒店,
合法登記在案的,甚至有繳稅的,一個都跑不掉,
非法的地下的,反而比較好躲,
這樣也是一種不公平,守法的反而比較吃虧呢!
結語:
防疫視同作戰,非常時期,非常手段,
這些我都同意,
時鐘是為人民做事,他只是要把事情做好,我也相信,
但從法律人的觀點,
我還是要提出不同意見書,提供另外一種看法...
法律意見書是什麼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政治 #台灣 #科普 #科普政治學 #政經八百 #大學生 #政府 #公民 #民主 #社會 #憲法 #大法官 #法律 #祭祀公業 #釋憲 #歧視 #性別 #性別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