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酒回家不小心摔破,居然退貨成功!?】
▌ 事情是這樣的
人人都道 Costco 的售後服務無懈可擊,就像美味蟹堡好吃到爆。
今天的主角是一位男網友,他在社團分享自己的奇幻旅程,他說:「昨天買三瓶伏特加,但在回家路上不小心打破一瓶,今天拿破瓶子去,竟然可以退貨,太佛心了吧。」
「我靠這也太奧了吧。」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啊,人家退貨乾你屁事。」
網友反應兩極,就像蟹堡王跟海之霸。(亂比喻)
▌ 怎樣才可以退貨啊?
退貨大致上有兩種原因,「鑑賞期(猶豫期)」或者「商品有瑕疵」。
我們先講鑑賞期,最常見的是網拍或電視購物,像這樣的購物途徑,因為消費者沒辦法看到商品本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就特別規定消費者原則上有 #7天 的鑑賞期,不用說明任何理由就可以退貨,例外當商品是報章雜誌、易於腐敗或是個人衛生用品已遭拆封等情況才沒有所謂的鑑賞期。
Costco 顯然是實體商店,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購買時就可以確認商品的樣子了,所以沒必要特別保護消費者,店家不會受 7 天鑑賞期的法律限制,因此有沒有鑑賞期,就看店家跟消費者間的契約怎麼約定囉!
Costco 的退貨政策就寫明除了部分特殊商品以外,其他的商品享有全額退款保證,而電器類商品則必須 90 天內辦理退貨,這就是契約約定的鑑賞期,大家爽就好。
▌ 買到瑕疵品,我該怎麼辦?
商品爛,我賭爛,不退貨就退讚。
民法規定,賣家應該要擔保買家拿到的商品沒有瑕疵,我們稱為 #瑕疵擔保責任,無論是網路上或是實體店家都應該要遵守。雖然這個責任可以透過特別約定免除,不過如果店家是以告示、立牌寫著「貨物售出,概不退換」,難道就真的不能退了嗎?
不一定喔。像這樣單方面由店家事先決定,用在所有消費者身上的條款屬於 #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如「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時會推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那怎樣叫違反平等互惠呢?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 舉了四種情況,分別是:#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因此,這樣的條款在某些情況下還是有可能會被認為無效的,這就要個案認定囉。
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雖然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但如果不至於影響到契約其他部分時,整個契約就仍然有效哦!這時候就要回到民法,消費者原則上可以依據剛才提到的 #瑕疵擔保責任,向店家主張要 #解除契約(退貨)或 #減少價金(算便宜一點)。
※本篇的討論對象是專業賣家,並不包含沒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限制,偶一為之的人喔!
Btw 小編也好想去 Costco 吃牛肉捲跟 Pizza 哦ヽ(∀゚ )人(゚∀゚)人( ゚∀)ノ
▌ 少出門當然就要待在家促進消費啊
丁憶楨|網購退貨規則百百款,我該聽誰的?
https://buff.ly/2sIpOc2
劉時宇|EP15 雞精變蜆精,網路購物該注意什麼?
https://buff.ly/2tDNChT
附上參考新聞連結:https://buff.ly/2WIFgBN
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Law Movement - 【買酒回家不小心摔破 的推薦與評價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舉了四種情況,分別是:#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 ... ... <看更多>
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在 [轉錄][爆卦]服務費是不強制付的- 看板Anti-ramp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red24 (紅24) 站內: Gossiping
標題: [爆卦]服務費是不強制付的
時間: Mon Mar 23 13:10:56 2009
po這偏會被店家噓到爆 所以希望廣大鄉民來幫忙補血
因為有鑒於現在每家餐廳都在學人加服務費
即使屎面 擺濫 上菜慢 還 嗆聲 跟監 綁小孩的事件發生....
現在景氣不好~ 來告訴大家"服務費是不強制付的"
===================依 據=====================
雖然菜單上面有寫 店員也有跟你說 要收一成服務費
這就是所謂的"定型化契約"了
但是在消保法的第二節第十一條有說到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這意思是說 "當契約內容"違反平等互惠之原則 以消費者為主 契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a.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
^^^^^^^^^^^^^^^^^^^^^^^^^^^^^^^^^^^^^^^^^^^^^^^
b.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
c.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d.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就是這樣
當你覺得這家店服務非常差
你付這個服務費一成和對待不成比例時可以拒絕付款
而消保法秉持 "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所以即使服務費那個貼在大 服務員解釋在多次有服務費
只要你在行使契約時(就是用餐)感覺沒有得到平等互惠原則(就是服務態度讓你不爽)
可以大聲的說 我絕付服務費
他要你強迫付款 馬上打消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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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店家不用哀~~
你店家光明磊落的幹什麼加這一成服務費
人好好的幹什麼加服務費
你就直接把所有的價格直接加一成下去不就沒事了
你收服務費難道只是讓價格漂亮嗎???
你收服務費難道不該做到讓客人滿意的服務嗎???
真的有大部份的客人會搬出這個消基法來跟你耗嗎???
做到真的讓消費者不滿意還敢收服務費不會覺得很過意不去嗎???
就像我說的 不想有糾紛就直接把一成加進售價去
你提出服務費
消費者就有接受同等服務態度的權利
當然就也有拒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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