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又有一位消防員弟兄離開我們了。
一位嘉義縣消防局新港分隊的隊員,在今日進行潛水複訓時不幸溺水,經搶救仍不幸身亡。
願死者安息之餘,我要呼應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搶救消防員的聲明,請內政部消防署和地方政府,除了妥善協助家屬處理後續相關事宜,給予相應的撫卹之外,也能比照消防法27-1條,#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釐清本案始末並提出檢討與改善建議事項。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從高雄氣爆、新屋違章保齡球館火災、國道警察被追撞殉職、敬鵬工業大火、以及台中違章工廠火災到近日的彰化喬友大樓火災,這10年以來,已經有43警消或義警義消人員殉職。
如果進一步限縮類型,近7年來,消防人員的海訓或潛水訓練,已經至少已發生3起事故,奪走4條消防弟兄的生命。
2014年,苗栗縣消防局在苗栗竹南海域,進行實施年度常訓,疑似風浪過大,有多艘橡皮艇被打翻,釀成2人溺斃的不幸意外。
2016年,花蓮港務消防隊員,於港內12號碼頭實施防溺演練潛水複訓時,因不明原因陷入昏迷,後經院方宣判腦死,家屬忍痛放棄急救並同意捐贈器官遺愛人間。
顯然,這不是偶發個案。但如果依照現行《消防法》第27條之1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
我們擔心,內政部會不會說,因為「訓練」不是「災害搶救」,所以就不用依法召開事故調查會來調查事故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事項。
因此,我在此公開呼籲內政部和消防署,請主管機關回想起當初消防法「生命三權」修法中,「調查權」修法的初衷。
在第九屆的立法院,即便連續經歷新屋和敬鵬的煉獄,殉職者的家屬、基層的消防員同仁和團體,為了不要再「今天公祭,明天忘記」,為了改變「殉職是人禍」的結構問題,提出劃時代的修法草案。
其中,「調查權」原本的設計精神,不是發生了嚴重死傷,才來調查原因。而是希望,納入基層參與的真相調查機制,#不要錯過死者留下的訊息。
讓未來要進火場的生者,讓致死的結構性原因,能夠被釐清、改善、避免,讓殉職從對死者的哀悼追思,#轉化成結構性問題的改革,以及對同仁的保障。
也正因為如此,我希望內政部能針對這次的訓練意外,也比照消防法27-1條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釐清原因並提出結構性地改善建議,讓死者的訊息,能夠守護往後的消防同仁。
身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委員,除了公開呼籲,我也會透過接下來會期的質詢和預算,追蹤內政部及消防署,讓相關主管機關,針對消防人力工時、整體消防訓練的環境安全、以及整體公務人員職安制度的改善,提出相應的政策討論與必要的法規修正,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圖片來源:https://bit.ly/3EgS8Tk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60的網紅羅廷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影片轉TVBS 市場大火小羅現場吵架 希望大家看看真相 『人命比財損還重要』 『政治不允許凌駕於消防專業之上』 『影片中有義消弟兄站出來爆料』 昨晚31日23:05分,新民街市場的深夜大火,小羅接獲通報後,在23:35分實在掛心在地攤商及居民安危,在第一時間趕往現場關心陪伴安撫民眾情緒,但其實小羅...
消防法第 2 條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7日電)監委浦忠成、葉大華今天說,消防車執行救災勤務途中發生人員傷亡,內政部認為只是「交通事故」,未啟動災害事故調查委員會。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浦忠成、葉大華上午表示,108年10月3日台中大雅區違章鐵皮屋工廠火警,造成2名消防員殉職,當時內政部消防署以「符合消防法第27條之1(調查權)精神」,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11月13日通過消防法修法,明定若消防員因災害搶救導致重傷或死亡,應即開啟調查。
浦忠成、葉大華指出,但109年初高雄鳳祥分隊出勤車禍案,造成消防員1死4重傷、宜蘭壯圍分隊救護勤務車禍造成1名消防員重傷,理應符合調查權啟動條件,消防署卻以「就是交通事故」為由,拒絕開啟調查,只召開研商會議處理。
👁️👁️調查報告新聞稿在此: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0659
消防法第 2 條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共安全不容忽視‼️
消防局應積極督促業者改善✅
上周六,新竹大魯閣湳雅廣場發生火警誤觸事件,第一時間防火門落下,把賣場人員和逛街民眾關在一個個的防火區劃裡面,但現場工作人員卻沒有引導疏散,引發家長和孩子恐慌。
向消防局詢問了解之後,大魯閣設有防火門進行消防區劃,並於火災時落下,確實才符合建築消防設備相關規定。但業者未確實引導疏散,持續廣播告知情況、安撫民眾,的確有疏失。
依據建築物防火設備相關規定,如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所以即使防火鐵捲門落下,業者確認是誤觸警報後,還是可以請工作人員引導民眾疏散,不需要等待鐵捲門一一復歸。
另外,根據消防法 13 條,業者應指派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其中防護計畫應包含自衛消防編組,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也就是說本次事件,業者未確實執行消防防護計畫,通報班沒有即時廣播情況,負責避難引導的編組人員也不清楚相關消防設備的運作,很明顯員工消防教育訓練嚴重不足。
雖然本次的事件未造成人員傷亡或損害,但也凸顯消防訓練和教育的不足,萬一真的發生火災,後果恐怕不堪設想。
我已經要求消防局應依消防法 40 條規定,以業者未善盡防火管理職務,發函令其限期改善,警惕業者應更加重視公共安全。
相關法令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 https://reurl.cc/Mde0EL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 https://reurl.cc/pyG1eQ
3. 消防法第13條
https://reurl.cc/2gnYLm
4.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 https://reurl.cc/5qm5Aq
5. 消防法第40條
https://reurl.cc/9Xlv48
圖片取自新竹爆料公社
https://reurl.cc/ygqLoD
消防法第 2 條 在 羅廷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影片轉TVBS
市場大火小羅現場吵架 希望大家看看真相
『人命比財損還重要』
『政治不允許凌駕於消防專業之上』
『影片中有義消弟兄站出來爆料』
昨晚31日23:05分,新民街市場的深夜大火,小羅接獲通報後,在23:35分實在掛心在地攤商及居民安危,在第一時間趕往現場關心陪伴安撫民眾情緒,但其實小羅知道我其實幫不上忙,所以我到現場謹記不干涉消防專業,而我能做的⋯
1⃣️、陪伴民眾安撫情緒
2⃣️、當下民眾會有救災抱怨與頃聽並作記錄
3⃣️、觀察現況與指揮官有無到場
做為日後議事堂的問政參考,但在現場只能相信且尊重專業。
很可惜昨天「新民街市場」大火一案,我親眼目睹立委助理,為求表現多次向前跟隊長、消防局長、副市長指揮想要帶民眾前進火場搶救物資,而不顧當下還有餘火的環境狀況...
1⃣️、還有餘火沒有完全消滅
2⃣️、建築為早期違章鐵皮燒毀有坍塌可能
3⃣️、消防弟兄已專業工作分配各司其職
(要被拉回來陪伴進場救攤商財損)
小羅當下發現非常憤怒且向前阻止,要求立委助理需尊重消防專業,給他們時間來評估,因為「多次詢問」並找局長跟副市長投訴再三說,會讓指揮官有壓力導致誤判,卻遭立委助理大聲喊說不懂民間疾苦,應該為民所苦「先救物資才是」
但小羅內心納悶,難道那其他餘火不用撲滅嗎?如果執意進入火場,建築坍塌誰要負責?若有人員或民眾因此受傷誰要負責?
「政治不允許凌駕消防專業」,小羅在場激動阻止更是因為認為人命比財損還重要!不希望造成不可預期的二次傷害。
在去年,台中大雅2名消防員在鐵皮屋救火場中殉職,已經引起各界關注,去年十月,立院三讀通過明定只要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員就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消防法第四章第26條也明文記載,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但立法委員團隊貴為立法專業卻忘記消防法規?
或許有人覺得我當場用語激動甚至推擠,我可以為此道歉,但要是再給小羅重來機會,我想我還是要站出來再說一次:「請尊重消防人員的專業評估!」小羅想再次重申「請不要將政治凌駕於消防專業」火災現場,請尊重消防人員的判斷。這樣的要求不是作秀,是保護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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