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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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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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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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崙派出所前所長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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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之亂】緩起訴理由
很多網友不斷在本粉專多篇(跟松山之亂無關的)貼文留言、發訊息討論與發問松山之亂的偵查結果等事。
小編附上北檢半個月內火速偵結的新聞稿:https://bit.ly/33wjJhR
請大家自行去觀看。
其中關於大家「忿忿不平」的緩起訴,小編已經幫大家找到檢察官的理由,並且擷取畫重點,如圖。
以下則是我們初步對於本案法律問題的簡單區分與分析--分為證據層面以及緩起訴標準部分:
1. 關於部分網友在本粉專留言批評北檢偵查結果的問題,請見〈松山分局之亂番外篇:警局社群操作,暴露公部門扭曲的「小編文化」〉一文文註腳1的補充說明:https://bit.ly/3hpkOAa
〔對此偵查結果,媒體與社群網路上有不少諸如「雷聲大、雨點小」的不滿評論,筆者在此補充說明者為:司法程序只能針對人力所能及的現有證據,對於「刑事犯罪」予以判斷,但在刑事犯罪以外的行政責任、體系內部管理、體系文化改革,則非司法所能處理,必須由體系本身、人民與主政者通透問題的根源後,進行治本的改革。〕
2. 緩起訴標準的法律問題:
法院也好、偵查機關也罷,處理的都是人間的司法,人力所能調查的證據到哪,也只能判斷到哪。
在這裡唯一值得討論的「純法律問題」,是緩起訴標準的問題:
依照起訴法定原則,到達起訴門檻後,檢察官應依法起訴。
但例外則是緩起訴與職權不起訴的「權衡原則」,權衡侵害法益程度以及個人情節,決定是否將刑事程序在偵查階段終結——這也是我國檢察官具有司法屬性的重要指標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規定: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本案中,檢察官的考量的理由是:
(1)刑法第165條之湮滅證據罪為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2)第一次偵訊時即自白
(3)知法犯法的原因是「#為迴護同仁」
(4)無刑案紀錄、迭獲「#嘉獎」表揚
(5)被告許○桓業經服務機關行政懲處記過1次
(6)經過司法偵查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
(7)#國家培養警職人員不易
至於對於公共利益的破壞程度、對於司法公正性法益的傷害程度,在這份 #新聞稿中沒有提到,也 #沒有對於二者如何權衡做出討論。所以我們也無從分析。
這樣的情況,是否適合緩起訴,沒有標準答案,這就是法律問題的大哉問,當然也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盍各言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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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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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TLE - Midnight Killer Feat. MacDella (Prod by. KUMA)[Official Video]
PEATLE:
https://www.instagram.com/peatlestillshiny/?hl=zh-tw
Macdella
https://www.instagram.com/multi_macdella/?hl=zh-tw
director by Stay High Crew
剪接/攝影:Eder lee/KeyRay
配唱/製作人:LazyFinga/KUMA
詞:PEATLE/Macdella
曲:PEATLE/Macdella
編曲:KUMA
錄音:KUMA
混音:Double(Nerdyboy Inc. 我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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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rics:
我踩著他們的血 那痕跡紀錄下每一頁
期待著每一夜
興奮的讓我無法入睡
今晚要殺了誰
又或著爲誰定下了罪
No chill every night
又是漫長的夜
罪惡感讓我無法入睡
又是誰殺了誰
又或者為誰再流著淚
Nochill every night
MIDNIGHT KILLER HUNTING SEASON
MIDNIGHT KILLER 通常都是病人
I CANT SLEEP 在夜晚出籠
YOUNG OG RUN MY CITY從不主動
247DAYS 7 NIGHT 7 LIFE NO LIE 閉上雙眼READY TO DIE
結束過後就剩悲哀 就讓悲哀留下紀載MIDNIGHT (MIDNIGHT MIDNIGHT) MIDNIGHT
KILLER 美好的背後其實面具我披著
踏著屍體前進或許都是被逼的
HUMAN LIKE ZOMBIE 他們都很飢渴
KILLER QUEEN 讓你動情的PRETTY FACE
KILLER 會在午夜 ll be back
湮滅證據 把白變黑的 I want to shoot 排排站全部都給斃了
我踩著他們的血 那痕跡紀錄下每一頁
期待著每一夜
興奮的讓我無法入睡
今晚要殺了誰
又或著爲誰定下了罪
No chill every night
又是漫長的夜
罪惡感讓我無法入睡
又是誰殺了誰
又或者為誰再流著淚
Nochill every night
no chill every night
你們儘管把我當作criminal
難怪還是有人wanna suicide
坐在床前雙手發著抖
想要贖罪but demon is around me
minight killer 將要暴行
揮之不去就像夢靨
so minight killer 會找到你
別無選擇only do or die
還想奢求別人no more lie
發現雙腳已經深陷泥濘
身在充滿謊言般的陷阱
我帶著不安度過每個黑夜
Paranoid 讓我難以入睡
月光下如何擺脫陰影
Me and Peatle ready run the city
湮滅證據罪 在 至尊星 Supremestar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Painted_Red
感謝每部影片有你們的支持,正能量與你同在
平日發片時間為16:00 (第二部影片)
今天的目標:湮滅所有證據!
喜歡影片的話不妨點個讚吧 :)
星的粉絲團讚了嗎?:https://goo.gl/CRoK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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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在:https://v0odo0.itch.io/painted-red
遊戲名稱:Painted Red
BGM:遊戲背景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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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證據罪 在 [新聞] 「一隻手拿出來!」雙煞黑幫式行刑剁斷-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一隻手拿出來!」雙煞黑幫式行刑剁斷店員手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員林市一家寵物店林姓員工疑似與他人發生糾紛,對方
找來男子張智勛、陳煜凱前去報復,二人先到寵物店佯裝要買狗,接著以服務態度不佳為
由攻擊林男,並大喊:「一隻手拿出來!」二男以柴刀剁下林男右手前臂,凶殘手法宛如
「黑幫式行刑」。彰化地檢署偵辦後,依殺人未遂等罪嫌將二人起訴,求處重刑,並續追
幕後黑手。
二度上門 見人就逞凶
起訴書指出,張智勛(十九歲)與陳煜凱(十九歲)先前往該寵物店詢問買狗一事,並以
服務態度不佳為由,與該店的林姓員工發生爭執,在今年六月廿五日晚間,張、陳二人再
次前往寵物店,一見到林男隨即拿出辣椒水、辣椒槍對其臉部噴灑,接著張男手持一把柴
刀,朝林男身上揮砍,陳男則拿出鐵鎚,朝林男頭部猛擊。
林男頭部受到重創,立刻失去意識,張男將其右手壓制,並指示陳男手持柴刀,將林男右
手前臂剁斷。二人行凶後,陳男走出店外撥打手機,隨後又刪除通話紀錄並重置手機,直
接湮滅證據,而被害人右手前臂已遭截肢,造成休克、顱骨骨折等重傷害,送醫搶救雖保
住性命,但手臂已無法接回。
檢方認為,張男與陳男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竟受他人指示行凶,其手法凶殘猶如「黑幫式
行刑」,事後還湮滅證據,一再否認有殺人動機,可說毫無悔意,依殺人未遂、傷害、毀
損及恐嚇等罪嫌將其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此外,檢方認為二人受指示行凶,事後
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與逃亡之虞,建請繼續羈押禁見,並將持續追查本案之幕後指使者
。
手毀了 殺人未遂起訴
至於此案之幕後黑手為何人?檢方不願說明,但根據目擊者指稱,當時張、陳二人攻擊被
害人時,一面還大喊:「一隻手拿出來!」如此暴力行徑,難以相信雙方只是為了買賣糾
紛所致,應有內幕尚待調查,希望檢警能加強偵辦,將幕後黑手繩之以法。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05521
6.備註:
用柴刀可以直接剁斷手
真的太恐怖了
而且居然不是刻意尋仇 互不相識
這治安太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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