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慣犯王浩羽、小心出沒
接獲被害人陳情詐欺慣犯【王浩羽】棄保潛逃,目前被新北市地檢署通緝在案,擔心更多受害人遇騙。
其慣用手法是臉書上賣東西,錢匯過去就封鎖 。
我和許多人都喜歡網路購物,尤其是防疫時期的宅經濟,特別做個提醒。
#相關涉及案件請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警方整理幾種拍賣平台上常見的詐騙手法如下
(一)、透過釣魚、騙人轉寄名單、病毒等方式得到買家e-mail,然後寄發得標信,通知買家匯款到某帳號,賣家會強調幾天內將出國,若想拿到心愛商品,請盡快匯款。
(二)、貨品還沒結標,買家就接到賣家的電話,強調急需現金周轉,還給了買家宅配的編號,買家匯款後,根本未收到貨品。
(三)、賣家堅稱只接受轉帳,而不願當面交付,若要其出面交付,則要求須先付訂金,因此一般騙徒皆不會貿然現身,且親自交貨給買家。
#詐騙不分縣市
#怎麼都愛詐騙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高松傑高Sir正能量,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揭發】港台『間諜』真相?香港政治移民咁容易就可以實現?| 高Sir正能量 03062020 1. 限聚令食肆禁令延長兩周至6.18 2. 港經濟及政府財政狀況正受嚴重打擊,行政會議通過全體公務員今年凍薪。 3. 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倡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 案件須在港公開審訊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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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查詢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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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入侵高雄港65、66碼頭,投審會睡醒了嗎?】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_2021.08.11
對於美國智庫「The Project 2049 Institute」研究報告,指出中共入侵高雄港一事。昨日下午,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有邀請經濟部投審會來進行說明,並將相關關聯性資訊告知投審會與會人員。而投審會也表示,張銘斌執行秘書已指示儘速進行調查。
早在2018年8月就發生的高雄港65、66碼頭有中資入侵的案件,當時時力黨團要求投審會應調查,卻被以「#查無中資」、「#一切合法」為由,認定沒有問題。🙆♂️
整個案件的基礎事實並沒有太多變化,以一個最簡單查證、最離譜,甚至列名「#巴拿馬文件」中的🇧🇲百慕達商登記地址來說:
➡ 被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於2018年8月收購75%股權,納入控制的「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依據其年報,在百慕達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是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 而在「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2017年報中,仍列為全資子公司的「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OOCL(Agencies)Limited),據投審會張銘斌執行秘書先前所言,於2018年7、8月間賣給「中國遠洋企業徐定心」。但截至目前為止,「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在百慕達的註冊辦事處地址也是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 更離譜的是,這地址透過 #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的資料庫查詢結果,在2016年被揭露的「巴拿馬文件」中,共連結到23家紙上公司。而「巴拿馬文件」揭露的正是中共官方、國企及權貴透過紙上公司進行 #洗錢、#逃漏稅 的諸多紀錄。
但2018年的投審會似乎完全看不到這些問題,2019年、2020年的投審會也依舊沒有在其所聲稱「#會進行定期查核」中,發現這個問題。卻在2021年的現在,美方向我國發出警告後,才匆匆忙忙地說已開始進行調查。過去這段時間,請問投審會是睡著了嗎?而現在投審會終於睡醒了嗎?
中共國務院的手,伸向我國重要貿易港口「高雄港」,絕非普通的商業貿易運輸行為,時力黨團呼籲行政院、投審會及相關主管機關,此事攸關國家安全,應用最嚴格的態度面對並審查此一港口租賃案,不該直接認定非「#投資行為」,就讓這荒謬的一切變成「合法『國務院』入台」。
https://www.facebook.com/532547436922744/posts/1864768760367265/?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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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揭發】港台『間諜』真相?香港政治移民咁容易就可以實現?| 高Sir正能量 03062020
1. 限聚令食肆禁令延長兩周至6.18
2. 港經濟及政府財政狀況正受嚴重打擊,行政會議通過全體公務員今年凍薪。
3. 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倡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 案件須在港公開審訊
4. 香港多名『間諜』真相?香港政治移民咁容易就可以實現?
5. ‼️重要‼️【選民登記】
二○二○年臨時選民登記冊及取消登記名單已於今日發表,請登入「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www.voterinfo.gov.hk)查閱最新登記資料,及查看是否被載入取消登記名單內。 如有疑問,請於6月25日或之前通知選舉事務處,或致電熱線(2891 1001)查詢。
重要事項‼️ 被載入取消登記名單內的人士會收到選舉事務處的提示信,信封為米色,印有「須立刻處理,與投票權攸關」的紅色提示。收信人必須在6月25日或之前回覆,才可以恢復其選民登記!
高Sir 創作2金句支持國安法
平生不作叛國事
國安立法唔駛驚
國安立法 人人有責
唔係漢奸 使乜害怕
*支持國安法 & 守護香港 做個醒目選民至掂檔活動*
因為我們今年非常嚴峻 ,我們建設力量目標要保住35+ ,所以我們一班KOL發起!團結就是力量!希望大家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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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法官法》公聽會,我曾提出兩個重要的主張:發動評鑑主體應擴及一般人、不應由特定團體壟斷;職務法庭應有外部參與,不應由職業法官壟斷。當初主張猶如狗吠火車般,今日司法院願意改變立場,值得肯定。
2. 新版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昨日改版上線,查詢介面的改善及系統優化應給予肯定。但實際使用卻發現,過去可供查詢的重大冤案判決,在改版後遭遮蔽姓名甚至查詢不到,歷審裁判查詢的功能也無法再使用,我請司法院秘書長應針對系統改版全面審視,別讓實際使用效益因改版反而有所降低。
3. 針對北院有法官誣指北檢於逮捕程序事後才擅附逮捕通知書,北檢及檢察官改革團體皆發出聲明。然而,這樣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行使的錯誤指控,北院在事後沒有任何交代,我要求司法院一定要正視此事,給社會一個清楚的說明。
4. 針對前法務部長邱太三關說桃園地檢檢察長彭坤業的醜聞,邱太三鬼扯「以國安諮詢名義約詢彭坤業談及參審、陪審等議題, 僅順便提及張煥禎逃漏稅案件。」邱太三說的是真的嗎?有約詢其他檢察長嗎?
為了釐清這個問題,我發函給法務部及全國各地檢署,請他們說明:「是否曾遭國安諮委邱太三約詢相同議題?」在此詢問過程中,曾遭法務部拒絕阻礙,事後各地檢署回覆皆無,直接戳播邱太三的謊言。
5.此外,本案高檢署的調查報告遲未公布,導致有心人透過媒體放話、帶風向,我要求法務部應儘速公布調查報告,並駁斥錯誤的報導,以正視聽。另外,日前檢審會僅將彭坤業移送監察院,還繼續擔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引起基層檢察官怒火,質疑法務部已毫無是非。我要求法務部必須重新檢討、公開說明,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附註:
2019-4-22 邱太三還要繼續胡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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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司法院擺爛、貪檢爽領6年乾薪;高檢署擺爛、邱太三關說草率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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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1 「消失的陳情書 特製的簽陳─高檢署再度打臉邱太三」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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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1 消失的陳情書、特製的簽陳——高檢署再度打臉邱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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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基層檢察官指控檢察長關說 法務部徹查決心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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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7 別讓司法成為「有關係就沒關係」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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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檢察長涉嫌關說施壓、檢察官也質疑法官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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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3 這樣的司法、還能不改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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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2 基層檢察官的控訴:請法務部徹查到底、切勿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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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2 基層檢察官沈痛的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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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到底要去哪邊查詢呢? 拋棄繼承查詢要到法院查詢,如果是近年辦理的,可以到司法院網站上查。 年代較久遠的,需要檢附文件向管轄法院查詢喔!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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